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一.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

(1)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卫生、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室、设备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均已全部完成,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即可视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一旦工艺设备安装完毕,即可试运转乃至投产使用。

(2)民用建筑(即非生产科研性建筑)和居住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均已全部完成,电梯等设备亦已完成,达到水到灯亮,具备使用条件,即达到竣工标准,可以组织竣工验收。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房屋建筑能交付使用,住宅能够住人。

(3)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亦可按达到竣工标准处理

一是房屋室外或小区内管线已经全部完成,但属于市政工程单位承担的干管干线尚未完成,因而造成房屋尚不能使用的建筑工程,房屋承包单位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是房屋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只是电梯尚未到货或晚到货而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与房屋同时使用,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三是生产性或科研性房屋建筑已经全部完成,只是因为主要工艺设计变更或主要设备未到货,因而剩下设备基础未做的,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凡是具有以下情况的建筑工程,一般不能算为竣工,亦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房屋建筑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并完全具备了使用条件,但被施工单位临时占用而未腾出,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2)整个建筑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只是最后一道浆活未做,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3)房屋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但由于房屋建筑承包单位承担的室外管线并未完成,因而房屋建筑仍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4)房屋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但与其直接配套的变电室、锅炉房等尚未完成,因而使房屋建筑仍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5)工业或科研性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不能进行竣工验收:①因安装机器设备或工艺管道而使地面或主要装修尚未完成者;②主建筑的附属部分,如生活间、控制室尚未完成者;③烟囱尚未完成。

二.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和准备

1.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竣工验收准备→编制竣工验收计划→组织现场验收→进行竣工结算→移交竣工资料→办理竣工手续。

2.竣工验收准备

(1)建立竣工收尾工作小组,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实现收尾的目标。该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人员、计划人员、安全人员组成。

(2)编制一个切实可行、便于检查考核的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该计划可按表191编制。

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表表191

项目经理:孙标技术负责人:周州编制人:吴海

(3)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检查其收尾的完成情况,要求管理人员做好验收记录,对重点内容重点检查,不使竣工验收留下隐患和遗憾而造成返工损失。

(4)项目经理部完成各项竣工收尾计划,应向企业报告,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各种记录应齐全、真实、准确。需要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文件,应提交其审核签认。实行总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对承包人负责,并将分包工程验收结果及有关资料交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经过验收,确认可以竣工时,应向发包人发出竣工验收函件,报告工程竣工准备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方式及有关事宜。

三.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步骤

1.竣工自验(或竣工预验)

(1)施工单位自验的标准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是:工程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标准和竣工规定;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作业队长(或施工员、工号负责人)等共同参加。

(3)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房间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

(4)复验。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提请上级进行复验(按一般习惯,国家重点工程、省市级重点工程,都应提请总公司级的上级单位复验)。通过复验,要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2.正式验收

在自验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即可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开始正式验收工作

(1)发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前9天,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竣工报告》。其表式见表192。

工程竣工报告表192

经检验,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项目经理:孙标

企业技术负责人:周州(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胡朋(公章)

年月日(2)组织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及有关方面参加,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往往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3)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确认工程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即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格式见表19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193

项目负责人(公章)

建设单位年月日勘察负责人(公章)

勘察单位年月日设计负责人(公章)

设计单位年月日项目经理(公章)

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公章)

监理单位年月日工程质量综合验收附件: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报告,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自检纪录,工程竣工资料目录自查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的汇总表,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试(检)验报告汇总表和强度合格评定表,工程开、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结果;

8.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9.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5)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在对工程检查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逐项办理移交手续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应签认交接验收证书。还要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提出,送建设单位审查无误后,由双方共同办理结算签认手续。工程结算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合同双方除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保修工作以外,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即予解除。

四.施工项目竣工资料(见表194)

竣工资料表表194

五.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

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属于项目竣工后的管理工作。这时项目经理部已经解体,一般是由承包企业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并责成企业的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为提高工程质量,听取用户意见,改进服务方式,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六. 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

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等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履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关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等义务。

1.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6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3年;

(5)装修工程为3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2.保修范围

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各个部位,主要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都应实行保修。

凡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或是工业产品项目发生问题;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均不属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修理。

3.质量保修责任

(1)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保修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附本节后。

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后的2~8d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记录等。还附有保修(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5~3.5万元的罚款。

(2)实施保修

在保修期内,发生了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告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等;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用户)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修理的要求或通知后,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6日内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将保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承担保修责任。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时,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到25万元的罚款。

(3)验收

施工单位在修理完毕之后,要在保修书上做好保修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用

户)验收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修理,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其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3)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而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因发包人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人,致使施工中接口处理不好,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因竣工后自行改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凡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6)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使用人有意委托修理维护时,承包人应为使用人提供修理维护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

(7)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的,承包人根据有关法规和鉴定资料,采取加固、维修措施时,应按设计使用年限,约定质量保修期限。

(8)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合同合理使用年限采用保修保险方式,投入并已解决保险费来源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诺,履行保修职责和义务。

(9)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0)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程回访

1.工程回访的要求与内容

工程回访应纳入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

工程回访工作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其内容有:

(1)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工程回访的执行单位。

(3)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工程回访一般由施工单位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水电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通过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建设单位、用户的意见、建议,了解建筑物使用情况和设备的运转情况等。每次回访结束后,执行单位都要认真做好回访记录。全部回访结束,要编写“回访服务报告”。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用户经常联系和沟通,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和解决。

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2.工程回访的主要类型

(1)例行性回访。一般以电话询问、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每5个月或10个月一次,了解日常使用情况和用户意见;保修期满之前回访,对该项目进行保

修总结,向用户交代维护和使用事项。

(2)季节性回访。雨季回访屋面及排水工程、制冷工程、通风工程;冬季回访锅炉房及采暖工程,及时解决发生的质量缺陷。

(3)技术性回访。主要了解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回访其使用效果和技术性能、状态,以便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同时还要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完善和推广的依据和措施。

(4)特殊工程专访。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建建[2001]186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6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欢迎阅读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人员制订了______________工程 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法定报建手续齐全,专项工程已办理了各项专项验收手续。在_______年___月____日,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的基础上,已组织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预验收,总体评定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已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已督促落实到位。?三、验收依据?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实测组:组长为,组员为 ?资料组:组长为,组员为 竣工验收人员组成表

六、验收内容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监理单位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 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式、验收程序 是否符合规定,执行质量验收标准情况以及该工程验收会议是否有效。 (8)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内容

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内容 一、工程质量回访 1、技术性回访 组织各工程技术负责人了解在本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 用的材料、工艺、技术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听取并征求业主所指出问题及时解决。总结经验,并从中获取各项目内容的科学依据,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回访时间定期进行,也可以不定期进行。 2、制度性回访 每季度或每半年,对在保修期内的本装饰工程项目,统一进行制度性的回访,目的在于对已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普查,同时应密切地与业主联系,便于工程质量回访工作的开展。 3、保修期满之前的回访 保修期满之前的回访一般是在保修期即将届满之前进行,即可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又标志着保修期即将结束,使业主注意维护和使用。在此之前项目经理、负责技术的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内业资料给业主。 4、回访方法 应由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回访应认真并解决问题,应做回访记录,必要时应写出回访纪要。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与费用 1、装饰工程保修的范围 (1)国家规定的和协议条款规定的项目; (2)竣工验收所提出的问题。 1)由于装饰工程施工的责任,特别是由于装饰工程施工质量不良而造成的问题; 2)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装饰功能与效果不良或 损坏者,不属于保修范围。 2、保修时间 自竣工验收完毕之是的第二天计算,(期限按合同条款)除特殊约定外,装饰工程和其内含的水、电、卫生及通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一年。 3、保修费用 (1)装饰工程保修金按合同条款。 (2)保修期间,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八小时内必须派人修理,否则,我司将承受业主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之费用。 (3)因为我司原因造成返修理的费由我司自负。因业主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 三、保修方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总1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 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条件后,填写《单 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加相应的竣工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预验收。 竣工资料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功能和植物成活要素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植物成活率统计记录》。 2、监理单位(总监)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后,及时组织预 验收。 内容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验收、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功能和植物成活要素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植物成活率统计记录》内容进行核查。 通过预验收后,施工单位编写《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编写《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及时《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汇齐附件报建设单位准备工程竣工验收。附件包括: (1)《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上述文件后,及时编制《竣工验收通知单》,报质监站。 《竣工验收通知单》附件: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2)监理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功能和植物成活要素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 植物成活率统计记录》。 4、质监站确认竣工验收方案,并在《竣工验收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5、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成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 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监站开展同步监督。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6、建设单位在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持《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报质监站存档;15个工作日内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到当地园林绿化局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工程回访、保修措施

工程回访、保修措施 一、用户服务目标 (一)工程施工阶段服务 1、在工程施工及管理的全过程中,在完成对业主的合同承诺的前提下,同时要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为业主进行潜在的服务,共同实现项目工期、质量、成本等综合目标。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协助业主完成与专业分包方相关的辅助性和事物性工作,填写《工程供方调查表》、《工程供方评价表》及《分包项目完成情况考核表》,使业主从繁杂的事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促进工程进度。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公司将根据长期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吸取的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诸如对设计提出建议、对专业承包方的专业范围的界定和现场协调管理的建议、对材料设备的档次及技术参数的建议等等,以达到满足建筑设计效果和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二)工程竣工后服务 1、在工程竣工后,我公司将免费对业主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交底,并在工程交工后积极配合业主的物业管理工作,直到业主方的物业管理工作步入正轨。 2、在本工程保修期结束之后,我公司仍将一如既往为业主进行建筑物维护保修工作,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让业主放心。对于所有保修期结束之后只要业主提出要求,我公司将对本工程进行及时认真的维修工作。 3、倘若业主在整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后,因业主自身的需要,需对建筑物的某些使用功能、房间布局进行调整和改造等,我公司将积极配合业主,向业主提供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做好业主的参谋,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上述工作。 二、服务遵循的原则

服务积极主动,工作优质高效,服务态度谦和,信息沟通畅通,质量保证完善。 三、组织保证体系 为保证顾客满意,达到用户服务标准,我公司将围绕工程,成立专门的用户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施工环节和施工部位的控制工作,对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的组织工作和保修期借助后为业主提供各种延伸服务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附体系图)。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筑工程回访及保修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建筑工程回访及保修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302建筑工程回访及保修制度 Construction project return visit and warran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筑公司工程回访及保修制度 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应定期组织回访。 (一)各项目经理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及 合同的质量条款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该项目经理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经理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项目经理接到需保修工程的通知书后10天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返修日期,否则公司有权另调人员组织返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施工的项目经理负责。 (三)工程回访是质量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质量信息反馈和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公司工程部必须积极配合各项目经理做好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对上一年交工的工程要组织回访,并做好回访保修记录,将工程回访保修工作形成制度化。 (四)回访情况或存在质量问题须记载在回访卡上,返修时应有工程返修记录单,并有处理结果、建设单位及用户的认可签证。 (五)回访保修过程中,坚持"施工中为用户着想,施工后对用户负责,保修期让用户满意"的原则。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总则 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依据、条件 2.1验收的依据: 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验收条件 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7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3.1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1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回访和工程保修制度

工程回访和工程保修制度 为更好的执行公司“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宗旨,及时排除用户在使用中的各种通病,更好的为用户服务;同时还应及时收集各种质量情报,分析原因,以制订措施,总结教训,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特制订本回访维修规定。 一、回访维修组织 公司建立回访维修小组,由公司质技副总经理担任回访维修小组组长,质量经理,技术经理及项目部经理任副组长,负责具体事务,维修小组零时配备瓦工2人,木工2人,水工、电工各l人。 二、回访维修小组的任务 回访维修小组的任务是根据公司回访维修计划,对公司承建的竣工工程进行定期回访和日常维修,对用户的维修要求及时满足,使住户满意;同时,总结工程中出现的质量情况,为搞好以后的建筑工程质量服务。公司回访维修计划由质量科根据公司历年竣工工程情况篇写。 三、回访维修方式 (一)、定期回访 1、工程竣工:竣工交付使用六个月后,回访维修小组进户回访,了解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及时将回访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以防类似情况在后继工程中发生。 2、一年后:回访小组重点对水电设备、屋面、室内地坪、外墙的质量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层面细部结构是否渗漏,并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及时处理,总结教训。 3、三年后:回访小组对房屋的耐久性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刚性屋面有无起砂、裂缝,柔性防水油毡收头是否张口,油毡是否脆裂,保护豆砂是否完好。外墙涂料情况,面砖有无脱落,回访小组应处理好这些问题,制定预防措施,供后续工程参考。 (二)、日常维修 为更好的解决用户在日常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维修小组与顾客之间通过电话等手段保持长期联系,对用户日常提出的各类维修要求及

(完整版)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工程回访保修措施(售后服务承诺)

工程回访保修措施(售后服务承诺) 一、工作程序 回访、保修的文件依据合同要求及建设部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技术质量部按工程质量回访计划,组织所施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回访,预先约定时间,听取顾客的使用意见,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查看现场,填写工程回访记录表。 二、回访的方式 A、季节性回访 雨季回访屋面、墙面的防水情况、冬季回访锅炉及采暖系统情况。 B、技术性回访 了解施工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 用后的效果。 C、保修期间的回访 提醒顾客注意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及使用,对顾客在使用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在保修期肉顾客对公司承建的工程投诉或来访、来信、来电反映质量问题时,技术质量部必须依据填写的《顾客来访(来电、来信)登记表》及时回访。项目经理部负责保修项目的施工组织工作,并保证完成。凡是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造成的问题,都属保修范围。工程项目保修内容应根据合同内容进行。 三、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保修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先组织内部验收,再邀请顾客对保修内容进行验收。修理项目凡属于公司施工责任影响使用功能的,一律免费修理。修理项目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设计原因,顾客提供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不良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由顾客承担全部修理费。修理项目是由顾客和公司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双方实事求是地商定各自承担的修理费用。顾客满意度监测公司技术质量部定期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测,监测方法有:顾客回访、发调查表、电话调查、受理顾客投诉等,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工程或服务的满意度,对企业总体印象等。技术质量部对顾客满意度监测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针对顾客不满意的信息制定纠正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高铁站工程保修及回访制度

工程保修及回访制度 1、工程保修管理 工程竣工后,我们将按照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本着“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积极搞好‘三保’(保试运、保投产、保使用)和回访保修”这一原则精神,我公司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后,将认真进行工程的回访和保修,继续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工作,确保工程竣工后的使用正常运转。同时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业主,充分体现总包单位对业主负责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质量回访及保修制度,并编制了《服务程序》,使质量信息的反馈、分析程序化、制度化,明确执行质量回访单位及其职责,并配备足够的资源。 2、保修范围: 在保修期间,凡总包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工程部位,因总包责任造成其使用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或者产生质量问题,均应该进行保修,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组建维修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尽快予以解决。对于由于业主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非我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维修,若维修不便或维修较为困难时,我公司亦会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将问题维修处理完善,帮助业主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在技术上、物质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保修做法: (1)、发放保修证书

保修证书一般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说明、保修情况记录。此外,保修证书还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工作联系。 (2)、建立工程保修管理制度,对保修人员起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保障保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3)、指定熟悉本工程的技术、施工管理人员作为保修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并与建设单位建立可靠联系,随叫随到。 (4)、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保修负责人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做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并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5)、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4、工程回访制度 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及整个工程的保修期间,我们将跟踪服务,进行定期的、不定期的质量回访活动,执行《服务程序》,广泛收集信息,促进质量改进和强化质量保证,以提供更高质量和更富情感的建筑精品。 (1)、回访方式: A、季节性回访 在雨季、大风季节回访屋面、墙面的防水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B、技术性回访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大型公园工程回访保修及维护规程

大型公园工程回访保修及维护规程 1.1 目的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履约合同保修要求,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确保园林效果。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贰年。 1.2 工程回访 1.2.1 回访程序 1 在工程保修期内至少回访四次,第一次一般在交工后半年内,以后每隔半年回访一次。 2 工程回访或维修时,由生产主管部门建立本工程的回访维修记录,根据工程情况安排回访计划,确定回访日期。 1.2.2 回访组织 本工程将由我单位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带队,单位总工、技术组长参加。 在回访中,对业主提出的任何质量缺陷和意见,我方将虚心听取、认真对待,同时作好回访记录,对凡不属于施工质量方面质量问题,也要耐心解释,并热心为业主解决办法。

在回访过程中,对业主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处理解决,同时应认真分析原因,从中找出教训,制定纠正措施及对策,以免类似质量问题的出现。 1.3 服务和维修 我单位不仅重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而且也同样重视对工程的保修服务。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我方依据保修合同,本着“对用户服务,对业主负责,让用户满意”的认真态度,以有效的制度、措施做保证,以优质、迅速的维修服务维护用户的利益。 1.3.1 保修期限与承诺 1 保修服务 我单位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保修负责。 2 工程承诺 我们承诺,由于我方原因的一切质量问题,我方在接到通知的二天内派出技术和施工人员到现场处理。 我司在向建设单位提交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时,向建设单位同时出具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证明书,在质量保修证明

书中我司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该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人、以及保修联系电话。 凡在工程维修期间,公司设专业作业人员参加维修服务组,随时解决用户的困难。 工程交付后,我司将制定出详尽的质量回访和质量保修计划,将发给用户(业主)维修服务卡。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保修记录台帐,随时保持和用户的联系。 为了保证质量回访和质量保修的工作和保证企业信誉,建立维修服务记录并请建设单位在记录上签字。 为了使用户有得放心、用得舒心,在质保期内,我司每月组织一次对用户的回访对通讯提出的问题立即解决或处理。 凡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造成用户意外财产损失,我司除立即维修外将无条件赔偿用户的损失,保证用户放心满

工程回访及维修

工程回访及维修 17.1保修承诺 17.1.1 建筑产品的保修 凡是我公司施工的工程,且在保修期内,符合保修范围的,均由我公司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地方法规实施保修。 (1)自接到有关投诉之日起,三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修项目及修复时间、质量,如期实施保修。 (2)因我方原因未按商定的保修项目未及时保修,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7.1.2 服务程序和实现 (1)凡是对我公司承建的建筑产品包修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公司技术部联系。 (2)凡是对我公司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公司生产部联系。 (3)我公司对社会提出的意见要求三日内给予答复,10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置困难的问题可与当事人商定时限。 17.2工程维修保证措施 17.2.1 保修期限 保修开始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备案注册手续之日起,在保修期内,我公司将依据保修合同,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为业主提供优良的维修服务。 自本工程交付之日起,在保修年限内,公司将定期组织回访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回访,小组由公司主管经理或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公司工程科、质检科、技术科及项目经理等人员参加。 回访过程中,对业主提出的任何质量问题和意见,我公司均做回访记录,凡属施工责任的质量缺陷,我公司将尽快提出处理方案与业主协商及时组织维修。对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将为业主提供参考意见,协助业主进行解决。 17.2.2 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我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保修负全部责任,施工的项目将由我公司责成其进行保修。

17.2.3 保修责任 我公司作为承包方,对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质量保修负全部责任。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知我公司,我公司自接到该通知后,立即组织保修,若我方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17.2.4 保修人员行为规范 (1)维修人员统一着装,佩带公司徽标,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2)维修进门时应穿鞋套,工具放置在垫布上。维修前,对维修部位周围的物品妥善苫盖,地面铺设彩条布,以免污染地面及物品。 (3)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成品保护,严禁磕碰、损坏室内物品。 (4)维修现场严禁吸烟,一经发现,严惩不怠。 (5)借用业主物品时,要征得同意并给予妥善保护。 (6)文明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噪声,消灭人为噪声,减少对周围的干扰。 (7)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现场打扫干净,物品复位,做到工完场清。 17.2.5 保修措施 (1)土建工程保修措施 1)工程交付后,我公司与业主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建立保修业务档案。成立本工程的保修小组,成员由工程经验丰富、技术好、处理问题能力强、工作认真的原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组成。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半年至一年内,保修小组将驻扎在现场,配合业主做好各种保修工作,同时,将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技术说明资料,帮助业主更好地了解建筑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保修小组在接到业主维修要求后,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商定处理办法,能自行处理的质量问题,保证在1~3日内给予解决,需有关部门配合方可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妥善处理。 3)在保修期内,保修小组将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维修方案。对屋面、卫生间、地下

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汇总

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交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2、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和实施效果的验收。 3、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 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 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 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 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 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 6、建设单位办理档案验收。 7、建设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8、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 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 GB/T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8)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内容:(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

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生活使用需要,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2)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其中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的建立、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的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备品备件的储备,经验收检查能够满足连续生产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5)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图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图 一、工程竣工,为验收作准备 1、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质量,自评质量等级。 2、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如实行监理的,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再报建设单位。 3、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4、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7、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质监机构提交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 收条件审核表》。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已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行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11)、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论。 2、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5)、施工许可证;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已审图的);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公司); 8)、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 9)、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10)、规划验收许可文件(规划部门); 11)、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4)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基他文件。 2、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实施施工安全评价的工程 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安监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3、以上5)、6)、10)、11)、12)项资料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其他资料均需原件,除指定份数外均 为一式一份,建设局除保留必要资料外,其余资料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毕后退还。(办理时间:十五个工作日) 四、市建设局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