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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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1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3,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14,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5,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6,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简答or案例)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征:

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②是一种解禁性行政行为。

③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④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⑤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 特征:

(1)具有监督行政和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双重属性。

(2)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

四,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

五,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的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

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的行使的有限性。

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六,行政行为的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情形或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情形,

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无效后果:

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为约束,可以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且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该行政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也可以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先不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七,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②权力属性要件,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

③客观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

八,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

2,立法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立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权力机关立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所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符合法律,若有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所有行政立法,但次于宪法;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

4,立法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教简便、灵活、注重效率。权力机关立法程序正式、严格、注重。

九,行政处罚的概念和一般程序

概念: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是对一般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使用广泛,适用于:

①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以警告以上和1000元以上罚款,治安处罚则是200

元以上罚款。②情节复杂的案件,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案件。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普通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处罚决定书

十,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案情方面:事实确凿、清楚

②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

③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

(罚款数额,公民50以下,单位1000以下,治安处罚200以下)

十一,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三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2,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原则

3,人民法院均衡负担原则

十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性质和使用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性质,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具有司法性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2,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

3,目的和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和制止行为的发生或继续,适用于一切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强迫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适用于行政诉讼参与人等。4,种类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种类有四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论述(两个都必考)

一,论正当程序原则。(含义和容)

1、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行政行为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程序原则的容:(+回避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项:①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②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③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公开,④政府信息公开。

(2)公正原则: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的应当回避;

2.禁止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3)参与原则:

受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作用。

参与原则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①听证权②获得通知权③述权④抗辩权⑤申请权

二,论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监督是我国最全面,最权威的监督,是保证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依法行政的根本途径。

2,监督的容:

①政治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从宏观上进行监督、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政策。

②法律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包括政府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

③工作监督: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价,审查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3,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决策及决策实施的结果进行的全面的、宏观的监督;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质询是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批评,询问是一般的了解情况;

③调查、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具有实际意义;

④受公民的申述和意见,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了解政府实际情况,更好的执行监督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

⑤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直接而有效的监督手段;

⑥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罢免权和撤职权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手段。

案例:

永济县石桥村村民朱某自 1972 年外出,杳无音信,其宅基地一直荒芜。1985 年,永济县土地局作出一项决定,收回朱某的在基地及房产,并转归某使用。2000 年 7 月 1 日,朱某回到石桥村,得知其宅基地被县土地局收回后,遂于同年 7 月 5 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 1985 年的决定,并返还其宅基地及房产。由于此案涉及时间较长,调取证据困难,到 7 月 20 日人民法院扔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问:说明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分析朱某是否具备起诉条件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朱某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什么?

1、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朱某具备起诉条件,且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案。

2、朱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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