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水上乐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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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水上乐园管理制度

景区水上乐园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上乐园安全运营工作,保护游客、受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游乐培训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根据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水上乐园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水上乐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2本水上乐园的安全运营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坚持“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运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实现安全文明运营。

1.3对在安全运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 机构与职责

2.1 水上乐园安全运营的领导机构,由水上乐园经理和安全防护人员组成,实行安全运营经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水上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制订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游客、受训者保护计划,实施安全运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2.2 经营单位成立安全运营责任小组,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游客和受训人员安全。安全运营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防护员。

2.3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经理是本园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安全防护员是园安全运营的主要责任人。

2.4 安全防护员的职责:

2.4.1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2.4.2汇总和审查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

2.4.3制定、修订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4开展安全检查和设施维修。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

2.4.5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装备。日常驻扎活动游乐现场指导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紧急的不安全操作时,有权指令停止任何活动,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处理。

2.4.6搞好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参加专业安全培训。

2.4.7及时发放和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2.4.8督促检查受训团队和游客必须穿戴安全装备进入高空拓展设施,并及时给予安全规范使用教育,检查游客和受训人员是否购买保险,是否签署有关安全防护文件和协议。

2.5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经理,迅速予以排除。

3 全员教育培训与安全管理

3.1 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3.2 对安全防护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3.3 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装备正确使用培训。

3.3.1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救护能力;

3.3.2坚决反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3.3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3.3 对进入园区活动的团队负责人经常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指导。

4 安防设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4.1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的购买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查报告。

4.2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 游乐活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4.4 游乐活动场所的设施要及时检查检修,及时张贴悬挂安全使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及时关闭使用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4.5 参与人员众多的活动游乐现场和节假日人流加大时,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疏导,严厉制止非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

4.6 涉及使用电源必须经专业人员操作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使用任何带电电器。不得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在水上乐园使用明火做饭。

4.7 工作人员进入水面作业必须穿戴安全救生衣。

5 游客安全管理措施

5.1 本水上乐园游乐和拓展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游客根据个人安全评估和运动能力选择合适项目。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认真了解游乐项目的操作方法。注意安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

5.2 游客在游乐活动时发生发现危险事故、紧急事件、违法违纪应及时拨打110、120或园区管理紧急电话,及时通知园区管理人员。

5.3 遵守游乐园开放时间:8:30-17:30,超出此时间必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看护下进行活动。

5.4 照顾好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以上人员必须在健壮成人陪同下进行游乐。

5.5 严禁在园区戏水、游泳。进入水面活动必须穿戴救生衣物。

5.6 严禁游客酒后进入园区活动,严禁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严重疾病游客参与游乐项目。

5.7 严禁游客携带管制性刀、剑、棒、枪等器具和硫酸、双氧水、液化气等有毒危害液体、气体进入园区。

5.8 严禁在园区与他人发生谩骂、打架、斗殴,有冲突找保安、管理人员协调。

5.9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园区营业,游客购买流动商贩的商品存在严重卫生、健康隐患。

5.10 游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以免遗失、落水或损坏,不可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5.11 游客必须接受配合园区管理人员对场地和设施的使用协调,保证团队公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不得围观、干扰和进入团队公众活动区域。不得干扰团队培训活动,以免发生

意外。

6 检查、维修和整改

6.1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安全设备的操作人每天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6.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整改。

6.3 凡安全运营整改所需费用,经审批后保证使用。

7 发生事故处理程序

7.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7.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7.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7.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8 奖励与处罚

8.1 公司的安全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运营先进个人。

8.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8.3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开除等处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并追究负责领导的责任。

8.4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8.5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8.6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8.7 各经理、主管、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8.7.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8.7.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8.7.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

8.7.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7.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8.7.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8.7.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7.8擅动有危险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8.7.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8.8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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