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讨论稿)

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四章规划用地控制……………………………………………()第五章建筑及环境控制…………………………………………()第六章联合审查规定……………………………………………()第七章规划许可公示……………………………………………()第八章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九章附则……………………………………………………()

附件:

名词解释……………………………………………………………………()附表一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附表二建(构)筑物汇总表

附表三项目防火设计责任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适用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危房翻建不适用本规定。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第三条方案须报局技术审查会的项目:

(一)单体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内的居住或商住项目;

(三)特殊的公共建筑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重要建筑;

(四)总建设用地面积在15亩以内、带规划方案的控规咨询论证。

提交局技术审查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个,局技术审查会原则同意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的详细审查(进3阶段)。

第四条方案须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一)用地面积45亩及以上的项目,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或商住建项目;

(三)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重要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周边区域的项目、重要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局技术审查会要求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提交专家评审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3个,评审通过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审查(进3阶段)。

第五条须编制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的项目:

(一)本规定第四条涉及的项目;

(二)项目场地竖向或周边市政情况较复杂的。

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报审。一般工业项目可不报审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六条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一)重要公共建筑;

(二)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或混合类项目;

(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商住建筑;

(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般须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筑方案同时报审,规划部门认为重要的交通类项目,须在选址阶段与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同时报审。

第七条须编制建筑环境景观设计的项目:

(一)位于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

(二)新建的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或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重要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45亩以上的居住区项目。

建筑环境景观设计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报审。

第八条须做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的项目: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重要的公共建筑;

(二)临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或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城市广场、滨江、风景名胜区周边及景观街、商业街两厢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须与建筑环境设计同时报审。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编制应表达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用地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二)文本附件:

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日照分析等照时线图;

3、消防及交通组织图;

4、鸟瞰图、效果图;

5、用地竖向规划图;

6、其他文字说明。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003-2005)深度要求。

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文本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并体现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要求同第九条;

2、建筑单体设计要求:

①主要平立剖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

②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③立面色彩和材质;

④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⑤建筑及夜景亮化效果图。

(二)文字说明:

1、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

2、构思说明;

3、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

4、其他。

第十一条建筑报建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报建图应标注不少于3道的尺寸线,所有房间须按规定用语标明使用性质,空中花园、飘窗和空调板应提供大样图;

(二)局部总平面定位图须注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边线、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和拟建建筑物每栋不少于2个角点的坐标及其定位轴线编号;

(三)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多点分析图及户型日照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三)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

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停车、慢行

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3、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4、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

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慢行等。

5、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6、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

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采用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

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

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

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

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

(二)文字说明

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

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

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

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

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

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

7、燃气用量计算;

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

9、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增加工程造价等资料。

工程管线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

第十四条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规划原则及环境设计主题;

3、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4、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5、建筑主立面效果图(应与环境设计方案融合,与建筑外墙色彩及材质选用的文字说明相符)。

6、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效果图,主要雕塑、小品效果图以及不能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站厕、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和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效果图(附索引图,注明该景观节点名称、在总图中的位置以及效果图的投视方式和方向);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阅读3451次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二)法规依据 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6、《城市绿化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申报须知及表格 1、规划设计条件报建必备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计划部门批准文件 ③千分之一地形图1份(附道路红线) 2、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报建必备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③设计方案图纸1套(须二个以上设计及方案说明书及光盘,大型项目需提供2—3个不同设计单位的规划方案及光盘) 3、审批表格(附后)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3、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理程序 规划设计条件主流程

(二)办理时限 1、规划设计条件,自接档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2、规划设计方案: ⑴、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经办人提出意见报领导同意后,填写《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转窗口,一般项目8个工作日办结,重大项目10个工作日办结 ⑵、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经办人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同意后,填写《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转窗口,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办结,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办结。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

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 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程序 一、选址(项目单位、国土局、建设局)、立项(计委)。 二、勘测定界(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 三、建设项目预审(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国土部门)。 所需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国土局)。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摸、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单位)。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研报告(计委)。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市、县国土部门)。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局)。 6、需调整规划的,要附有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听证会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国土局组织)。 7、土地利用分幅图(国土局)、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横断面图(项目单位)。 计划部门核准或备案(计委)。 1、项目核准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意见;(2)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4)其他相关文件。 2、项目备案所需资料:(1)投资项目备案审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项目简介;(4)有关许可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征地组卷报批。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 2、征地所需资料(单独选址)。(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核表(国土局);(2)建设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国土局);(3)一书四方案(国土局);(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级以上国土部门);(5)计委立项批复或核准征、备案证(计委);(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计委);(7)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计委);(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位);(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单位聘请资质单 位);(10)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项目单位、国土局);(12)占用基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1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 一) 工作目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项目的选址, 结合城市控制性规划的要求对项目规划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将是项目工程施工图、环境、环保、市政配套等设计文件的依据。 ( 二) 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 ( 三) 工作内容: 此项工作应按以下步骤分别进行: 1、首先委托详细规划的设计院将规划总平面方案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 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2、详规成果完成后,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汇集填报上述表格。执表格及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3、详细规划批准后, 委托施工图设计院设计建筑方案, 方案应包括建筑效果、总平面、各层平面、立面和剖面等。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领取《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汇集填报上述表格。执表格及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 四) 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2

( 1) 出让供地方式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它供地方式提交《选址意见书》; ( 2) 总平面方案( 包括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总平面图等) 、规划设计方案( 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图等)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方案; ( 3) 申报单位( 人) 委托代理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 1)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 须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 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说明、图纸、电子文件, 其中图纸包括: 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及横断面) ; ( 3) 图纸比例要求: A、外环线以内: 管线综合和路径规划1/500, 选线规划1/ ; B、外环线以外: 路径规划1/1000或1/ 。选线规划1—10公里管线工程1/10000, 10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1/50000; ( 4) 申报单位( 人) 委托代理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筑设计方案申报 ( 1) 1/500现势地形图; ( 2) 出让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 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意见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意见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 存在问题: 1、脚手架方案中应增加脚手架布置概况,脚手架附图(平面图、立面图、节点图)以及脚手架计算书。并按照新规范2011进行编制。立杆间距均应按照新规范设置,审批程序经过架业公司审批后报公司审批。 2、编制人应填写新红头文件里的技术负责人。 3、特殊工种人员证件应清晰可见,使用有效期。 4、所有方案中的工程概况除了各单位名称还应包括建筑高度等概况。 5、应急预案应填写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 6、模板方案中应增加平面布置图、梁底节点图等。 处理意见: 年月日项目部签收:

工程名称厦门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项目经理杨静 存在问题: 1脚手架方案应首先由脚手架分包单位编制,经过分包单位内部审批盖章后报总公司审批。 2、脚手架方案中应增加脚手架布置概况,脚手架附图(平面图、立面图、节点图)以及脚手架计算书。并按照新规范2011进行编制。立杆间距均应按照新规范设置,审批程序经过架业公司审批后报公司审批。 3、编制人应填写新红头文件里的技术负责人。目前项目组织机构红头文件未下。 4、所有方案中的工程概况过于简单,除了各单位名称还应包括建筑高度等概况。 5、方案中脚手架立杆宽度应大于基础宽度。 6、模板方案中应增加平面布置图、梁底节点图等。 7、脚手架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搭设高度计算。此方案计算未见建筑高度。 处理意见: 安徽鲁班建设集团安全部 年月日 项目部签收:

工程名称厦门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项目经理杨静 存在问题: 1模板方案概况中过于简单,应增加楼层高度。 2、模板方案未见基本的梁柱节点处理构造图。 3、模板方案中应增加平面布置图,布置图内应包括支撑体系基本的构造尺寸。 4、编制人应填写新文件的技术负责人等。 处理意见: 安徽鲁班建设集团安全部 年月日项目部签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可编辑修改word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单位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划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 建设项目有有效批文,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 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4 、必须备齐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的批文 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 三、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位置图二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文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身份证明材 料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规划股受理→派员勘查→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草案)本要点依据《规划工作职责及规划管理制度》而制定,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一、初步审查内容 1、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的材料,包括两家以上(含两家)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绿化景观、亮化设计方案文本,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光盘),出让资料,出让合同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审查。 二、规划方案审查内容 1、建筑内部与外部的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离界距离、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强制性内容的审查,不符合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2、项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停车泊位、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审查; 3、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及面积的审查; 4、项目的主次出入口、日照分析图的审查; 5、现状地形图及周边环境影响资料和图片的核准。 三、建筑方案审查内容 1、地下车库出入口是否合理,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面积的核算;

2、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3、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是否与总图一致; 4、建筑色彩、风格、广告位及外墙材质的审查。 四、绿化景观、亮化方案审查内容 1、中心景区以及景观节点效果图的审查; 2、游憩道、人行道、铺装场地等无障碍设计的审查; 3、绿化面积、绿地率、集中绿地等指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4、植物配植情况以及投资估算表的审查; 5、沿街建筑、绿化草坪亮化效果图的审查; 6、公共开场空间、河道滨河绿化带与外围环境的衔接。 五、市政工程方案审查内容 1、明确主要管网的平面布置以及和城市主干网搭接情况; 2、配电房的位置、规模及与周边关系; 3、场地内的高压线与建(构)筑物距离; 4、场地内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沟通关系; 5、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的审查。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基本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用地预审(国土部门)———环评报告书(环保部门)———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门)———建筑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发改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供地(国地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审图机构)———人防审查(人防办)———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消防部门)———防雷设计审核(气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具体程序细分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核): 1、项目建议书;委托相关单位做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框算和资金来源渠道、原材料及水电气配套条件、三废情况及处理措施、项目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然后拿出建议; 2、总平面规划图;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平面图是拿来报废的,因为规划部门的设计任务书还没出具; (二)、选址意见书和选址通知书核发(当地规划部门) 1、附项目建议书批复; 2、按控规核发项目地块相关设计指标,即选址通知书; 3、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选择建筑方案和设计单位;

(三)、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1、用地农转用手续相关资料; 2、在用地现场公示,相关街道、村居出具证明; (四)、环评报告审批(环保部门) 1、委托相关单位写环评报告书,花钱的,然后由环保部门安排评审会,作修改后上报环保部门; 2、环评公众调查表; 3、环评报告项目现场公示程序;没有不良反映的话,再作环评批复; (五)、建筑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 1、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中间过程很长,发布标书到开标30日,顺利的话选择好设计单位及方案,然后进行修改,再由规划部门组织相关10多个单位进行评审,出具会议纪要; 2、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作修改; 3、图纸到审查中心做日照分析,如有不合规定,重新调整到满足为止;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作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交由公安的交警部门来会审并提出意见后修改;若车位不足或者车道等不满足当地要求,则总平面又得重新调整,到全部满足后再报批; 5、规划建筑方案上报待批复,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时间都是前置的,等他们审查后认为可以上报才会接件,这时间不纳入部门办事承诺时段内;

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1】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办理主体市规划委大兴分局 受理条件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和附图)或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和附图)复印件1份; 3、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建委)有效期内的项目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需提供关于项目的申请函文件(须包含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原件; 5、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为中标设计单位)按照要求绘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图1套(按A4规格折叠并预留装订线装盒;图纸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设计说明中应有抗震8度和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 总平面图应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各项经济指标(如绿地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拟建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现状建筑的间距尺寸等,住宅还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图签中须有三人

以上签名;图纸须加盖有效期内的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住宅项目还需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另附相同总平面图2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政街23号 联系电话010-6**24 建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举办。

武汉市规划方案审查要点

规划(建筑)方案审查要点 1、总平面审查要点 (1)核实申报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方案总平面图纸应当在1:500的地形图上完成,且此地形图应与提交的1:500的地形图一致。用地范围周边的地形地貌应当与实际现状相吻合。 ●方案应满足方案申报要件确定的性质、规模、密度、户型比、特殊要求等。用地红线范围应当与土地证附图(宗地图)一致。 ●总平面图上必须标明道路红线、用地范围线、上位规划要求的绿化控制线、市政控制线,部分项目涉及到轨道控制线和影响线、城市湖泊蓝线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紫线等规划控制要求的,都应一一注明,并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核实申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总平面图应清楚标明建筑退线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高度等技术数据,建筑退让、间距、开敞面等应符合现行(248号令或143号令)的要求,临“江边、湖边、山边”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武汉市的“三边”建筑管理规定。 ●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3)核实申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 ●根据项目所涉及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一张图”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审查方案是否满足高度、开敞空间、天际轮廓线、城市界面、建筑群体组合关系、建筑造型、立面风格、色彩材质、屋面等规划要求。 ●项目所在地区编制过城市设计的,需符合所在地块的城市设计要求。 (4)对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查 ●对区域交通情况进行分析,整合项目周边区域交通资源,合理优化项目方案对外交通组织,与项目周边城市干道、立交、轨道交通等有效衔接;明确出入口的设置,减少过多出入口对城市干道交通的干扰。 ●根据项目性质,梳理项目自身交通系统,尽量形成内部交通环路,不得利用城市道路组成环路;停车位配建应符合现行248号令或143号令的规定,社会公共停车位和建筑自身配建停车在规划布局和出入流线组织上应分开设置。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有关手续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有关手续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场供地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建设方案设计审查要点

建设方案设计审查要点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建设方案设计审查要点 一、资料收集 用地手续、红线图、电子版。 二、总平图 1、竖向关系(建筑标高、道路标高、管网标高、坡度等)。 2、布置在1:500规划红线图(含实测地形图)上。 4、出入口设置。 5、建筑标高、场地标高。综合考虑建筑标高、场地标高的合理性。考虑无障碍设计。 6、配套设施(1)详规来确定,按人口反算的幼儿园配建规模。(2)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在地上设置;物管用房不低于3‰。(3)配变电设施在地下设备用房中设置。(5)体育配套设施。 7、设计条件中的其他规定。 三、指标 1、容积率。 2、建筑密度。纯地下建筑不计入建筑密度;局部地下建筑应根据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大于16米进深部分不计入建筑密度,小于等于16米的应计入建筑密度。 3、建筑高度。 4、绿地率。 5、建筑面积。 四、间距 1、与外部半间距、内部全间距。 2、地下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不小于3米。

3、加退3米的有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堡坎大于1米时(倍,3米,18米);电力线见18页、高铁高速见16、20页;注意特殊建筑间距规定,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 五、停车库 住宅室内;商业办公医院旅馆室外比例在10%-30%内;残疾人车位比1/50;车位尺寸(6)×,4×;配建标准见48页;加新标准;车库出入口不得与城市道路直接相接,车行道变更线必须退让至建筑红线以内。 六、建筑布局 1、开敞空间。沿江沿道路大于100米时(30%、20米)。 2、拼接非居住与居住不能拼接。 3、功能分区、建筑朝向与间距、外部空间设计、交通组织、视线通廊、空间形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4、使用性质 七、外立面 提供标明尺寸、用材、色彩的建筑各主要彩色立面效果图及彩色鸟瞰图。立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外装饰前将外装饰材料样品(围墙、玻璃、窗框、空调百叶、屋顶材质、外墙材料)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动工修建。 九、建筑外装 1、住宅类(多层:采用通体砖,如采用外墙漆,现代风格原则采用氟碳漆,欧式风格采用弹性拉毛漆,中式风格可直接采用青砖砌墙)(高层:现代风格原则采用氟碳漆,欧式风格可采用弹性拉毛漆,如采用真石漆,需表面进行罩面处理,达到耐脏、易清洗、易维护的效果);公建类(多层:原则采用石材干挂) 2、窗框及百叶原则采用深色,不得采用白色、黄色、绿色等效果较差的色彩。 3、屋顶材质:建议采用小青瓦、铜瓦等较高档的材质。 4、空调外机、落水管全隐蔽设计。不能隐蔽设置的管道,应将色彩处理与主体色彩一致。 八、相关规定 1、相关协办部门意见汇总,函复建设单位。 2、新建筑与旧建筑不得拼接,拼接要求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控制。

关于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附件3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文号)签发人: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或***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建设项目用地应报省厅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工程按***(建设标

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县(市、区)、……和**县(市、区)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已全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 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7/3 15:55:11 点击量:1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4/7/3 15:58:4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 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第五条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一)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二)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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