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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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年下学期学生购买保险情况统计表

学院

年月

学生工作处制表

学院年下学期学生购买保险应交费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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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制表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37个城市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1)

目录 2018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 2018年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 2018年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 2018年广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5) 2018年杭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6) 2018年南宁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7) 2018年长沙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8) 2018年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9) 2018年南昌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9) 2018年厦门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0) 2018年成都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2) 2018年西安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3) 2018年武汉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4) 2018年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4) 2018年哈尔滨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5) 2018年长春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6) 2018年大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7) 2018年呼和浩特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8) 2018年石家庄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19) 2018年济南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0) 2018年青岛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1) 2018年太原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2) 2018年唐山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3) 2018年郑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4) 2018年合肥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5) 2018年福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6) 2018年东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6) 2018年惠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8) 2018年海口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9) 2018年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0) 2018年贵阳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2) 2018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3) 2018年兰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4) 2018年拉萨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5) 2018年西宁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6) 2018年银川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7) 2018年乌鲁木齐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37)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来源:日期: 公共设施 【情况介绍】年月日上午,某小学地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b5E2R。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地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元,合计赔付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p1Ean。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地、集体地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地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地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地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地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地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地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地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DXDiT。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RTCrp。 安全管理 【情况介绍】 年月日,下午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1)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a.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b.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c.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e.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f.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h.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i.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j.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m.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n.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o.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解读

1、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2018年度缴费基数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在线申报开始时间:2018年1月1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 3、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2018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8年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8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 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或60%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5、参保单位2018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2018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300%进行保底封顶,核定2018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6、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2017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7、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因特殊情况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7 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8、参保人员如何确认本人2018年度的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申报的2018年度缴费基数,须按规定由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人员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留于本单位备查。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9、参保人员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要公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 10、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1、青岛市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使用基期怎样计算? 参保人员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使用基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价表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学校类型: □幼儿园□非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 4.学生人数:人(请附学生清单) 二、风险评估信息 1.学校占地面积: 2.学校建筑概况: 2.1教学楼概况 2.2宿舍楼概况: 2.3图书馆概况: 3.餐食供应情况: 餐厅(食堂)间,外包还是自营? 是否为学员提供课间点心?□有/□无所供应的点心是自产还是外买?。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无

有无卫生检疫证?□有/□无 4.实验室间, 建造日期: 对仪器、设备、试验品是否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有/□无 检查周期多长? 试验品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材料?□有/□无 易燃易爆材料的保管情况: 5.体育馆个,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 是否有停车场地?□有/□无 是否有专人看管?□有/□无 6.运动场(操场)个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已使用年限: 操场上是否有供学员娱乐的设施? □有/□无 如有请列明: 这些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7.娱乐厅个面积平方米 游泳池个面积平方米 8.组织大型活动(运动会、比赛、春游等)频率:次/年 省际交流频率:次/年 国际交流频率:次/年 9.学校的安全、保卫情况: 10.学校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 11.历史赔付情况: 三、投保需求 1.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 附加险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4.费率及保费: 4.1每人保费: 主险: 附加险:

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佛坪县中小学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体〔2009〕25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陕教体(2009]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范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陕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2009年9月1日开始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范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二)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保险起止时间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一、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定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7、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9、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0、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21、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的。 二、扩展责任 1、超赔保障条款 为充分保障校园方,除按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以外,特别在上述每人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以上另设累计次每人每年30万元的超赔保障。 2、抢救费担保扩展 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抢救费用可直接通过抢救费医疗担保卡在我公司的合作医院先行进行

2018-2019年度东莞市社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2018-2019年度东莞市社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68元。其中,东莞属于第二类片区,因此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66元;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54元,其中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35元;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每年的7月1日,东莞市相关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社保待遇都会按新公布的数据执行! 2018-2019年东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保的五个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按个人实际工资计算(设上下限),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与本次调整挂钩的是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和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60%(3100元),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300%(20004元)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54元)确定。 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54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54元)60%(2672.4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54元)300%(13362元)确定。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参加企业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35元)和东莞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东莞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35元)300%(15405元)。 2018-2019年东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3%,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2%;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7%,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0.5%。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电话:0769-12333

人保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安全事故发生后: 1、送受伤学生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 2、保护好现场以进行现场勘察 3、24小时拨打市风险管理办公室报案85019327或85019329进行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95518再按1报案,并索要报案号。 4、按照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的模板,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详细填写出险经过及结果、保单号、报案号、损失金额、联系、联系人等关键容并在申请人签名处加盖学校公章,再由教体局安全科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加盖教体局公章传真至风险管理办公室,传真:85019327,由风险办转给人保公司。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报送至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及教体局章,局属学校只盖学校章)。 3、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拍片、CT等检查需提供诊断报告(原件),药费清单。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5、《转账授权书》,在此表中填写学校账号、开户行、户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学校没有账号,可委托本校员工或会计核算中心接收学生的理赔款,在表中填写受托人账号、开户行、户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员工的复印件。 6、如受伤学生住院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校责险承保公司会根据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0元/天,伙食补助费:20元/天). 7、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加盖学校公章),如实填写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理赔金额。 8、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 9、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原件)。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问题解读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问题解读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2018年度缴费基数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在线申报开始时间:2018年1月1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 3、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2018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8年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8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按 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或60%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5、参保单位2018年新招用的职工,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2018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300%进行保底封顶,核定2018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6、参保人员2017年度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人员2017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校方责任保险手册(修订)

目录 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监护人责任险............................................... 投保程序................................................... 索赔程序................................................... 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专线...................................

校方责任保险 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1、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09 总则 第一条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校方责任险计划

校方责任险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容 (一)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二)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保险起止时间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保费来源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 (四)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标准 赔偿限额: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一)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而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注册学生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三)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或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2018年最新德阳社保缴费基数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2018年最新德阳社保缴费基数 近日,有记者从德阳市社保局获悉,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出炉。 根据《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有关数据,德阳市调整了今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最低每月缴纳477.6元,比去年上涨39元。2018年当年办理退休及养老金领取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以71631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从201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7907元/月,最低不得低于2388元/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17909元/月,最低不低于3582元/月。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职工参保必须按照上封顶、下保底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面,今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四个标准:一档(40%)缴费基数为2388元/月,缴费标准为477.6元/月;二档(60%)缴费基数为3582元/月,缴费标准为716.4元/月;三档(80%)缴费基数为4776元/月,缴费标准为955.2元/月;四档(100%)缴费基数为5970元/月,缴费标准为1194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购买哪一档。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三个标准:一档(60%)缴费基数为3582元/月,缴费标准为322.38元/月;二档(80%)缴费基数为4776元/月,缴费标准为429.84元/月;三档(100%)缴费基数为5970元/月,缴费标准为537.3元/月。 据悉,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是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没有职工养老保险基数则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doc资料

附件一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名词释义 保险期限: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

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人身伤亡: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学生身体的死亡或伤残。 每人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每次事故中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因同一致害原因导致多人人身损害后果,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该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若发生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校 方 责 任 险 解 读

校方责任险解读 一、什么叫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险的比较 1.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平安保险的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等,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 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功能不同:投保学生平安险并不能转嫁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费和赔付不同:校方责任险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学生平安险分为意外伤害和疾病险为每生每年80元,意外伤害每起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住院最高赔偿限额为8万。职校学生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学年20元,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校方责任险按有关规定应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付,区教育局为了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从2008年开始,公办中小学由教育局统一支付。 2.交叉投保的理赔处理。学生平安保险和学校校方责任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4种情况:保险责任二者均不属于,保险理赔不成立;保险责任仅属于学平险,或仅属于责任险,则分别按照各自所属险种的条款予以理赔;保险责任既归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归属于校方责任险的,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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