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台州市金福佳机械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经审理已经查明:2010年7月3日原告为自有的浙JM9192号货车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1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4日0时起至2011年7月23日24时止。因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二、被告没有履行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又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当然也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司机没有逃离现场。即使免责条款生效,对本案也不适用

保险条款规定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事故中,肇事司机衡争光在发生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发后衡争光驾车轻型普通货车驶离现场”,而不是逃离现场。事实上,逃离现场与驶离现场有本质的区别。从主观方面看,逃离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而驶离虽然也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但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责任;从客观方面看,衡争光在事故后驶离现场属不知情,而非肇事逃逸。另外,逃离一般会导致事故结果加重、责任无法认定等后果,而本案中并未有这样的结果产生。

由此可见,本案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即使生效,对本案原告也不适用。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262663.25元。

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为372663.25元,该事实有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民初字第362、363号民事判决书、受害方从交警大队领取10万元医药等证据佐证。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的事实,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为262663.25元。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朱圣勇律师

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赔偿时,双方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而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均是格式条款,并没有对于逃逸的具体界定和解释。故在此情况下,应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逃逸作出解释。

1999年4月29日公安部交通局发行并实施,公交管【1999】105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在此规定中,对于逃逸的界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驶离现场或弃车逃逸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逃逸,从而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成为判决是否逃逸的主要因素。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3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14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 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正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686 正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官 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正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 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XX年8月至20XX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 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

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XX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XX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

借款合同代理词

篇一:借款合同代理词.doc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被告于2007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某某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元整,利息为每月壹仟贰佰元整,每叁个月付一次”,后又补充注明:“2008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付清”。该借条载明的内容清楚的表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被告方某某自2008年8月30日后,就再也没有向原告方某某缴付利息,并至今未归还本金,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立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包括:(一)本金人民币拾伍万(¥150000)元整。(二)利息:人民币伍万零肆佰(¥50400)元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 计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通知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里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结合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2008年9月16日起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20%(一年期),借款约定每月壹仟贰佰元整,年利率为9.6%,并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该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三、此外,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条没有规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白智方 2012年月日篇二:借款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杨晓桃、贺丽丽、张瑞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贵院的公开审理,对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于2009年1月18日形成的30万元借款事实已非常清楚,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人贺丽丽、保证人张瑞琴的担保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作为原告冯君华的委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冯君华与被告贺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9年1月18,被告贺斌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贺斌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借期为5个月,月息1.5万元,到期还本。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即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该民间借贷的主体为原告冯君华、被告贺斌,二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自主地从事民事行为,该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二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原告与被告贺斌以书面方式达成该协议,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内容形成合议,被法律所允许,受法律保护;再次,该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原告在被贺斌出具《借条》后,已经将该款项交付,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形成的特定债

民间借款协议书实用版

YF-ED-J757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民间借款协议书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款协议书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解决甲方所需资金,甲方希望向乙方借 款,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借款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整(具体借款 金额以甲方出具的借据为准)。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利息,利率按照计 算。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还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2日内,甲方应当将借款本息全额偿还给乙方。 逾期偿还借款的,对于没有偿还的借款,甲方应当按照月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四、抵押担保 甲方同意将自有的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清单见附件。 五、保证担保 丙方同意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 七、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经六方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六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xx 年xx月xx日 借据 今借到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个月。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 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XX 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 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实用】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买卖合同原告的代理词范文

深圳市XXXX 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 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 )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2011 年X 月X 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 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 年X 月X 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 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 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

输时间在5 到6 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 年X 月X 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 年X 月X 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 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 年X 月X 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 年X 月X 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 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 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付质保金。 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日息0.1% 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10.8 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

通用民间借款合同书范本.docx

编号:_____________通用民间借款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贷方)_____________ 乙方(借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第五条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承揽合同民事代理词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 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 完成。那么签订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应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干货资源 社小编整理的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 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 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与被告沈小跃、王小华签订了一 份《销售合同》,对即将要进行的钢材交易进行了约定,尤其是对 欠款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及钢材的质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订 合同时交易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钢材的规格、数 量以及价格以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 应价值为969000.2元的钢材,被告负责签收了货物,即意味着其对 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厚度进行了确认。但是,截止20xx年 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4000元,尚拖欠货款345000.2 元一直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其共同签订《销售合同》的行

为充分证明两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货时被告沈小跃签字确认的行 为对王小华有约束力,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小跃签收货物王小华不持 异议,因此我们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时,由于被告称其近期资金周围困难,要求原告允许其存在适当欠款,双方明确约定,欠款按照送货 单上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欠账期限为两个月,如超 出二个月,按照欠账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鉴于《销售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比例较高,因此本次诉 讼中,原告方已经主动降低了资金占用费,只是主张了二万元,恳 请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 告基于其个人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建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 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贷款发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X 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 元,共计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简单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简单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简易个人民间借款合同范本2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年_月起至_____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 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审判长: 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 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 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超过 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 受人 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限是 入库后两个月”,即截至期限是 20xx 年11月2日,被告已超出期限,同时庭审也不再坚持 有质量问题,我在此不再錣述。关于数量异议期限,被告同 样也已经超过。因为通常来看,数量异议期限短质量异议期 限长,这是常识。质量异议截至日期是 那么数量异议截至期只能在此之内。但遗憾的是被告直到第 编号:FS-DY-61064 20xx 年11月2日,

一次开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20XX.9.3入库——20XX.3.1 开庭)对数量异议只字未提,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其实被告的行为是有原因的, 在整个加工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于成宝、刘鸿志、陈三宝等一直住在被告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原告加工的每个关键环节必须经他们的同意方能过关;交货时间的推迟和数量的变更这么重要的事项被告能不知道吗?所以被告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对两项内容的异议只字未提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原告对结算条款的理解,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分批交付的,应相应支付”。依此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3日支付已验收合格的166件商品的货款。 三、被告对结算条款的解释于情不符,于法相悖。 按照被告对合同第九条的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合同约定数量是222件,若221件验收合格,仅有一件不合格,那么被告就可以拒付221件的货款,这一件商品永远不合格,被告就永远不付货款了。这显然是歪理,有失公平,并非是双方真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篇一: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 A(以下简称 A)诉 B(以下简称 B) 、D、G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 A 的委托,依法指派 XXX 律师作为 A 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 与 B 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 完全履行了向 B 放款 300 万元的合同义务,而 B 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7 年 9 月 10 日,A 与 B 签订 A 流借字(2017 年)第 870 号借款合同,约定 B 向 A 借款金额为 300 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 (从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止) 。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 A 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 B 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 与 A 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7 年 10 9 月日,但实际放款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借 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 B 违约时,由 B 承担贷款人 A 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 A 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 12 万元应由 B 承担。

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华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其二审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和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一审庭审程序非法 一审被上诉人参加庭审的代理人只有郑**一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并没有参加庭审,可见,本案一审的代理人只有郑**一人,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可以作为代理人的只有上述三类人员,然而,郑**本身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其不符合代理人的规定,因此,其无权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可见一审法院知法违法。 第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郑**与董**之间的账务往来属于个人行为。 一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取得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更不是通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应当在合

法性上给予认定。退一步讲,如果该组证据违法,法官也有义务到辉南财政所进行核实。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郑**向董**支付的款项是其个人行为,并不代表被上诉人的行为。即被上诉人并没有向沈阳**钢塑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过合同预付款。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董**有代收款的授权和其受到的款项是合同预付款是错误的; 首先,董**只是在水源管网铺设管材采购合同上“受托人”一栏签字并不代表沈阳**钢塑管道有限公司委托其代收取预付款,因为,代收款属于重大事项、实体委托,依法必须明确授权;其次,被上诉人与沈阳**钢塑管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依法必须账户到账户的方式转款,可是被上诉人却将该预付款项汇到个人名下,这明显违反财务制度的不符合常理的行为;第三,汇到董**名下的款项都是从郑**名下汇出,而且该款项还是郑国清在财政所的个人借款,因此,无法证明汇到董文天名下的款项是支付给沈阳**钢塑管道有限公司的预付款。 总之,一审法院认定董文太有董文太有代沈阳科林钢塑管道有限公司收款的授权和其收到的款项是合同预付款是错误的。 第四、上诉人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一个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作为本案被告昆明XXX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我发表 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的三笔所谓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这三笔款分别是销售奖金、销售佣金、向购房户退还的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 原被告之间从未发生过真正的借贷关系,原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起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庭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 p 玖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奖金, 贰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佣金,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被告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即可. 第一, 从原告提交法庭的这两张“借条”中的内容可以看出, 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即不用相应数额的金钱去换回借条, 而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的“借款”, 到期不是返还借款而是“用发票换回” , 能用“发票”换回的“借条” 显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借条. “发票”是什么?发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被告应该为此“借款”开具发票给原告,就证明此款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须知, 真正的借款是不用开发票的. 原告针对这11万元的“借款”,其诉讼请求只应是要求被告开发票而不是要求被告还钱. 可见,此“借条”实为收条.只因被告当时未开具发票给原告,原告担心被告不开发票给他,要求被告写成“借条”的形式. 如果是真正的借条, 原告是不会同意被告在借条上注明“待用发票换回此借条”等字样的,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告不会不清楚这几个字的含义. 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此“借条”是被告职工XXX书写好后,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 XXX签字同意支付后,原告才支付款项给被告的.如果不是反映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原告是不会接收这样的“借条”并付款给被告的,因为此时原告完全占据主动地位, 接不接收这样的“借条” , 支不支付这两笔款完全取决于原告. 第二,被告提交法庭的六份证据足以证明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 即玖万元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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