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

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

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铁路发展需要。

涉及地方政府收储及土地置换等项目,应结合铁路实际,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在维护铁路土地权益的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价值进行认定的,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和房屋评估。

第十五条 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坚持依法合规运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加强市场研判、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项目开发质量,确保开发效益。

第十六条 土地收益、经营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出租出借应以保证用地安全完整、按期收回为前提,严格控制和管理。

铁路局应制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租借期限和租金标准,规范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确保租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出租出借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严禁转租、私搭乱建,杜绝只租不管的现象。租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续用的,应无偿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 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应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四章 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用地监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所属单位是用地监察的主体。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组建专业化的监察队伍,形成以土地管理部门专业监察为主体的用地监察网络,并建立相应的用地巡查制度、用地信息举报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用地管理的全天候、全覆盖。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地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土地加强巡查和看护,保证土地资产完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

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因地制宜加强铁路用地保护。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铁路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铁路用地监察证》。

《铁路用地监察证》由总公司核发。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交通、测量、通讯、音像等设备,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

铁路局应根据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将相关清理整治费用纳入预算,并建立用地监察信息举报专项奖励制度。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用地。建设单位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应把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用地管理职责,把好土地预审和审批、征地拆迁、土地登记等各个关口,确保用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地问题,对权属来源不合法、面积不准确、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在建设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直接开展可研的,为可研阶段),应对建设项目需占用既有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意见。

在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阶段,应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

准。

第二十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铁路局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 53.1—2014、Q/CR 53.1—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并指导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全路统一的用地信息平台,以用地图为基础,以权属、监察、处置、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为重点,强化用地信息管理手段。总公司负责搭建统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铁路局应加强用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董事长 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

中国铁路总公司董事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充分发挥铁路资源优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针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铁路在互联网经济大潮下如何把握住机会,是否真的可以借力互联网实现真正的腾飞。让我们先看一组数据,xx年1月10日,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数据显示,xx年,国家铁路累计发送旅客20.75亿人,同比增长10.7%;旅客周转量完成10420.66亿人公里,同比增加661.00亿人公里,增长6.8%。 全年运送旅客比国内总人口还多7亿,这个数字足以说明了这个市场有多庞大,怎样充分有效利用好这些资源,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这一统计,如果我们按30%的人群通过网络购票,也就是近7亿人次,按每位旅客平均为铁路多贡献10元的利润附加值,也就超过70亿元的利润,国内年销售额上100亿的电商网站都没几个,更别说是利润了。这些资源对铁路来说,如果充分发挥铁路资源优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商机,带动铁路真正的走进互联网时代。 总结铁路要迈入互联网的几个重点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对旅客从购买火车票到坐火车的整体需求做一个分析,根据调查旅客对购票,列车用餐,乘坐舒适度以及在漫长的旅行中旅客的需求,这几

方面是多数旅客乘车在意的地方,也是商机存在点,我们怎样在满足旅客需求,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铁路资源的优势让我们逐一分析一下旅客最在意的点。 首先是购票问题。这似乎是一个老生长谈的话题了,也是长久以来旅客最大的需求,12306官方购票网站的开发,为旅客带来一些便捷,但问题也不少,一是用户体验信息的及时反馈,二是操作程序是否便捷,(可以和 ___或其他链接登录,提供便捷)每逢重大节假日访问量增大是否可以保持畅通等。 其次是列车上的用餐及购买食品。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封闭的车型出售高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旅客的需求,薄利多销才是更大的商机。现在我们总能看到绝大部分旅客都是自己带食物上火车,试想如果火车上的食物价格跟普通市场价一样,谁还会拎着大包小包食物坐火车呢?再者是在漫长的旅行中旅客的需求。如何协助旅客打发漫长的旅行路程,这既是值得深究的点,其背后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有效的广告传播解决的是时间和空间一致性问题。如此超长的碎片化时间,如此狭小的空间,这都是对旅客进行广告传播最有效的载体。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TGXX202-2015)

TG/XX202-2015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全面提高铁路网络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及控制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四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动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目标是通过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业务应用连续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

保密性、可用性,支撑总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条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管理保障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运维保障体系。管理保障体系包括信息安全组织、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信息安全工作流程等。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应用安全架构、安全服务架构、基础设施安全架构等。运维保障体系包括运行管理、安全监控、事件管理、变更管理等。 第七条全面推行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通过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识别安全风险、完善风险管控流程、强化风险应急处置,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集中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在总公司统一指导下,各单位分别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 第九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规与政策,对总公司网络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按照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负责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网络安全规划建议,拟订网络安全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拟订总公司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组织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

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 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五)组织金融保险、“走出去”项目等利用路网性、整体性资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与项目开发。 (六)负责资产经营开发行为和效率效益监管与评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审批、Ⅰ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 (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退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运〔2013〕102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发展,完善车票改签、退票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票改签 1.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乘车站、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二、关于退票 1.旅客要求退票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3.因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4.退票费如下核收: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8月19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总财〔2016〕1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

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 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机构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机构职责 一、办公厅(党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总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督促检查总公司党政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2.负责总公司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总公司领导的秘书工作。 3.组织筹办总公司及铁路相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组织起草总公司领导重要讲话、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等文稿。负责总公司领导重要活动和公务往来的组织安排。 4.负责总公司党务政务信息工作,编印党政工作简报、刊物等材料。负责总公司有关重点信息、重要活动的公开工作。 5.组织开展总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调研工作。 6.负责总公司日常值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协调工作,协助处置突发事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7.督办上级机关和总公司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报告办理结果。 8.负责处理并管理总公司机关公文,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9.负责总公司机关中央文电管理和机要通信工作,组织和指导总公司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 10.负责接待、处理总公司机关人民来信来访,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信访工作。 11.负责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总公司工作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12.负责制定总公司机关办公制度并组织实施。 13.负责总公司机关财务、资产、物资采购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调配办公用房,组织印发铁路乘车证。统一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机关的社会事务性工作。 14.负责档案史志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15.负责总公司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承办总公司党组、总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改革与法律部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总公司发展战略,并对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负责组织总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战略合作事宜,拟订战略合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我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6〕7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 (一)现场踏勘。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开展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沿线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和建议。 (二)机会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在组织编制机会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市政配套和规划调整建议,确保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机会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三)方案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根据总公司机会研究报告审查结果组织编制方案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依据项目财务评价结果,提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方案;从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的角度,提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建议方案。 要将运输服务、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与站场综合开发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货运输和综合开发各项功能。地级城市以上的客运站,要规划预留客运服务、停车场、高铁快递和维修设施用地;有货运需求的车站要规划预留货场和物流设施用地;将上述用地纳入铁路建设项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186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号..精讲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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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13﹞47号 【发文日期】2013-03-14 【实施时间】2013-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

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规定》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 意见 (铁建设〔2013〕193号) 发布时间:2014-01-01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标准化。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化。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二)主要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文化性等主要特点。 1.先进性。借鉴运用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多种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采用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标准,体现铁路建设行业先进生产力水平,符合铁路科学发展要求。 2.科学性。管理目标、管理制度、流程设计、责任分解、控制手段等方面科学合理、相互协调,形成一个职责分明、运转有序、持续改进的有机整体,全面落实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现场管理、过程控制标准化。 3.统一性。技术标准全路统一,管理标准相对一致,作业标准协调统一。各项标准的基本规定和要求,能够在不同项目、不同单位、不同工程的相同专业、工种、工序等层面重复、持续运用。 4.文化性。营造人人参与其中、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的文化氛围,形成全员参与、共创共荣的工作格局。 (三)支撑手段。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

中国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1、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 3、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数据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建设项目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完备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形成、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4、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超前支护大管棚、小导管、锚杆施作位置、数量、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大管棚、小导管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空隙。 ②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及时施作。 ③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密贴岩面,数量、间距、角度应符合要求;钢架应及时架设,钢架型号、间距、垂直度和钢筋网片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 ④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设置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 墙脚以上1m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⑤隧道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应密贴。 ⑥钢筋安装位置、排距、间距、数量、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⑦施工缝要凿除混凝土表面的水泥浮浆,按要求设置接茬钢筋。 ⑧衬砌混凝土的厚度、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滑(槽)道、避车洞等位置应预留准确。

03-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信息保护管理试行办法》-铁总运[2013] 13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信息保护管理试行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在业务活动中所涉及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28828-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总公司依法保护在业务活动中所收集、使用和产生的,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 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3条 有关单位、部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依法合规,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4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第5条 有关单位、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管理制度,落实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管理责任,并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定期对信息系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状况、管理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或委托独立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6条 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归口管理及协调组织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第7条 有关单位应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并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教育工作纳入培训计划。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文稿纸 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抄送 集装箱、投资公司,铁科院,鉴定、信息中心,总公司发展与法律、计统、财务、劳卫、物资部,运输、审计、监察局,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 ---------------------- 装--------------------- 订 ---------------------线 ---------------------

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管理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总公司与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进行了协商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项目招标,接受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招标金额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四)请各建设单位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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