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1: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2: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备案登记编号:

湘ⅩⅩ–Ⅹ–ⅩⅩⅩⅩ

(1)(2)(3)

2、使用登记编号(备案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湘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1)(2)(3)(4)(5)

3、编号说明:

(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第一位“湘”表示湖南;第二位“Ⅹ”为市州代号,参照汽车牌照的编号(见表A);第三位“Ⅹ”为区、市(县)代号,由各市州设定,报省总站备案。

(2)机种代号——见表B。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ⅩⅩⅩⅩ”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4)工程所在地——共两位。第一位“Ⅹ”为各市州的代号,第二位“Ⅹ”为区、市(县)代号,区、市(县)代号与产权属地代号设定相同。

(5)使用登记序号——“ⅩⅩⅩⅩⅩⅩ”表示六位数字,从000001开始编号。

4、代号对照表

表A:

表B:

附件3:

注:备案证采用镀锌铁皮,尺寸为长30cmⅩ20cm。

附件4: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

附件5: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

附件6:

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

附件7: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

附件8: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使用单位(公章):联系人:电话:年月日

附件9:

注:1、使用登记证采用硬纸张,并过塑后使用;2、编号规则按照附件3执行;

3、使用登记证尺寸为长30cmⅩ20cm。

附件10: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新)上线使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备案手续,促进企业管理,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情况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系统用户类别:市住建委、区县住建委、协会、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七类用户 三、系统使用原则: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具体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23日起,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安装告知在新系统办理,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生产厂家及设备型号数据录入也在新系统办理。 (二)2013年12月23日之前,已经提交安装告知申请的设备,以后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等均在旧系统办理,该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后,完成一个工程流程,此设备在新工程办理安装告知时,回到新系统办理。 (三)经过一个阶段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后,旧系统的设备全部转到新系统办理备案,旧系统停用。 四、各用户在系统上线后需要做的工作: (一)产权单位 1、建立产权单位信息库,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报协会审核。 2、从司机信息库中,选取本企业司机。 3、办理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填报。 (二)协会 1、审核产权单位基本信息。 2、建立拆装单位信息库。 3、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一律在新系统。(三)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从2013年12月23日起,办理安装告知一律从新系统填报。在新系统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同样在新系统办理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和拆卸告知。 (四)区县住建委 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根据企业用户的实际填报情况,分新旧系统受理有关备案申请。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新系统开发单位(华瑞软件公司)文莉 62974401-848 旧系统开发单位(中科汇联)郭工 59958342 建机分会王红 88070915 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魏巍 59958843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简要使用说明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主要负责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登记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注销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作者:-----------------------日期:

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市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8〕203号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doc

(施工升降机) GDAQ21001□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施工升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施工升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塔式起重机) GDAQ21002□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塔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塔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 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门式起重机) GDAQ21003□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物料提升机) GDAQ21004□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物料提升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物料提升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中国建筑史》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History of Chinese Architecture 学分:4.5学分学时:72学时理论学时:64学时实验学时:8学时 教学对象:建筑学专业 先修课程:建筑设计基础、公共建筑设计原理等 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建筑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必修课,考试科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建筑发展的基本过程和成就,掌握不同类型、不同时期、地域建筑的风格特征。培养学生分析、评价建筑的能力,为后一步的理论学习和建筑设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要求 讲课为主,幻灯、录像等传统教学手段和CAI教学手段为辅,课堂教学注重对基本史实和影响因素的描述和分析,幻灯、录像、多媒体教学强调建筑历史形化特征和相关建筑设计内容。 要求学生预习、复习教材并阅读、归纳其他相关材料,扩大知识面,增加理解能力。 考试以闭卷为主(70%),着重检查对基本线索和事实的掌握情况和认识程度,并考察学生理解和灵活运用史实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平时作业成绩20%,实验成绩10%。 教学内容 第一篇中国古代建筑部分(46学时) 绪论: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4学时)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的多样性、木构架的特色、单体建筑的构成、建筑群的组成特征等; 难点:工官制度 第一章古代建筑发展概况(6学时) 一、原始社会建筑(六、七千年前~公元前21世纪)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起源的多元化; 难点:理解各地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址特征; 二、奴隶社会建筑(公元前21世纪~前476年) 重点:了解夏商西周春秋建筑特点及技术进步。 三、封建社会前期建筑(战国至南北朝公元前457~公元前589年) 重点:了解战国至南北朝建筑特色; 四、封建社会中期建筑(隋至宋581年~1279年) 重点:了解隋至宋建筑特色;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的

临高建发〔2017〕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等制度的通知 区内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安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等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装告知制度 1、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附件1)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临沂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注册备案证》主、副本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原件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安装人员、特殊工种名单及上岗证书编号; (5)安装单位制定并经项目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起重机械安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基础验收报告); (9)对于租赁的设备,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上一个使用周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全套范例(纯表格类)

.. 建筑工程资料全套填写范例 (课程实训参考)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1 年7月20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其配套的各项验收规范也 陆续发布施行。建设部并于2002年8月12日印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筑工程的设 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鉴于国内尚无与新规范、新表格衔接的完整土建工程内业资料整理示范本,教材中的表格填写范例往往只有少部分,不能满足学习需要,为此特地编写此书。 因学术水平有限,加上编写整理时间紧迫,所以漏错之处难免,欢迎批评指正,万分感谢!

目录 1、图纸自审记录---------------------------------------------------------------------------------------10 2、图纸会审记录---------------------------------------------------------------------------------------11 3、单位工程主要施工人员登记表------------------------------------------------------------------12 4、开工报告---------------------------------------------------------------------------------------------13 5、地基钎探记录---------------------------------------------------------------------------------------14 6、地基验槽记录---------------------------------------------------------------------------------------15 7、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6 8、结构工程验收记录---------------------------------------------------------------------------------17 9、分部工程验收汇总表------------------------------------------------------------------------------19 1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20 1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22 1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23 13、施工单位竣工自检记录表----------------------------------------------------------------------24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25 15、沉降观测记录-------------------------------------------------------------------------------------26 16、观测点、水准点布置图-------------------------------------------------------------------------27 17、S、P、T三者关系及沉降量曲线图----------------------------------------------------------28 18、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29 19、砂浆施工记录-------------------------------------------------------------------------------------39 2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9 21、一般分项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60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的程序: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管理分别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购销合同或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四)购置3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装拆卸等日常管理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安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

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 第1章监理资料 1.1基本规定 1.1.1一般规定 1.1.2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1.2监理管理资料 1.2.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2.2监理月报 1.2.3监理会议纪要 1.2.4监理工作日志 1.2.5监理工作总结 1.3监理工作记录 1.3.1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资料 1.3.2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资料 1.3.3工程进度控杀IJ报审资料 1.3.4工程质量控制报审、验收资料 1.3.5工程造价控制报审资料 1.4竣工验收资料 1.4.1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资料 1.4.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3竣工移交证书 1.5其他资料 1.5.1工作联系单 1.5.2工程变更单 第2章施工资料 2.1基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2施工资料管理流程 2.2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2.2.1工程概况表 2.2.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2.2.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2.2.4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2.2.5施工总结

2.2.6工程竣工报告 2.3施工管理资料 2.3.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3.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2.3.3 施工日志 2.4施工技术资料 2.4.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2.4.2技术交底记录 2.4.3设计变更文件 2.5施工测量记录 2.5.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5.2基槽验线记录 2.5.3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2.5.4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2.5.5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2.5.6 沉降观测记录 2.6施工物资资料 2.6.1一般规定 2.6.2通用表格 2.6.3建筑与结构工程 2.6.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6.5预应力工程 2.6.6钢结构工程 2.6.7木结构工程 2.6.8幕墙工程 2.6.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2.6.10建筑电气工程 2.6.11智能建筑工程 2.6.12通风与空调工程 2.6.13电梯工程 2.7施工记录 2.7.1通用表格 2.7.2建筑与结构工程 2.7.3电梯工程 2.8施工试验记录 2.8.1通用表格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 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于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于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全套建筑工程资料表格(通风空调资料)

目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汇总表 (3)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4) 设备基础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风机盘管水压试验检验记录 (7) 风管强度检验记录 (8) 风管系统漏风量测试记录 (9) 风管系统漏光检验记录 (10)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组漏风量检验记录 (11) 水系统管道强度(严密性)检验记录 (12) 空调水系统管道和冷剂管道冲(吹)洗记录 (13) 冷凝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4)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15)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清洗记录 (1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17) 阀门试验记录 (18)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9) 风管与配件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0)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1)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2)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3) 风管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4) 通风机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5) 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6)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7)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9)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0)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1) 空调水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2) 工程系统调试验收记录表 (3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汇总表 B-4-1

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年月日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B-4-2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 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需要的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制度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办理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在我站办理备案手续初审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见原件,留复印件,所有资料必须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初审表》,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 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照片、基本面貌、出产牌;(九)真实性承诺书;

使用单位在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见原件,留复印件,所有资料必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或在建工程项目部公章) (一)安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装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三)安装告知书; (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五)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六)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报告 (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八)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九)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十)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省住建厅特殊工种作业证有效)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塔吊基础验收报告;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含周边环境及材料堆放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 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经管,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经管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经管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 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 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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