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试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

【容摘要】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围。

【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

国家赔偿的标准理论界重要有三种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①

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确定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等严重的损害情形,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增加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而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情形中,侵犯人身权比较严重的一种,应该用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一、再审改判无罪应当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因

在各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中,对于拘留羁押赔偿和无罪

逮捕羁押赔偿可以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而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则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性质更加严重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拘留、错误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诉讼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它并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的认定,也不是对被害人的刑事处罚,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承受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当出现拘留和错误逮捕的情形时,应当给予被害人国家赔偿,但是考虑到国家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使命,难免会出现错误侵害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对这类国家赔偿情形我们可以适用补偿性国家赔偿标准。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对司法规律的尊重。

司法审判完全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它是一个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由专职法官的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据规则认定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司法审判程序有严格、规的法律程序,因此无罪被判决有罪的法律危害性要远远超过拘留和错误逮捕,最重要的就是判决是以国家名义宣告了被害人为罪犯,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如果要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被害人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而我国规定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但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和受害人本身是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在法律实践中,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检最高法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对错误的判决不愿意纠正,受害人长期受刑事处罚。

近几年影响比较大的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主要有“佘祥林案件”、“作海案件”、“杜培武案件”“王子发案件”,的“聂树斌案件”真凶王书金已经被抓获,但是由于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虽然聂树斌的家人不断的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至今依然没有改判。

再审改判无罪对国家赔偿中的被害人是影响极大的,被害人的命运可能就因为法院的判决而改变了。那么基于再审改判无罪的严重危害性及法院工作人员判决的不可原谅性,那么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了。

(二)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标准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沿着罗马法指引的方向,按照对人身权的两条并行的路线的保护发展的,一条路线是对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有诸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赔偿发生的原因、赔偿主体、赔偿规则原则、赔偿的程序等。从损害后果这个角度来讲,国家对公民的人身权侵害后果与民事赔偿是一样的,甚至比民事损害的后果更加严重,那么对公民人身权损害依照民事赔偿标准和围进行赔偿也是合乎

法理的。

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规定对公民的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在修改后第三十五条新增加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根据该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严重后果的法律情形,不过草案稿曾经将其规定为“致人残疾、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②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很复杂的,不能仅仅凭损害后果来确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立法原则性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事实上,错判有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失去了十几年的人身自由,其遭受的名誉损失、事业发展的损失、可得收益的损失、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亲情友情等社会感情的缺失等等都不是用金钱可以去衡量的。国家赔偿中仅仅赔偿羁押期间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远远不能弥补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而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精神抚慰金,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能达到弥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标准。但是《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过了,因此我们需要在国家赔偿中确定惩罚性赔偿标准来弥补我国精神损害标准过低这一缺陷。

(三)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促进司法水平的提高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结果改判无罪的,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事后的制裁显然不能杜绝错案的发生,在以上几个案件中要么是被害人自己现身,要么是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使得冤案平反。如果没有这些情况的出现,那么从法律上应该认定无罪的,司法机关拒不纠正错误,可能导致错案继续错下去。因此要解决此类问题就应该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国家赔偿层面上来讲,确定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拓宽国家赔偿的围,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会有效的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促进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减少刑讯逼供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再审改判无罪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提升,运用法律维权的行为也不断的增加,而信息社会中公民获得信息更加快捷更加全面,公民对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现象深恶痛绝。对侵害了自身权益的行为更是不能容忍,他们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杂志等信息传播途径,公布他们的案情,通过舆论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由于司法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与尊严往往不愿意主动改正错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依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这样就非常容易激起社会矛盾。

这些错案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关系的紧,这些恶劣的影响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由于贫富差距的现实存在,由于法制本身的不完善,社会矛盾本身就十分激烈,加上特殊事件的影响,就更加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司法机关出现错案后,公众更是觉得不可容忍,因此司法机关不仅仅应该主动承担起错案的

责任,同时,也应该给被害人更高标准的国家赔偿,以平息被害者的人满,化解社会矛盾。

二、再审改判无罪适用国家赔偿的围

(一)再审改判无罪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害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采用的是单一的工资制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年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

限制人身自由赔偿标准存在两大问题:

其一,不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状况,不分地区、不分行业,所有人简单适用统一标准,形式上似乎公平,实质上对所有的受害人远远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与民事损害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做法相比较,国家赔偿立法无疑在保护受害人权利方面远远落后于民事赔偿。

其二,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标准太低。其实在《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后不久,就有人提出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远远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建议在确定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时,除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外,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其他收入、社会零售商品总值等因素,由最高院在此基础上,每年确定一个比较符合我们职工实际收入的数字,发给各级人民法院执行。③有的学者建

议按照赔偿义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国家赔上年度日平均工资。④有的建议在统一标准之上规定一个幅度,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至3倍计算。⑤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了,但是新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赔偿标准依然很低,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仍然是抚慰性标准。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完全有能力采用补偿性国家赔偿标准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标准,而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作为辅助性标准。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被害人,很多都遭受了刑讯逼供,身体健康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佘祥林的曾经遭受刑讯逼供,手指被打断,腿被打残,视力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因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等。

在聂树斌案件中,由于聂树斌已经被枪毙,因此应该支付其死亡赔偿今年丧葬费、被扶养人抚养费等。与民事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国家赔偿不仅赔偿事项相对较少,而且标准过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其一,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不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每日赔偿金统一按国家上年度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这对于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受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其二,造成人身伤害的,仅支付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都不进行赔偿。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财产损害赔偿

再审改判无罪的人往往失去了很长时间的人身自由,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仅仅是按照国家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仅仅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对“直接损失”进行了解释。受害人在诉讼程序和请求赔偿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争议较大、做法不一。有学者认为,直接损失仅指作为被侵犯对象的财产损失,上述损失只是属于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失去的利益,与侵权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上述费用属于因损害事实发生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财产的直接损失,故应予赔偿。律师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国家相关的收费标准,受害人本来是没有过错的,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损失也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国家应该对受害人的这些损失负责的。

有的学者认为预期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间接损失与可预期利益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预期可得利益虽然是未来的,但也是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

国家赔偿法考试题库

国家赔偿法试题 判断题 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 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对)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错) 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对)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 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 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 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对)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错) #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错) 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对)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错)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错) 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 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对) 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对) 15、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

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无罪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每天赔偿315.94元,比如说,之前被刑事法庭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之后经过申诉以后被判定为无罪,那当事人计算国家赔偿就是用这十年的天数乘以284.74元。此外,还可申请精神赔偿,对身体造成伤害的也应该有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赔付。 一、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2018年湖南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南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湖南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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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国家赔偿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法释[201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

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新_国家赔偿法_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东方企业文化·策略 2011年8月 114 新《国家赔偿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曹 骥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北京,101500) 摘 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施行过程中,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赔礼道歉等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适用、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偿协商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8—0114—01 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较之旧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面的问题,在此简单做一个梳理。 一、新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出现的问题 新的《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仍然比较抽象,有些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又缺乏权威的立法解释,因此在办案中易出现以下问题: 1、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这条规定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同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是一种选择性程序,但仅就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易流于形式和表面。 2、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了: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纵观整部国家赔偿法仅此一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条文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具体有以下不足: (1)对于何为致人精神损害和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规定.这就是在实务中赔偿请求人单方表示其精神受到巨大痛苦,但是承办人无法认定,不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 (2)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明确规定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但是对于应在什么范围、用什么方式进行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给受害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没有法律手段可以采取。因此,此规定形同虚设。 (3) 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但是没有规定支付抚慰金的范围和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对该项制度的实施造成不便,也易引起申诉人因对精神抚慰金不满而引发四处上访、闹访。 二、笔者认为在办理刑赔案件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加大力度,落实赔偿协商制度。 赔偿协商制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体现了相互理解和尊重的精神,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积极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作用。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1)积极转变角色,为赔偿协商营造平等尊重的氛围。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工作的角色,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的被害人来对待,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2)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为赔偿协商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但厘清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与否,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梳理相关证据和法律,让赔偿请求人明白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因后果,赢得赔偿请求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为赔偿协商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3)在赔偿决定中充分体现赔偿协商内容,保障赔偿协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赔偿,赔偿协商绝非是一个“私了’的过程。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体现在赔偿决定中,可以增加该决定的社会道义上的约束力,有利于引导赔偿请求人尊重赔偿决定、发挥赔偿协商制度的息诉罢访的功效,从而实现赔偿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对于精神损害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那么应该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给予精神抚慰金。此二者在适用中各有其优点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种救济方式是借鉴了民事侵权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赔礼道歉”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是我国所特有的。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我国国力有限,赔偿力度有限,人们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对于赔礼道歉这种形式比较重视并且易于接受。 目前适用中存在的缺点是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但缺乏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的形式要求、载体要求和范围要求具体规定,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如拒不履行的相应责任。 2、新《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内容。笔者认为,在立法或者解释中应具体加以规定。在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抚慰金的范围和标准。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主体范围仅限于受害人本人。 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达到严重后果,应积极予以赔偿,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给予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不应对被侵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再给予赔偿。现实中,同一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会造成被侵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不一律排斥对被侵害人的近亲属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国家赔偿领域,对于受害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严格限制。 (2)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虽已确立,但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理论上需要更加深入研究,实践中有待更进一步检验。笔者认为,在实践可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新法采用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去掉了原法条中的“违 (下转107页)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程序(2020)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程序(2020)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2015)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 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 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 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 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申请法院XX赔偿范文

申请法院XX赔偿范文 原标题: ___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 ___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在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 ___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丹东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丹东中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 ___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对丹东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丹东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xx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丹东中院于xx年8月13日立案受

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 ___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xx年10月28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xx年3月1日,丹东中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中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 ___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 ___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在 ___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 ___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guo家赔偿申请。本案中,丹东中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

2019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试二答案

【判断题】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谁举证”制度。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 不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多选题】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B. 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且在起诉有效期 C. 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D.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反馈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且在起诉有效期, 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题目3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题】刑事赔偿中,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 选择一项: A.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B.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C.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D.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一审判的人民法院 反馈 正确答案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题目4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判断题】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迅速赶往火场,由于车速过快不幸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队提起国家赔偿。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5 未回答 满分3.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题】因侵犯不动产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管辖。 选择一项: A. 不动产所在地 B.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 C. 侵权机关所在地 D. 产权人所在地 反馈 正确答案是:不动产所在地 题目6 未回答 满分3.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判断题】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7 未回答 满分3.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题】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选择一项: A. 2个月 B. 6个月 C. 3个月 D. 1个月

2018年天津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天津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天津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018年石家庄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石家庄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石家庄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权益,法律制定相关的赔偿法,保障在国家机关等情况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公民的权益,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也更加的公平公正,那么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国家赔偿的定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 其公务员。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故侵权行为致害的法律后果应由国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被羁押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是否赔偿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 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15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0-27 11:55:36 浏览量:37592

2018年日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日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日照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协议

重要文本妥善保管 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协议 字第5-001号(2015)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应认真审慎阅读以下条款,不清楚之处可要求乙方及承办律师进行解释说明,如签署本协议,视为甲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其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事宜 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律师 担任案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以《国 家赔偿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另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大写)元,该笔律师费可直接付至以下账户,亦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如以 现金方式支付,应及时索取律师费发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协议,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应付而未付 的律师费,甲方仍应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应开具律

师费发票,甲方亦可向乙方财务或承办律师索取发票。 五、依照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案件严禁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双方在本协议中不得约定风险代理收费事宜。 六、依照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案〖属于〗〖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建议或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承办律师就该案做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 住址: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手机〖必填〗: Email:承办律师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本协议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释义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1节 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 法条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2节 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实际需要,有些法律、法规将某些对社会管理的职权授予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如法律授予卫生防疫站以检疫卫生的权利。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三、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损害后果给予赔偿,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需赔偿。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3节 标题:行政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多少一年?按照羁押时间乘以上一年全国人均收入,计算国家赔偿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284.74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284.74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284.74元 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天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天法律是怎 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一、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赔偿决定书 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14.重新审查意见书

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第页共页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 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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