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

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

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

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

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

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

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

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企业的商业秘密分“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AAA材料的保密期为永久。

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AA材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别是文字资料的封面上)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同时标识秘密等级(“AAA 级商业秘密”、“AA级商业秘密”、“A级商业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A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红色封面,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紫色封面,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色封面。

第六条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后必须交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第七条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得

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员工离开本单位,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均有依法继续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务。

第八条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资料、物品等。对于清退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和物品时,须经审批并按照有关程序,在专人监督下进行,并形成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九条企业划定商业秘密的场地范围,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商业秘密重地,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可设置相应的门禁。无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未经许可不得擅入。

企业无关人员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及物品。企业员工不得未经批准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或者为其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十条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资料交接制度。商业秘密资料档案中保留信息卡,内容包括:标号、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等级、保密期限,份数、制作日期、接触资料的信息(签领时间和交还时间、用途、批准人)。

凡召开的会议涉及商业秘密时,实施会议到会人员登记签名手续,有关的商业秘密资料会后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需要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应经本企业审批程序后,与相对人(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以确定秘密资料的交接、保密的范围和期间、方式以及失密责任追究等。

在对外合作中,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交接商业

秘密资料及物品时,应附商业秘密清单,收领者应在清单上签名,并保留交接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有收取人的签名确认)。

在对外合作中,接触到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应依法交接商业秘密资料,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因对外合作需要,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者投资时,应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接受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时,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商业秘密加以评估,为客观确定价格提供根据。

第十三条因行政管理检查、诉讼等实际需要,必须提交商业秘密资料或物品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作出警示、提出保密要求,派出专人提交和回收相关的资料及物品并加以登记。

第十四条当发生泄密事件后,责任人应在发觉后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同时报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者和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采取紧急措施后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企业内部处分等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对商业秘密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季度由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检查,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每半年对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出总结并报董事会备案。对董事会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有效的整改。

第十七条企业对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管理商业秘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涉及本规定未详尽明确的情形,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处理。本企业董事会有权对具体的规定作出解释或者对本办法加以

补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年月日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前言】 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便看的几篇关于企业起诉员工商业秘密侵权的判例,其中多为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浅薄,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仅限于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设置一条或者几条简单的保密条款,又或者与员工签订一个保密协议,如此薄弱的制度设计导致商业秘密面临被审判仲裁机构否定的风险,最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风险来源】 1、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认知不够。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构成要件在前几期文章中有专门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缺少对员工关于商业秘密的系统培训 当前,大多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措施是在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应当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外泄。但在争议发生后,企业难以举证说明员工已经知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另外,部分员工对商业秘密意识淡薄,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保护措施了解甚少、关注不够,常常出现泄漏秘密而不知的情况。 3、跳槽人员带走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沦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最常见的诱因之一。更有甚者在跳槽之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聘用单位提供服务,与原单位成为竞争对手,造成原单位的经济损失。 4、事后救济难以实现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想要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难度很大,一旦商业秘密被侵害,主要依靠两种救济方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但是总的来看企业想要得到救济必须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同时还要考虑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能力,因此很难真正得到圆满的救济。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概述 1、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何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首先,招投标中的标的是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关于标书内容,对于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往往会有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配方等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如业绩、客户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建议投标人应当作出标注,并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密。 对于招标方,如需对外公布投标文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容(比如招标过程的的质疑、异议、投诉),建议先征求投标人的同意。 (3)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说明:如何界定客户名单符合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定,

不仅要有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的客户信息,因为了解这些客户的交易特点等信息,才容易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的员工,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知悉、了解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特别提示,具备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类型。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了细化: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可应用性: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采取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九条规定: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说明:出现以下情形,该信息即不构成商业秘密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其他人员进入公司。 第十条**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合同保护 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因此,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企业不应草率地从事。而应当郑重地提醒他们,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将负法律责任,如果必要,企业应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或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告之义务。 《技术合同法》第40条、41条相应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合同保护只能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避止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避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避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 二、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据此规定,任何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 【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米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

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 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_________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 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最新)

济南888硅制品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商业秘密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银丰硅制品有限公司和济南银丰化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保密岗位 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 公司保密范围如下:

(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 (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公司电脑软件设计和应用程序(包括软件开发、测试手段、应用开发等); (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 (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密级确定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 (2)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 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规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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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下同)是本合同所列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对任何第三人承担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否则,因此而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对知悉的甲方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任何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篇一: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 为保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下同),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防止有价值的信息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和定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经营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有关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财务账簿、统计报表、投资计划、论证方案、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管理办法、销售方法、广告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工时定额、材料定额等可能危及公司经营安全的资料或事项。

(六)技术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现有的或正在研制开发中的项目及产品开发策划,产品有关设计技术,专有技术,产品配方,生产诀窍,工艺流程,制造方法,工艺、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图样、模型、样品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我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于规划发展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按程序认定公司商业秘密,并进行定级; 二、宣传、普及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知识; 三、组织有关涉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四、草拟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五、组织按程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和清理; 六、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审核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八、按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管理程序,布置、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各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九、处理商业秘密纠纷,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进行有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十、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商业秘密按照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商业秘密的定密由密源单位申报。

企业治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称“GDRP”)是欧盟各国保护公民、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信息的法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隐私”,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一样都需要重视和保护。但目前我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这就依靠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加强保护措施。本文借鉴GDRP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提出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01、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同意”规则 将企业信息区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对于企业内部人员接触不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别制定规则。对于敏感重要信息进行特别保护,即一般情况下禁止接触、获取、更不得公开,除非经过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企业还可以限制内部人员接触敏感信息的时间、地点等。本措施来源于GDRP的获取用户数据的“同意”规则。 02、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 出于需要,如果企业内部人员接触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该人员应当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这就要求对内部核心人员进行持续长期的保密培训,并对其定期进行考核。这一措施来源于GDRP数据转移的规制,只有确保对方公司有足够的保护能力,才能将自己掌握的用户信息数据转移给对方。

03、商业秘密保护官 GDRP中规定每一个欧盟成员组织都要设立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专门负责数据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管。在企业中也可以设置类似职位,作为企业高管,专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04、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自动化、电子化的数据档案库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存。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形成,应及时将其归入数据库中。企业信息“暴露”在外的时间越长,被窃取、被侵害的可能性越大。而且电子化数据库方便管理,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这也是GDRP中数据安全保护的原则之一。 05、内部人员监控制度 企业可以通过专门技术手段对内部人员工作时的电脑、通讯、网络进行监控。但此项措施可能会与员工的个人隐私发生利益冲突。因此监控应当有一定界限,不应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并且企业应在员工手册或日常管理中提前告知员工监控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 06、安全应急机制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制定本细则。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3.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细则,各 级管理者要带头执行本细则,严格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1.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商业事项: (1)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2)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3)影响公司的营销活动; (4)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5)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2.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 (3)尚未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重大投融资决策资料; (5)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 (6)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人员信息统计报表,人力资源调整安排计划; (7)经营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经营发展的预测、建议; (8)重要管理制度、方法; (9)经营决策和经营竞争策略; (10)经营信息台账、承揽任务目标计划;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的计划、评标办法、招标方案和标的;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标底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 (12)投标文件; (13)对外经贸谈判内部方案、价格底盘和特殊商贸协议、合同。 3.管理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尚未公布的工资改革、机构改革调整方案; (2)公司人工成本资料; (3)各类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资料; (4)工程调概索赔资料; (5)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汇编; (6)用于内部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 (7)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xx保护商业秘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称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就技术信息和经营性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性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企业财务状况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部门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先关的工艺、配方、原材料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职员; (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企业聘任的全部人员。 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的保护工作,企业厂区成立保密小组,专门负责本部门保密工 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责任,现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工作经历、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夯实公司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依法规范、惩防结合、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商业秘密保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单位在竞争中获胜,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 (一)经营秘密。即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方法、

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竞争谈判等方面事项。 (二)技术秘密。即设计方案、制造方法、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诀窍、报告、图纸、软件数据等方面事项。 第六条商业秘密确定对象包括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声像资料和密品。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统筹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科技、研发、计划、财务、质量、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法律、保密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61817377.html,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赢了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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