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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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干部选拔任免

制度

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积极支持医院改革, 有开拓创新精神,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清正廉洁, 以身作则, 作风正派, 团结同志, 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 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 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职称达不到要求者, 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 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 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 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 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 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 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职称,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 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 大专以上学历, 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

的, 能够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 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 制订工作方案, 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 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 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 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 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 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 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 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 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黄石二十中学生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俊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学生团委的工作效率,我校德体卫艺处、团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学生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沉稳,作风正派,原则坚强,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学校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博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及纪律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学生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二)学生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学生干部应与德体卫艺处、团委老师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

(四)学生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成员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烦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优良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五)学生干部应当关注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至诚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学生会主席和学生团委书记提出合适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学生会、学生团委能够真正做到为广漠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纪律 (一)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部门的章程、制度等; (二)学生干部应服从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校德体卫艺处、团委做出的一切决定; (三)学生会干部应维护黄石二十中的优良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七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德体卫艺处、团委指导下工作。 第八条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德体卫艺处、团委。其具有任用、调配、罢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级干部的权力。 第五章干部任用 第九条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等各职能部门、专业队的部长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一学年初,校德体卫艺处、团委会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校全体学生,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学生会、学生团委的部长级干部。学生会部长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校师生公示,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2019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 1 分,共20 分) 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19 年 3 月3 日起施行。2014 年1 月14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同时废止。 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 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 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 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7.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 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 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9.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 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0.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 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 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集团公司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

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小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与考察材料一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5、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被考察人的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如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 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 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2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2 【--总结与计划】 任用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r n y ng 释义:1、指信任重用,2.指委任起用。3.利用,使用。4.堪用,能用。出自《荀子成相》。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2,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2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大法。学习好、宣传好、遵循好、运用好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既是做好选人用人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重大责任。必须在学通学透上深一层,在用准用精上高一筹,把新条例精神要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勇于履职担当,公正选人用人, 对于坚持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按照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选好人用好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条例》第九章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利于组织部门更好地发现和使用干部,拓宽识人选人视野,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批干部凭自身能力和本事,走上了合适的领导岗位,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封闭式、神秘化的操作方式为在多数人中选人和由多数人选人的阳光作业方式,把整个干部选任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干部选任工作的透明度,打破了熬官者的梦,阻断了跑官者的路,封闭了买官者的门,扩大了选人用人民主,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临时考察任用干部为建立完善后备干部库,使一批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未进入公选和竞争岗位的比较优秀的干部进入了组织部门的视野,建立了后备人才档案,储备了后备人才资源。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培养后备干部,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激励干部努力学习、参与竞争,从而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

学生会工作制度

学生会工作制度

自动化工程系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学院各项教育方针及管理政策,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以培养能力、高素质的学生会干部,塑造严明实效,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干部组织。根据我院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 1、主席团必须负责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对 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协调工 作。 2、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责任制,各部部 长必须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安 排。 3、学生会各部部长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 努力工作,在学期开始时向办公室递交本 学期的工作计划,在学期末要对工作进行 书面总结。

第三章工作制度 学生会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在各项工作中,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人,明确分工,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 1、办公室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要做好协调工作。同时学生会各部应积极服从主席团的调配。 2、系学生会各部应负责好所管部门,同时各部门要团结和爱护好内部成员 3、每次活动前一定要先递交申请书、计划书,经审批后,学生会各部须无条件执行,活动结束后要写好总结上交。 4、学生会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按时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不推诿、不拖拉、不敷衍、不推卸责任。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在继承以前好做法基础上,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把活动搞得更有特色。

5、凡学生会举办或参加的各项活动,都要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计划,先交主席审核然后交给辅导员,经审批后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形成决议前向辅导员提出,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动,如有违纪,将受到批评。 因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对于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各项制度、未完成交付的任务、有损学生会形象等情节之一发生者,被认定为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或过失。 (一)各部在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办公室。 (二)各部在学期末,拟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办公室存档。 (三)各部组织活动前两周交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交工作总结。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资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干部队伍。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 3.2 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审核及任免。 4 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4.2 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 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4.2.2 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的岗位任职要求。 4.4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4.4.1 选拔任用原则 4.4.1.1 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 4.4.1.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4.1.3 组织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 4.4.1.4 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4.4.2 推荐 4.4.2.1 推荐方式 a. 组织推荐 b. 出资方推荐 c. 群众举荐 d. 市场方式:公开招聘、市场猎取 e. 个人自荐 4.4.2.2 推荐条件 a.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

理论水平; b. 有岗位所要求得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c. 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4.4.3 考察 4.4.3.1 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职工意见、查阅个人档案或面试等方式对岗位人选进行考察; 4.3.3.2 形成关于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主要表现、存在不足等情况的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人署名。 4.4.4 提交党委会讨论。 4.4.4.1. 党委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 4.4.4.2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4.4.4.3 参加会议人员讨论; 4.4.4.4 进行表决,实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 4.4.4 任命 4.4.4.1 组织部门起草任命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4.4.4.2 主管领导签发任命书。 4.4.4.3 正式成文,形成任命书。 4.4.4.4 在相关会议上正式宣布任命。 4.5 考核 4.5.1 考核内容 公司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德、能、勤、绩作出评价。 4.5.1.1 德: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观念,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5.1.2 能:有较强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 4.5.1.3 勤:勤奋工作,民主作风较好,群众观念较强 4.5.1.4 绩:恪尽职守、取得工作实绩 4.5.2 考核办法 4.5.2.1 绩效考核 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a. 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由分管领导对其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党委审批。党委认为称职者,续聘;认为不称职或不够称职的,可提出解聘、转岗或增加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

浙江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讨论稿) 学生干部是组织和实施学院各项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院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是联系师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任用关系着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又关系着个人的发展。认真选拔、精心培养和合理任用学生干部对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培养德才兼备的跨世纪人才尤为重要。因此,特制定浙江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具体如下: 一、每年九月份新生入学,便会举办学生会干事(干部)招聘会,根据自己的意向,投个人简历和申请书到规定地点。经过初试、复试,经学院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学生会主席团、院团委同意,方可成为学生会干事(干部),并建立其在院学生会期间的学生会干部档案。 二、凡预备退出学生会者,必须先向主席或分管主席递交辞职申请书,经主席团讨论通过,上报学院团委,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学生会。 三、对某方面具有特长,有利于学生会开展工作者,经所在班级或老师推荐,经主席团讨论通过,上报学院团委,得到批准后,可破格任用。 四、学生会成员建立相互监督的体系,对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门部长及干事的工作有质疑时,可向团委报告。经调查,情况属实者给与被报告免职处分或劝其退出学生会。经调查情况不属实,报告者有意扭曲事实,报告者需要虚心接收内部批评,情况严重者给与免职处分或劝其退出学生会。 五、凡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六、凡因学生会成员个人因素而导致工作失误和损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口头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学生会。 七、凡不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积极参加晨练晨读,上课经常迟到旷课者,以及其他违反学校学院常规规定的,需要虚心接收学生会内部批评,情况严重并在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劝其退出学生会。 八、凡因工作消极、怠慢,非正常抵触学生会决议者,经学院团委同意,勒令其退出学生会。 九、以学生会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损坏学生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经考察给与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学生会并记录在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古屋小学学生会管理制度

古屋小学学生会管理制度 一、总则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学习民主管理、锻炼自己成长的熔炉;是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学校教育学生的有利助手。凡是在校学生都可成为会员,各班班委会为学生会基层组织。 学生会的任务是在校学生处直接领导下,团结全体同学,执行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地开展学习、自我教育、文体、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引导同学努力提高身体素质、科学知识素质、思想素质、审美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等,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学生会组织与机构 1、学生会下设三个部纪律部、卫生部、宣传部。 2、学生会设立主席一名,卫生纪律委员十名。 三、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与要求 1、学生会干部是全体学生的益友和"勤务员",是在德、智、体、美几个方面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是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有理想、有道德、乐为师生服务的学生。 2、学生会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认真地学习与锻炼,作同学的好榜样。 3、学生会干部必须大公无私,应具有维护学校与同学权益、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优良品德。

4、学生会干部应及时将同学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合理建议、不良行为等及时向学生处反映。 5、学生会干部要主动帮助在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要热情开导在思想上产生情绪或发生矛盾的同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6、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7、学生会干部应当经常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既要经常向学生处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又要独立负责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各部直接领导相对应的班委委员。 8、学生会干部从中高年级学生中产生,通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公开竞选的程序,在校学生处的组织下,民主分工,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9、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在任期满时由学生处作出鉴定,毕业时记入档案。 四、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其干部职务。 1、违反纪律或学校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3、因能力所限,工作无明显起色; 4、对自己要求不严,表率作用差; 5、学期考试成绩出现明显后退的; 6、工作不认真、问题较多,学生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后果者;

学生会干部任命书

学生会干部任命书 学生会干部任命书 依照xx职业学院《团学工作制度汇编》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团委书记审批,兹任命以下44位同学为xx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第一届第二任团学委员主席团成员任命如下: 任命李夏云为经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常务副书记兼学生会主席 任命黄仕源为经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书记 任命林坚庭、张少珊为经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主席 任命黎虹酉为经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秘书长 任命陈冰琳为经管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委员会会长 各部门负责人任命如下: 任命陈丹为组织部正部长,秦鹏飞、罗科逸为副部长 任命孙振辉为宣传部正部长,温诗韵、邹东亮为副部长 任命黄家欣为社会实践部正部长,郭凯、黄洁璇、冼茵茵为副部长 任命梁伟建为网络信息部正部长,陆嘉琪、麦伟坚、肖潇为副部长 任命陈瑶为素养拓展部正部长,陈顺飞、李心、彭思意为副部长 任命唐霭鸿为体育部正部长,谭字贤,李嘉榆、林景平为副部长 任命林晓纯为文艺部正部长,温暖、罗霈鸿为副部长 任命周增锐为心理学长部正部长,赵素敏、文润森为副部长 任命黎娟渝为学习部正部长,贺煦坛、梁宜峰为副部长 任命陈冰琳为自律委员会会长,郑敬、陈碧娟、陈荣华为副会长 任命黎虹酉为秘书部正部长,林煌、蔡康锐为副部长 任命陈浩铃为外联部正部长,杨宇杰为副部长 为以上同学当选表示祝贺,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践行竞选所言,把学生会的

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xx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二〇xx年十月十七日 学生会干部任命书(2) 依照《xx市第十四中学学生手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校团委学生会成立以下部门;同时,经团委学生会选举会议选举,上届主席团成员讨论,校团委决议通过,决定对以下同学进行任命: 学生会主席:叶彬彬 团委副书记:翁慧嘉 学生会副主席:高圣词、王芍颖 主席团成员:叶彬彬、翁慧嘉、高圣词、王芍颖、郑雷、郑伊倩 办公室: 主任:郑伊倩 副主任:陈林子、张友新 宣传部: 部长:陈心昭 副部长:单丹、周晓蝶 干事:颜晨阳、张温满、沙新跃 组织部: 部长:周淼迪 副部长:郑芊芊 干事:朱倩倩、朱宸瑶、林怡秀、鲁伶俐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益,建设高素质高效率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学生干部为通过正规录用程序纳入中法工程师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编制并依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受分团委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分团委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及干事)。 三、本制度适用于一切针对中法工程师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任免、管理和监督的举措。 四、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公正、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要求个人能力和工作实绩并重。 六、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奖惩分明的原则。 七、主席团负责分团委学生会人事综合管理,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中法工程师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人事构成

中法工程师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由主席团(学生会主席1名,分团委副书记1名,学生会副主席2名)及各人事构成结构如下: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任用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学生干部任用条件: (一)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学籍的在读本科学生;(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业优秀,对学生会工作有热情,有

责任心,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有特长或有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三)以下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1、曾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应处分者; 2、曾被分团委学生会免职者; 3、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况。 二、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分团委学生会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二)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自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命令,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的监督; (四)遵纪守法,谨言慎行,以自身行动维护分团委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三、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及相关奖励(其中包括向自觉履行各项义务并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给予不同等级的综合 素质测评加分等);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和经过正式程序不被免职或处分; (三)优先享有进修培训的权利; (四)对部门上级及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因正当理由并通过正式程序申请辞职的权利;

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提高学生会运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特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会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会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会干部干事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会工作手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团、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 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籍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 (二)拥护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小学学生会自我管理制度

原东小学学生会自我管理制度 2018.9 一、总则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学习民主管理、锻炼自己成长的熔炉;是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学校教育学生的有利助手。 学生会的任务是在校政教处直接领导下,团结全体同学,执行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地开展学习、自我教育、文体、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引导同学努力提高身体素质、科学知识素质、思想素质、审美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等,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学生会组织与机构 1、学生会下设四个部:纪检部、学习部、生活部、文体部。 2、学生会设立主席一名,各部部长一名。 三、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与要求 1、学生会干部是全体学生的益友和"勤务员",是在德、智、体、美几个方面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是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有理想、有道德、乐为师生服务的学生。 2、学生会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认真地学习与锻炼,作同学的好榜样。 3、学生会干部必须大公无私,应具有维护学校与同学权益、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优良品德。 4、学生会干部应及时将同学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合理建议、不

良行为等及时向学生处反映。 5、学生会干部要主动帮助在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要热情开导在思想上产生情绪或发生矛盾的同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6、学生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7、学生会干部应当经常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既要经常向学生处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又要独立负责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各部直接领导相对应的班委委员。 四、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其干部职务。 1、违反纪律或学校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3、因能力所限,工作无明显起色; 4、对自己要求不严,表率作用差; 5、工作不认真、问题较多,学生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门职责 学生会主席职责: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组织协调好各部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检查督促各部活动开展情况;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纪检部职责: 1、强化学生纪律意识,引导学生守纪,配合教导处进行校纪校规检查,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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