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二十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盏西lLegalSystemAndSociety 型!型!:!f叁塑!查塾金 王欣雯 摘要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 立法和司法时间较短,立法中已有的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立法对“其他权利”的规定 给法律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哪些权利可以入质产生疑惑,这些都说明立法中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规定有待于进一 步完善。 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法担保物权 :D923.2:A:1009.0592(xx)09—27601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允许一般我们可以把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债权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极条件。2.债券代保管单项下的权利。以国库券为代表的债券代保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积极务件管单项下的权利即提取或兑付国库券的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本 1.须为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即以财产为内容,得以金钱估价身不是有价证券,但在该代保管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保管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如果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没有财产对象是该凭证项下的国库券,它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价值,在实现债权时就不能将其货币化,即无法起到担保物权的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权利人即委托人享有请求代保管人到期支作用。取国库券或兑付国库券本息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 2.须为具有让与性的权利。权利质权设定目的,最终在于铍3.期待权。一般而言,期待权因其内容不能确定而不能设质。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取得设质权利的变换价值,满足优先受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附始期的权利和附偿的要求,实现权利质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13-70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住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 账号: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住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大写)_____(小写)_____,利率为_____,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质押合同(权利质押)(两方)

[所有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约定必须一致] 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债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出质人(债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权利,自愿为出质人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号(提示:指借款合同、股权受益权或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如为增资扩股此处则为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出质人作为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提示:业务部依据业务类型填写“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或“回购价款”等具体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

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质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前款所称“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质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全部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凭证及质权凭证于年月日前交付质权人具体业务经办部门验收并占有。 第四条出质人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等事宜(如有),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五条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提示:如出质人为企业,请使用以下表述】 (一)出质人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三)出质人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和/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四)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五)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1)

合同编号:【银团质字年号-】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权人: 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代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指 (二)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模板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立约人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因设定质权事,订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利率:月息_________分。 第三条 付息日期:每月_________日。 第四条 清偿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 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出质人如届期不履行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依法拍卖质物清偿债务。 第七条 合同订立之日质权人应将贷款交付出质人,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质权人(签字): 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质押融资项目的监管流程,便于监管人员的操作,更好的控制项目风险。适用范围:质押监管中心、各监管点。 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制定和修改。 2.监管点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实施。 3.质押监管中心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监督检查。 4.该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员对各自工作负责。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制

2009年1月

目录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动产质押监管 二、项目接管 三、监管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监管操作流程 一、操作模式 二、监管业务流程 三、日常巡查流程 第四部分管理制度 一、休假管理办法 二、定期轮换制度 三、责任承担制度 四、监管员工作细则 五、监管员绩效考核 六、监管员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风险控制 一、项目风险处理措施

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区管 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金泽集团属下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园区管理、货运代理、仓储、质押监管、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性全程物流服务。 2008年4月,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获B级监管资质。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监管业务常识

动产质押业务:企业以其动产(质押物)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被质押物的价值给企业贷款,双方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一方,即提供贷款的银行。 出质人:把物质押给银行的企业,即向银行借款的企业。 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公司,一般都是象我们这样的物流公司。因此,动产质押业务也被称为物流金融业务。 质押物:简称质物,押给银行的货物。 监管业务:监管人受银行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护,并向质权人和出质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项目接管 1)监管员培训 银行的操作通知一般需提前7天通知我方,以方便我方进行现场准备工作。借此机会对监管员进行培训,测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2)监管员进驻 每个监管点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人员,人员数量至少两名;每个监管点至少有一名与公司正式签约的监管员;监管员实行轮岗制度,监管员在一个监管点的驻点时间一般为3-6个月。 3)质物盘点 我方为出质人出具《质物清单》,并建立监管区域标示牌(如下)。

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人民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 %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臵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臵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

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应担责

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应担责 郭志荣[要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1996年2月24日,马某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规定“信用社提供马某贷款三万三千元,违约金三千元,同年5月24日归还,并用马某在该信用社北街储蓄所的三万元五年定期(存入期1992年12月23日,到期日1997年12月23日)存单作抵押,存单号码0010317”。之后,马某实得三万元现金,信用社当即扣留了三千元违约金,信用社存单后给其出具了一份抵押存单付出单,注意栏标明:“请妥善保管,贷款还清后,我社凭此联退还存单”。同年3月22日、3月29日,马某两次归还贷款二万元,尚欠一万元未还。1996年5月20日,贷款未到期,马某女婿杨某为将自己的高息贷款转为低息,未经其岳父马某授权委托,让案外人张某帮忙借到一万元,擅自将马某尚欠的一万元贷款清偿,得到属于马某的三万元抵押存单,然后将马某的存单和名章及自己的名章、身份证交给张某,让帮忙以其名义贷款。5月28日,张某以己名义,用马某三万元存单作抵押,马某名章担保,从信用社贷款三万八千五百元,实得三万五千元,违约金三千五百元。约定1996年8月28日归还,所贷之款,张杨二人共同使用。但对到期贷款,二人迟迟不予归还。1997年6月21日,信用社未书面通知存单抵押人马某,便将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按活期予以划拨,清偿张某贷款。审理中,马某否认委托其女婿杨某还款,后又承认经查证欠款确实还清,便于杨某1996年8、9月份结清手续,但对信用社未

按约定收回付出单便退还存单的违约行为,一直未放弃,据此要求信用社退还其三万元定期存单。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信用社未按约定凭付出单退还抵押存单,违反金融操作规定,对马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杨某替其岳父马某还清借信用社的剩余借款,取走质押存单及借款借据,结算清马某与信用社的质押贷款手续。在信用社告知马某借款手续已被其女婿结清,存单被杨某再次质押借款的事实后,与杨某结清了双方的借款还贷手续,但马某未对杨某将存单再次质押的事实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对于马某手持存单付出单要求返还存单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的案件。由于质权人信用社未按“存单付出单”约定将抵押存单交给出质人马某,而是交给了他人杨某,致使出质人马某抵押在信用社的存单被再次质押造成损失。因此,质权人信用社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关于杨某归还马某的借款和取走质押存单的行为的认定问题。 从查明的事实看,杨某存在恶意取的质押存单的故意和信用社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杨某归还马某的借款的行为存在马某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和马某没有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的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杨某归还马某借款的行为是不是委托代理行为,如果是马某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那么杨某的行为是代表马某行使,马某就没有权利主张归还存单。而本案事实表

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定 1、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权根据质权人和出质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而生效。《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为保障出质人的利益,《担保法》第66条规定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2、移转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权的设定除了要订立质押合同外,还须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的设立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要件。《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具体而言,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也不能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而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出质人移转动产的占有时,如果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另外,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转;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如果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终止。 1、动产质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由于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73条同时规定,“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动产质权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存在,是质权得以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动产质权也消灭。《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动产质权因行使而消灭质权人行使质权,使设定质权的目的得到实现,动产质权归于消灭。

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

参考式样57股权出质质权合同出质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证件

参考式样57: 股权出质质权合同 出质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权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乙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出质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借给甲方的××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出质股权数额 (1)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自愿以其认缴的××公司 %的万元股权出质给乙方。 (2)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权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股权派生权益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 第三条出质股权的状态 甲方保证对出质股权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被法院冻结、不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保证出质股权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于其他人。 第四条质物移交的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日(注:日期可以是10天,也可以是30天,由甲、乙双方自由约定)内将出质股份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签约地点

本质权合同签约的地点: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股权出质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权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权合同,使其与股权出质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股权出质事项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6)甲、乙双方因本质权合同引起纠纷,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向仲裁机构要求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质人签字(公章)质权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本股权出质质权合同是最常见的因借款而设定的质押,其他如担保、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等情况也可以办理股权出质,但质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除上述五项合同必载事项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可以记载在合同上。 (2)本质权合同的条款为必备条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应的条款中增加内容。增加的内容如果与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定相冲突,则增加的内容无效。

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一、票据质权成立之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之冲突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将票据的交付作为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其明显将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混为一谈,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争议。一般而言,先有质押合同才有票据质权,票据质押合同生效在先,票据质权生效在后,而不是反之。如果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才生效,则必然导致质押合同对于质押双方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肆意毁约。值得欣慰的是,这一立法缺陷在《物权法》中得到了纠正,《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一规定在承继《担保法》第76条规定的同时,也作出了修正和完善:票据质押合同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票据质权则应自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依据《物权法》“票据质权自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规定,票据质权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已足,并不要求在交付的票据上进行背书记载。但《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却有不同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同时,该法第80条及第93条还规定了本票和支票的质押背书对第35条规定的准用。也就是说,依据《票据法》规定,以票据出质,在交付之前还必须在票据上背书,并明确记载“质押”字样。表面看来,两部法律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倘若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而为票据交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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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设定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立约人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因设定质权事,订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利率:月息_________分。 第三条付息日期:每月_________日。 第四条清偿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质物: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出质人如届期不履行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依法拍卖质物清偿债务。 第七条合同订立之日质权人应将贷款交付出质人,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 第八条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质权人(签字):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肖临骏: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

在商业银行出售的不良资产中,存在一些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贷款。因为我国法律不完善及应收账款本身的特点,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影响着不良资产的价值。本文尝试对质权人在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一部分)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探讨。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含义 "应收账款"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入法。《物权法》第223条以"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出质的权利,其第六项单独将"应收账款"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予以明确。但《物权法》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作为《物权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的内涵、类别予以了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鉴于篇幅考虑,本文主要探讨应收账款中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即本文所说的普通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物权法》措辞中包含应收账款的条文只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等,相对于应收账款的复杂性而言,《物权法》的规定相对简单。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立、主合同履行期间及质押权实现等过程中均面临着风险。 (一)质押合同订立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可能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而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1、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即应收账款是虚构的。第二,应收账款先前存在,但是出质前已被清偿或转让。第三,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在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即质押标的不存在或者无效,质押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后,质权人拟通过质押保障自己权益的初衷无法实现。当然,出质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应收账款存在其他瑕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不能转让。按照学界的一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题要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指该合同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的法理,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合同,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因为,一切合同行为均属于债权行为,权利质押合同也不例外。权利质权的设定,即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质权的行为,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因此,属于一种物权行为。 热门城市:广元律师周口律师青岛律师潍坊律师六安律师金昌律师新余律师广东律师淄博律师湖州律师 质押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贷款方通过把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借款方来获取贷款。质押合同有许多种类,权力质押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那您知道什么是权力质押合同吗?你知道▲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吗?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 ▲一、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 ▲1、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指该合同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根据《物权法》的法理,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合同,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因为,一切合同行为

均属于债权行为,权利质押合同也不例外。权利质权的设定,即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质权的行为,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因此,属于一种物权行为。质押合同是引起权利质权设定的原因,与权利质权的设定之间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权利质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定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需以质物的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的条件。 ▲2、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质押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这一问题也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问题。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即标的物的占有移转是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的必要条件。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诺成性合同,是指仅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我们认为,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质物的移交是质押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效力的前提

股权质押协议(质权人为银行)

股权质押协议(质权人为银行)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全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公司 出质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动产质押清单》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质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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