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员证管理组织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海员证管理组织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海员证管理组织办法》修订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的修订说明

为适应航运发展和船员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取消海员证仅由单位办理的限制,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按简政便民的要求,拟取消海员证仅由单位办理的限制,确定船员作为申办主体的地位,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同时,允许船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二)简化申办条件和申办材料。拟取消原《办法》中关于具体的工作任务的条件,取消原《办法》第七条中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船员申请海员证需要有学历和服务资历要求的条件。相应的,申办海员证的材料也进行了简化,主要减少了海员出境批件等要求。

(三)增加海员证申办范围。考虑到在特殊航线船舶(港澳台航线和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上航行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也属出境范围,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上述船员也可办理海员证的规定,但对其使用范围作了限制。

(四)修改海员证的保管和使用要求。一是明确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海员证;二是修改海员证在国外遗失损毁后的应对措施;三是明确到期海员证自动失效原则;四是规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限中国

内地至港澳台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使用。

(五)免除申办海员证相关费用

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稿删去了原《办法》中“申请办理海员证应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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