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摘要】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由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社会属性、鉴定人员条件、鉴定收费、鉴定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医学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属性更具公益性,在鉴定专家方面有绝对优势,专业性、科学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是中立性,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因此,医学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比较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鉴定权的组织

形式,既然鉴定活动具有公益性,作为鉴定活动的承担机构,也应当是具有公益属性的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是对诉讼制度的保障,诉讼是公共活动,鉴定机构是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它只对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法律和科学负责,并不仅限于对委托机构或委托人负责,只有具备公益属性,才能保证鉴定机构不会沦为当事人的代理组织,所以公益性是鉴定机构必然的属性。

1 鉴定机构社会属性

1.1 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

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1]。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

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2]。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 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3]。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

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4],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 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 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

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

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5]。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5]。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

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 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 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发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6],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 鉴定程序

4.1 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

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5 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综上比较可以看出,医学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属性更具有公益性,更能体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医学会的鉴定人员具有更高、更专业的业务素质,鉴定程序也更加公开、透明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唯一的优势就是中立性,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但这无法掩盖它专业知识的欠缺;医学会在鉴定专家方面有绝对优势,专业性、科学性没有问题,关键是公正性,而公正性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避免。因此,医学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赵素兰.非政府组织: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J].学术论坛,2006(03):152-155.

[2]张灿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8年达8万例次[N].健康报,2010-07-05(02).

[3]吴立香.医学会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必然选择[N].医鉴工作通讯,2012-02-15(08).

[4]田文昌.走马观花欧洲行-欧洲六国证据立法和司法制度考察随笔[J].中国律师,2001(06):32-35.

[5]陈志华.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J].证据科学,2011,19(03):275-289.

[6]赵杰.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J].法学杂志,2007(06):47-49.

[责任编辑:汤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尊敬的各位专家,某某某的治疗过程,该医院是存在严重过错的: 我于XX年10月13日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到某某第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治疗,第二天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在采取减压措施等无效的情况下,又于XX年10月28日再行头皮清创缝合术及脑脊液漏修补术,术后切口愈合。但是由于治疗重点放在脑脊液漏,耽误了我的康复治疗,而且好长一段时间没有给我用脑营养药物,使我现偏瘫、失语并难以恢复。 我的身体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与某某医院的严重过错分不开的: 一、我于XX年10月13日19时08分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住进某某医院,但医院到XX年10月14日11时10分才进颅内血肿清除术,延误了治疗时机。 二、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颅脑手术中未修补硬脑膜或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是造成术后切口脑脊液漏的首要原因。硬脑膜被覆于大脑表面,是抵抗外源性细菌的主要屏障之一,也是防止脑脊液外漏的主

要屏障。敞开硬脑膜后,脑脊液会流至切口下,浸泡切口周围组织,阻碍切口生长,增加术后切口脑脊液漏发生的几率;同时,也会增加脑脊液漏后颅内感染发生的几率。而临床实践证明开颅术中修补硬脑膜,术后一般不会发生脑脊液漏。据某某医院手术记录记载:……电凝后十字切开硬脑膜,于颞上回无功能区皮质以脑穿针探查定位血肿,抽出暗红色血性液约10ml,后沿穿刺方向分离脑组织直至血肿腔,边电凝止血边清除血肿,共清除血肿约30ml,彻底止血以盐水反复冲洗术区,血肿腔内以明胶海绵及止血纱布贴敷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及渗血后,硬膜外放置引流管一根并另切口引出。整个术中过程未修补硬脑膜。 三、医院发现脑脊液漏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进行清创缝合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延误了治疗,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据某某医院术后病历记录记载:XX年10月26日09点0分上级医师查房即发现我脑脊液漏,原因多为患者切口深部存在脑脊液漏口;最为可能是原手术术后引流处头皮虽愈合,但皮下深层或肌层未完全愈合与颅内相通,脑脊液漏出向下流入皮下行成潜在腔隙及皮下积液。治疗方案二为行脑脊液漏口修补术+清创缝合术。至XX年10月28日10时30分行脑脊液漏口修补术+清创缝合术时,相隔48小时40分。我身患重症住进医院,希望得到及时治疗,以减少痛苦,尽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2019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考试题及答案

2019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部 门是() A.卫生主管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B.医务科长 C.应急办主任 D.科室主任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医院 B.医生 C.患者 D. 责任比例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1 B.3 C.7 D.15 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意见C规章制度 D.费用 8、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 B.1年以上3年以下 C.3年以上5年以下 D.5年以上7年以下 9、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 长至()日。() A.8、4 B.12、5 C.24、6 D.48、7 10、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 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1、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

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 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因院方存在治疗方式明显不当,才引起患者经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病情不仅没得到改善反而病情显著加重,从而延误了患者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留下终身残疾。 3、所采取的治疗方式是院方主观所定而非将治疗措施及方案完整沟通给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从医患沟通记录上完全可以看出院方没有将整个医疗措施进行沟通让患者选择,而是主观的给患者施行了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在医患沟通上存在严重过错。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资料等; (二)鉴定材料和执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五)本鉴定机构长期累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六)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六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做人员负责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本鉴定机构资料、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制、摄影、转借或损坏司法鉴定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禁止将鉴定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传播,防止通过网络途径泄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与外籍人谈论涉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 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及医疗技术鉴定的功能区别及证据属性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多数属于对故意或过失性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行的鉴定,多数为侵权行为单一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鉴定目的主要是确定人身损害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而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在内的医疗技术鉴定则属于临床医学,而由于医疗纠纷均是因过失性临床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临床医疗行为也存在医疗措施本身所具有的侵袭性、患者体质的多样性、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病症发展的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医疗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有所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等同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的医疗专业判断,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医疗技术鉴定应当针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事实作出医学技术认定。即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交鉴定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因患者原患疾病、医疗合理损害、医疗非正常损害等混合因素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医疗过失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的等次及比例作出确认,以克服医疗事故鉴定覆盖面狭窄的缺陷。 医疗技术鉴定固然重要,但是,其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甚至不是关键。在事实认定中,其能起多大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附件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 沈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 王子健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 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4 石利利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5 吕怡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6 林玉锁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7 周连碧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8 许纲熙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9 李森林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10 商照聪上海化工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1 邹莲花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2 马安德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13 张后虎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4 孔德洋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5 赵慧敏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环境 学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16 宋永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7 姚珏君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8 李涌涛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9 王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0 周兵吉林省中实检测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1 黄启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2 李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3 黄泽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4 杨玉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5 张志强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 26 许振成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7 檀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8 彭晓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29 海景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30 吕梦华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31 李宗逊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32 马侠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33 李平安徽省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4 梁榕源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35 袁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6 杨明珍沈阳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7 沈浩松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8 杨淑英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4—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3) 第三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5) 第四章鉴定实施 (8) 第五章监督管理 (15)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 第七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

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医疗纠纷中不免有人身伤害,就会牵涉到司法鉴定的问题。可是对于司法鉴定费用,相信很多人不是很了解。申请鉴定项目不同,则对应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想做司法鉴定的朋友来讲,了解清楚有关的收费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接下来,就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内容,整理如下。 一、法医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 备注 (一) 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棺验尸具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例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

《医疗损害鉴定 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变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xx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xx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xx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xx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 卫生部xx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 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 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 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现在医疗技术日趋发达,但是还是在有些时候会因为医生的失误造成医疗损害,在发生医疗损害后,我们一般都要去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大家知道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二、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 ........... 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三、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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