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

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

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

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

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

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第九条受托法院承办人应在接到委托送达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委托送达事项完成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将《委托送达函》原件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受送达人信息材料、特快专递回单等材料立卷归档,办理受托事项办结手续,同时将办结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受托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委托法院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尽快告知委托法院补正。经催办,委托法院不予补正的,受托法院应尽快将委托送达材料以及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寄送委托法院,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退回委托送达材料应经庭长或副庭长批准。

第十一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直接送达,不得再行委托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受托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办理委托送达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因委托送达事项发生争议,应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省法院每季度向全省法院通报委托送达案件办理情况,对超期办理和拒不办理的,予以督

办并在全省法院通报。

第十四条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委托送达和受托送达工作,办理接受外省法院委托送达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957699930.html,/fg/detail527533.html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法院审判流程改革后单列出送达这个工作环节。因为送达工作单列化和送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迭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各地区法院出台了不少规定。文章从困境和对策两和方面,对送达工作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流程;送达;困境;对策 全国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法院改革后,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宗旨,再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来开展这些年的工作。在这些年的法院改革和各项活动中,也紧紧围绕着这些宗旨和主题展开。对法院审判流程的改革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前两年,最高院提出了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在许多法院试验后取得了不坏的效果,并在某些方面显现了特别的成效。审判流程规定:送达、排期工作不是由承办人员直接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由同一的送达法官完成不同、不同当事人的案件的庭前、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所以,这一改革方案不如以往的审理方式,何时开庭、何时判决由承办法官自己自由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文书送达时已经安排就绪;其他工作的安排由流程管理规定决定。承办人员只要按照文书上规定的时间开庭。案件的审理安排已不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己自由安排,而是简案和难案分流。这样的审判流程模式缩短了案件时间办理。审理期限有审判流程跟踪监督,避免了以往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不仅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时间,而且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责任明晰,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有力,提高了办理案件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能力和效率。 在审判流程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在这个环节中,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好称为整个流程的“瓶颈”的送达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和几位送达工作同志交谈后,总结了他们的送达工作经验,抓住当事人、、案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找到案件准确、高效送迭的对策。下文从困境和对策两个方面作探讨。 一、困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范文

201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范文 xxxx年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陕西东大门建设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发展之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以督查督办、检查考核、评比排名为抓手,以执法队伍建设、市容市貌整治、建筑工地管理、村居民建房管理为重点,积极创新管理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努力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陕西东大门做出积极贡献。 xxxx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各项工作突出落实“严、细、实、好”四个字。即执法要严、管理要细、作风要实、效果要好。真正做到执行法规严肃,执法办案严谨,城市管理注重细节,力求精益求精,执法队伍纪律严明、作风扎实,各项工作力求效果明显、亮点不断、领导认可、市民满意。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 1、狠抓学习教育培训。今年的学习培训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核心,结合城管执法法律及业务工作,通过分层次、分专业、多形式、制度化的学习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坚守谋事干事、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信念,增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提升日常管理执法能力、解决难点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城管执法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全年对副大队长以上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中队长、业务骨干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案卷制作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少于1次。 2、严肃作风纪律。要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精神,下大力气抓好作风纪律建设。要严格工作纪律,严肃队容风纪,严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端正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全力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要继续开展“四严格一提升”作风建设主题活动,通过作风纪律整顿、检查活动,队列训练、队列会操等形式不断加强城管执法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全年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整顿活动2次,作风纪律暗访活动4次,组织1次全系统队列会操。要扎实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活动,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制度,严厉杜绝借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等问题,落实责任追究。 3、狠抓文明执法。创新城管执法工作理念,改进城管执法工作方式,提升日常管理服务水平,始终坚持感情上爱民、措施上为民、程序上便民、效果上利民,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不断研究探讨创新城管执法工作技能技巧,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真正把群众需求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每个执法大队至少有1个文明执法方面的工作亮点。要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不断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全面提升监督检查指导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

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工作意见

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工作意见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不断提升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根据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基层司法所开展“强三基、创五好、争五星”创建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基层司法所开展“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现提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创建意义 近年来,司法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区司法局把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确定为20XX年度的司法行政创新工作,通过全面创建活动的

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全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备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推动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推进司法行政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创建目标 各司法所要围绕司法行政职能,结合实际,加强品牌、特色创建,形成司法所“一所一品”的品牌特色,达到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创建办法 本次创建活动的申报主体为各司法所,填写申报表,由区司法局组织评审组在11月底前进行评议,年底对司法所创立品牌特色进行表彰。

2020年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精品

2020年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 案精品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各股室、中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泉州市行政执法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 严格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超越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努力创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廉洁高效”机关作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区人大法律监督、区政府行政监督、市行政执法局的业务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局及所属股室、中队均在市行政执法系统的试点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执法依据 在市行政执法局梳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依据和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的基础上,由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区情况加以完善。 (二)由法制股人员参与市执法局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具体处罚标准的制定。 在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zd 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5 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和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我院今年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2005 年12 月26 日,中央zd 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zd[2005]52 号文),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06 年1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副院长在会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5]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05]13号) 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新北京、新奥运”和“首

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要独立设立司法所,完善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全市街道(乡镇)的建所率达到100%。各区(县)司法局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1]42号)和《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京司发[2002]43号)文件的要求,把好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

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

城管局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城管局执法管理工作方案 一、执法工作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驶职权。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管理、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制学习教育累计不少于40小时。 (四)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五)执法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 (七)查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八)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 (九)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严禁粗暴执法。 (十)严格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二、执法队伍建设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执法人员职责明确。 (二)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各类规章制度。 (三)队员执勤时举止端正,着装规范整洁。 (四)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执法装备管理良好。 (五)执法装备标识规范统一。 (六)全年开展集中军事化训练不少于1次。 (七)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建立督察考核机制。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和便民服务活动,群众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一)管理范围 以运河路为界,运河路以北属严管区,严格按照管理标准执行;运河路以南属商贸区,可根据管理标准适当放宽。 (二)管理标准 1.门店橱窗及门前管理。①沿街两侧门店橱窗、大门及两侧墙面整洁、明亮;②无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现象;③门店台阶及门前干净卫生;④无店外经营、马路加工制作,无乱堆放物料和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⑤门店须配备垃圾容器。 2.占道经营摊点管理。①除规定地点外,沿街两侧无占道经营摊点; ②除规定地点外,沿街两侧无占道早夜市;③沿街两侧禁止露天冒烟烧烤现象;④经营摊点须配备垃圾容器。 3.便道广告牌设置和管理。①沿街便道上只准设置交通标识牌,无乱栽乱挂乱摆灯箱牌子;②除重大活动外,行道树间、交通护栏、人行道护栏、灯杆、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准乱扯乱挂条幅,吊旗和跨街横幅。 4.庆典、促销活动管理。①沿街两侧大型商场、超市庆典不准随意设置拱门和立柱,确需设置的,要办理审批手续;②搭建帐篷、舞台,设置吊旗,悬挂条幅、立幅及楼梯巨幅,搞店外促销活动要审批的,不经审批的一律取消。 5.棚、房、亭管理。①沿街道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无私搭乱建棚、房、亭;②书报亭等外观干净整洁美观,无亭外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现象。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淄司[2013]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司〔2013〕3号2013年5月15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使命所在,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和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全面提高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为根本目标,优化青年律师的成长环境,拓宽青年律师的培养渠道,培养和造就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二、培养内容 青年律师,是指全市律师事务所中,年龄在35岁以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不满3年的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培养的主要内容是:(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青年律师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职业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

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城管方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城管方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 规范年”实施方案 温岭市“行政执法规范年” 实施方案 现将《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执法队伍形象,不断提高城管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16〕48号)精神,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年度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服务全局,服务群众”理念,以“规范执法、提升形象”为主题,以提升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各种突出问题,提升行政执法整体水平,为塑造美丽温岭新形象,建设山海宜居美城而持续发力。 二、任务目标 以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城管执法全过程为着力点,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建立起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机制,打造出一支具有凝聚力、战斗力、公信力,政治坚定、业务精湛、行为规

范、人民满意的执法队伍,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展现出执法主体适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力、执法效能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的城管执法新形象。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领导,决定成立由梁华军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有关事宜。 四、活动内容 以执法职权规范化、执法队伍规范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规范化和执法监督规范化为重点,以制度健全、规范完善、教育培训、示范引领等综合措施为推手,系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满意度。 (一)执法职权规范化 1.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职权。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结合YYY的制定、修正、废止及行政职能改革,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与浙江政务服务网衔接机制,规范落实清单调整的申请、审核、公布制度,确保清单管理时效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建立,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套上责任的“紧箍咒”,让政府的权力更加规范,让行使权力的责任更加明确,让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2.严格自由裁量。根据执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制定、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科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二、执行管辖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11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2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3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4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6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19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发[2013]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司发〔2013〕62号2013年8月29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戒毒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司法部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本系统信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信息工作的成效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决策,关系到能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

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信息工作规定》、《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司法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统筹协调、开拓创新的信息工作基本原则,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工作保障,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指导推进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工作成效的重要作用。 二、努力提高信息采编质量 要把信息采编质量视为信息工作的生命线,把提高信息采编质量摆在信息工作的突出位置。当前,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信息采编质量: (一)围绕重点工作。信息要重点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成绩、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减少一般性工作介绍;要重点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

常用执法文书规范格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 )安监管立字…?第()号 案由: 案件来源:时间: 案件名称: 当事人:电话: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地址:邮政编码:

询问通知书 ()安监管询…?号 : 因,请你于年月日时到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市安监支队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第次询问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电话: 询问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在场人: 我们是淄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我们受淄博市安监局委托依法就的有关问题向您 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必须对你说的话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您听清楚了吗? 答: 问: 问: 答: 问: 共页第页

续页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由被询问人手写并按手印)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共页第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我们是淄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受淄博市安监局委托,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执法监察人员向该单位(负责人XXX)说明执法监察的内容、程序及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执法监察并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执法监察人员依据《××执法监察表》,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XXXXXXXX进行了抽查。 通过执法监察,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共页第页

2020年规范城管执法工作计划

2020年规范城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大力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各项执法工作,为推进法治城管建设,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 要通过整顿和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活动,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事项,确保执法依据合法;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解决执法事项不公开、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文明、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清理规范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对城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程序规范、方便办事、注重实效”原则,再造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结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编制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后报区法制办集中公告。严格审查城管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并按程序上报办理或注销执法资格证。 和学校的退教协加强沟通联系,实施素质教育端正学习方法,提高创新意识;培育青少年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加强对青少年的“六五”普法教育,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关于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xxx安监政法〔xxxx〕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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