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8新版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山西2018新版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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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体检医院名称:体检日期:年月日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一、医师申请增加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拟第二(三)执业地点申请执业。第二(三)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中“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内登记新增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师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二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该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拟取消注册医疗机构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三步:申请人向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后,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第一执业地点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第四步:申请人向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意办理的,在《河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意见,加盖机构公章,签署日期。同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中登记取消的执业机构名称、诊疗范围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取消多点执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协议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协议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法人代表: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聘岗位: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聘期年。 时间安排: 二、薪酬与相关保险 薪酬: 保险:按甲方规定办理。 福利待遇:按甲方规定办理。 三、医疗责任 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限内,执业活动由甲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执业情况、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甲方负责监督纠正、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将情况及时通报乙方所在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甲方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和办公用品等。 (二)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但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根据聘用岗位及相关技术需求,依法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的。 (四)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试用期内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二)试用期满后有意继续聘用者,需在试用期内积极办理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内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六、违约责任 此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期满自愿续签者,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期满前壹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应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执一份。 聘用单位法人(签字):年月日 受聘人(签字):年月日 聘用单位(公章)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手册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手册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甲方(第一执业地点):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电话: 乙方(第二执业地点):医院(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电话: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本单位(类别)(执业范围)(职称)医师到乙方开展多点执业。 执业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甲方另出具同意该医师到乙方执业的书面证明及申请人 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乙方出具书面聘用证明以及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 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协议书或声明书;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在甲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须在乙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在乙方 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在甲方时一致。

5.在乙方执业期间,执业活动由乙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超范围 执业的情况,应由乙方负责监督纠正并通知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需明确医师在乙方的执业是以不影响在甲方的工作为前提。 7.医师在乙方执业期间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乙方负担。 8.进行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该医师在乙方执业的情 况。 9.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到期,续约事宜另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以下情况自动失效: 1)甲方不再续聘该医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不再续聘该医师(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94号) 受理范围 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 (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 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 办理时限 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咨询电话:33976425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0031 备注: 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 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 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四条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科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模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甲方:拟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乙方:医师 根据《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皖卫医[2015]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姓名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全科医学职称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执业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由乙方出具近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 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间,劳动报酬由甲方负担,具体事宜另议。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和办公用品等。 (二)试用期间可根据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执业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执业,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乙方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的证明材料,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试用期内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执业,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做好各方面交接工作。执业期间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并通知甲方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二)试用期满后有意继续执业者,需在试用期内积极办理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执业期内工作的开展。 (三)每周在甲方工作一天,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违约责任此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期满自愿续签者,经双方协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壹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应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注:蓝色字体请按提示填写。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流程

医师多地点执业变更注册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7-01 所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5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85 监督电话:85916518 1、办理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3、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执业工作; 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6、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 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2、所需申办材料 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计生委)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4、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5、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份,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6、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7、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8、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出具单位:第 二、三执业地点) 9、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0、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二、三执业地点) 11、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第一执业地点)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3、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卫生部门)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六)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 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地点的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 (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

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

打印版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新版

打印版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新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体检医院名称:体检日期:年月日

注:1、体检医院应为二级及以上医院。

2、表中内容要如实工整填写,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3、X线、心电图、肝功、血常规、尿常规报告单等请粘贴在本表或A4纸上。 4、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此表随注册申请材料提交注册机关。 5、此表用A4纸双面印制。 考试快速提分技巧 一、不要着急作答 很多考生在考场上拿到试卷的第一时间段就开始按照考题的顺序开始作答。一般建议大家在拿到题目的时候先不要着急作答,大致的浏览一下试卷的构成,了解一下试卷的难易程度。这样更有利于对整体的答题时间进行分配。 二、合理分配答题时间 经过初期的大致浏览之后,我们对考试的题型和试卷的构成就有了一定的了解,比如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分数分配。整体的答题时间,我们可以根据分数的配比进行分配。遇到不会的题目应该懂得“取舍”,优先保障能够拿到手的分数。 三、懂得舍得 答题过程中,有的考生觉得大题占的分值比较高,所以一开始就“死抠”大题,迟迟不见客观题有动静。另一部分考生觉得大题虽然分值高,但不容易拿分,所以直接选择放弃。这两种考生都没有合理的懂得“取舍”,做法都不可取。 四、学会细致检查

考试的最末尾,最为重要的就是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不足,更改之前由于马虎导致的失分。但对于一些不太确定的题目,一定注意不要轻易的更改。细致的检查能够帮助考生了解自己答题的整体水平,同时可以更好的提升分数。 五、学会“平常心” 学会用“平常心”对待每一场考试,拒绝负面情绪。相信自己,已经经过了充分的准备,一定可以充分发挥应有的水平。保持一份良好的心态参加考试。

医师多点执业合同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协议 甲方:****医院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业务需要,须乙方多点注册执业医师证书到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协议,乙方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号:*******)注册在甲方。 注册时间为自2018年5月1起至2021年4 月30 日止。 2. 经双方协商注册费为人民币1200元/月,甲方于每月30日按时把下月注册费用转入徐秀梅本人银行账户,若无故延迟支付需按照银行现时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注册费支付周期,采取年付或半年付方式支付。变更注册费支付周期的,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 甲方向乙方支付注册费后,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不继续在甲方注册的,乙方应将甲方预付并未实际履行期间的注册费用无条件返还甲方。

3.合同期内如遇卫生局到甲方检查,需要乙方配合检查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如需提供乙方证件,乙方应按照各个注册区县卫生局校验时间先后顺序提供。 4.甲方每次使用乙方各种资质证件时,均需支付两万元作为押金,归还证件后乙方退还押金。押金支付及退还时,需由双方分别出具收据。 5.乙方证件在甲方注册期间,经甲乙双方商定,除宋丽华本人或者宋丽华本人直接授权委托人领取证件外,其他人领取证件的甲方一概不予办理。 受委托人前来领取证件时需提供宋丽华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甲方应留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6.为办理各种资质以及卫生局进行与乙方资质有关校验检查时,乙方证件在甲方临时保存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证件丢失或者因甲方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证件交付给除乙方本人及受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导致证件遗失的,甲方无条件免费尽快补办所有资质证件,并额外承担经济补偿费用两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各种办理遗失声明及证明费用。 7.乙方仅将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在甲方,甲乙双方无劳动或劳务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 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和规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省辖区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页脚.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四)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并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六)不存在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多点执业的情形。 第八条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不能从事除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以外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九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一致,执业围涉及的专业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页脚.

执业医师多点协议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协议(编号:2019001号) 甲方: 乙方: 日期:2019年1月29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制定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共同遵守合同所列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到甲方门诊部坐诊,从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针灸科。自办理完成多点执业注册手续之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到期如需续聘,另行签订协议。 二、甲方聘请乙方多点执业时间安排: 每周一、周三、周五上午半天,如有客户预约,则另行提前预约。 三、甲方聘请乙方多点执业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甲方中医针灸科患者的相关诊疗工作。 四、医疗责任(含医疗纠纷、赔偿处理办法):(1)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限内,执业活动由甲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执业情况、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甲方负责监督纠正,同时甲方将情况及时通报乙方所在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甲方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若因诉讼或其他原因甲方代为赔偿的,由甲方赔偿后向乙方追偿。

五、绩效考核方式及待遇、相关保险: 乙方在甲方门诊部坐诊,诊疗费乙方按60%抽成、药费按20%进行抽成(甲乙双方后期另有约定的,以最终协商一致的抽成方式执行)。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手续;2、甲方为乙方提供所需的医疗场所、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等;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乙方执业期间的医德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乙方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4、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提前15 天通知乙方,同时报告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多点执业注册。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保证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到甲方的执业时间;2、乙方到甲方执业时,接受甲方的管理,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防医疗纠纷的发生;3、乙方因故提出解除多点执业协议的,需提前15 天告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有关事宜,并做好各项工作交接。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人民币。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到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办理完成多点执业注册手续之后生效。2、聘用期满自愿续签者,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期满前壹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十一、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吉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 1 —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四)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并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六)不存在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多点执业的情形。 第八条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不能从事除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以外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九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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