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水管理办法

生产用水管理办法
生产用水管理办法

生产用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公司生产用水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有效防止和应对影响生产用水正常供应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办法,从而保障公司正常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生产用水水质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影响生产用水正常供应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职责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生管部:负责供水系统的检修、使用及清洁等工作。

技术中心:负责对生产用水的微生物及农残指标的检测。

品控部:负责对生产用水的常规理化检测(即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负责水质委外检测工作及生产用水是否能用于生产的评估工作。

办公室:负责生产用水管理中涉及的土建工作以及相关水利管理和执法机构的联系工作。

4.生产用水的定义

公司生产用水包含城市生活饮用水及公司自取水两种。其中自取水是指公司通过开凿水井抽取地表水源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而用于生产的水。

公司目前主要以自取水作为生产用水。

5.生产用水水质检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公司生产用水采用内部检测及委外检测两种检测方式。

5.1内部检测

5.1.1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5.1.1.1常规理化检测

生产用水的常规理化检测项目包括: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浊度、总硬度、PH值、电导率,检测标准依据:GB/T 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5.1.1.2微生物检测

生产用水的微生物检测项目包括:

5.1.1.2.1菌落总数——检测标准依据:GB/T 4789.2-20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5.1.1.2.2大肠菌群——检测标准依据:GB/T 4789.3-20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5.1.1.3农残检测

生产用水的农残检测对象只针对公司自取水。由于公司自取水水源地处于田园地带,可能存在田间喷洒农药而污染水源地的隐患而设立的一种防范措施,因此农残检测项目只针对植皮农残指标而设定,其检测项目包括:水胺硫磷、杀螟硫磷,检测标准依据:NY/T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检测限值按《原辅料检验规程》所设定的限量进行管控。

5.1.2检测频率

公司生产用水的常规理化检测项目中,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浊度为每日检测一次,而总硬度、PH值、电导率、微生物检测为每周检测一次,农残检测为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水样按公司《车间设备、水管网络图》的出水口编号进行取样,至少每年要对车间的所有出水口进行取样检测一次(除农残检测外)。

注:为了满足生产需要或自取水水源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时,生产用水的检测频率增加视实际情况而定。

5.2委外检测

自取水每年委外检测两次,以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为依

据进行取样,检测指标按本地区城市生活饮用水的标准进行检测。

5.3生产用水检测限值

生产用水检测限值表

6.生产用水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生产用水供应突发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自取水因水源短缺或自取水供水系统异常而造成自取水供水困难的等方面的一般突发事件;另一类指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1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6.1.1组织机构的组成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影响公司生产用水正常供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管理者代表任副组长,公司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表)。

6.1.2应急工作小组

6.1.2.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品控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小组各成员。遇到涉及影响公司生产用水正常供应的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落实公司涉及影响生产用水正常供应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6.1.2.2品控部应急小组职责:

6.1.2.2.1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内发生的影响生产用水正常供应的突发事件。

6.1.2.2.2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应急工作的要求。

6.1.2.2.3组织制定与修改生产用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1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2.1.1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原则

a. 自取水水源水位急剧下降或面临水源枯竭。

b. 自取水供水管道意外破裂或水处理系统损坏等异常情况。

c.连续暴雨造成自取水水质超标。

6.2.1.2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a.当发生a)类情况时,品控部应组织技术中心对城市饮用水进行取样检测。品控部应根据检测数据对生产用水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生管部。

b.当发生b)类情况时,生管部应立即进行处理:①能自行处理的异常情况,待处理完毕供水恢复正常后,生管部应将此次异常情况详细的记录于《生产异常处理记录单》,并通知品控部,品控部接到通知后,需此次异常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反馈给生管部。②不能自行处理的异常情况,生管部应在异常情况发生后30分钟内通知品控部,品控部接到通知后在30分钟内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如需切换水源,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品控部应会同技术中心对城市生活饮用水进行取样检测。品控部应根据检测数据对其生产用水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合格后通知生管部,生管部接到通知后方可转换使用城市饮用水作为生产用水。

c.当发生c)类情况时,品控部应组织技术中心对自取水进行取样检测,并评估自取水水质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当自取水水质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品控部应立即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切换水源,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品控部会同技术中心展开城市生活饮用水的评估工作,当城市生活饮用水符合生产要求时,品控部应通知生管部切换使用城市生活饮用水,生管部接到品控部通知后方可切换水源,品控部将评估结果报予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四车间没有城市生活饮用水供应系统,所以发生此类情况时启用RO水处理系统,RO水处理系统的启用视实际生产要求而定。)

当自取水水源短缺或自取水供水系统异常等问题得到解决并已经达到自取水供应条件时,生管部应及时通知品控部,品控部需组织技术中心对自取水进行取样检测。当自取水已符合生产要求时,生管部方可切换水源,使用自取水作为生产用水。品控部及时将评估和处置结果报予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6.2.2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6.2.2.1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原则:自取水水源地遭受化学、农药的污染。

6.2.2.2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程序

(1)品控部接到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需在2个小时之内进行核实,在核实后1个小时内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接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后,品控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携带必要检测和监测设备,在1个小时内赶赴现场。

(3)达到现场后,要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范围。

(4)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种类。

(5)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测和拍照等方式,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6)品控部应急小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污染问题异常严重的,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需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8)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

(9)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时时对污染水源进行检测,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及时提供下一步处理意见,直至污染事件警报解除。

6.2.2.3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a.本次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己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b.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满足了正常生产要求。

c.本次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2)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应急监测,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需批示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7. 其他事项

7.1水处理系统的管理参照公司《生产岗位操作规程》

7.2车间供水系统见附页

7.3对于因受自取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其他一般突发事件的影响而对产品可能产生污染的情况,按照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中“5.9紧急情况控制程序”

进行分析处理。

8. 相关记录

《水处理系统清洗记录》

《水质检测单》

《生产异常情况处理单》

《生产异常情况记录表》《微生物检测记录表》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把水资源管理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保障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工业产值取水量的计算以《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值取水定额》(DB37/1639-2010)标准为基础,控制在立方米/吨之内,同时矿井水复用率实现85%、生活污水复用率实现70%、矿井选煤取水量立方米/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各项节水指标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 (四)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深化废水处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矿井水、生活污水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各工艺用水的实际要求,充分做好矿井水深化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废水的资源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业新取水量,减少废水排放。 二、部门分工 (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公益活动,负责节水先进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揭发披露浪费水资源现象。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员树立科学发展观、节约用水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通过专家现场授课、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载体,全方位、多层面、不间断强化对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的宣贯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激发全员参与生态文明矿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企业管理部门计量中心负责按照测量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监督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配备情况,做好计量器具的建帐、检验、校准等工作,为监督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 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 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

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 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具体编制办法 1、每个计划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分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二次编制和下达。上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份,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该单位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2、每次进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上报主管局,经批准后再行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3、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⑴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⑵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并按一定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

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企管法规处2020年发布

文件管控信息

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加油站、油库。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 6号)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2.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 2.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8《XX集团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中油质〔2008〕480号) 2.9《XX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统计管理规定》(油质〔2010〕925号)2.10《XX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监测管理规定》(油质〔2010〕924号)2.11《XX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考核办法》(油质〔2008〕82号)

2.12《XX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 593号) 2.13《加油站管理规范》 2.14《油库管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节能节水 指公司通过加强用能(煤、油、电等)、用水(新鲜水)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合理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从而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全部活动。 4风险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负责两级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 5.2业务运作二部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制定加油站节能节水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节水管理制度

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居民住宅小区用水的特点,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挖掘节水潜力,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本着节约有奖、浪费有罚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综合利用,科学管理及结构合理化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居民住宅小区总体的用水量。 第二章节水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负责各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的整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规章、规程、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规划。 (四)组织制定居民用水取水定额,并组织检查。

(五)指导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参与审核有关节约用水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节水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条例,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规划、技术政策,并组织指导节约用水的技术开发,参与审核节约用水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负责检查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管理处用水定额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或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管理处用水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处的节约用水统计体系,并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本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项目管理处各类用水定额,进行统计,分析及汇总上报工作。 (三)制定本项目管理处节约用水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参与制定本项目管理处的用水规划,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考核本项目管理处各类用水指标及节约用水奖金的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下达的本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当年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预测制定。 计划用水户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下达。使用公共

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管理机关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下达。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计算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时,直流冷却电厂计划用水量按照规定进行折算)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六条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用水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 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第七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管理机关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用水计划网上办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生产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生产用水节约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消除生产区的用水浪费现象,严格控制生产区的水资源消耗,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根据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厂区、车间等生产场所的用水管理。 第3条为更好地指导各分厂做好节水工作,加强对生产用水的监管,特设节水办公室。 第2章生产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第4条节水办公室每年根据本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指标,制订本公司用水计划,并明确生产用水计划和生活用水计划。 第5条各分厂根据公司节水办公室制订的生产用水计划,按车间(或产品)细化用水计划,并组织各车间、班组研究节水措施。 第6条节水办公室需要完善节水管理办法,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1.明确专人负责节水工作,根据生产用水计划,制定分厂内部各车间、各班组的耗水指标。 2.组织开展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7条普及节约用水意识和先进的经验、做法,具体措施如下。 1.节水办公室在生产区、车间等场所张贴节约用水宣传挂图、条幅和

彩旗等,宣传节约用水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活动。 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结合同类企业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印制《生产节约用水手册》或宣传单,人手一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3.介绍与企业相关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以及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经验。 4.各厂可根据本厂区自身节约用水的需要,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的培训,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讲座。 5.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节约用水知识竞赛。 6.在生产车间及班组中开展“我为节约用水献计献策”的活动,征集员工对节水工作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第3章生产区节约用水技术措施 第8条公司节水办公室或生产车间定期派人检查自来水管道、水龙头,消除跑、冒、漏、滴、长流水等各种浪费现象。 第9条改善供水管道、水龙头及配套设施 1.调整供水水压,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水压。 2.改造自来水管道 根据各班组的用水情况,选择重点部位安装水表、阀门,既方便统计用水量,也利于控制出水量。 3.更换或改造较费水的水龙头 (1)拆除多余的水龙头。 (2)从专业厂商处采购节水型水龙头。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区划(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五)按照《成都市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做好城镇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六)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信息交流活动。 第六条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各用水单位要配合节水办管理好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管水人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第八条各类工业用水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重点。要把用水计划分解到主要耗水车间、工段、设备,并装表计量进行用水单耗考核,实行节奖超罚管理,调动职工节水积极性。要鼓励采取循环综合用水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废水处理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要充分利用设备冷却水。有节约用水设备的不能无故停用。

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节约水电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公司特制定水电节约使用管理规定,实现能源节约的目的,通过对生产和生活用电用水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节约资源降低消耗。 一、总则 第一条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开展节水节电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做到节约人人有责,人人有为。 第二条后勤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努力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在全 船形成节水节电的良好风气,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 德。 第三条采用日常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部门参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二、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杜绝房间及公共场所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灯灭,白天有自然光的情况下杜绝开灯。离开办公室或者宿舍 及时关闭空调。除安全需要外,所有用电场所所在人 员离开时,关闭一切不必要的用电设备。房间、办公 室减少电视机、电脑显示屏、打印机、复印机和其他 用电器的待机时间。 第二条各房间办公室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摄氏26

度。严禁开着门开空调,避免冷气外露。

第三条严禁员工私拉私接电器,不得私自使用电炉、电水茶壶等耗电电器。 第四条杜绝空压机、电焊机、电动机长期空载运行,停止工作后及时切断电源。 第五条积极使用节电电器替代高耗电电器,在更换灯具、水具、电器配件时,必须采用节能节水型,严禁使用淘 汰产品。 三、节约用水规定 第一条洗手水龙头不能开的太大用水后关好水龙头杜绝长流水,洗澡时不要始终开着喷头,洗完澡要及时关闭 冷热水阀。 第二条洗衣机洗衣服时,要选择合适的水量。衣物集中洗涤减少洗涤次数,小件衣服提倡手洗,适当投放洗涤剂,切实从 日常生活小事做起减少用水量。 第三条经常检查水管和龙头,及时修复,严防滴、漏现象发生。 四、监督与处罚 第一条由管理部后勤依据本规定进行监督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1. 各车间、各部室违规使用电器,发现”长明灯、白昼灯“, 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首次留证警告。(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 第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国家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节约用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节约用水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总体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三)使用市政供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

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九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_0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规定 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

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

浅析计划用水管理

浅析计划用水管理 1 计划用水内涵 计划用水是为实现科学合理地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而对未来的用水行动进行的规划和安排的活动。任何一个地区,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都是有限的,无计划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不仅天然水资源环境难以承受,而且还会破坏水资源循环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使本已紧缺的水资源在利用过程中产生更多的浪费,使管理水资源和用水的各项活动都不能有效地运作,会造成更大的缺水。因此,有计划地用水是实现用水、节水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 《水法》第四十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2 计划用水管理层级和对象 依据《水法》,计划用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级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向其所辖各行政区域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二是对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用水户的用水申请和历年用水情况以及上级行政区域下达的本级行政区域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向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的对象不同: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年度用水计划的对象为所辖各地、市级行政区域,属于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 2、地、市级年度用水计划对象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所辖各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属于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二是其直管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户,属于用水户层面的。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上海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县(区)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89]195号文颁 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区(市)、县节约

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五)按照《成都市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做好城镇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六)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信息交流活动。 第六条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办提出,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 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节约用水,保障公司低成本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经贸委《工业节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的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节水管理制度、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节水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重点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水监测,促进公司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 (四)参与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立项的节水论证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负责节水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编报发布公司用水与节水统计信息。 (六)负责组织、指导节水宣传。 (七)负责指导公司所属部门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协助组织节水标准宣贯。 第三章节水管理

第三条节水计划管理。公司节水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各部门节水指标计划,各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用水小组,并落实节水措施。 第四条节水统计管理。公司节水主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公布各部门用水与节水状况。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每年1月1日前报送公司上年度用水与节水统计报表,6月30日前报送公司上半年用水与节水统计报表。 \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水管理。 (一)年新鲜水用量超过30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专题论证用水合理性,初步设计档案中必须有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节水指标、措施和要求。 (二)公司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部审察、监督项目中节水措施与用水指标的落实和达到情况。无专题论证用水合理性或经审察达不到有关节水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建设,主要用水指标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六条节水标准化管理。各部门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节水标准,并可根据情况制定本部门节水标准。制定节水标准要本着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公司特点,以及有利于加强节水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定额管理。各部门应制定先进、合理、可行的用水定额,定期考核。做好水的采、输、配、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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