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至今,《商标法》已经三次修改,其实施条例(细则)已做出了相应的修正;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等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逐步形成较完善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尤其是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接轨的保护商标权的法律体系。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在于权利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已注册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它不同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指权利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更宽大,即商标权的保护涵盖到了类似商标和近似商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中国,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全方位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情形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新修订的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持有人认为其权力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宽

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并且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保护力度也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否则,侵权人应承担包含经济赔偿在内的一切民事责任。

——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限制。

——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所涉及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作为的,可依法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注册期限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行政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时的权益保护

——商标注册后的权益保护

——海关扣押

民事法律保护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 禁 止 混 淆 ———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Ξ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 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 Prohibit Conf usion ———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 TAN G Yue (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 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 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 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 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 Ξ收稿日期:2002-09-30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不应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权利商标对禁用元素的垄断,不当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樺龍”的外延与内涵均无法将“中華龍”外延与内涵涵括其内。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中華龍”与“中樺龍”也容易区分开来,两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若因陆某以享有“中樺龍”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華龍”字样,将使“中華龍”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于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使用“中華龍”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含有法律所禁用的元素,不应纳入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非例外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等元素的标识不仅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也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并非所有含有“中国”文字元素的商标一律不得使用或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列举了几项准予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即:(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排球”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

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_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6.html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5.html ?商标权指的是什么意思_如何才能取得商标权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4.html ?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_组合商标怎样认定为近似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3.html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_怎样处罚侵犯商标的行为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2.html ?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_商标的显著性怎样认定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1.html ?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_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qq/860310.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怎样保护商标权

怎样保护商标权? 答: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又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起着区别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及塑造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的生产工艺及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以下介绍如何保护商标权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1)及时注册 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商标为强制注册原则外,其他商品的商标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就意味着,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商标注册还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该商标的专用权。 “抢注商标”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发现其他经营者的产品适销对路,但其实践中, 所使用的商标尚未注册时,就抢先申请注册,然后向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企业索要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或者“商标使用费”,为此,一些企业不得不花费大笔金钱赎回自己原来使用的商标。 (2)按期续展 商标注册之后,有效期为十年。如果有效期满,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所有者就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人没有提出申请,原注册商标就要被主管机关撤销。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企业如果不在合理期限内(到期前六个月至到期后六个月,前后共一年时间)进行续展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这会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3)依法变更和转让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的一时疏忽或嫌麻烦,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恶果。 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予以公告。企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4)谨慎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商标权当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商标权本身就是企业或个人靠自己的智力而创造出来的,商标对当事人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另外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和要求也非常的严格,这些都符合知识产权的特点,所以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一、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1、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2、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二、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怎么走? 1、注册准备 选择注册方式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 准备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 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

2019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满分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a)年10月1日生效。 A、2001 B、2002 C、2003 2、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c)以上。 A、0.8 B、0.9 C、0.98 3、所谓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a)。 A、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4、工程师甲根据其单位指派开发出某种碳酸饮料配方后,单位对该配方采取了全面的保密措施。乙公司利用高薪聘请甲到本公司工作,甲便携带该碳酸饮料配方到乙公司 受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d) A、甲应承担侵权责任,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B、乙应承担侵权责任,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C、甲、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乙都不承担侵权责任 5、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a)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6、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下列哪个时间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b) A、申请日起15日内 B、申请日起3个月内

C、申请日起6个月内 D、申请日起12个月内 7、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就下列哪些(种)专利,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而可向法院起诉?(c)。 A、发明 B、发明和实用新型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被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b)。 A、新颖性 B、独创性 C、显著性 9、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c),即行公布。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10、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中不包括(c) A、未公开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保密性 1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c),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12、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a) A、自始即不存在 B、自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C、自申请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D、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起即不存在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知识产权侵权的报道。而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主要是指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权人独享的权利,那么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吗?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所以,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我国企业已从计划体制中挣脱出来 ,面向多变的市场 ,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在这种形势下 ,实施以名牌战略带动企业发展 ,对促进经济增长 ,扩大企业的影响 ,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有着巨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对品牌和商标的认知和保护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商标是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掌握在注册人手中,而品牌植根在消费者心智中。 商标作为商标具有合法性、区别性和显著性;其价值和功能是实施企业CI (Corporation Identity System)战略的核心;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便于记忆商品;便于消费商品;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信誉、权利以及艺术等方面的价值上。 其功能包括: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及竞争功能 商标与品牌,都有自己的识别系统,都有自己的名称、标志、图像等,注册后的品牌,商标与品牌的标志是基本一致的;两者都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或叫专用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的价值,都可

以转让或出卖;两者都需要在市场及社会中不断地被保护、经营和塑造,才能提高它们专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两者都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商标,谁先注册谁先拥有,商标是品牌的重要部分,注册了商标也就拥有了这个品牌。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要了解商标权,首先得了解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统称,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引言 当代社会,商标的功能已经由最基本的识别、区分商品转化为创造财富。广大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认知往往是从熟悉商标开始,是否“有名”已经成为群众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产品有了注册商标就更容易进入这些大商场或超市销售。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大多数消费者购物都是认牌购物,商品有了品牌消费者更容易相信它的品质,更容易记住。“好酒也怕巷子深,皇帝女儿也愁嫁”,多渠道宣传自己的商标,创建产品品牌形象是拓展市场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因此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社会各界也越来越重视对企业“金字招牌”的打造和保护。 商标权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开始通过另一种合法的方式来对自己的品牌加以保护和宣传,将无形财产以一种有形的方式来确定下来,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不管是从本体论意义、认识论意义还是发展论意义来看,商标权都成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中的必然要求。① 我国最近几年发生的“商标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些事件中,“商标权”在发挥其公正审判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种种的纠纷,暴露出我国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的不足,商标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的课题。 一、商标权的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①百度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9814556861.html,/lawyers/article/d5599.htm l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 为知识产权撑好“司法盾牌”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为知识产权撑好“司法 盾牌” 今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该法庭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跨区域协作机制等,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87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扩大到胶东半岛沿海六市,共受理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94件,推动形成跨区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在此,选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近期一审审结的三起新型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判赔数额之高创下了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史上之最。 三被告公司对一品牌鞋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系“SKECHERS”、“斯凯奇”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初,原告在全国多家商场发现被告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SKEWRONS”门店内销售的鞋类商品上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S”商标等标识,同时还在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相同的“斯凯奇”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侵权之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同时,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斯凯奇”字号更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之故意,其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有“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鞋子,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30万元。

该案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观恶意较大、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并同时考虑到原告品牌的知名度高,依法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点评:注册商标知名度越高,法律给予其的保护范围也就越为宽泛。因此,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予以合理避让,避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的斯凯奇品牌早在2007年即进入中国开展商业活动,“斯凯奇”系列品牌已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仅不进行合理避让,相反,其在使用过程中故意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靠近。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在明知“斯凯奇”已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主观上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为专门的鞋类生产商,作为同行业的生产者,其理应知道“斯凯奇”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但却仍接受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侵权产品,其主观恶意也较为明显。法院认为三被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公司对一知名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 案情简介:此案的原告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是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原告合法取得电视剧《军师联盟》第一季(确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42集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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