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苏市林规[2012]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林规〔2012〕1号)

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

2012年8月8日

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市农林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跨界市级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照申报程序提出申请。

县(市、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具有一定的面积,且能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5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的纸质及电子文本。

(三)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证明。

(四)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所在地现状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评估。申报单位须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建议完善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通过专家组考察和评估,并通过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7天。对于公示期内无反对意见的,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第九条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级湿地公园评估专家组,并应邀请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级国土、水利、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市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告,并在批准日后的9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完成标桩定界。

第十一条市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市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在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在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在XX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天,XX区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隆重开幕了,这是XX区科技界的一次盛会,也是XX区广大科技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此,我谨代表XX市科协,向大会的召开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全体代表并通过你们向辛勤工作在XX区各条战线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者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亲切的问候! XX区科协自第一次代表大会以来,在XX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团结全区科技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XX区科协工作在全国、省、市有特色、有地位,已成为我省、市科教和科普工作的品牌,既为XX区争了光,也为XX市添了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XX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又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XX 市科协向长期关心支持科协工作的XX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以及XX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推动科学发展、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作出新贡献。科学发展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科技工作者是科学技术的研发者、创造者,也是自主创新的实践者、承担者。要充分发挥XX大专院校多、大中型企业多、科技人才密集、科技水平高、科协工作基础好的优势,把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科协工作的突出位置,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围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大主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围绕主导产业和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深入开展学术研讨和科技攻关活动,推动产学研结合,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组织科技工作者全面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深入开展“讲创新、比贡献”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 二、要着力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作出新贡献。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积极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出新贡献。他强调指出,科技成果只有为全社会所掌握、所应用,才能发挥出推动社会进步的最大力量和最大效能。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是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要以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972231161.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972231161.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2020科协领导讲话稿范文(精选3篇)

2020科协领导讲话稿范文(精选3篇) 2020科协领导讲话稿范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讲话稿,绝大多数的讲话稿都是叙事议论相结合的论述体应用文。写讲话稿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2020科协领导讲话稿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科协领导讲话稿1各位与会代表,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 首先欢迎大家莅临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指导科协工作!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交流,希望大家在听取汇报及参观的过程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下面我简单汇报一下黑猫焦化科协的情况。 陕西黑猫焦化有限公司,创建于20xx年11月,20xx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集冶金、化工、电力、建材为一体的综合利用型循环经济企业。 公司位于韩城市龙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拥有固定资产34亿元,占地860余亩,员工2400余人。目前,公司已形成年产能焦炭200万吨、甲醇10万吨、合成氨10万吨、发电2.3亿度、蒸压粉煤灰砖8000万块和焦油、粗苯等副产品20万吨的规模。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成立于20xx年9月,是韩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现任主席为公司总经理吉忠民同

志,现有会员160多人,均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表现优秀的员工。黑猫科协自成立以来,在韩城市科协的领导下,在公司各级 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与公司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发挥它的工作职责,组织多种形式开展科协工作。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开展以挖潜增效为内容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打造循环经济企业,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兴厂的道路。一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1、完成了科协的组织建设工作; 2、开展好科协“一廊一室一员”的初步建设工作; 3、开展好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4、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和操作技术比赛活动; 5、组织开展了当前需要的技术改进,攻克生产技术难关,解决生产实际技术问题,开发、引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 6、帮助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 7、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8、贯彻人才发展战略,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成长服务。 黑猫科协时间较短,需要做的工作还较多,还有许多工作有不到位之处。我们将在市科协的领导下,加强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提高企业科协活动质量和水平,切实抓紧抓好。明确负责企业科协工作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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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注重效益,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真抓实干,推动林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统筹做好XX年计划安排,抓紧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全力做好新增中央投资任务的完成,确保在今年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36.5亿元中央投资计划;抓紧衔接落实营造林计划, 搞好新增国家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地方和社会投资的统筹协调,确保把60%以上的投资集中用于确定的重点区域;做好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设任务,争取行政性收费减免等政策性支持。 二是积极争取南方冰雪灾害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争取各级财政增加灾后林业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建立落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和林木良种繁育补贴制度;对因灾形成的造林债务和基层单位职工住房毁损进行统计核销,并把林业灾害救助纳入相关救灾资金渠道。 三是加快木本粮油产业发展。做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 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工作和以油茶、核桃、油橄榄为重点的《全国主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全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工作计划 林业局统战工作计划

林业局统战工作计划 xx社区xx年统战工作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精神,为完善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更好地为推进和谐文明社区做出贡献,结合社区实际,社区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对今年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周密安排 为确实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社区成立了统战工作领导小组,为社区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为了使社区统战工作有序开展,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在社区统战工作实施的过程中,从社区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探讨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的有效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政策,提高认识 贯彻学习统战工作精神,研究如何深化统战工作,统战工作由专人负责,积极对统战对象情况进行了梳理、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的放矢。认真传达了镇党委及县统战部对统战工作的工作部署,提高了对开展统战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统战工作的认识。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统战知识宣传,利用群众代表等集中活动的机会,向群众和统战对象广泛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利用宣传平台(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统战工作精神。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居民群众对统战工作有了正确的认识,并 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调查摸底,夯实基础 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统战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并做出记录。 四、立足服务,联谊交友,做好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的工作 为统战对象服务是统战工作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是凝聚人心的最有力方式。社区充分利用服务网点,开展服务。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结合工会、妇代会、综治、便民服务等工作,开展职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再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民政优抚、等一系列服务,建立了广泛的沟通渠道。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社区统战领导小组成员在此项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每人联系了2名统战对象,利用节假日和工作之余开展谈心交友活动,登门走访统战对象,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和听取他们对社区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上门走访,加强我们与统战对象的沟通和联系。在活动中,都邀请统战对象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聪明才干。 五、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社区统战工作水平 社区紧紧抓住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继续抓好社区作风建设建设,全面提高社区干 部对统战工作的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努力做到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切实提高社区统战工作水平。篇二:《新时期林业统战工作》 如何做好新时期林业基层统战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新当选的科协主席讲话稿

新当选的科协主席讲话稿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宁夏卡瑞尔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这是公司全体科技工作者的一件喜事,也是我公司的一件大事。自xx年公司成立以来,从一块空地开始,经过全体科技工作者的辛勤工作,xx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同年9月,被纳入自治区“百家成长”培养企业。xx至20xx年,连续四年被评为暖泉工业区“优秀企业”。xx年获评贺兰县“十佳”企业;20xx年4月,被自治区科技厅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xx年10月,被自治区工信局及非公企业局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五年的时间,我们还建成了宁夏唯一的一个研磨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我们成为世界最大的硅片制造商——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全体科技工作者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借此机会我代表股东向全体科技工作者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虽然当前我们的产品销售形势十分良好,但公司正承担资金欠缺、行业内设备技术不断升级等压力,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兢兢业业的优良传统,把好工艺技术质量关,提高产品档次和水平,积极组织新产品研发,努力实现低成本运作,尽可能地为公司增收创效。 今天我们成立企业科协,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全体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技术进步,夯实技术工作的基础,真正发

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企业科协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科协的参谋助手作用。 2、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我厂技术进步。 3、抓好科普宣传,搞好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4、发挥公司优势,办好科技之家。让广大科技工作者真正体会到组织的暖和和关怀,使广大科技工作者思想稳定、工作安心。 同志们,今天,企业科协的成立,标志着我公司科技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市科协给予了我们1万元的资金支持、农技局和县科协也分别给我们送来了5000元的扶持资金,还赠送了大量的科普书籍,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珍惜机会,发挥特长,用满腔的热情投入到生产和技改中来,不断开拓进取,创新工作,全面提高我公司科技工作水平,把我公司建设成一个布满生气与活力的现代化强企! 谢谢大家!

林业局上半年总结及下半年计划

林业局上半年总结及下半年计划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春季绿化造林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据统计,全市共完成绿化造林62180亩,是省下达计划任务43659亩的142.4%,其中:人工造林42062亩(含退耕还林142*亩),迹地更新7590亩,低产林改造4120亩,人工补植造林8408亩。完成中幼林抚育148*亩,当年新封山育林7420亩,大田育苗1736亩,容器育苗35.5亩,义务植树145万株。 各地在绿化造林活动中,做到了五个结合:一是植树造林与森林防火相结合;二是植树造林与通道绿化相结合;三是植树造林与景观建设相结合;四是植树造林与全社会办林业相结合;五是植树造林与林农增收相结合。同时,我市的春季绿化造林工作还呈现五大特点: 1、领导高度重视。在年初召开全市林业工作会议上,省林业厅厅长陈铁雄、*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刘奇市长、包哲东副书记、冯志礼副市长先后对今年的绿化造林、国土绿化和其他林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市林业局还成立以廖秀枢局长为组长的绿化造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有关人员分5个专业小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绿化工作,并建立市局各处(室、站)与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春季绿化造林挂钩联系制度。

2、绿化投入加大。全市绿化造林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统计,全市各级财政投入绿化造林5*0多万元。经*市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拿出4*万元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产业化经营。瑞安市财政在今年350万造林预算基础上,又决定每年安排1*0万元,建设城镇绿屏工程。乐清市财政拿出5*万元,各乡(镇)、村筹集5*万元,绿化干线通道两侧山体。 3、质量管理强化。狠抓营造林质量,把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营造林工作的始终。通过强化作业设计、采取专业队伍工程造林、加强造林现场的技术指导服务、严格督查制度、重申造林质量追究制度,同时严把造林质量关,提高造林质量,对去年的绿化造林地采用大苗补植办法来提高成效。 4、宣传广泛深入。各级林业、宣传部门加强联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绿化氛围。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联合召开了绿化宣传座谈会。廖秀枢局长亲自参与*电视台《新闻点点评》节目,向广大市民宣传绿化造林意义,呼吁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有线电视台"零距离"栏目,做了植树专题报道节目;*日报以大篇幅连续报道义务植树情况,宣传绿化质量和效益;*晚报推出整版报道,宣传今年"绿色〃生态〃文明"的绿化主题。此外,我市还组织了"月兔杯"浙江省第六届兰花博览会和*茶花展,通过花展进一步增强了市民爱美爱绿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XX年,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市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森防总站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大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防治方针,以椰心叶甲、桉树病虫害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测报、检疫执法和防治减灾等工作。通过加强学习,创新工作,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已逐步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市无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桉树青枯病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经统计,一年来,我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36726亩(预测发生面积4.0万亩),测报准确率达91.8%;重度成灾面积8868亩,成灾率4.8‰;无公害防治面积21839亩(防治面积23100亩),无公害防治率94.5%;林木种苗产检疫面积850亩(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850亩),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较好地完成省林业局下达我市的目标管理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及措施 (一)积极做好防治技术服务,有效遏止了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和传播蔓延 1、认真抓好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效果明显 今年来,我市椰心叶甲平稳,未出现大面积新增疫情。但由于受到台风多雨的影响,洋浦、**林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路、王五等疫情有所复发,累计发生面积9389亩,其中轻度发生面积7049亩,中度发生面积2340亩,没有发生重度成灾。 第1 页共11 页

为保护椰林景观,防止椰心叶甲疫情扩散和严重危害,更好地迎接XX年11月海南欢乐节主会场在**的举办。我们的做法是:一是我站根据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发生现状,制定了《**市XX年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及措施;二是充分利用自身能生产天敌寄生蜂的优势,在农村、景区全面采取以放蜂为主的生物防治方法;三是组织专业防治队伍在那大城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路、兰洋公路等道路景观开展挂药包防治工作。经统计,一年来,我站在那大镇、洋浦开发区、王五镇、西联农场、**林场等疫区,累计放蜂2101.333万头,其中姬小蜂1337.735万头,啮小蜂763.598万头,防治椰子树10.6万株;挂药包防治2万株。经检查,防治区域虫口密度普遍降低,椰子树大多恢复生长,防治效果明显。 2、积极开展多形式的防治服务,有效遏制了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及传播蔓延 由于今年受到台风多雨天气的影响,今年来我市主要发生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有:桉树焦枯病、桉树枝瘿姬小蜂 、木麻黄青枯病等,累计发生面积计27437亩。为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和传播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为林农做好技术服务,促进林农增产增收。一是开展防治技术咨询服务;二是组织技术人员及时深入林地对病虫害作出诊断,指导群众“对症下药”,并做好防治效果的的跟踪调查和技术指导;三是落实《限期除治通知书》制度,推进依法防治。对一些病虫害发生单位和个人发出限期除治通知书,提出防治方法,要求限期除治。四是开展防治学习交流和试验工作,今年本站主动积极联系两院植物所、中科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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