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最新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最新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

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

(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

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

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

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

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

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

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

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

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

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

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

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

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

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

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二)各报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填写报备资料,采取

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各报备单

位在报送报备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报备单位统

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

据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备。

(三)所有纸质报备资料均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备,另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以备查阅。

(四)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生产系统中必备的合法性关系、校验关系等参照信息情况。

(五)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报备时,应提供相关文件、会计或信贷业务对统计对照关系表、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业务变动有关资料;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应外部要求进行数据调整时,应提供外部机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报备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事前报备。

对于预期将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尽早进行事前报备,并提交相应解决预案。

(二)定期报备。

对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应在制度落实时限之前的至少15个工作日内报备。

对统计数据出现的较大变动,应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对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动,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三)实时报备。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发生调动、离岗等变动时,应在变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应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报备的其他统计事项,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备。

五、其他

(一)各单位报备情况将纳入金融统计工作考评,不按规定

报备的,视为统计漏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报备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对所管理及所属单位制订

相关制度。

(三)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

金融机构名称:

事项发生时间:

报备种类:1.人员情况 2.机构情况 3.制度落实和业务情况

事项主要内容及原因:

对金融统计工作或统计数据的影响: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填制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附表2

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职务职称部门处室岗位电话手机

(注:本表统计人员是指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填制人:罗琼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2010 年12月30日

最新-金融统计自查报告

最新-金融统计自查报告 金融统计自查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本人为大家收集的金融统计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金融统计自查报告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XX【20xx】40号)、《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XX发【20xx】22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金融统计工作自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自查专班,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农商行副行长XXX为组长,财务、信贷、资金运营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xx 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文件内容。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自查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情况 (一)检查整改情况 20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XX市支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中存在问题:20xx 年7月,我行按照贵 行X银检意字(20xx)第02—6号,关于20xx年至20xx年3月末金融统计检查情况的意见书,我行对照意见书提出的问题,逐项予以整改落实。针对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分类不准的问题,我行首先组织信贷员学习大中小企业最新版分

类标准、行业分类标准,其次根据贵行要求对信贷风险系统进行数据清理。经贵行检查和验收,整改后的数据符合贵行的要求,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我行依法执行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中长期、涉农贷款统计和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 4、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熟练,各司其职,能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统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通过检查,我行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报表质量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有了一定提高。 5、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认真开展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通过对历年来现场检查统计数据的情况,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6、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仙桃支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主要业务自查情况 (一)存、贷款统计归属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截止20xx年3月31日,我行各项存款余额为907364 万元,存款总额中,单位存款214925万元,个人存款678989 万元,应解汇款及保证金13450万元,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5篇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5 篇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总行农发银计【xx】22号《关于开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年统计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银发【87】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统计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内容。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统计工作检查情况 (一)落实整改 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银监会、总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

行的监督、检查。3、我行依法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4、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落实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向上级行及辖区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2.认真开展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3.通过对历年非现场统计数据的自我检查,认为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省分行下发的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熟练,各司其职,能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通过检查,我行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报表质量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有了一定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检查发现,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不够规范;统计分析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只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不能对全行业务的全面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没有较好的发挥统计分析的实效性。根据存在的问题,我行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对统计制度、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对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水平和统计质量。二是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双备份,做到异地存放,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损。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四是努力提高统计分析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分析的作用,为行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融机构统计工作存在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基础相对薄弱。许多基层金融机构统计人员较少,没有专职统计人员且统计手段较为落后,疲于在日常性报表中应付,无法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形成高质量的统计报告。同时,统计队伍不稳定,换岗频繁,容易造成工作脱节、失误增多。一些金融机构疏于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设置,上报的统计数据缺乏可靠依据。 2、现行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缺陷导致金融统计数据失真。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联系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导致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帐外账,或者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来迎合领导意志,造成会计信息虚假,进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3、数据采集、项目调整随意性较大,不能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基层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是统计工作的支点。由于统计人员的工作失误,或对于现有统计人员来说工作量过大,一些金融机构的统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金融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统计数据采集。如在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时,统计人员不按现金传票来源、用途分项统计,而是主要登记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其他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提取贷款支出)等几个主要的项目,然后将其他项目的现金收入统统归入到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中。这明显违背了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的要求,难以全面准确反映现金收支构成的真实情况。 4、数据录入、汇总质量不高,上报不及时,不能保证金融统计报表的准确、完整。金融统计目前基本上实现上机操作。手工采集的统计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时,由于统计报表项目多、数据大,常常因统计人员工作不细心而出现“串行”现象,虽能使统计报表校验平衡,但项目数值已发生变化。数据汇总虽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但也存在错选、漏选报表代码等现象,从而造成数据汇总不完整。同样,在数据上报过程中也常出现类似的错误,再加上人为的延误报送时间,常常影响到金融统计报表的编制和统计信息的发布。 5、统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统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金融统计质量和可靠性有很大影响。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导致统计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严格的业务训练。对统计人员的日常考核和继续教育、知识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弱化,使统计人员实际业务水平大打折扣,报表质量差强人意。同时,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执法不严、以罚代法,使一些金融机构领导和统计人员因此对统计法规熟视无睹、有章不循,助长统计数据失真问题朝量化方向发展。 二、防范统计数据失真、提高金融统计质量的建议和对策 消除统计数据失真,从外部来说要强化外部监督、完善法规制度执行,对严重的、人为的统计数据失真严肃查处甚至司法处置。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要从管理层抓起,抓好源头,抓好员工思想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 1、充分重视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金融统计工作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支持系统,金融统计信息不仅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提供服务,还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数据信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抓好金融统计工作的人员配置、内部协调以及统计真实性的内部审计,把好数据关,切实提高金融统计质量。同时,要为统计人员创造宽松的工作、学习和素质成长环境,保证统计工作的相对稳定。 3、依法进行金融统计。金融统计法规对指导、规范金融统计活动,查处和打击各种金融统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保证金融统计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要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开展金融统计活动。为做到这一点,工作中应坚持执行四项制度:一是统计质量检查制度。对统计项目调整、数据采集、录入、汇总、上报等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二是统计报表审核制度。既要审核统计数据的真实、合理性,又要审核统计数据与其它报表的衔接情况。三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完善分析形式、增强分析深度、提高分析质量,发挥统计分析在业务经营中的决策服务的作用。四是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做好“双备份”,分类存放、专人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68210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第9 号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目录 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 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 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9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

最全金融统计的管理规定完整版.doc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 管理与统计调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的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送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和附件3,指标校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报送自年初至报告期的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汇总损益情况及年度审计后本外币利润情况,反映金

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4和附件5,指标说明详见附件6,指标检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四)专项统计指标,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多角度全面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7)。 三、报送时间 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报送频度为年度,于年后20日前报送上年末情况,首次报送为2009年9月14日前报送2009年8月末情况。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3日12: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7日12:00前报送2009年9月末数据。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季度损益表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年度利润表报送频度为年度,于次年5月8日前报送上年末审计后的法人本外币数据,首次报送为2010年5月8日前报送2009年末审计后的数据。 (四)专项统计指标,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 (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他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他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他变动。包括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其他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三)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一)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表1),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还应填写《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附表2)。 (二)各报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备内容填写报备资料,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各报备单位在报送报备资料电子文档的同时,须将纸质资料经报备单位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

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统计调查及资料管理 第九条金融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总行综合人事、劳资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信贷及风险资产管理、现金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反洗钱管理、非现场监管指标、企业(个人)征信状况、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会计档案及其会计凭证等各类账、表、簿生成的统计报表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十条金融统计调查频度分为日、旬、月、季和年度。 第十一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

金融业统计制度

大连市金融业统计制度 (2018年定期报表) 大连市统计局制定 2017年12月

一、金融统计说明 (3) 二、金融统计实施办法 (4) 三、报表目录 (5) 四、报表表式 (6)

一、金融统计说明 (一)为掌握大连市金融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本制度的实施范围: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业企业,具体包括: 1.银行业。包括:①中央银行②商业银行③其他银行; 2.证券业。包括:①证券市场管理机构②证券经纪与交易机构(含证券营业部)③证券投资机构④证券分析与咨询机构; 3.保险业。包括:①人寿保险公司②非人寿保险公司③保险辅助服务机构; 4.其他金融活动单位。包括:①金融信托与管理机构②担保业③金融租赁机构④财务公司⑤邮政储蓄机构⑥典当行⑦其他类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三)报表单位: 1.各类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为一个统计单位; 2.在连各金融企业的总部,以总公司本部为统计单位; 3.在连各金融企业的分部,以省、市分行、分公司为统计单位; 4.在连各证券期货交易营业部为产业活动统计单位; 5.其他报送单位。 (四)年报时须报送本单位系统内年报表及决算资料。 (五)本制度实行全国和大连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单位须严格贯彻执行。 (六)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本制度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金融业统计实施办法 (一)报表制度的布置 大连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对区市县统计局、金融业直报单位、主管部门报表进行布置与收审,各区市县统计局负责其辖区内其他金融单位报表的布置与收审。 (二)直报单位报送范围 银行业报送范围为各银行在连省、市分行(营业部);保险业的报送范围为各公司在连省、市公司(营业部);证券业的报送范围为在连证券和期货总公司和各证券、期货公司在连营业部;其他报送单位。 (三)报表报送方法 1、网上直报:月报、季报和年报采用网上直报方式。金融业直报单位、主管部门以网上直报方式报送市统计局核算处;其余各金融单位按在地原则,以网上直报方式报所在地区市县统计局,再由各区市县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核算处。 2、年报采用网上直报和纸质报送并行方式,月报、季报纸质报表本单位留存备查。 (四)报表报送时间 1、月报:月后5日内。 2、季报:季后20日内。 3、年报:2月20日前。

金融统计自查报告

金融统计自查报告 根据总行农发银计【2011】22号《关于开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1年统计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11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银发【87】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统计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内容。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统计工作检查情况 (一)落实整改 2010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银监会、总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我行依法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 4、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落实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向上级行及辖区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2.认真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模板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 制度

附件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一、报备单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 二、报备内容 ( 一) 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 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 二) 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方案; 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和会计科目及账户说明; 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金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大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 会计、信贷及其它业务变动。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科目

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 信贷业务调账及系统上线、升级、改造等和其它业务核算变动情况。 统计业务变动。包括会计账户或业务系统与统计指标的对照关系变更、统计系统改造升级、统计归属变更、统计数据清理、调整及其它统计业务变动情况。 其它变动。包括经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理不良贷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或开办新业务品种、省际或地区间业务划转、应外部机构( 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税、审计部门等) 检查和要求而进行的全国性、区域性数据调整; 其它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业务变动情况等。 以上三项业务具体报备内容包括业务变动的原因、变动内容、对统计工作和数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方案及与业务变动有关的文件及其它重要事项和资料等。 ( 三) 统计人员及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动、离岗等变动情况。统计人员包括各报备单位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等人员。 三、报备具体要求 ( 一) 所有报备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 附表1) , 引起统计数据较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报详细情况说明; 统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经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ⅩⅩ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ⅩⅩ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ⅩⅩ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 管理与统计调查 第十条ⅩⅩ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ⅩⅩ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讨论稿) 为适应人民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统计制度科学性、有效性,决定对现行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修订内容 在发行票据项下增设“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指标,用于反映人民银行境内外债券发行情况。 二、相关要求 (一)各分支行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调整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换程序”模块的归并关系定义,确保人民银行统计数据准确完整。 (二)2020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向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1. 日报:每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贷款公司)前一工作日日报数据。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果含旬或月末时,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仅报送该旬或月末日报数据。 2. 月报:金融机构(含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一批表单数据于月后4日16∶00前报送,逢

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双休日不顺延。小额贷款公司第一批表单数据于月后6日12∶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第二批表单数据于月后1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3. 季报:季报一批表单数据于季后2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4. 半年报:于3月xx日、9月xx日16:00前报送。 5. 年报:于5月xx日前报送。 6. 结转数:月报一批结转数于2020年1月xx日16:00前报送,月报二批、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标准化存贷款统计结转数于2020年1月xx日16:00前报送,季报结转数于2020年3月xx日16:00前报送。 (三)各分支行应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保障统计制度贯彻执行,严格保证数据报送质量,做好辖内动态情况反映与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有关月度分析说明材料于月后6日内报送至总行调查统计司。同时,及时向总行调查统计司反映辖内金融机构统计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情况对统计的影响。 附件: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2020金融统计制度自查报告3篇

2020金融统计制度自查报告3篇 【篇一】金融统计制度自查报告 今年一年来,在市银监分局及市、县人行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目标,坚持以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突出统计“双基”建设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两个工作重点,创新思路、求真务实、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全县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工作环境焕然一新,管理秩序井然有序,统计服务水平和统计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识明确,精心组织 此次开展统计执法、统计质量大检查非常必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货币政策决策的正确性。为此,我们认真开展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概论》、《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增强了全员的统计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统计人员认识到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规定的每个统计人员和统计组织应尽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经查,所报资本充足率报表、信贷违约客户情况、信贷咨询登记、现金统计表等各类统计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二、队伍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全县所辖机构均设立了统计岗,各社都设立了一名统计员,做到了人员配备到位,但由于人员缺乏,一直以来统计岗均由各社主办会计兼任,没能设置独立的统计岗,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且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专业经验,统计归属概念不清,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填写原始凭证时款项来源、用途用词模糊、不规范,造成会计部门记账失误,致使统计归并错误,其次,由于基层人员变动频繁,且没能实现办公自动化,各类统计数据还需手工计算等原因,造成统计数据的估报、串项等错误。 三、采取措施

金融机构统计岗位工作管理制度

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机构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机构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机构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

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机构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 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统计调查及资料管理 第九条金融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总行综合人事、劳资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信贷及风险资产管理、现金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反洗钱管理、非现场监管指标、企业(个人)征信状况、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会计档案及其会计凭证等各类账、表、簿生成的统计报表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十条金融统计调查频度分为日、旬、月、季和年度. 第十一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金融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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