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依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汕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汕人社[ 2015]461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汕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规定,在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工人

工资款专用账户,账号为:。

二、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委托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位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不挪作他用。

三、乙方应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及工资支付台账。

四、甲方应在每月的进度款中,按工程进度款15%的比例存入乙方开设的工人工资款专用账户。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守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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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

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名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置在“八牌二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项目部不能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总公司。 6、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资发放协议书

编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 甲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 地址: 施工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应如实提供一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乙方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甲乙两方不得已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农民工工资用于其他开支。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乙方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高邑县住房和建设局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一)不按月足额通过甲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资发放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五条经查实乙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甲方可会同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乙方专用存款账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由乙方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9635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xx 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公司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建设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方监督管理。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方负责。 5、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公司公章,送交建设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公司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公司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公司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公司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和现行社会市场等因素确定的,绩效工资含福利补贴、奖金、社保补贴、加班工资。 1、福利补贴:根据公司的效益来执行,福利补贴含员工平时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嘉奖,长途出差餐费补助等。 2、奖金:根据公司奖金制度执行。 3、社保补贴:对进单位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自己要求不购买的,公司按实进行补贴。 4、加班工资:根据公司批准的员工实际加班计算,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节假日加班正常加班每人每班次按50元计算(含星期六、日),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照3倍计算,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办公室拟定交至财务部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发放。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废品扣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等。 三.处罚条例 第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对员工有意多报加班或多领工资的,公司将要求退回多做工资并视情节处以多发工资的3倍罚款。 四.工资系列 第八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五. 薪级调整 第九条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市场环境,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确立、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或根据调动、晋升批复内容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六. 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 1、综合管理部主任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上月1日至30日的考勤纪录和其它与工资相关的纪录,如加班、无薪假期、扣除额等,为工资发放做准备。所有部门必须使用正确的符号来记录每月考勤纪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长沙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汽车线束生产基地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 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 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 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

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内或者现金支付给民工。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由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效。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波特尼项目部

(完整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甲方:(总承包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少荃湖名苑G1#、G2#、G3#、G4#、G8#、G9#、G13#及相应地下室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邮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和考勤办法: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没有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代表其签字,乙方授权为劳务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AA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AA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拔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该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附件3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劳务承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承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承包工程合同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在甲方的监督下实施,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为了保证乙方农民工支付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甲方拨付进度款时按当期进度款2%收取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无息退还。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2、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账户名称: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

[建筑]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

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系数N取值表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方员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本

承包方员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本 发包方:项目部(下称甲方) 承包方:泥工班身份证号:(下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乙方的员工能及时从乙方按时领取应得的工资,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乙方严格按照与其员工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按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乙方为其员工发放工资应制作工资发放清单(格式见附表),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如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付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后将该笔款项中关于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需经每个领取人签字),并在申请领取下一笔付款前将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甲方施工处、专业公司等)审查后报计划经营部门备案。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报表时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各类付款。甲方每发现一人次员工工资支出与事实不符,对乙方罚款100元,并以此类推,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三、当甲方在工程完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非质保金)或年终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财务部门先支付该笔工程款的 %,专门用于乙方给其员工发放工资。乙方应制作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审查后提交甲方财务部门。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如果乙方没有按本协议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并交报发放清单,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发放清单。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五、乙方保证坚决杜绝发生其员工到甲方处讨薪、对甲方及其员工进行工作干扰、人身胁迫、人身伤害事件。当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时,每发生一人次,由甲方对乙方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甲方认为对甲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甲方对乙方给予5--50万元的处罚。上述处罚乙方无条件接受。 六、如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小时内到讨薪地点予以处理。如不来处理,甲方将从对乙方未支付的款项中代乙方予以支付,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施工队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 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三. 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 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 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队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 工资是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使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 项目部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 项目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 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并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

工资发放协议书

编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 甲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 地址: 施工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应如实提供一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乙方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甲乙两方不得已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农民工工资用于其他开支。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乙方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高邑县住房和建设局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一)不按月足额通过甲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资发放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五条经查实乙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甲方可会同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乙方专用存款账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由乙方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

建筑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承诺书

建筑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承 诺书 篇一: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编号:) 总承包企业(全称):劳务分包企业(全称)劳务承包人(全称):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根据《建筑法》、《劳务合同法》之规定,现就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合同》,并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 二、严格实行民工实名制管理,由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人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括个人信息、进场时间、工种、所在班组、考勤等。进场民工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后送总承包企业备查。总承包企业

安排专人负责民工管理,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在每月发放民工工资后,对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1)、总承包企业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5日内付清全部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企业承诺在收到民工工资后3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 人。 (3)、所支付的民工工资直接发到民工本人,并由其签收。 三、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发生的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四、建立健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若未履行承诺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自愿接受绵竹市建设局的相应处罚:建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限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清出和禁止进入绵竹建筑市场开展业务、停业资质申请升级及增项、直至降低资质、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建筑工程 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年_月_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 专户;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银行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有权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部分或全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 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 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 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 应加具意见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001]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分账管理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三)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一、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四、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五、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四)、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发放汇总表》; (五)、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 (六)、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七)、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二、子公司办以室是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本公司各部门实施薪酬管理制度; (三)、核算并发放员工工资; (四)、填制、审核上报《员工异动审批单》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 (五)、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布置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 第五条:工资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种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基准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等若干部分。 第六条:基准工资释义与分类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工资是指公司为每个职位设置的若干个职等中分设的每个薪级,在某一考核周期内不包括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的工资计发基数标准。 二、基准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的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中的基准年薪和月薪制工资中的基准月薪两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相对固定应发的基础工资(基础年薪或基础月薪)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工资)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三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三篇 篇一: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我项目部与分包方就工程签定分包合同,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项目部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项目部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部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项目部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分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分包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必须就分包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项目部按分包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

项目部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项目部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分包方负责。 5、我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项目部公章,送交分包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项目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分包方备查。我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部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部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部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我公司在办理上述工作之后将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的开户信息、银行卡号等编制成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加盖

工资协议书(范本)

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名称

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般为一年)。 二、企业建立以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1、岗位技能工资制2、岗位效益工资制3、岗位薪点工资制4、岗位等级工资制5、其它)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四、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提成工资4、含量工资5、其它) 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和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发布。 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元。(应高于67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每减少%,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减少%。(必需协商的条款)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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