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玉泉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解决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由区委、区政府招考聘用,玉泉区人社局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其他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合同制教师岗位设置按照《玉泉区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薪资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231号)设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确认),参照国家、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交流使用合同制教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合同制教师管理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合同制教师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学校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学校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一式4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区教育局人事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中必须明确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协商续聘或解聘事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制教师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师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合同制教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原则上要续订聘用合同。对不予续订的,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见,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结果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出资培训职工,应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如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构成,发放标准和支付渠道等参照《玉泉区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薪资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2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繳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教师改革性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存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按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教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制教师考核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玉泉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玉人社字[2018]24号)和我市中小学教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与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要求,结果报玉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确认)、岗位聘用、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订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制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处分等不服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承担合同制教师人事管理工作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对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聘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在聘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备案手续。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玉泉区教育局是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双方若发生争议,经所在单位调解无效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玉泉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合同制教师改革,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