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效益,促进教育装备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教育装备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教育装备工作者、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网络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教学仪器行业生产厂家技术、管理人员,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浙江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组建,领导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审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装备规划办),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全省教育装备科

学研究规划,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织成果评奖、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课题

第七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设立年度课题。

第八条浙江省教育装备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由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拨款资助。

第十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浙江省教育装备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前瞻性、应用性,注重中小学一线教师的实践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2、申报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申报时须经副高以上职务(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介绍。

3、申报人同一时间内只允许负责一项同类课题。未能完成课题且没有充足理由者,个人且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课题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限额申报的办法。

1、装备规划办是省教育装备规划教育装备研究课题的申报受理单位,课题的申报表由装备规划办统一制定。

2、申报表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教育装备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并报送市教育装备中心。

3、市教育装备中心对申报表初审后报省装备规划办。

4、省装备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表。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省装备规划办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由省装备规划办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六章经费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装备规划办立项研究的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情况特殊的,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自行解决或资助的科研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调查、出差、资料、小型会议、文印等。

第十六条自行解决或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专设科目代为管理,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和规定,要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七章管理

第十七条省教育装备年度规划课题委托市教育装备中心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装备规划办将采用一定方式不定期地对立项课题进行抽样检查。装备规划办将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的年度报告,每年向领导小组通报一次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因课题主要参与者工作变动无人接替等特殊原因,致使课题确实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装备规划办提出终止课题的要求。

第二十条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如发现条件严重不符或立项后实际未有进展的课题,领导小组或装备规划办将予以撤销。

第八章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一条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并报送申报表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为结题。课题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或教育产品。一个课题可以有一种或几种成果形式。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装备规划课题完成后,均应接受装备规划办组织的鉴定。

第二十三条鉴定分通讯鉴定与鉴定会鉴定两种形式。鉴定的方式与程序由装备规划办另行规定。课题鉴定书由装备规划办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已正式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装备规划办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装备规划办批准,方可延长。

第九章成果的评奖

第二十五条每二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由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的评委会评奖。

第二十六条按时取得成果的“省规划课题”为主要的参评对象。

第二十七条评奖结果报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以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或省装备规划办的名义颁布。

第二十八条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对水平较高、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省教育装备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