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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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后的几种处理情况
一、立案(略) 二、不予立案 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 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 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 告书》,连同相关受案材料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不予 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 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严禁未经审查,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 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一)、接受案件的程序
1、接受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 2、接受证据,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 单》; 3、告知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 4、制作询问笔录。
(二)受案登记表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填写要求 “案件来源”:由受案民警根据实际选择以下几种 方式: 110指令、工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 扭送、其他。 “报案时间”: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
一 、接受证据清单的使用情形
1、时间:在接受案件环节(即立案前)。立案后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使用扣押或者调取手续。 2、对象: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提供的物 品和文件等,未判明是否与案件有关。 3、效力:由上述人员主动提供,不具有强制性。已经接 受的证据在立案后不需要转办扣押或调取。 4、形式:提供人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或其他 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物证的照片、 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 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 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刑事案件办理及法律文书 制作
———肃州分局法制大队编
2014年5月
前 言 近期,省厅在执法检查回头看专 项活动中对分局部分所队刑事案卷进 行抽查,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针对 分局刑事案卷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此 次培训。
1、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撤案不及时,王峰涉嫌 盗窃案,肃州区检察院2014年4月12日建议撤销案件,该 局至今未撤销;张佳婧盗窃案,肃州区检察院2014年3月 24日建议撤销案件,该局至今未撤销。二是保证金收取 不规范,张胜荣、赵勇、罗成非法拘禁案,2013年8月采 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卷内无取保候审通知书、银行 收取保证金回执、交款凭证,只有该局财务收据,执行 回执没有送达。三是证据来源不清,焦健合同诈骗案, 案卷内证据来源不清;四是案卷不规范,缺相关法律文 书,顾建斌涉嫌强奸案,案卷内无未成年监护法定代理 人到场通知书,传唤嫌疑人顾建斌时无传唤证。顾建斌 涉嫌强奸案拘留24小时未在看守所进行询问,法律文书 格式错误(提请逮捕书落款加盖局长印章);受立案无 告知通知书;朱钰涉嫌盗窃案鉴定意见未通知当事人。
三、移送案件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 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 书》,报经报分管局长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 书》,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以及有 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 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四、转为行政处理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 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立案的条件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 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立案报 告书》,连同相关受案材料经报分管局长批准 (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并制作《立案决定 书》。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 二是对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 属于本单位管辖。
省厅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督察存在的问 题
2、经济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受理案件未告知报案人、 初查超期、银行出据的催要证明没有证据来源,仅是一张 情况说明,没有银行印章,证据材料不完善。 3、交管部门办理存在的问题:存在受案未依法审批和法 律文书不规范问题,宋有勤酒后驾驶案受案登记表无领导 审批意见;于永军醉酒驾驶案传唤证只有被传唤人签字, 无日期。 4、禁毒部门办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所抽取案件均存在证 据固定不牢问题。二是对扣押的毒品未进行封存拍照,嫌 疑人签字、捺印确认。三是所抽取办理案件刑事拘留强制 措施全部不符合延长至30日规定。四是办理案件中,涉嫌 吸毒人员没有行政处罚结果。
3、对抓获的嫌疑人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涉案 书证、赃款赃物或作案工具等,应予以扣押,完善呈 批手续,制作扣押清单,而不适宜使用接受证据清单。 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的物证,则应使用 搜查程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搜 查证、配合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使用。 4、清单的填写要求参照《扣押清单》,应详细登 记接受的各种证据材料,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 征等内容,签名栏应由提交人、保管人、办案人亲笔 签写,办案单位加盖公章。不漏项,不漏填。
二、扣押程序 1、决定扣押。一般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的, 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勘查或搜查中 可以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 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现场笔录。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 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注意事项:
1、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 2、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 人的基本情况。 3、网上办案时简要案情不能直接从接处警中 粘贴、复制,必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修 改。
二、立 案
立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工作发现)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 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 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报案、自首等)
刑事法律文书制作
一、受 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 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 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 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 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证据收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侦查取 证阶段证据的收集、保全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都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律师在 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而且明确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证 实自己有罪,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定案的最根本要求, 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 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侦查取 证要查证属实,相关证据要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 据体系。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侦查人员还要出庭说明情况。证据的证明力将成为我们 侦查取证阶段取证的工作重点。在整个案件来说,侦查 取证阶段的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了,它直接决定整个案 件的质量。
正确制作和使用接受证据清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 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 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 管。 该规定,简便了公安机关接受证据的手续, 现已普遍使用。但目前案件中,存在没制作、 制作不规范、没正确使用或滥用等情况。
3、见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 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特别提醒: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均有见证人,应为同一名见证人,并不能空缺。 4、交付文书。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 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 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 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 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案件名称 1、立案时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 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张三盗窃案”; 2、立案时犯罪嫌疑人不明,但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 楚的案件,以被害人或单位名称加案件性质作为案 件名称,如“李四被盗窃案”; 立案后的告知
对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应当及 时告知立案情况,制作《立案告知书》,不能当面 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刑事扣押
一、扣押使用的情形 办理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扣押财物,制 作扣押清单: (一)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 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 查时收集到的证据; (三)勘验与犯罪有关场所时发现的与犯罪有关能 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 (四)安全检查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五)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 物的。
二、注意事项:
1、 确定提供证据的人的身份。多数是被害人、证人, 包括自动投案人的嫌疑人;对其他人,如嫌疑人家属提 供的调解协议书、身份材料、病历等,不适宜使用,如 果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定案有影响,应制作笔录反映证据 来源,由提供人在提供的证据上注明:“由本人提供, 与原件一致(如是复印件) ”并由提供人签名。 2、 接受证据清单内容应与提供证据人的笔录相结 合,特别是对一些重要证据,要在提供证据人的笔录中 反映证据有关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录音、录像,使证 据的来源清晰、合法,规范,同时显示接受证据的客观 性,增强证明效力。
“受案意见”: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 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 处理建议,由受案民警选择以下几种意见:(1)、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2)、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XXX处理; (3)、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 书面告知当事人;(4)、“其他”情形的,应当注 明具体情况。 “受案审批”:由受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 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调查处理””或 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制作不予立案报告应当注意: 不予立案报告书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制作,应当符合不予立案条件,包括 三种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 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不满16周岁;精 神病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报案人”: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 人、扭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及 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现住址。报案人不愿 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 名”。 “接报民警”:接受报案人员的姓名。
“移送单位”: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 “简要案情”: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报称的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 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 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应当写明人身伤害、 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 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人、举报人、控 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提供的证据,接受证据 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 《接受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