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指标

第三章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设立专项帐户,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1、每年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2、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年度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及对各单位的罚款;

项目部、专业事业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并制定相应考核奖励办法,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条按照安全职责范围,对各类事件、事故的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负有全部领导责任的,按照本细则以下条款中处罚上限执行;对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按照本细则以下条款中处罚起点执行。

第三条公司领导对发生一般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所负的责任,由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组、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条奖惩的原则:“重奖重罚,同奖同罚,以责论罚,按绩嘉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设立的项目部和各专业事业部,公司相关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控制目标、指标

第六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

1.人身死亡事故为零;

2.重大机械设备、安装设备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4.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5.职业病发生率小于千分之一;

6.重伤事故率小于万分之六(力争实现重伤事故为零);

7.人身负伤率小于千分之二。

第七条环境管理控制目标、指标:

1.控制施工现场污染物,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2.相关方对施工环境污染投诉事件为零;

3.节约施工(办公)用电、用水,节约原材料,建立消耗基础数据;

4.清理生产作业环境最大限度降低粉尘、噪声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污水达到无公害排放,生活污水100%达标排放;

6.施工现场危险废品集中回收、存放,合法处理。

以上指标均为否决项,必须全面完成。(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每年与各项目部、专业事业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目部、专业事业部也要把目标要求分解后下达到各施工队、工段、班组。实行分级控制,层层负责。(年度基层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表附后,每年变动后考核表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附件下发)。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在考核年度内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企业安全目标的单位,公司将依据本细则或公司考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当年实现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目标的项目部、专业事业部进行通报表彰,按项目部、专业事业部的类型[注]对项目部、专业事业部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个人奖励。(此奖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根据奖罚对等的原则及所在单位的类型,对行政正职、分管生产副职、安全机构负责人按1.5-2倍系数受奖。即:

[注]:项目部分为Ⅰ、Ⅱ、Ⅲ、Ⅳ类,即:

Ⅰ、当年完成产值6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部;

Ⅱ、当年完成产值4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部;

Ⅲ、当年完成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部;

Ⅳ、当年完成产值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部。

专业事业部分为Ⅰ、Ⅱ、Ⅲ类,即:

Ⅰ、当年完成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部;

Ⅱ、当年完成产值60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部;

Ⅲ、当年完成产值600万元以下的事业部。

第十二条公司对项目部、专业事业部责任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的结果作为安全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嘉奖,奖励数额为100元—3000元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等上级有关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较大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或及时报告,避免了较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效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各级行政正职为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杜绝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时,充分发挥了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作用,成绩突出的。

7、在班组安全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安全文明施工成效显著的。

8、在安全文明设施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取得良好成效的。

第十四条在考核年度内,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按其单位的不同类型给予奖励。(受上级文件表彰和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按要求填好申报表(见附表一及附表二),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汇总后统一报公司(安委会)。

第十六条项目部、事业部安全奖励(总额合计10万元,项目部、事业部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分类,逐级递减下调10%)

1、月度奖(2万元)。

在实现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各项考核指标总分在90分以上,根据每月安全评比结果,对评出的名次依次进行安全奖励。

2、主要里程碑计划完成安全奖(3万元)

1)锅炉钢架吊装、大件吊装;

2)主厂房到顶;

3)水塔、烟囱到顶;

4)锅炉水压实验成功;

5)电气倒送电;

6)汽机扣缸;

7)酸洗;

8)点火冲管;

9)整套启动;

10)168移交。

3、其它奖励(1万元)

1)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

2)安全会议及安全检查

3)班组安全建设达标创优

4)安全措施优秀奖

4、特殊安全奖(1万元)。在施工中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事故者;发生事故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者;对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用者;积极制止违章避免发生事故者;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5、年终安全先进奖(包括分承包商,2万元)

1)先进个人奖

2)先进安全文明施工单位奖

3)安全责任奖

6、安监员月度安全奖励及迎检奖(1万元)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较大(一次死亡3—9人)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除按上级事故调查组规定处理外,同时给予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如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等同本人当月工资标准的100%处罚;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施工队、班组(队长、班长)进行不低于月工资80%的处罚;

4、对专业事业部经理、分管副职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并同时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处罚;

5、对项目部经理、分管副职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并同时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处罚;

6、对项目部和专业事业部其他领导(加安全负责人)扣罚数额不少于人均5000元;对项目部罚款5万元;对负事故责任的事业部罚款5万元。

第十八条对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事故,给予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如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5000元处罚;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处罚;

3、对责任者所在施工队、班组负责人给予2000元处罚;

4、对负事故责任的事业部经理、分管副职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并同时给予5000元以上的罚款;

5、对项目部经理、分管副职给予5000元以上的罚款;

6、对项目部、事业部其他领导(加安全负责人)的扣奖数人均不少于2000元;对项目部罚款2万元;对事业部罚款2万元;

第十九条对发生较大机械设备事故、较大责任火灾事故、较大责任交通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如下处罚: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5000元罚款;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施工队、班组的队长或班长给予2000罚款;

4、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事业部的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副职(加安全员)给予扣奖人均1000元至2500元;对事业部罚款1万元至2万元;

5、对项目部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其他副职(加安全负责人)给予扣奖人均1500元至2500元;对项目部罚款1万元至2万元;

6、对公司有关人员的扣奖额是所交安全风险金的1倍。

第二十条对发生重伤1~2人(包括一次轻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一般机械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我方)给予有关人员如下处分: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0元;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

3、对事故所在的施工队、班组(队长、班长)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事业部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进行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其他副职(加安全员)扣奖额1000元至2000元;对事业部罚款5000-10000万元;

5、对项目部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副职(加安全负

责人)扣奖额10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一条发生轻伤事故伤1~2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500元;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至1000元;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施工队、班组的(队长、班长)给予通报批评至扣奖人均500元~1000元的处罚;

4、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事业部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至人均300元~1000元的处罚;对其他副职(加安全员)给予人均罚款200元~400元;对事业部罚款2000元~5000元;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的处分;对其他副职(加安全负责人)给予扣奖人均300元~1000元;对项目部罚款3000元~6000元。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异常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部、事业部在一年内发生2次重伤及以上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项目部或事业部经理、分管副经理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副职(加安全负责人或安全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对公司机关有关人员给予扣奖其所交安全风险金的1~2倍的数额。

第二十四条隐瞒人身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给予有关人员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项目部、事业部经理和分管副经理及参与的副职(包括安全负责人或安全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项目部发现并按本规定处理的隐瞒事故情况,不追究项目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致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责任性交通

事故以及恶性未遂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项目部或事业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到公司进行专题“说清楚”汇报。

第二十八条发生轻伤事故、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或事业部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本规定拿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项目部、事业部当月必须填报事故统计报表,否则,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上级或公司安全检查时被批评通报的单位,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连续两次安全检查考核得分不合格的项目部、事业部,给予经理、分管经理、安全负责人降职处分,并进行加倍罚款;给予其他副职扣奖1000元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撤职的人员在五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一条受罚款的单位及被罚款的人员在公司文件或罚款、扣奖通知单下达后一个月内必须将罚款交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部门,由财务部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对拒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监察部门出据通知单,公司或项目部财务部门从其工资总额中以2倍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事故调查组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总经理工作部办理手续。凡涉及对职工开除处分均须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全年不得评先进;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全年不得评先进、晋级、晋职。

第三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应由个人交纳现金或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准在公款中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和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安全监察部。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一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申报表

注:此表由项目部或专业事业部填写,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表二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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