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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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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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

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汇发(1997)19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16/16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1997.12.2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8.01.01 【分类号】41708119977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外汇市场管理类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1997)19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摹?BR>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汇发【2011】3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和境外同业清算账户。离岸帐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外汇局汇发[2009]29号文规定和本规程办理。 第四条开立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时,我行系统可在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 第五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纳入我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第六条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作为境内机构从

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授权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境外机构所在的开户行负责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凭核实通过后的开户资料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外汇账户;提交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获授权分行负责办理辖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帐户)账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辖内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辖内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修订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负责指导全行该项业务操作和相应政策;负责xx 地区NRA帐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xx地区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xx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将NRA账户余额纳入全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对NRA帐户进行短期外债额度分配、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DOC 21页)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其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 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它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它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三、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 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 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

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1]、[2]。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3、上表中“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货款回收账户管理规定

【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货款回收账户管理规定 加强境内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 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经常项目、资本项目

第三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2】经常项目(★★★)(P543) 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利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如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者政府之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赠与、赔款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须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解释】我国目前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经常项目开放(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3.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为()。(2012年) A.对用汇额度的审核 B.对外汇用途的审核 C.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真实性的审核 D.强制结售汇的管理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4年)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答案】B 【解析】(1)选项A:目前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2)选项C:对于个人的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须提供贸易单证;(3)选项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考点3】资本项目(★★★)(P545) 1.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者放弃等。 【解释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解释2】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汇经常性项目的有()。(2015年) A.贸易收支 B.对外借款 C.投资收益 D.单方面转移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资本项目。 2.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须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考点4】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P546) 1.外商直接投资 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2.境外直接投资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章首先介绍经常项目有关概念、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内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分类,详细介绍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 第一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 一、基本概念 (一)经常项目。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而资本项目交易中

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付大于付汇。 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 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 (二)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适用问题?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索引号: 000014453-2012-00191 ?分类: 通知各类社会公众外汇综合管理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7-10-07 ?名称: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文号: 银发[1997]41号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帐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供帐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帐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 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 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 -1-

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2-

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 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 (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二)境外注册银行,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三)境外注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四)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 (五)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NRA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外资和中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 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 -3-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引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1 【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法规规定的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具体地点见下述具体业务。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理材料】见下述具体业务。 【设定依据】见下述具体业务。 【办理时限】见下述具体业务。 【联系电话】见下述具体业务。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3) (二)企业名录管理 (4) 1.名录登记 (4) 2.名录变更 (5) 3.名录注销 (6) (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7) (四)企业报告管理 (9) 1.企业报告 (9) 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17) (五)登记管理 (21) 1.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2) 2.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3) 3.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24) 4.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24) 5.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24) 6.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5) 7.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6) 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27) 9.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 (27) 10.其他业务登记 (27) (六)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28) 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28) 2.后续开户登记 (31) 1如遇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

(二)资本金账户管理 法规依据: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外资业务账户性质分类: 第一为一般性资本金账户;第二类为专用外汇账户; 账户业务种类分为: 一账户开立;二账户变更;三账户注销 一般性账户开立业务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开立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 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从2008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 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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