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之道,信用认证PK网上仲裁

据报道,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特别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案件的处理均通过网络进行,无论是投诉人的申诉、被投诉人的答辩,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程序处理、审案专家的案件处理及裁决书制作发布均通过网络进行。另外,中国21315信网也同时向全国企业发出了《关于开展信用认证以快速、安全获得订单》的通知,从即日起,信网将联合美国CINWA公司及世界三十多个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工作,以使在逆势中顽强搏击“风暴”的中小型企业,能够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公正权威信用信息评估与认证,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取得买家的信任,赢得订单。同时,这对于在“风暴”中航行的国内外采购商来说,无疑也是一剂“定心丸”。

无论是《网上仲裁规则》的施行,还是信用认证工作的开展,一个是为了帮助企业避免电子商务纠纷,一个是为了帮助企业处理电子商务纠纷,但是,是纠纷发生之后再寻求解决,还是在发生之前就杜绝隐患?无疑,任何一个企业都选择的是第二种。

在经济危机呼啸的日子里,节约成本、最大范围的“推销”自己,换取更多的企业生机,推进了电子商务模式的成熟。未来10年,将会有70%的贸易额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商业经济模式。但是,承载电子商务列车的企业,不得不面临交易与风险的矛盾。与之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问题有假冒伪劣,缺乏诚信,网络安全,商帐拖欠等等。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以虚拟网络为交易载体的时代,守信的企业如何建立、证明自己的信用,向客户展现自己的信用记录便成为更多企业为之探讨的话题。信用认证是一项由权威第三方对企业信用信息与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的服务,认证后由第三方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服务。能极为有效的促进企业市场销售、顾客信赖、贷款融资授信额度。能够及时地被国际、国内采购商、供应商所搜索、信任和优先交易。早日进行信用登记通过信用认证,能早日开展信用销售、获得订单,树立更良好的信誉。

互联网研究机构艾瑞咨询和淘宝网联合发布的《2008年度网购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交易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达1281.8亿元,同比增长128.5%。网络购物的总体规模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1%左右。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将迅速带动我国信用认证行业的茁长成长,企业信用认证也必将成为电子商务纠纷的根本解决之道。

从“虚拟财产”争议看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

2004年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因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和吴伟诉长沙卓越电脑软件公司两个实际案例而更显其热烈。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装备”等虚拟物品究竟应该做什么样的法律界定,在游戏中的“级别”是否也可以归为财产,“虚拟财产”的称谓是否准确等问题,引起法律界颇费精神的思考。在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已经开展了起来。从法律上讲就是产生了合同之债的法律事实,由此各种各样的纠纷可能随之产生,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已经表明这一判断的准确性。正如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现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形式一样,任何交易活动都存在潜在的风险,出现纠纷是事所必然。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现实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探讨电子商务环境的下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其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便自发地产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虽然其本身只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上的应用而已。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各方往往难以谋面,所有的交易协议甚至支付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完成的。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交易主体可以确定,而交易地点的确定却十分困难。电子商务中的要约和承诺地点十分模糊,甚至根本无法确定,交易主体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要约和完成承诺。另外,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所有交易信息都具有易改动性和易灭失性,假如电子商务中一方认为有不利于自己的情况发生时他可以随时撕毁协议拒不认账。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交易信息的确认问题,争议的解决仍然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矛盾。前述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案中,李住所地是在河北承德,被告住所在北京,网络游戏的服务合同关系联系起了相隔异地的双方。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是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者,有着确定的注册和经营地址,诉讼才得以确立,如果是CtoC方式的电子交易,则被告的确立会相当困难。主要就是因为电子商务中,确定提起诉讼的地点困难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时权利主体寻求公权力救济便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解决的。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困难显得尤其突出。计算机网络的利用突破了国界的限制,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亮点。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管辖权的问题一直是纠纷司法解决的首要矛盾,电子商务更加加大加深了这一矛盾。在国际私法领域伴随管辖权问题出现的还有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这会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交易安全也无从谈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就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处理纠纷的良好解决方案。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机制几乎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适应其“客观需要”自然产生的,因而成为当今有着相当接收程度的争议解决方式。

所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争议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采用或者与对方进行谈判交涉、或者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来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ODR至少包括几层含义:首先是当事人有通过非诉讼解决存在的纠纷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意。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发出了以交涉和解、寻求调解或申请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要约,另一方则做出了承诺。这样才能展开解决纠纷的工作;其次是当事人利用了互联网来完成解决纠纷的过程。通常情况下提出纠纷的解决和解决过程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然这个纠纷可能产生在网络环境之内(在线纠纷,如电子商务),也可能产生在网络环境之外(线下,普通的民事纠纷);第三,纠纷当事方既可以利用网络直接进行信息交流来解决纠纷,同时第三方的介入会更加有利于信息的交流并居间裁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所以能迅速发展并为电子商务实践者接受,与它的时代适应性密切相关。与具有强制性、对抗性的诉讼相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灵活性、协商性、低成本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意思自治前提下的争议解决途径,并以追求非对抗、争议方共赢为目标。这与所谓“虚拟社会”自主、自愿、自律、诚实信用和符合实际的基本理念恰好产生了共鸣。同时它更是采用了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技术将这些解决方式通过网络实现,节省了纠纷解决的成本,给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自主权,追求符合情理而非程序合法的解决原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恰如其分的支持。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迅速发展也是它的突出特点造就而成。

首先是它不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问题。

其次是在线纠纷解决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以自愿为基础。这就争议解决营造了和谐的氛围,解决可能是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展开的。相比诉讼的对抗性,在线纠纷解决提供了当事人追求解决问题的基本诉求的安全而友好的途径,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再次是在线纠纷解决不必然需要诉讼中的充分举证以认定事实的程序,只是在重视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在争议各方认可的事实基础上协商解决。

最后是在线纠纷解决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结果,用现代社会广泛应用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966363358.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966363358.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966363358.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专利知识讲座18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1、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范围 根据1985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还包括部委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部委一级专利管理机关。名称也由“专利管理机关”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但向下扩大了地方局的范围,“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地方局,地方局一般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实际工作中,“地级市”以下的,也有设立知识产权局的,但基于没有获得实施细则的承认,这些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他们的行为应当视为受上级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因此,说到地方知识产权局,主要是指省级和地市级。 2、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管辖的专利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另一类是只能进行解调的案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包括:(1)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案件;(2)责令停止专利侵权的案件;(3)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情况)。而其中第(1)(2)性质上属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对专利民事纠纷的居间裁决行为。第(3)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2010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解调的案件是:(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5)其他专利纠纷,如合同纠纷等。 3、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的诉讼程序 即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而起诉到法院的诉讼类型。根据2009年生效专利法的规定,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所作决定不服的,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性质均是行政诉讼,即均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当被告。但基于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分为居间裁决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两种情况,因此,尽管后续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但两者亦有不同之处。即对第一类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决定不服的,该决定作出后要等15天。过了期限当事人不执行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法院对停止侵权的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15天内起诉到法院,则还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不影响处罚的执行,即无论当事人是否起诉,罚款要照收不误。还需要提到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查处假冒专利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必备思路和技巧

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必备思路和技巧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一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1.多涉及对技术问题的查明。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2.多伴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会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以对抗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原告就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多涉及司法鉴定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与技术密切关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对技术问题查明有困难,多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4.审理周期较长。 基于前面提及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鉴定程序,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比较长,有时法院基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中止诉讼,此时案件审理两三年也是较常见的。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掌握如下思路和技巧: 1.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 在发起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作为权利基础。评估维权专利是否合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1)专利权利基础要稳定,即专利符合授权条件,被无效的几率较小; (2)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过窄,即维权专利应当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窄,很容易使被告规避侵权; (3)便于调查取证,即选择维权专利应考虑后续调查取证的便捷性,防止因无 法取证而使维权陷入困境。例如,如果权利人针对某项技术即申请了产品专利又申请了方法专利,则应优先选择产品专利进行维权,因为获取侵权产品比获知侵权方法更容易。 2.熟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既有相同侵权的情况,又有等同侵权的情况。(详见表1) 表1专利侵权判定比对表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信息登记】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未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管理】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 申请人在申报药品上市时,自行登记药品名称、相关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状态、专利权人、上市许可持有人、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日、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已上市药品相关专利,持有人可补充提交有关专利信息。 申请人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提交的相关专利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信息管理】药品审评期间,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可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专利信息,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补充提交专利信息。已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条【平台登记专利类型】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六条【专利声明】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载明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并提供声明依据。声明分为四类: 一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信息; 二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的相关专利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三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完整word版)电商平台对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机制或方案

弗乐斯商务平台对产生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 针对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弗乐斯”,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平台实施如下处理机制。 一、部门职责 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指定客户服务责任人,负责客户交易纠纷的预处理,包括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纠纷的信息传递、材料的收集、传递和报告,并负责配合对已形成的诉讼纠纷进行处理,协助风险管理部收信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客户投诉途径,在弗乐斯显要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投诉处理,认真、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建立投诉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和机制。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投诉的集中处理,包括设立客户服务代理接受客户电话投诉、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与客户沟通无果的投诉请求,并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的处理结果。 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交易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处理,包括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客户投诉处理的法律意见,处理业已形成的诉讼类纠纷,以及负责对公司自行处理的诉讼纠结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客户交易纠结的分类处理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客户交易纠纷信息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客户交易纠纷风险程序的大小,将客户交易纠纷分为以下四大类: 1、因公司相关部门业务差错或其他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引发的客户交易纠纷; 2、由于行情交易系统故障,发生应急事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3、因客户自身对系统使用、规章制度、产品购买不熟悉,或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对员工按章事感觉不便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4、其他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上述客户纠纷信息分类登记结果报公司客户了服务中心备案,对其中可能引发诉讼风险的纠纷信息重点监控并同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1、调解 不论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纷,都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依据第三者即调停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民间调解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充当调解人。行政调解一般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的,只在本系统内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裁决之前的一种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可不再进行仲裁。司法调解是贯穿在整个诉讼始末的一种法律程序。值得指出的是,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性质不同,前者作出的调解协议书,自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否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 仲裁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在专利纠纷中采取仲裁解决方式一般仅限于专利合同纠纷。 3、行政处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专利权属纠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的纠纷、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纠纷,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这些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各省、自

专利纠纷决定书

原告李毓锦不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知法书(2009)6号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李毓锦,男,1932年6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88号黎明苑阳光阁504室。 委托代理人李小云,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西二环中路388号黎明苑阳光阁504室,系李毓锦之子。 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号科技大楼6层。 法定代表人罗旋,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典湘,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20层C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第三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大厦A座14-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第三人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西商业街北20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毓锦不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知法书(2009)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省知产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集团)、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毓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云、被告省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伟杰、黄典湘、第三人九龙集团、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蔡学俊到庭参加诉讼。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省知产局受理李毓锦诉九龙集团、李毓锦诉新城集团、李毓锦诉华艺公司、建工集团专利侵权纠纷三案后,将其并案处理,于2009年4月15日对原告李毓锦作出闽知法书(2009)6号《“新型PHC桩及水冲气举静压沉桩法”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九龙集团在其漳州万豪国际项目管桩工程(以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从制度上来讲,当网络交易出现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寻求救

专利侵权行为处理方法

一、专利侵权行为处理方法 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维权: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三、专利侵权如何取证 专利权人发觉侵权产品的存在,往往是通过一些厂家、商家的展销、自己的发现或其他人的告知而得知。在此笔者提醒专利权人不要盲目起诉,而应该注意收集一些必要的证据。 1、主体资格证据的收集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即专利权人)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 关于被告的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而真正能达到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就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如果侵权消息的得知是通过厂家的展销,那么可以通过确定厂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工商信用网或实际工商查询来获得被告的身份确认。如果是通过销售商得知,则应当注意打听厂家或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索要厂家产品质保书等,获得厂家信息。 产品销售者的确定,可以通过其名称工商查询得知。但实践当中,存在一种情形,即销售者本身并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仅仅是租赁一个门面进行经营,此种情

IPO过程中发生专利纠纷如何应对

IPO过程中发生专利纠纷如何应对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科创属性等都是监管部门通常关注的重点。因此,若在企业申报科创板IPO过程中出现相关专利纠纷,必然会给发行人的申报带来较大影响,小则影响IPO申报进度,大则可能直接导致IPO申报的终止与失败。 本文将结合IPO申报中通常可能面临的几种专利纠纷,分别具体分析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核要点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一、因专利纠纷暂缓上市/终止上市的案例情况 经检索2020年科创板上市未过会的相关案例,其中不乏因专利纠纷问题被暂缓审议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譬如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上市委提出发行人被多次举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情况,特别是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分析该等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后上市委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该公司现已终止上市。

在上海健耕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上市委提出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认定该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最终,上市委同样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该公司现已终止上市。 因此,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若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专利纠纷,将可能对其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下我们将结合科创板案例中通常涉及到的几类专利纠纷进行具体分析。 二、科创板拟上市公司通常面临的几类专利纠纷 (一)专利无效纠纷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结合科创板审核案例情况,专利无效纠纷通常是科创板拟上市公司专利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该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争议专利被第三方主张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授予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 专利无效纠纷审核关注重点问题 从科创板审核案例具体来看(如固克节能、华剑智能、敏芯股份等),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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