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基本概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3 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建筑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场地、地基和基础(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7)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8)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9)单层工业厂房(10)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11)土、木、石结构房屋等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基本信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定价:¥78.00

作者:本社编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8-1

开本:大32开

包装:平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 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 108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1 月10 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 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 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 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 定;

2010版抗震规范对“规定水平力”的解释

《抗规》3.4.3和《高规》3.4.5对“扭转不规则”采用“规定水平力”定义,其中《抗规》条文: “在规定水平力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抗规》6.1.3和《高规》8.1.3倾覆力矩的计算采用规定水平力,其中《抗规》条文: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部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仍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软件实施: 除了原有各工况的位移统计结果,当计算地震作用时,软件同时给出规定水平力下的位移统计结果,用于位移比的判断。 规定水平力主要用于计算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比和倾覆力矩,其中后者包含了:框架倾覆力矩、短肢墙倾覆力矩、框支框架倾覆力矩和一般剪力墙的倾覆力矩统计。

新抗震规范3.4.3条的条文说明,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板,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处理;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CQC的效应组合。 如何换算给定水平力?新高规3.4.5条文说明:水平作用力的换算原则:每一楼面处的水平作用力取该楼面上、下两个楼层的地震剪力差的绝对值。 根据2010版抗震规范,楼层位移比不再采用根据CQC法直接得到的节点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比值计算,而是根据给定水平力下的位移计算。 CQC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将结构各个振型的响应在概率的基础上采用完全二次方开方的组合方式得到总的结构响应,每一点都是最大值,可能出现两端位移大,中间位移小,所以CQC方法计算的结构位移比可能偏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结构的扭转不规则。而且不同组合的位移之间的运算也是无物理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修改

《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10)解读与宣贯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 年12 月 - 1 - 1. 绪言 2. 抗震规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3. 新规调整容说明 4.执行新规的响应措施 - 2 - 1.绪言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地震(1966),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 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在地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内容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SDJ10-78.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的判别方法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归口管理单位,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 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学习体会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5.1.4-1处的, 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 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 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 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 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有点 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 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

(整理)n《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9.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章的适用范围是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及材料性能满足要求的烧结砖和蒸压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以及底层或底部二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多层砌体房屋中采用砌体墙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类型,在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规范第7章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规范、规程设计。 1)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9.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24.新规范中第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30.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 6.1.2、6.3.3、6.3.8、6.4.3、 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 7.5.4、 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3章11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 E-mail:iee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9610162982.html,)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 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

2010版新抗震规范与老版的区别

1. 继续保持现行抗震规范的基本规定 2010版继续保持了89版、2001版抗震设计规范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下列基本规定:l (1) 用三个不同的概率水准和两阶段设计体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本设计原则; l (2) 以抗震设防烈度为抗震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入“设计地震分组”,体现地震震级、震中距的影响; l (3) 不同类型的结构需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并利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体现某些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l (4) 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通过“多遇地震”条件下的概率可靠度分析,建立了结构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多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 l (5) 把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调通过概念设计,协调各项抗震措施,实现“大震不倒”; l (6) 砌体结构需设置水平和竖向的延性构件形成墙体的约束,以防止倒塌; l (7) 钢筋混凝土结构需确定其“抗震等级”,从而采取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对框架结构还要求控制“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通过第二阶段的设计防止倒塌; l (8) 装配式结构需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采取良好的连接构造,确保其整体性。 l 2010版继续保持2001版某些抗震设计基本规定: l (9) 增加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0.30g的设计要求; l (10) 提出了不同阻尼比的地震作用和控制结构最小地震作用的强制性要求; l (11) 明确概念设计的某些具体要求,加强各类结构的抗震构造; l (12) 纳入隔震、减震设计以及非结构构件等,向性能化设计前进. 2. 对建筑结构场地地基设计要求的改进 l (1) 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局部调整 l 对于场地剪切波速大于800m/s的场地,新增场地类别I0类; l 对于中软土和软弱土的平均剪切波速分界,考虑覆盖层取20m,由140m/s调整为150m/s。 l (2) 液化判别方法的改进 l 调整标准贯入法液化判别公式,将自74、78版抗震规范沿用的15m深度内采用直线判别改为对数曲线判别,可延续到15m深度以下的判别,并进一步考虑震级的影响,重新定义液化判别的锤击数基本值——M7.5液化概率32%时水位2m、埋深3m的液化临界锤击数,判别结果总体上基本保持与2001版接近。 l (3) 软土震陷判别 l 新增8度(0.30g)和9度时按液性指数判别软土震陷的方法。 3 对结构抗震分析规定的改进 l (1) 改进了不同阻尼比的设计反应谱 l 2001版不同阻尼比的设计反应谱在5s后出现交叉,且阻尼比0.25的反应谱倾斜下降段按公式计算将变为倾斜上升段,条文硬性规定取0.0。本次修订,阻尼比0.05保持不变,调整后公式的形式不变,参数略有变化,使钢结构的地震作用有所减少,消能减震的最大阻尼比可取0.30,除Ⅰ类场地外,在周期6s以前,不同阻尼比基本不交叉。 l (2) 设计特征周期的调整 l 对于I0类场地,明确其特征周期比2001版I类减少0.05s。 l 对于罕遇地震的特征周期,6、7度与8、9度一样,也要求增加0.05s。 l (3) 增加了6度设防的设计参数 l 2010版增加了6度设防的一些要求,包括:不规则结构应计算地震作用;6度最小地

(完整版)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整理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地震波:地震引起的振动以波的形式从震源向各个方向传播并释放能量; (2)地震震级:表示地震本身大小的尺度,是按一次地震本身强弱程度而定的等级; (3)地震烈度:表示地震时一定地点地面振动强弱程度的尺度; (4)震中:震源在地表的投影; (5)震中距:地面某处至震中的水平距离; (6)震源:发生地震的地方; (7)震源深度:震源至地面的垂直距离; (8)极震区:震中附近的地面振动最剧烈,也是破坏最严重的地区; (9)等震线:地面上破坏程度相同或相近的点连成的曲线; (10)建筑场地:建造建筑物的地方,大体相当于一个厂区、居民小区或自然村; (11)沙土液化:处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砂土和粉土在地震时有变密的趋势,使孔隙水的压 力急剧上升,造成土颗粒局部或全部将处于悬浮状态,形成了犹如“液化”的现象,即称为 场地土达到液化状态; (12)结构的地震反应:地震引起的结构运动; (13)结构的地震作用效应: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瞬时内力、应力应变、位移变形及运动加速 度、速度等;(14)地震系数:地面运动最大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的比值; (15)动力系数:单质点体系最大绝对加速度与地面运动最大加速度的比值; (16)地震影响系数:地震系数与动力系数的乘积; (17)振型分解法:以结构的各阶振型为广义坐标分别求出对应的结构地震反应,然后将对应 于各阶振型的结构反应相组合,以确定结构地震内力和变形的方法,又称振型叠加法; (18)基本烈度:在设计基准期(我国取50年)内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19)设防烈度: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的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0)罕遇烈度:50年期限内相应的超越概率2%~3%,即大震烈度的地震。 (21)设防烈度 (22)多道抗震防线:一个抗震结构体系,有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 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作用; (24)鞭梢效应; (25)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26)重力荷载代表值:建筑抗震设计用的重力性质的荷载,为结构构件的永久荷载(包括自 重)标准值和各种竖向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27)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单质点时为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多质点时为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的85%; (28)轴压比:名义轴向应力与混凝土抗压强度之比; (29)强柱弱梁:使框架结构塑性铰出现在梁端的设计要求;(30)非结构部件:指在结构分析 中不考虑承受重力荷载以及风、地震等侧向力的部件 二、简答题 1.抗震设防的目标是什么?实现此目标的设计方法是什么? 答:目标是对建筑结构应具有的抗震安全性能的总要求。我国《抗震规范》提出了三水准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1/3;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 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菲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觞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粱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采用较 大值)(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 最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2h b,500 h b/4,6d,100 10 二 1.5h b,500 h b/4,8d,100 8 三 1.5h b,500 h b/4,8d,150 8 四 1.5h b,500 h b/4,8d,150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 b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2010版抗震规范与老版的区别

2010版新抗震规范与老版的区别 调整场地土液化判别的深度范围和判别公式,增补软弱粘性土层的震陷判别方法及相应的处理对策; 1、改进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补充完善了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并补充了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取值的规定; 2、增加大跨屋盖结构和地下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内容,增加了地震作用的计算要求,补充了多向、多点输入计算地震作用的原则规定; 3、修改了框架-抗震墙结构剪力调整系数以及与“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原则有关的框架内力调整等相关规定,补充了框架结构楼梯间的设计要求; 4、修改了多层砌体房屋层数和高度限值、抗震横墙间距、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墙体抗剪承载力验算、构造柱布置、圈梁设置、楼屋盖预制板的连接要求、楼梯间的构造要求等规定; 5、修订了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范围、补充完善了柱间支撑节点验算要求、单层钢结构厂房防震缝及阻尼比的相关规定; 6、调整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修改了水平减震系统的定义及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要求、以及消能部件性

能检验要求等规定; 7、增加了楼梯间及人流通道砌体填充墙的构造要求,补充了砌体女儿墙的抗震构造要求。 8、增加了地震监测。 9、增加了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以及地下建筑抗震设计 10、抗震缝计算的7CM改为10CM了。 11、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区要设边缘约束构件了。 12、6度区砖混不允许建8层了 13、柱子最小配筋率也改了。角柱和框支柱的最小配筋率变小了 14、确定抗震等级的建筑高度也有改变,如框架由原来的30米改为24米 15、6度区也规定了剪重比、四级抗震也规定了柱轴压比 16、加大了柱截面最小尺寸要求。 17、柱轴压比限值比老规范统一降低0.05,新增了四级框架柱的轴压比要求。 18、增加了三级剪力墙的轴压比要求。 19、增加了落地剪力墙的倾覆力矩比例要求。 20、调整了剪力墙分布钢筋直径要求。 21、调整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的取值,增加多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 1

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2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 规范修订要点 参加抗规第六章修编单位: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是我国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最常用的结构形式,抗震规范规定的内容也是工程界和结构工程师十分关注的内容,本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时收到了很多设计、研究单位提出的对2001抗震规范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抗震规范第六章修订的出发点: 一. 总结国内外地震震害特别是汶川地震震害的经验教 训。总结科研成果、吸收国外规范的经验。 二. 吸收全国科研、设计单位执行2001抗震规范的经验, 进一步提高抗震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 考虑地震突发性強、科学确定地震设防烈度难度较大, 继续保持和重视抗震的概念设计内容。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表明,设计中严格执行了2001规范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基本上达到了在规定设防目标下能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要求。2008汶川地震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经验教训,如框架结构的抗震要求应适当提高、楼梯间的设计应改进等;此外各设计、科研单位在执行2001规范的实践中也有很多经验教训,各单位向规范组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均在修订时引起重视。 为了保持规范的连贯性,同时也方便设计人员阅读规范的习惯,我们在修订中仍基本保持2001规范的条文顺序,在原条文相应位置修改其内容。2010抗震规范第六章共有条文62条,其中对2001规范相应条文进行修改的有39条。 主要改进和修改如下: ①对适用的最大高度和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进行 修改,对建筑高度较低的框架-抗震墙结构、抗 震墙结构、部分框支的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以 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进行了局部的调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9(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章的适用范围是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及材料性能满足要求的烧结砖和蒸压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以及底层或底部二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多层砌体房屋中采用砌体墙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类型,在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规范第7章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规范、规程设计。 1)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

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9(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为什么不采用山墙(砌体隔墙)承重, 24(新规范中第7.1.8条1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结构布置中,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在定量上如何把握, 30(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是指什么情况, 2)屋盖系统(屋面板、屋架和支撑)在两个端部不封闭,屋盖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变化,在6度时山尖墙就有震害,其破坏后将引起屋盖的破坏。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为了保证结构的安全,严格控制底层框架和上部砌体结构的侧移刚度比,以免地震时底层框架部分的结构先于上部砌体部分破坏或破坏转移至过渡层。若上部砌体部分采用多孔砖,侧移刚度比的要求无变化,仍按抗震规范7.1.8条的要求执行。 当多层砌体住宅楼有较大错层时,如超过梁高的错层(或楼板高差在500mm以上),结构计算时应做为两个楼层对待,即层数增加一倍,同时房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抗震规范7.1.2条的强制性规定。错层楼板之间的墙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平面内局部水平受剪和平面外受弯问题。 14(新规范7.1.7条第5款“关于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指得是什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改详解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解读与宣贯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 年12 月 - 1 - 1. 绪言 2. 抗震规范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 3. 新规范调整内容说明 4.执行新规范的响应措施 - 2 - 1.绪言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台湾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邢台地震(1966),唐山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 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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