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交易规则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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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交易

一、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1、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打新

1、网下申购:不支持个人投资者

2、网上申购:沪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三、交易一般事项

1、与主板一样采用T+1交易机制

2、交易方式:

(1)竞价交易;(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4)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

3、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四、竞价交易:

1、申报时间

开盘集合竞价:9:15-9:25 连续竞价:9:30-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14:57-15:00 2、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①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同主板)

②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同主板)

③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新增),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简单来说:买入时以“买一”为限价,卖出时以“卖一”为限价)、

④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新增),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简单来说:买入时以“卖一”为限价,卖出时以“买一”为限价)

?对手方/本方最优价格申报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保护限价: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举例:投资者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保护限价为10.70,当实时股价超过10.70时,订单失效。由于科创板股价波动空间大,为避免投资者市价委托成交价大大超出心里承受价,故交易所设置保护限价。)

(2)限价委托: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

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5、涨跌幅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6、申报数量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五、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1、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2、申报时间、交易时间

(1)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

(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3)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4)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5)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证券交易软件中进入【科创板盘后定价交易】,填写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

(6)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0 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7)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交易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8)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9)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15:30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竞价交易执行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六、大宗交易:

主板中大宗交易的申报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固定价格和成交申报申报。而科创板大宗交易只有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竞价交易):

1、盘中异常波动——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2、异常波动,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3、严重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docx

.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 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 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 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 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 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 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 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 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 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 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 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 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 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 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 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 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 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 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讲解》80分答案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 A.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 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一般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C.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并履行注册程序 ? D.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制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 ? B.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相关事项 ? C.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 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D.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我的答案: ABCD 2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 A.便利直接融资 ? B.便利间接融资 ? C.贯彻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 D.强化风险防控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错 我的答案:对

沪深交易所代码规则整理

深交所证券代码编码规则 1、股票 (1)、A股证券 00**** (2)、A股增发 07**** (3)、A股A1权证 08**** (4)、A股A2权证 03**** (5)、A股转配 09**** (6)、创业板证券 30**** (7)、创业板增发 37**** (8)、创业板权证 38**** (9)、B股证券 20**** (10)、B股增发 27**** (11)、B股权证 28**** 2、债券 (1)、国债现货 10**** (2)、国债回购 13**** (3)、债券 11**** (4)、可转换债券 12**** 3、基金 (1)、原有投资基金 17**** (2)、证券投资基金 18**** 4、综合指数/成分指数 (1)、综合指数/成分指数 39**** 上交所证券代码编码规则 1、股票 (1)、600*** A股证券 对应: 配股 700*** 职工股配股 702*** 申购、增发 730*** 持股增发 731*** 可转债申购 733*** 网上投票 738*** 申购款或增发款 740*** 申购或增发配号 741*** 可转债发债款 743*** 可转债配号 744*** 可转债 100*** (1009用于转债回售) (2)、601*** A股证券 对应: 配股 760***

职工股配股 762*** 申购、增发 780*** 持股增发 781*** 可转债申购 783*** 网上投票 788*** 申购款或增发款 790*** 申购或增发配号 791*** 可转债申购款 793*** 可转债配号 794*** (3)、900*** B股证券 938*** B股网上投票 939*** 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2、债券 (1)、国债 009*** 国债(2000年前发行)(质押式回购出入库对应099***) 010*** 国债(2000—2009发行)(质押式回购出入库对应090***) 019*** 固定收益电子平台交易国债 020*** 记账式贴现国债(出入库对应107***) 751000-751199 国债分销 (2)、地方政府债券 130*** 地方政府债(出入库对应106***、分销751900-751969) (3)、企业债/公司债 120***/129*** 企业债(出入库对应105900-105999) 122000-122499 公司债(出入库对应104***、分销751970-751999) 126***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出入库对应105000-105899) 128*** 可交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转股对应192***) (4)、其它债 121*** 资产证券化 122500-122999 国家发改委等核准发行的,登记在证券账户的债券 (出入库对应104***、分销751970-751999) (5)、回购 201*** 国债回购(席位托管方式) 202*** 企业债回购 203*** 国债买断式回购 204*** 债券质押式回购(账户托管方式) 205***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3、基金 500*** 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51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 开放式基金申赎 521*** 开放式基金认购 522*** 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款所指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八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前款所指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科创板审核及注册规定解读【最新】

科创板审核及注册规定 详细分析与点评 ——最通俗、易懂的解读 前言 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同时上交所配套发布了《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下面是我们对相关规定的分析与点评。

一、科创板企业认定 (一)科技企业定位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二)行业范围 科创板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三)行业认定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二、上市标准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标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点评:整体而言,市值越大,盈利要求越低,10亿以上还会看净利润,15亿以上注重研发,20亿以上看营收规模,40亿以上看相关产品及市场情况,完全放开盈利要求。 但是科创板的上市标准是比创业板要高的,甚至

债券交易规则分类汇总

来源:固收咖 作者:觉远1交易所市场 a)基础规则 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 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 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 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 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 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如135715)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 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 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11、今日期初T+0头寸(即一开盘未做任何交易情形下),应该等于昨日估值表中“今日可用头寸”(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再加上正/逆回购到期资金,即得到期初T+1头寸,日终收盘前平掉+1头寸即可 12、理论上,交易所T+1头寸可以在次日10点前用+0资金平掉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要求对手方资金在账且托管行一早划款) 13、中证登16:30开始清算(托管行划款最好16:00前能到账),银行间中债登17:00开始清算

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

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着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1.增强股权合理流动性,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 2.获得更多的投资关注,提高议价能力,实现股权增值; 3.丰富股东股权退出机制,满足股东多种需求; 4.定向增资提升股东创业激情。 (三)规范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拟根据已公布并生效的注册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文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概要、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相较核准制的延续与突破及其他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概要 主要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如下: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生效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生效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3月1日,上交所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19年3月31日,上交所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生效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规则》(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生效的《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2019年4月30日,上交所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 以上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相较核准制的延续与突破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1—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2—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政策研究 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上述“办法”及“配套规则”对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上市一般条件 1、科创板企业认定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 (1)经营指标标准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划分,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导读: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官网发布了相关上市规则,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将正式落地。 证监会和上交所则将同步发布8项配套规则,包括: 证监会配套发布的2项配套规则分别为:《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除《实施意见》外,其余8项配套规章制度都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个自然日。征求意见期满,经过修改完善后,这些规章制度将正式发布实施,届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即可申报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科创板时间表:

★2019.6月 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2020年 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二、科创板规则及亮点 1、科创板规则: 2、六大亮点: 三、科创板审核及注册 1、科创板企业认定: (1)科技企业定位: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行业范围: 科创板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3)行业认定: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标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点评:整体而言,市值越大,盈利要求越低,10亿以上还会看净利润,15亿以上注重研发,20亿以上看营收规模,40亿以上看相关产品及市场情况,完

交易所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规则及实施细则 2012年7月25日 一、交易规则介绍: (一)、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及代码: 1、郑州 2 3 4、中金 普麦自PM301合约执行,并与硬麦(WT)合约同时运行; 菜油、早籼稻、强麦新合约自2013年7月合约开始实行,即自OI307、RI307和WH307合约开始执行新的菜油、早籼稻、强麦期货合约和新修改的业务细则。 (二)、各交易所交易时间 1、上海、大连、郑州交易所: 9:00-10:15(第一节);10:30-11:30(第二节);13:30-15:00(第三节) 2、中金所: 一般交易日交易时间: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三)、交易单位: 1、最小单边下单量:“1手”以及“1手”的整数倍。 2、各合约每手的数量:

铜、铝、锌、天然橡胶、棉花、聚乙烯(L)、聚氯乙烯(PVC)、PTA、菜籽油为5吨/手; 白银为15千克/手; 铅为25吨/手; 燃料油、甲醇、普通小麦(PM)为50吨/手; 焦炭为100吨/手; 黄金为1000克/手; 沪深300指数的合约乘数是每点300元; 其他商品期货合约为10吨/手。 【自307合约起,菜籽油(OI)为10吨/手,早籼稻(RI)、强麦(WH)为20吨/手、】 (四)、最大单边下单量: 郑州: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200手) 大连:1000手 (玉米最大下单量为2000手;焦炭最大下单量为500手) 上海:500手 中金:100手(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50手) (五)、尾数最小变动单位: 1、尾数为1的倍数的有: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燃料油,强麦(WS),硬麦,早籼稻(ER),白糖,螺纹钢,线材,焦炭,甲醇,普通小麦(PM),白银,早籼稻(RI),强麦(WH) 2、尾数为2的倍数的有:豆油,PTA,菜籽油(RO),棕榈油,菜籽油(OI) 3、尾数为5的倍数的有:聚乙烯(L),聚氯乙烯(v),铝,天胶,锌,棉花,铅 4、尾数为10的倍数的有:铜 5、尾数为0.01的倍数:黄金 6、尾数为0.2点的倍数:沪深300指数 (六)、交易指令的种类: 1、上海:限价指令、取消指令。 2、郑州、大连: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取消指令、通用委托。(郑州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当行情出现单边无连续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大连市价指令是按照涨跌停板价格挂单。) 3、中金所: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七)、开盘价的定义: 1、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八)、成交原则: 1、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为申买价、申卖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居中的价格。 2、当某个上市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讲解 100分答案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讲解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 A.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 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一般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C.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并履行注册程序 ? D.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制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 ? B.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相关事项 ? C.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D.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我的答案:ABCD 2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侧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制定主要体现 以下()等方面特点。 ? A.紧扣科创板定位,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特点,突出强化科技创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B.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着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 C.优化财务信息披露,提高对企业投资价值判断的有效性 ? D.落实信息披露责任,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强化中介机构把关作用 ? E.突出投资者保护,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我的答案:ABCDE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政策研究 1 月30 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 6 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上述“办法”及“配套规则”对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上市一般条件 1、科创板企业认定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 (1)经营指标标准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划分,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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