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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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青少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青少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身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不仅仅要掌握专业理论知识,也要培养起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因此,我筹划进行了一次法律服务社会的调查,在步入社会之前充分的锻炼自己。

假期来临同时大年将至,借此良机,大家都在筹划着出行聚会的相关事宜,而我也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由于天气与个人意识等各方面原因,使得意外事故频发,纠纷不断。旅游爬山失足受伤,但旅游景点的负责人却竭力的推托责任;到外地打工却上当受骗,辛劳付出多日的苦力却得不到报酬,更有甚者连回家过年的盘缠都一无所获;经济纠纷,盗窃诈骗以及交通事故更是时刻都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着……突然间发现,在我们的身边每天都有那么多的纠纷发生着,而处于弱势的绝大多数都是学生、农民、务工人员等社会基层的老百姓们。而且大家受害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懂法或是不懂得用法,才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昧着良心牟取利益。

在我们当今这个法治的社会,要知法、懂法、用法。

在红红火火的新年气氛中,还有那么多的人不但无法开心的游玩,还落得官司缠身,苦不堪言。将来步入社会,我也不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各类事件,若是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岂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吗?因此,我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来到西安市莲湖区桃源法律服务所开始了我的法律调查行动。

要进行比一般人更为深入透彻的调查,首先就要熟悉法律知识,

了解司法程序等等,所以我凭着之前积累的法律知识及日后的学习与交流在所内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实习,在实习期间充分了解调查法律服务社会的一切事宜并积极展开调查活动。

一、法律咨询

由于《刑法》的涉及面过于广泛,而且难以理解,对于我的实习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在所里我主要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的相关条文,以及解决民事纠纷时的相关事宜。

进行了三天多的理论学习,其间也旁观了不少前来咨询的事例,我终于得到了第一次亲自为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人答疑解难的机会。前来咨询的是有关打架伤人的,咨询者的儿子今年18岁,因一要好的朋友在学校受人欺负,遂被叫去帮其撑腰出气,之后事件升级成了打群架,其子本意不想参与,但碍于情面只得加入其中,不过在打群架开始的时候他趁乱偷偷地跑到了一旁,并没有参与进去,只是进行旁观,想等结束了再跑回去。但对方带头的人由于是邻班所以认得他,认为他是来帮忙的,立刻冲出人群朝着咨询者的儿子跑去将其打倒在地,最终造成其子腿骨骨折而且多处淤血,必须住院治疗。当咨询者找到校方,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知道此事而不予理睬,导致孩子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没有一方出来对此事给出一个说法,所以求助于我们能够给予一些建议和帮助。

我在有人指点补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答:“既然你已经报案了,那就继续找校方,你儿子是在校期间出的事故,而且就在学校门口,校方怎么可能不知道呢?这完全是在推脱责任。找到他们让对此事进

行处理,配合调查。而且你现在已经找到把你儿子打伤的那个人了,再看他们家人的度,要是同意赔偿的话,你就跟他们协商,最好私了;要是不同意或者你觉得不满意也可以找我们来代你去进行协商,实在不行你也可以来打官司,我们的律师可以帮你写诉状。还有,这段期间在医院对你儿子做个伤残鉴定,开个证明出来。你要让他们赔偿就得先开这些证明,而且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这些单子都要保存好,和你在医院照顾儿子期间的误工费,让单位开工资证明等等。”本次咨询比较顺利的完成了。就我所掌握的知识毕竟只是冰山一角,但是已经可以解决本次咨询的大部分问题,完成本次调查活动和法律宣传的任务已经是绰绰有余。

二、资料收集

进行法律咨询的多以民事纠纷为主,其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咨询特别多,尤其是亲戚长辈为家中孩子来进行咨询,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在校生造成的意外伤害,导致被拘留或是被学校处分,被学生家长纠缠。

对于这一现象,我意识到青少年犯罪不可忽视,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咨询时,我都会详细了解情况,有时也会跟随一些距离较近的咨询者去与当事人直接交涉,在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我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了许多意外成果,譬如当事人在伤人当时以及事发后的心理状态,大概的生活背景,诱发其伤人的动机等等。

三、法律调查与宣传

针对青少年犯罪频发及低龄化的社会现象,为调查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原因,我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在西安市莲湖区各大中型社区

内进行了一次系统的问卷调查并将所里的法律手册复印成普法宣传单进行发放。

调查对象:社区内各年龄段人群

调查形式: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见附表一

调查结果:在社区内发放1000份调查问卷,回收979份。经过对已回收的问卷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有538人认为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非常大,并支持接受改教的青年人重新步入社会;有275人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归咎于社会与青少年本身;有102人认为是学校教育不到位导致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有30人认为是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将青少年引入歧途;有27人对青少年犯罪没有想法;有7人排斥犯罪的青少年。

四、整理资料与总结

根据近两周的观察与记录,在每日受理的十几起法律咨询当中,主要可分为婚姻问题、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和人身伤害四大类,其他还有关于住房问题、讨要工资、工伤补偿、家庭矛盾、上当受骗等各种法律咨询。其中平均每十起咨询中有四起都是关于人身伤害的,其中又有百分之七十是青少年因过失或故意伤害被拘留,父母来替子女(百分之九十是男孩)进行咨询的,且咨询者当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为工薪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

在咨询过程中,我发现如今人们已逐渐建立起了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还不够完善,大多数人都将法律与道德

舆论混淆,站在道德的角度上界定法律的权限与效力。法律是客观公正及有待不断完善的,但多数进行法律咨询的人都会带有强烈的主观意识去运用法律,使得原本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因未能及时进行法律咨询且仅凭自己对法律的主观理解行事,反而使自己处于了理亏的形式,之后才来进行法律咨询希望求得帮助。可见,即使具有了法律维权意识但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依然是不够的,因此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在当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真客观的了解法律,了解司法流程,才可以从容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在城郊多数社区中走访了解治安状况以及对调查问卷结果的深入分析,对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频发与低龄化的原因可得出以下结论:

(一)家庭环境缺陷,扭曲健康心理

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其家庭组成都是单亲家庭,或是父母离异,或是亲人早逝,使得正处于花季的灿烂心灵瞬间笼罩于阴霾之中,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爱,而且经常受同龄孩子的不理解和嘲笑,自身也产生自卑的心理,对青少年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久而久之心理便会发生扭曲,做出失去理智的事情,最终酿成恶果。还有一些人因为家庭环境不和谐,受到家人恶习的影响,逐渐丧失判断是非的理智,完全受到家人影响,误入歧途。

(二)学校压力无人问,校园暴力酿惨剧

青少年的一天之中有绝大多数是在校园中度过的,孩子的校园生活父母甚至不如老师了解的具体。应试教育令所有的孩子都背负着沉

重的分数压力,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成绩成了唯一的学习目标,有的孩子学习能力较低,在学校老师不会在这种学生身上花费自己的时间,在家里父母得知孩子的低分的第一表现就是恼怒,不论在家还是学校孩子的心理都是时刻紧绷的,得不到丝毫的放松,就像一枚绷紧了弦的箭,稍一刺激就会爆发出所有的积怨,不免做出傻事;校园暴力也是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因素,校园内经常有一群人恃强凌弱,无心学习却在校内称霸,乱收保护费、欺负同学,对不从于自己或是向老师告发的人毫不留情的拳脚相加,打到兴头拳脚无眼,混乱之中最易引发惨剧。

(三)社会很复杂,弥足会深陷

社会是个大染缸,可以染得五光十色,亦能涂得一塌糊涂。社会不良风气,“黄赌毒”及“灰色污染”“黑色污染”的蔓延时刻侵蚀着正处于塑形期的青少年的心理,恶俗节目和网络游戏盛行,视暴力为有型为酷,淡漠人情,无视法律,做事情只顾寻求刺激和物欲的享受,完全不顾后果地盲目尝试,这些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的生活中到处充斥着非常识性的恶搞知识,而传统的正规的知识却日益匮乏,尤其是低龄儿童正处于好奇心极度旺盛,做事缺乏责任感的时期,对于这些新鲜事物接受的异常迅速,这也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率只升不降,且低龄化的趋势不断增长。

(四)地理环境

调查得知,在西安市城内违法犯罪事件多以偷盗或交通肇事为主,恶性事件发生的较少。而在城外郊区的治安状况则是越偏远越容

易发生恶性犯罪事件,城中村内尤为严重。

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地方一旦作案便会暴漏,而且目击者众多,不易逃跑。而在郊区和城中村一带,地理位置偏僻,城市暂住流动人口多,以农村荒地为主,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地理条件。

五、调查活动总结

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法律观念对人们的普及,是一个国家发展安全与稳定的有力保障之一,同时也能体现出完善的治国方针与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对社会的治安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非常注重法治的法律强国,但由于地理、文化、风俗传统的差异,以及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许多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众多法盲在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的条件下却从容不迫的做着违法犯法的事情,而且近年来,青少年犯罪越来越频繁,违法犯罪的事件越来越低龄化,城市化,这对我国的社会安全稳定以及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诸多潜在的威胁。但是法律知识是每一位公民都应具备的基本常识,对维护社会治安,对工作与生活的安全稳定有着强力保障。由于过去的教育水平与经济水平不发达,信息交流闭塞,人们思想意识保守等诸多的原因导致法律意识在人们的生活中并不占主导地位。如今,人人向往小康生活,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出。通过本次的法律服务社会调查,及时有效地掌握了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进行法律宣传与讲解,不但对区域的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能引起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关注与重视,让大家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宣传法律知识,

改善人们处理纠纷事件的意识,减轻地方的行政治安压力,令群众能够安心工作与生活。令每个人都能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引起大家对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重要性,从萌芽期遏制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的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几率,改善青年一代的成长学习环境,用法律的威严来遏制不良思想的发生,用法律的光环呵护新生力量不断壮大。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2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个人日记2010-07-03 19:11:26 阅读44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25日银杏乡发生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当事一方为五名青少年令人震惊的是这五人中有两名初中生两名高中生。其中最小的当事人不到13岁,最大的年仅17岁。这起伤害案不光要引起了家长的思考学校的思考还要引起政府的思考全社会的思考。让全社会都来了解青少年,重视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帮助青少年让他们成长成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青少年的成长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良好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产生了种种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是目前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对此我进行了以下 思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般说来,青少年犯罪是指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以其犯罪主体年龄小、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长等因素而倍受人们关注。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影响日益增大,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其现状和特点主要 表现为: (一)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升级。当前,在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居高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类重大刑事案件中,每1000件此类案件至少有30件是青少年所为。而且,从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例看,其作案手段往往凶恨残忍,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明显,一些青少年在犯罪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天不怕地不怕的心态,实施犯 罪行为极少顾及后果。 (二)犯罪年龄提前,低龄化严重。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有所提前,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3岁,其犯罪的年龄阶段大致为:10岁?12岁开始有劣迹,13岁?14岁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岁?17岁进入犯罪高峰期。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120%,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280%.(1)随着犯罪年龄的提前,越来越多的花季少 年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据有关资料统计,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大约60%以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青少年的犯罪团伙中,其成员有的是同学,有的是同一区域的邻居,有的是不良少年,他们经常在一起消遣、玩乐,相互纠合,相互利用,逐步结成犯罪团伙。团伙犯罪的增多是青少年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发展的重要表现。

典型案例范本(20210226112521)

附件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部法律援 助中心郭婕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

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同学们,我们都知道违法犯罪是一个人一生的污点。一个人如果不小心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他不光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还将对今后的人生造成无法抹去的阴影。现在我们结合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违纪现象,来透视青少年犯罪案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一、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12年5月26日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 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期栏目就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等方面进行探讨。追本溯源才能理清源头,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才能真正预防和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青少年犯罪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

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及对策 ——法制专题教育月材料 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它本身的特点。下面结合几起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案例,简要的分析下青少年犯罪的一些特征 案例1:今年暑假三位初中女生因无聊到某舞厅玩,碰到年龄相仿的一群青少年,为首的是女孩A某,因一言不合,A某指使随她来的几个男少年,劫持三位女生到某宾馆进行轮番殴打折磨,其中一女生在A某的同意下还遭到了强暴,手段令人发指。 这一案例突出了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团伙性、动机单一性和手段残忍性。追溯他们犯罪的原因,A某父母离异,她曾混入社会后受骗失身。随后破罐破摔,成为害群之马中的为首分子,称王称霸,惹是生非。三位受害女生也开始出入舞厅,追求高档消费,她们有的缺乏家庭温暖,有的缺少管教,自我保护意识差,到舞厅寻刺激,嘴巴不饶人,终因势单力薄而受害。从中可以看出,青少年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在心理尚未成熟的前提下,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 案例2:某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他开始表现不错,即送老太进医院,并表示愿赔偿医药费。经交通警察处理,裁定赔偿经费后,老太的丈夫逼他再增一倍赔偿费。该生的父母是瞎子,经济拮据,他被逼后想不通,用酒把自已灌醉,产生了“杀死老头”的想法,借着酒胆,他冲到老头家用榔头砸死了老头。 上述案例纯属突发事件。该男生平时并无劣迹,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也是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在偶发事件中,他们往往意气用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容易想不通而走极端。 案例3:某高一女生与邻居海员谈恋爱,当海员出海后又遇到另一俊男追求,她沉迷这一男子,不听父母劝告,并逃学。该男青年把她带到表哥嫂处过夜,当晚,男青年翻出表哥家的2万多现金,她未作阻止,第二天逃离后挥霍游玩。回家被抓后男青年推说自已有前科,要女生顶罪。审判时,男青年把全部责任推到该女生身上,致使女生重判,二审时,女生才说出实情而改判。 此案可以看出,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的制约,未成年女性认识客观事物往往凭自已的主观愿望片面地认识问题,有时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女生的心理,尤其是早恋的女生往往执迷不悟,对劝告无动于衷,又表现出对异性的盲目崇拜,依赖性强,缺乏辨别能力,她们涉世未深,容易受骗上当。 案例4:少年犯B某原是重点中学的初中生,几分之差未考取重点高中常受到父亲的讽刺、挖苦。虽然他向父亲表示,一定考取大学,但父亲仍多次训斥。B某在又一次受到父亲奚落之后,忍无可忍进行反驳,被父亲打了一记耳光。B某负气出走,一周后被拉入偷窃团伙犯罪。父亲的“一记耳光”把他打入了监狱。

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

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心理理论 精神分析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个性有三个结构要素——本我、自我、超我。 精神分析理论重点强调幼年时期是个性形成的关键时期,并对应儿童某些身体机能和倾向的获得,划分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家长被认为是儿童个性形成 第17章矫正治疗青少年犯罪 社会学家通常用社会机器的方法预防犯罪,而心理学家则针对个人进行预防。换句话说,社会学家认为是社会结构、社会环境导致了犯罪,而心理学家则强调这是由于犯罪者自己个人的因素加上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推动导致的。。。。。。而社会工作者则将两派学者的理论和设想运用于实践。 矫正治疗的界定 矫正治疗程序开始后,它会经历各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调查、诊断、矫正治疗管理。在调查阶段是发现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这一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案例眼界的使用——是一个对孩子的个性、心理特征、成长过程、家庭环境、学校表现、业余爱好、娱乐活动、当前和过去的问题的详细研究报告。 特殊的矫正治疗技术 精神疗法 精神疗法这一普通术语被用来指明是那些源自于基于心理分析理论和普通精神病理论假定的矫正治疗技术中的一种。精神治疗的目标是减轻被看做是不法行为的产生原因的情感或人身的问题。 约翰逊将精神疗法区分为两种广泛的类型——洞察力疗法和行为疗法。洞察力疗法可以帮助一个人解释他或他的行为的原因,一旦这些问题的原因被查找到,行为疗法便从某些类型的活动入手来改善此人的状况。 现实疗法 现实疗法认为,一个人的分裂性行为源自于没人爱且没有人可爱、于人于己均无价值的感觉。这样的一个人是没有责任心的。因此,现实疗法的目标是让一个人变得负有责任心。责任被定义为在不剥夺他人自身需求的情况下满足自己本身需要。 现实疗法只能在该孩子现在所在地且同时是诉讼所在地的地方进行。它需要咨询提供者参与进来照顾正在接受法律帮助的青少年犯,让他们知道他或她所关心的东西,并通过帮助他们拒绝不可接受的行为帮助他们满足自身需求。 让一个人有责任心是现实疗法的目标,一个人通过战胜失败的身份而变得有责任心。一个快速的完成时通向成功身份的一个好的开始。发展一点觉得自己有用的感觉,就增加一点自身的信心,并帮助孩子看到他或她在这个系统内存有利害关系。GLASSER细心指出,现实疗法的目标是为了有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快乐,尽管快乐和一种幸福的感觉可能是有责任行为的副产品。 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意指在孩子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的数小时内对之进行立刻关注。他可能涉及这个年轻人自己或可能包括整个家庭,以争取立即找出该青少年犯得问题产生原因并有效的行为以减轻问题。 危机干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在处于一个危险期的那段时间,一个孩子或该家庭可能会比他们在较之稍晚一点的时间对帮助的建议更坦率。危机干预中心由某些少年犯法庭所掌控。这些法庭在一个青少年被逮捕之后就尽快处理这个问题的目标和发放的活动。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预防青少年犯罪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预防青少年犯罪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概述: 青少年犯罪预防一直是社会最为关注和重视的工作之一,也是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近年以来,我校在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在各安全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校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安全会议精神,坚持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重于泰山”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通过齐抓共管,营造气氛,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就我班在班委会的组织下开展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题班会做一个全面的总结。 二、活动目标: 1、知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情感:结合个人的亲身感受、所见所闻、或利用在课前的探究活动中调查了解到的典型事例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对“我国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使自己健康地成长起来。 3、技能:掌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活动过程: (一)出示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1、学生分组讨论:还有哪些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这些现象?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板书) (1)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板书) 2、案例分析: 学生分析:和大家一样的学生,为什么会如此? 分析方向:社会的不良影响;自身的抵抗力弱,法律意识淡薄。 现在请同学们谈谈,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同学发言后,教师归纳。)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又不足以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所以,制定关于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3)、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A、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B、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 案例一: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案例二: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教训一下。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在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当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这些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除了主观表现出的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等内因外,家庭和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也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客观外因。家庭教育措施不力。现今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而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过分地溺爱,使这些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物质享受的坏习惯;随着社会上“大款户”的增多,学生“大款户”也逐渐增多。而恰是这些经商的“大款户”,由于常年外出,常常无暇顾及自己的子女,造成家庭教育的“漏洞”。有些家庭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的爱,或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些家庭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子女性格孤僻、偏激,心态不够正常;有些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挣钱,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甚至采取极端粗暴的方法;有些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使子女个性畸形发展,行为放荡不羁;有些家长本身就有不良行为,赌博、吸毒或看一些不健康的书刊、影碟,导致子女沾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上一些文化垃圾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数经营者公开出售夹杂大量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以

及使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的游戏厅、网吧,对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学生中队伍中的违法现象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有的拉帮结派,组成团伙,自封首领,公然对抗教师的正常教育;有的瞒着家长逃学,聚众赌博,输赢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乃至上千元;有的公然侮辱女生;有的在社会上偷鸡摸狗;有的对低年级敲诈勒索;有的肆意破坏公共财物;有的结伙外出打群架;有的混迹于社会上不法青年之中,开始“拜师学艺”。几此种种,不一而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一座220KV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220KV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全线断电,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造成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

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对策

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对策 目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有很多的因素。像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文章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对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现在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环境污染,第二个是贩毒吸毒,而第三个社会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中国也一样。中国现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们更要进行细致有效的解决。 一、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介绍 1.青少年犯罪。它是按照犯罪个体本身的年龄特征作为参考标准形成的一种犯罪的类型,主要是指青少年这个非常特殊的群体实施的犯罪的称呼。一些专家将青少年犯罪定义为:满12周岁但是未满25周岁的人进行危害社会,触犯法律的行为。定义有两个比较突出的意义,第一个就是犯罪的主体是青少年,第二个就是青少年进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现在并没有一个队青少年犯罪预防比较统一的概念,一些专家觉得青少年犯罪预防应该有广义狭义的分别。狭义青少年犯罪预防,主要是以充满犯罪危险青少年作为研究的主体的,探讨预防在他们身上产生犯罪的因素,防止产生犯罪的条件,让青少年不走犯罪道路。而广义青少年犯罪预防,是以整体的青少年作为研究的主体,具体的来看它包括没有犯罪的青少年,要预防他们进行犯罪;包括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避免他们进行更严重的犯罪;还包括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避免他们从轻犯变为重犯。最后包括被判刑进行改造完成的青少年,避免他们在被释放以后进行犯罪,防止他们又变成青少年犯罪的策划人等。 二、青少年犯罪主要的特点 1.暴力犯罪性质非常明显 最近的时间里,青少年犯罪已经从普通的盗窃性侵财犯罪转向了朝着盗窃,抢劫,强奸复合性犯罪的巨大转变。青少年属于青春期,他们的精力非常的旺盛,同时青少年的辨别是非能力已经自我约束能力都是非常有限的,他们经常是对自己进行的犯罪行为不考虑后果,常常是在情绪激动以后进行一些极端的行为,危害社会。 2.低龄化与智能化的发展方向日渐完善 从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来说,低龄化的趋势非常的显著。青少年属于特殊的群体,青少年是在从幼儿发展到成年的过渡关键期,青少年的思想相对于幼年期的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申潇然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人物:李艳勤申潇然 法律关系:该案件的被告人李艳勤和被害人申潇然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其中一类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本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浅论青少年犯罪心理及矫治(整理)

浅论青少年犯罪心理及矫治 [内容提要]: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让我们不得不沉思:到底是什么驱使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文中笔者就自己作为青少年的心理加之一些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资料,粗略地分析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及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矫治。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违法犯罪犯罪心理矫治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始终高发。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渐上升,且呈低龄化趋势,犯罪动机简单,手段残酷,结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客观准确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并正确有效的矫治青少年罪犯是预防青少年罪犯再犯罪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理论依据和重要前提,对维持社会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浅析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少年中身上的集中反映,既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因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下面首先谈谈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 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1、模仿好奇心理的扭曲 青少年好奇心理,喜欢模仿,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善与恶的选择,而恶的事物往往是披着美丽外表的,而青少年由于涉世不深,对法律了解不多,往往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好奇心的驱使又容易激发起他们的神秘感,激起想尝试的愿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案 张某、王某、朱某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为大竹县某修理厂漆工,由于业务不佳,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相邻的某汽修厂漆工周某、罗某抢了自己的生意,由此心怀不满,就授意其徒弟张某找人教训周某、罗某。2006年7月11日下午,张某邀约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周某、罗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英雄模范加油站时,由事先埋伏在这里的张某指认后,王某、朱某等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罗某殴打,致使周某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罗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某因行业竞争而心怀不满与张某、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教唆张某、王某、朱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王某、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了解三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教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1、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了歧途。 【同期声】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上网唱歌) 【正文】2. 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吃饭,实施了抢劫。(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期声】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

【正文】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懵懂少年被判刑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今年4月初某日晚,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阿康(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在遭拒后,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级轻微伤,后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事前通谋后,在城关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2元及价值384元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矫正措施分析

91 决策探索 2019.10 下 ?文/王钦颢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矫正措施分析 当前,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网络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利的因素。尤其是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前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发展。青少年群体身心发育有待健全,他们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有限,把握不好容易产生消极因素,影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容易出现犯罪呈低龄化走向的情况。通过数次调查和分析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犯罪的比例很大,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暴力犯罪事件屡见不鲜。这一现状引起了社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与方案,希望有助于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构建和谐社会,从而推动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界定 要想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对青少年群体范围加以明确。尽管《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已经多次出现对“青少年”的表述内容,但却没有对此类概念的描述和界定。所以,从严格角度来说,“青少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归属于社会学概念范畴内。一般而言,我们通常所说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处在14~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段。青少年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说,通常情况下,青少年犯罪涵盖了犯罪行为,与此同时,也囊括了违法行为 内容以及不良行为内容,主体年龄有所放宽。 具体来说,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它不单单是包括18~25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年群体,也涵盖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群体。而狭义概念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14~25岁的人触犯了我国《刑法》且受到应有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方面以广义概念为主。而国外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和我国的差别很大,美国青少年犯罪是指定罪时未满22岁的犯罪人员。美国青少年犯罪范围甚是广泛,具体涵盖了犯罪行为内容和违法行为内容以及道德规范违背内容等。另外,还囊括了社会风俗以及不同社会素质规章的社会规范等违法行为。虽然各个国家对“青少年”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均将犯罪人员生理和心理特征视为定义基准点。 虽然国内很多场合中,青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两者通常都是混淆使用的,但范围界定实际上是存在很大不同的,不能将二者混淆。需知,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完全规范性的法律定义,在我国法律层面上有着十分明确的年龄划分,法定性特点和明确性特点尤为明显。而青少年犯罪范围是有一定模糊性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其上下限进行盖棺定论,与此同时,也没有对接近18岁的成年人进行特定程序设置归类,更没有另行规定的轻缓处罚原则。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上实际上是不具备特殊地位的。法律层面的青少年犯罪,可以分为两种迥异的 处罚原则,首先是针对青少年群体中的未成年人群体,此类群体适用未成年人处罚原则,在《刑法》中已有体现: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纵火等,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需要从轻处罚。其次是针对成年人群体中的青年群体,此时适用成年人规定,在法律层面是没有轻缓机会的。 二、青少年犯罪矫正的重要性 和价值所在 我们通常所说的矫正即为矫治,是医学上的专用术语,主要是指通过手术或者药物治疗等手段,让患者身体部位形状以及机能等方面出现畸变的人员恢复健康,并在此基础上让患者回归正常生活状态。通过词语演变,“矫正”这一概念慢慢被引入到司法领域之中,主要代表司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借助不同措施和方法等,让犯罪人员和拥有犯罪倾向的人员获取思想方面、心理方面等的矫正治疗,让这些人能够回归正常,二次融入社会。 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智则中国智。青少年群体茁壮成长、健康发展,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进程。但是现今青少年犯罪率却连年攀升,研究和分析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青少年犯罪矫正方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先决条件,与此同时,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要求,是推动青 少年违法犯罪人员正向发展的必然需求。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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