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

第四条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业务种类

第七条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九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

第二节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备案申请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代理登记

第三节备案受理

第十六条备案受理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受理回执

第十八条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第四节备案审核

第十九条备案审核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备案时限

第二十一条补正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核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核注记及告知

第二十四条注销合同注记

第二十五条会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登记备案专用章

第五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档案整理

第二十九条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调阅档案

第三十一条复印存档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合同填写规范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份数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规范汉字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七条房屋地址的填写

第三十八条房屋用途的填写

第三十九条房屋面积的填写

第四十条租赁期限的填写

第四十一条租金的填写

第四十二条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报表

第四十三条报表内容

第四十四条报表填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报表填报要求

第四十六条报表填报内容解释

第五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十九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

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组织实施)

本规则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请;

(二)备案受理;

(三)备案审核;

(四)缴交税费;

(五)返还合同;

(六)立卷归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业务种类

第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类型)

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五)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

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

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

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在租赁期间内,若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凭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节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备案申请一般规定)

(一)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备案资料。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二)租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申请登记备案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收件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身份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提交身份证明的要求: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通行证等。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该国的中文名称,如法国身份证、新加坡护照等,所持护照应在有效签证期限内;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

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澳门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的要求:

(一)法定代理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须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二) 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委托书应该经过公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如果委托书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公章。

(三) 境外委托代理

1.委托书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2。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第三节备案受理

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申请人提交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当场受理,根据申请事项编列立案字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申请人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之日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日。

第十七条 (受理回执)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回执: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缴交资料名称和份数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和案号、登记备案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等,由收件工作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若干件案的部分申请资料相同的,可将相同的材料放在某件案(主案)中,在其他案的受理回执中写明“***资料存***号档案”。

第十八条(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编列立案字轨.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立案字轨为“穗租备”,字轨类别代码为D;

2。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立案字轨为“穗租终”,字轨类别代码为Z;

(二)租赁登记备案机构采用统一的立案字轨编码方式,字轨编码方式为:年号+字轨代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代码+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码+流水号。字轨编码作为数据统计、档案交接、归档和信息管理的依据,对应的编码数字共为15位,其含义为:

1.第(1)至(4)位为年度代码;

2.第(5)位为字轨代码;

3。第(6)、(7)位为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代码;

4.第(8)至(10)位为街、镇出租屋中心代码;

5.第(11)至(15)位为流水号,流水号为五位数,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每年均从00001号开始编码.

(三)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代码如下:

1.市租赁登记机构:00

2.荔湾区登记机构:03

3.越秀区登记机构:04

4.海珠区登记机构:05

5.天河区登记机构:06

6。白云区登记机构:11

7。黄埔区登记机构:12

8.番禺区登记机构:13

9.花都区登记机构:14

10.南沙区登记机构:15

11.开发区登记机构:16

12。增城市登记机构:83

13。从化市登记机构:84

(四) 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使用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编排的代码。

第四节备案审核

第十九条(备案审核一般规定)

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予以备案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上注记等处理.

第二十条 (备案时限)

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在租赁合同作注记或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补正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资料的要求:

(一)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后,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登记备案期限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申请人补正资料期间不计入登记备案期限,从补齐资料之日重新按3个工作日计算办理时限.

(二)申请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申请人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补齐资料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规定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作注记的,登记备案机构在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给予注记,并将注记情况告知相关部门。

申请人要求退案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可作退案处理,将已经收到的资料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审核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然后由审核工作人员复审结案。属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提交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会审。

第二十三条 (审核注记及告知)

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危险房屋、拆迁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房屋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询相关信息.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屋是否有权属证明

申请人能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注记;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没有合法用地、报建资料的,应同时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因为抵押贷款,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由银行保管的,可以由银行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作为房屋权属证明。

(二)房屋是否有权属争议

出租人为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属人,或取得房屋权属人授权出租的委托书,且没有他人对出租人的出租行为提出异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注记;若他人对出租的房屋持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对出租人的出租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

(三)房屋有否限制出租

出租的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予注记;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为“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房屋共有人是否有异议

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共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

(五)房屋是否属违法建设

房屋租赁合同上约定的房屋用途不违反房屋的规划用途的,不予注记;违反房屋的规划用途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出租的房屋不在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告知的应拆除的违法建设范围的,不予注记;在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告知的违法建设范围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六)房屋是否属危险房

出租的房屋不在区国土房管分局告知的危险房屋范围内的,不予注记;在区国土房管分局告知的属危险房屋范围内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立即迁出危险房屋。

(七)房屋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出租的房屋不在公安机关告知的存在消防隐患的房屋范围的,不予注记;在公安机关告知的存在消防隐患的房屋范围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公安部门。

(八)房屋是否纳入拆迁范围

出租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或在拆迁公告范围内但拆迁公告已过期失效的,不予注记;在生效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八)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

(九)承租人的承租权

房屋承租人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或承租单位能提供合法批准成立文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注记;承租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或承租单位不能提供合法批准成立文件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或(二)项义务,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注销合同注记)

已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作注记的,租赁的房屋经整改后符合出租规定的,租赁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合同注记的手续。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按规定受理,审核注销租赁合同注记章,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

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并将整改的相关资料收取存入原档案.

第二十五条(会审程序)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会审程序:

(一)属于下列重大、疑难案件,区(县)级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提交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会审:

1.案情复杂,重大疑难案件;

2。在巡查抽检中,抽检人与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

3.具有一定政策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件;

4。问题复杂、难以确定答复意见的来函来信;

5。根据房地产租赁业务中有关政策变化或调整,对执行新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6. 其他需要进行会审的案件。

(二) 提交会审的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属于会审范围的案件,由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的案件经办人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房地产租赁业务会审表》,并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资料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经所属区(县级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提交到市租赁所租赁管理部,由租赁管理部提交会审小组集体会审。

2.会审案件和参与会审的相关人员名单由市租赁所租赁管理部呈市租赁管理所分管所领导审核后报所长同意确定.

3。会审中,由案件经办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案件经办人对收件资料的完整性及会审陈述案情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4.市租赁所租赁管理部将意见归纳、汇总,填写《房地产租赁业务会审表》“会审意见"一栏,由会审人员签名认可,所长审批,特殊案件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5.经会审的案件,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将会审意见书面告知提交议案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和所在区(县级市)租赁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会审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登记备案专用章)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一)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合同注销、合同转让、合同变更、合同作注记及注销注记等有关租赁业务时,统一使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分局(或县级市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各区(县级市)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统一编号使用登记备案专用章.

第五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一般规定)

档案管理应以“检查快捷、节约库位、方便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为原则,科学合理整理排放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有序,档案排架、档案存放位置须有明显标识,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点、涂改和拆页损毁。

第二十八条(档案整理)

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对已办结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档案,按照房地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排序,档案用纸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使用A4规格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变更、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应并入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档案立卷归档,统一保管,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十条(调阅档案)

公、检、法等机关因办案需要,要求调阅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可以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经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档案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自×××号档案”印章和档案管理单位公章,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介绍信等存档备查。调阅档案的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复印存档租赁合同)

租赁当事人遗失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未满,要求复印存档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供身份证明并提交申请复印的书面报告,经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存

档的租赁合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自×××号档案”印章和档案管理单位公章,申请报告等资料存档备查。复印存档租赁合同的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租赁合同填写规范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可使用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通讯地址、证件号码;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位置;

(三)租赁房屋部位的建筑面积;

(四)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交付方式及期限;

(七)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份数)

《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构存查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交一式四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构和工商部门各存查一份。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规范汉字)

房屋租赁合同填写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可依照身份证明记载的外文姓名或名称填写;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应使用炭素墨水笔、蓝黑墨水笔或档案专用圆珠笔。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名称填写)

填写出租人名称应与房地产权证书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记载的权属人名称必须一致.

出租人因单位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须提供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名称填写)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承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其法定名称。

第三十七条(房屋地址的填写)

房屋地址应当填写公安部门核准的房屋座落位置的详细地址,并与房地产权证书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记载一致。如不一致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的,可提供村社集体组织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第三十八条(房屋用途的填写)

出租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书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记载的用途为准;若房屋用途发生改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认定具体用途的变更证明。

第三十九条(房屋面积的填写)

出租房屋面积应当以房地产权证书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属于向多户出租的合计出租面积不能超出房地产权证书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记载的面积,并提供房屋平面附图标识各出租位置和相应面积。

第四十条(租赁期限的填写)

租赁期限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期限;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经营管理委托期限.

第四十一条(租金的填写)

租金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租金填写应注明币种以及租金按月或(季、年)结算.

第四十二条(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

出租的房屋,若房地产权证书或权属证明资料记载属临时建筑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附注注明“该房屋属临时建筑”。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报表

第四十三条(报表内容)

房屋租赁管理报表包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统计报表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报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统计报表内容包括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综合情况、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情况、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非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报表内容包括租赁房屋情况、违规租赁行政处罚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信访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报表填报单位)

报表的填报单位为各区(县级市)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各区(县级市)租赁登记备案机构要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及工作报表,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报表应该由单位负责人和填报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五条(报表填报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报表填报要求:

(一)统计数据时点为每月1日至月未,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统计报表信息,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报表信息;

(二)统计数据计量单位分别为件、万平方米、万元,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二位数;(三)统计报送方式为通过计算机软件填写并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

第四十六条(报表填报内容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报表填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登记备案件数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件数。

(二)合同登记备案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总建筑面积。

(三)房屋月租金是指报告期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首月月租金.如遇免租期,则统计实际发生租金交易的首月租金。

(四)房屋月租金单价是指房屋月租金除以合同登记备案面积数。

(五)首次办理包含新增租赁房屋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租赁关系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两种情形。新增租赁房屋是指报告期内新增租赁房屋发生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租赁关系是指报告期内原在册租赁房屋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合同登记备案。

(六)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填报内容:

1。直管房是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类房屋。包括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抢修代管、无主代管、双代转代管)、托管产等房屋.

2。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部门按规定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3.低层住宅是指房屋总层数为1~3层的住宅房屋。

4。多层住宅是指房屋总层数为4~9层的住宅房屋。

5.高层住宅是指房屋总层数为10或10层以上的住宅房屋。

6。别墅是指国有土地上独立成栋的高档商品住宅。

(七)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填报内容:

1.集体经济组织住宅是指集体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住宅房屋。

2。村民住宅是指集体土地上村民所有的住宅房屋。

(八)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填写内容:

1。划拨方式的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国有划拔土地上的各类办公用房。

2。有偿方式的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已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上的各类办公用房。

3.商业娱乐用房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4。工业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5.其他用房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车位、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九)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是指集体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办公、商业和工业仓储用用房。

第五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收取下列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房地产租赁合同

3(或4)

原件

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档案存查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工商部门存查一份。

2

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²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²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1)属直管房的,提供接管通知书或房地产公、代产情况表.(2)属商品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3)属征用回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拆迁征用补偿协议书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4)属军队房的,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5)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提供宅基地证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经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6)属新建房的,提供①用地来源资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②房屋报建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③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文件。

3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公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③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④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②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③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④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

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

1

原件

(1)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2)出租已委托代管的房屋,提供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3)出租共有的房屋,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受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收取下列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广州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广州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缴纳的税费 一、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宗80元,由出租人承担。(粤价[2002]108号、穗价[2002]97号)二、代征租赁合同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的2%,出租人、承租人各承担50%。(国务院令[1988]11号)。 三、根据有关税法规定须到税务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单位地址电话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15楼 越秀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越秀区吉祥路28号2楼 海珠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3楼 荔湾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荔湾区芳村大道172号3楼 天河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天河区员衬二横路东景花园西侧16号首层 白云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白云区政通路43号 黄埔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黄埔区大沙东下沙北144号5楼 花都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花都区新华路81号。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8号 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十号S4区 萝岗(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罗岗(开发)区开发大道777号 从化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街口镇东城路20号 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地址电话 越秀区 人民街越秀区一德路隆仁坊12号首层 流花街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首层 东风街越秀区西华路第一津街50号首层 洪桥街越秀区东风中路321号二楼 广卫街越秀区越华路7号首层 北京街越秀区惠福东路龙藏街15号首层 六榕街越秀区六棺路133号首层 诗书街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首层 大新街越秀区大新路257号首层 光塔街越秀区解放中路云台里26号2楼 矿泉街越秀区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三楼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最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汇总16篇)

最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汇总1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 第四条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业务种类 第七条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九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 第二节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备案申请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代理登记 第三节备案受理 第十六条备案受理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受理回执 第十八条受理立案字轨编码 第四节备案审核 第十九条备案审核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备案时限 第二十一条补正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核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核注记及告知 第二十四条注销合同注记 第二十五条会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登记备案专用章 第五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档案整理 第二十九条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调阅档案 第三十一条复印存档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合同填写规范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份数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规范汉字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名称填写 第三十七条房屋地址的填写 第三十八条房屋用途的填写 第三十九条房屋面积的填写 第四十条租赁期限的填写 第四十一条租金的填写 第四十二条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报表 第四十三条报表内容 第四十四条报表填报单位 第四十五条报表填报要求 第四十六条报表填报内容解释 第五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的管理工作也是合同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良好的合同管理和备案制度的建立,会使合同更加高效、合理的管理和发挥它的作用。那么,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细则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为当事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称市租赁所)负责对 各区、县级市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规则颁布后3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开通房屋租赁网备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 市、区租赁所应当对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网备系统使用手册以及使用培训。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 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经中介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该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3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3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办理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所提交的复印件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办理非住宅租赁备案手续,所提交的营业资料复印件有两种审核方式,一是提交原件审核,二是在所提交的营业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广州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租赁双方经中介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该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3、住宅性质的房屋,为什么不能办理商业性质的租赁备案? 应当按照房屋用途使用房屋。若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须提供房屋所在地街镇出具的《临时场地证明》。 4、如何认定为群租房?我市的最低住房租赁标准是多少? 我市的最低住房租赁标准为5平方米,群租房问题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反映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进行办理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受理机关需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审查; 3、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租赁房屋是什么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广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到村居流管服务站填写《房屋租赁合同》(见下方附件)等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3、工作人员上门检查该房屋是否符合出租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租赁系统,打印《租赁备案证明》,给予登记备案或注记备案,并加盖公章。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三、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进行办理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受理机关需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审查; 3、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办理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原件。

广州市房屋备案租赁合同(官方备案标准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份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 取不超过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天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流程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流程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指将双方达成的租赁协议进行备案登记的一项程序。这一流程的目的是确保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以下是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详细流程。 第一步: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步:准备备案材料 完成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 出租方、承租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明; 4. 诚信档案报告(个人)或社会信用证明(单位); 5.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步:前往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需前往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一般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或居民委员会等。具体备案部门根据地区的政策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当地要求进行。 第四步:提交备案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在备案部门,双方当事人需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并按照工作 人员的指示办理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备案材料进行登记。一般在提交备案材料后,工作人员会核验租赁合同的内容、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步:缴纳备案费用 备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缴纳一定的备案费用。备案费用的标准由地区政策 规定,缴费方式一般为现金或银行转账。缴纳备案费用后,备案部门会开具收费凭证或发放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步: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部门会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 重要凭证,双方当事人可凭借备案证明来维权或进行法律诉讼。注意保管备案证明,防止遗失。 第七步:遵守合同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完成后,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履行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合同期满或发生争议时,备案证明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的 必要措施。租赁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备案流程,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备案完成后,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标准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对于在外打工的人来说,住房问题是一直困扰他们的问题,因为房子的租金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收入。而在租房时为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发生,我们往往要要求房东配合一起去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那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律师365为您解答。 对于在外打工的人来说,住房问题是一直困扰他们的问题,因为房子的租金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收入。而在租房时为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发生,我们往往要要求房东配合一起去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那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理地点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日 ▲三、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携带材料 要先到出了手续(1 本人身份证,2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如果房产证上有2个人,要其中一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到场),出完手续后才能 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

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 4、《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这个租房合同格式要求不是很严格,一般的就行,不要听居委会的瞎忽悠) ▲四、其他 1、广州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 (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2、人才服务中心周边肯定有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交一点钱让他们帮着办理住所证明吧。 3、需要具体致电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住证办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有些时候会需要用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来证明已经备案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大致如下:首先,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其次,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需携带以下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

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咨询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三、租赁备案房东必须缴税吗 租赁备案网签备案房东是要缴税的。因为房东享有这一利益的。另外还要对于此事努力相对的酬劳,对房子备案后,依据一物一权标准,对一房子只有有一个使用权,基本上理论界和操作实务界都觉得备案具备避免一居两卖的实际效果,能够合理地防止异议,对房子备案关键是以便维护店铺买家的利益,备案针对店铺买家和商家是买卖安全性的确保。 备案是向房产管理单位线上签定后,房地产商递交合同书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得到备案号,并打印出合同格式。买家和卖家将签定并盖公章,每一份均签署。合同书签署后,经房产管理单位审批会回到一个06刚开始的9十位数备案号,表明合同书早已备案取得成功,假如早已备案取得成功,可是还不可以取得买房合同,能够让房地产商告知备案登记号,以后能够立即在网络查询到有关的备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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