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苏政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

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 禁止类行业清单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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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2 -

市场主体承诺书(样式)

市场主体承诺书(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郑重作出如下“双承诺”: 一、对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条件,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为合法建筑、没有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本企业在该房屋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 (2)本企业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如果出现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化的情况,依法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 (3)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双承诺”的内容,并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传教育,若出现申报不实的情况,本人及本企业自愿接受相应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 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否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 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及《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经营项目,不得经营。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 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 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 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知晓相城区《关于工业项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住所(经营场所) 选址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从事《指导意见》禁止发展产业的经营项目,不从事《指导 意见》限制发展产业中属禁止建设的经营项目。 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月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 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 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住所 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宝天财税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三、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 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失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企业作如下信用承诺。 一、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严格按照工商部门的告知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诺在为取得行政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本企业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一、本《信用承诺书》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 二、本《信用承诺书》由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填写或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一并填写。《信用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受理。 三、本《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由工商机关存档。 四、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的参考。市场主体应主动将信用承诺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六、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相关说明 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企业已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拟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位 于。本企业和全体投资人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已取得上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2、该住所非住宅,是真实存在的场所。 3、该住所是合法的,不属于非法建筑、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4、该住所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是可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本企业在该住所(经营场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行选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 7、本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8、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9、自觉接受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城管、文化、卫生、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0、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办理非住宅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盖公章);申请变更登记时,由企业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隶属企业盖公章;变更登记时,由企业盖公章。 1

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如下信用承诺。 一、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本企业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一、本《信用承诺书》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 二、本《信用承诺书》由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填写或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一并填写。《信用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受理。 三、本《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由工商机关存档。 四、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市场主体应主动将信用承诺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学习资料

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企业信用承诺书

编号:[201 ] 号 信用承诺书 (2015版) 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如下信用承诺。 一、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本企业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一、本《信用承诺书》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 二、本《信用承诺书》由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填写或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一并填写。《信用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受理。 三、本《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由工商机关存档。 四、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市场主体应主动将信用承诺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六、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 **** 出资拟成立 *********公司,现郑重做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 一、严格先照后证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企业(公司)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公示年报信息 企业(公司)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网址: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9718483285.html, 四、企业住所限制规定 企业如将住宅作为住所使用保证无污染、无安全隐患或者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对征收范围内的非商业用房或产权登记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五、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均为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相关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企业及本人承担。 如若违法失信上述规定,自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 ***日

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共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司、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 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质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服《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质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走,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 场所(住所)承诺书 1、本企业已取得所 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 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 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

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 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20XX年05月25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 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 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 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篇二: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公司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新版住所信用承诺书

附件一(对住所登记的承诺):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月日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15条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4.本承诺书请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打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8.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9.畜禽养殖项目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等不得少于500米,其粪污贮存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我市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使用项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 12.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及设施。在铁路、公路的国道和省道、轻轨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性矿产开采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和重要湿地内,禁止建设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13.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4.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15.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特此承诺。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承诺人签字(盖章): 201X年X月X日公司住所使用承诺书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投资人(股东)签字: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201X年X月X日市场主体住所使用承诺书承诺如下:公司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01X年X月X日住所承诺书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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