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兰考县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各行政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采取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企业参与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体制】管委会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市政府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四条【原则】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是各级政府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可替代行政监管部门部分“双随机”抽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原则1】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由政府下发抽查计划,工商部门牵头,各行政监管部门落实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按照抽查计划,统一组织,联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原则2】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是指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对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系统”。

第七条【原则3】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领导机构】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九条【执行机构】区级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各行政监管部门实施抽查,并具体落实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各行政监管部门具体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

第十条【电子化】各行政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一条【抽查事项清单】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管委会公布的监管清单,负责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出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填写正常或不正常)等,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管委会法制办或国家部委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河北

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警官证)号、执法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三章联合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区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抽查任务的落实。

对于只属于市级行政监管部门管辖的抽查事项,市级行政监管部门可委托县级对应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行政监管部门不能委托或无对应县级行政监管部门的抽查事项,从市级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参加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计划制定和发布】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全市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六条【计划内容与要求】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七条【计划实施】实施年度抽查计划,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联合抽查表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的确定】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抽取的执法

检查人员一般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并报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的确认】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每年应按照不低于0.2%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后,由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派发到各单位,由各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各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各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抽查结果的确定】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方法和要求】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对抽查事项要编制抽查事项现场作业指导书,对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统一标准和规范,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联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抽查结果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抽查结果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抽查结果的处理】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下一步深入调查与处理,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五条【抽查信息的共享】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用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实施联合惩戒】管委会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系统信息的管理】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抽查结果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适用情形】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第二十九条【不适用情形】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事项有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应依法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加大检查力度的情形】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应当运用综合手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纪律要求】各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责任承担】各行政监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五篇)

(篇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信息互通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 1、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后,及时更新生产经营企业信息。 2、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信息、许可信息、处罚信息的归集,并报送至

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涉企信息的推送、公示、接收、反馈。 (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4、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质量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日益俱增的要求和减少工作中出现问题后无制度可依的执行局面,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整个流程和控制。 3. 实施细则 3.1 公共条款:本条适用于各部门或各工序对细则以外的处罚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下表原则进行处罚。 3.2 造成客户投诉的,质量检查小组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存在过失的(技术、生产、采购、质量、仓库)人员进行责任鉴定,按比例7:3实行分配,负主要责任的占70%比例,给予责任人每次事件损失金额30%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3.3 对开具的处罚通报有疑问或歧义者可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找部门主管/经理到质量部门澄清。如有情况属实还是要进行申诉、澄清或是辩解的,按无理取闹处理,在原开具的通报上加倍处罚。 4. 技术设计细则 4.1图纸设计错误(不含新产品开发设计),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员罚款20元, 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2确认图制作错误,每次对制作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3ERP录入错误、BOM遗漏、差缺的每次对ERP输入人员罚款20元,审核人员罚款10元。 4.4出现问题需要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分析处理,但技术部不派人员的对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元。 4.5造成较大损失的,从4.1~4.4条按公共条款3.1执行处罚,责任7:3分配,负主要责任占70%比例。 5. 采购细则 5.1 合同订单手续齐全,而采购部门无故推迟采购时间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2 采购订单发放不及时,造成对交期有影响的,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5.3 采购下单错误或是传递的图纸、技术要求、条款等有错误,每次对采购员罚款20元。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及附表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建指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管理工作(管网迁改按照《铁路管网迁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职责 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 严格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由建指组织,设计单位配合,完成迁改工程现场调查、工程数量确定、迁改方案制定、费用评估和有关协议的商谈工作。 5.组织商谈厂矿、企业和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所承建标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指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建设用地图、用地计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现场丈量与设计发生误差时应办理相关变更设计手续。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每月26日向建指上报。 6.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等情况,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施工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建指。 7.临时用地的办理及土地复垦。 8.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往来报告和函件),依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配合建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移交接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资料移交的施工单位,不予办理退还质保金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 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区(县、市)行政区域汇总分地类、用途的征地、拆迁数量表及相关说明。 2.配合建指办理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 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今年要力争随机抽查事项实现100%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1.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具有检查职责和权力的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政府或各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单位依托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单位X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法律依据、时间、范围、比例等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在8月31日前把本单位的X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区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 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备案。 4.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二)规范执法检查流程。(责任单位: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1.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要结合我区的实际,充分发挥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抽查。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科室、多项检查事项的,要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尽可能一次性完成检查。 2.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监管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国家部委、自治区、市级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新版)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处于可控状态,杜绝不合格品的发生和转序,消除潜在质量事故。 第二条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徽记”瓜子、花生、“好巴食”粗粮酥系列产品生产过程的检验规定。从投入原料到成品的过程的检验。 第三条职责 (一)每日生产前,生产工人应进行开工确认,车间质量负责人和现场品控负责监督检查。 (二)生产过程中,生产工人自检、上下工序互检、车间质量负责人对工艺、设备参数和工艺执行情况进行巡检、品控部现场品控对各工序半成品质量、卫生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执行规程

第一款开工确认 在每一规格产品或者每一台机器正式生产前应检查环境、设备卫生、生产条件,并对各类原辅材料质量及首件产品在材质、规格、色泽、结构等品质符合性上进行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第二款过程巡检 (一)巡检时间及频率:车间负责人、现场品控每日完成开工确认后,要不间断地按生产工艺流程对各工序逐次检查。在生产期间,按工艺规定的检查频率进行巡检。 (二)巡检项目及方法: 1、产品外观:目视、手感及对比。 2、规格尺寸:运用量具检测。 3、关键特性:用检验仪器进行检测,必要时取样送技术中心检验。 4、设备及运行参数:检查运行是否正常,记录实际运行参数并与规定参数作对比分析。 5、物料摆放:检查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待检品、合格品、

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加强资金高效、快捷、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信息化、现代化、集约化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避公司财务风险。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期间印鉴、票据管理工作及银行结算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关联子系统 《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 《公司财务治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 4 专用术语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公共计算机通讯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和虚拟网站。它实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安全、方便、友好、实时的连接,可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以及其他贸易或非贸易的全方位银行业务服务。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 执行程序 5.1 网上银行付款 5.1.1 业务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往来款、货款、工程款、押金、其他各种费用等,工资、奖金采用银行代发业务。 5.1.2 公司各项付款业务一律实行组合授权,设第一及第二授权人,财务部资金主管为第一授权人,财务产权部经理为第二授权人。第一、二授权人的授权限额均为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付款业务进行第二次授权。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目录 1、依据和目的 (1) 2、组织机构及职能范围 (1) 3、标准试验和材料试验检测规则 (1) 4、工程材料方面 (1) 4.1钢筋 (1) 4.1.1技术指标 (1) 4.1.2技术要求 (1) 4.1.3取样规则和方法 (2) 4.1.4主要指标试验方法 (2) 4.2天然砂、机制砂 (3) 4.2.1技术指标 (3) 4.2.2技术要求 (3) 4.2.3取样规则和试验方法 (4) 4.3碎(卵)石 (6) 4.3.1技术指标 (6) 4.3.2技术要求 (6) 4.3.3取样规则和试验方法 (7) 4.4水泥 (10) 4.4.1技术指标 (10) 4.4.2技术要求 (10) 4.4.3取样规则和试验方法 (12) 4.5石材 (15) 4.5.1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 (15) 4.5.2主要技术的试验方法 (15) 4.6路基填料 (17) 4.6.1技术指标 (17) 4.6.2技术要求 (17) 4.6.3取样规则和试验方法 (19) 4.6.4试验方法与步骤 (19) 4.7特殊材料取样频率和方法 (25) 5、标准试验 (25)

5.1.1取样规则与试验频率 (25) 5.1.2试验方法与步骤 (26) 5.1.3标准击实试验成果的批准 (28) 5.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 (28) 5.2.1配合比试配需知 (28) 5.2.2配合比试配试验 (32) 5.2.3配合比设计提交与成果 (35) 5.3砂浆、孔道压浆配合比试验 (35) 5.3.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 (35) 5.3.2预应力孔道压浆试验 (36) 5.3.3砂浆、净浆配合比批准 (37) 5.3.4混凝土标准试件强度试验 (37) 6、工艺试验 (39) 6.1填方试验路段 (40) 6.1.1试验准备 (40) 6.1.2现场试验 (40) 6.1.3试验总结 (40) 6.2水下灌注桩 (40) 6.2.1泥浆指标试验 (40) 6.2.2钢导管灌注混凝土试验 (41) 6.3钢筋连接 (42) 6.3.1焊接接头 (42) 6.3.2机械接头 (44) 6.3.3预应力张拉设备检验 (45) 7、路基施工现场检测 (45) 7.1压实度检测 (45) 7.1.1检测方法及频率 (45) 7.1.2压实度检测结果评定 (46) 7.2弯沉检测 (46) 7.2.1仪器和设备 (46) 7.2.2检测部位及频率 (47) 7.2.3弯沉结果评定 (47)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转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它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制定的。实施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2条特殊发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开具的发票。购票凭证是买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接收和购买,开具,上交和验证纸质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数据消息。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使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四条特殊发票由基本单或基本单加其他单组成。基本表是三份:发票,扣除额和簿记。发票单用作记账凭证,供买方计算购买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表用作购买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凭证,以进行证明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簿记表用作卖方的簿记凭证,以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其他共同使用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第五条特殊发票实行最高发票额管理。最高发票限额是指单个特

殊发票所开立的总销售金额无法达到的上限。 最高发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适用,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最高发票额为一百万元的,应当经地方,市税务机关审批。发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区县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发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最高发票额的审批进行现场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一百万元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核查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查。 申请最高发票限额时,一般纳税人应当填写最高发票金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设备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开具最高发票金额申请表和发票收缴帐簿。 本规定所称“初次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发票限额; (4)票数限额; (5)购票人员的姓名和密码;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行本年度环境监察随机抽查方案。 第四条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录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在平台上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 第五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的特殊监管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1 / 2

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七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可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九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检验实施细则最全版

(安全生产)安全检验实 施细则

目录 附件 1 安全电气隔离用光电耦合器 (1) 附件 2 变压器 (2) 附件 3 变压器 (4) 附件 4 插头插座 (5) 附件 5 单相交流开关 (7) 附件 6 电线组件 (8) 附件 7 电源线 (9) 附件 8 电阻器 (10) 附件 9 高压元件和组件 (11) 附件 10 继电器 (12) 附件 11 交流电动机电容器 (13) 附件 12 器具耦合器 (14) 附件 13 热熔断体 (16) 附件 14 消磁线圈 (17) 附件 15 小型熔断器 (18) 附件 16 激光产品 (19) 附件 17 压敏电阻器 (20) 附件 18 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 (22) 附件 19 印制电路板 (24)

安全电气隔离用光电耦合器安全检验实施细则 壹、资料 电气特性及结构,安全性关键件或原材料壹览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安全证书编号)。 二、适用范围 安全电气隔离用光电耦合器 三、检验依据及项目 1. 检验依据:SJ/T10686-1995(VDE0884)《安全电气隔离用 光电耦合器》 2. 检验项目:目视检查、抗电强度、工作检验、爬电距离和间 隙、绝缘电阻、耐焊接热、温度循环、振动、冲击负荷、密 封(不适用于塑封器件)、干热、湿热、低温、恒定湿热四、试样 110 只+10 只备份调试样品。 五、合格判定 各检验项目试验合格则判定为产品安全检验合格。 壹个试验组的所有样品均应满足单独判据的要求,任何壹个样品不应失效。若壹个试验组内壹个试验样品失效,则应另取样同数量的样品重复进行该组的试验,在该试验组内不应再发生失效。

公司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公司 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目录 总 则、、、、、、、、、、、、、、、、、、、、、、、、、、、、、、、、、、、、、、、 1 2、组织机构与职 责、、、、、、、、、、、、、、、、、、、、 2 3、项目预结算管理策 划、、、、、、、、、、、、、、、、、、、、 5 4、工程总包预结算管 理、、、、、、、、、、、、、、、、、、、、 11 5、工程分包结算管 理、、、、、、、、、、、、、、、、、、、、 16 6、工程签证(索赔)管 理、、、、、、、、、、、、、、、、、、、、 21 7、奖 惩、、、、、、、、、、、、、、、、、、、、 24 8、附 则、、、、、、、、、、、、、、、、、、27 1 总则 1、 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 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 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得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 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得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得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得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就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与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得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得,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得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与项目“标价分离”得原则, 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与设计

变更签证(索赔)得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得修改。 5)工程签证:就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得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得施工内容所办理得签证。 6)工程索赔:就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 ,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她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 通过合同规定得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得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协同推

进,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既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也要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 二、方法步骤 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建立健全“两库一单” 1、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3、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现场检测试验实施管理细则

现场检测试验实施管理细则 一、概述 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及规划对质量控制的要求,管理细则主要是对其进行控制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从而保证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人员 本试验室已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和资源,明确其职责,对不符合检测工作进行控制,区分检测程序的偏离,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这种偏离。 试验室从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方面保证试验室及所有人员与检测活动、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存在利益关系。所在母体组织通过公正性声明确保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试验室所有人员承诺确保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外泄。 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均由母体授权任命,当人员发生变更时报监理、业主备案。 三、部门职责 1、选定料源:主要指地方材料(包括土、砂石材料、石灰)等,按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源,通过试验,选择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开采方便,运输费用低的料场供施工使用。

2、试样管理;包括试样的采集、运输、分类、编号及保管。 3、验收复检:指对已进场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材料)按技术标准或试验规程的规定,分批量进行有关技术性质试验,以决定准予使用或封存、清退。 4、标准试验:指完成各种混合材料的配合组成设计试验,提出配合比例及相关施工控制参数。 5、工艺试验:包括试验路铺筑、混合材料的预拌等过程中的试验工作,为施工控制采集有关的控制参数。 6、自检试验:包括配合比例、压实度、强度(包括各类试件的成型、养护和试验)、施工控制参数、分项或分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试验等。 7、协助试验:指为监理试验室提供其复核试验所需的一切材料(同现场监理人员一同取样,每种材料取两份,一份留自己试验用,一份送监理试验室),为现场监理人 员抽检试验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人员协助,以及委托试验的送样任务。 8、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为调查处理提供真实、齐全的试验数据、证据或信息,参与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9、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随时掌握施工质量动态,供有关人员参考。 10、参与现场科研试验工作,推广及应用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1、关键岗位质量职责

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 (2) 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 (6) 第四章价款结算书 (6) 第五章价款结算的报、审、批、支付程序 (10) 第六章发包人供材结算 (12) 第七章价格调整 (13) 第八章完工结算 (14) 第九章价款结算争端处理 (17) 第十章资料和台帐管理 (18) 第十一章考核奖罚 (19) 第十二章附则 (21) 附件1 (24) 附件2 (26) 附件3 (32) 附件4~附件8 (32) 附件9 (33) 附件10 (34)

附件11~附件13 (34)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价款结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金川水电站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大渡河公司(金川公司)签订了各类合同、协议的各类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价款结算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中的预付款、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及补偿结算款、发包人供材、价格调整、完(竣)工结算款和各项保留(修)金退还等的办理,以及价款结算书编报、结算支付程序、考核奖罚等。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1、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总、分(子)管理基本职责划分》(国电大开发[2008]4号);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XX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X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X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X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

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原、辅料采购的质量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的 安全、稳定,特作此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原、辅包装材料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采购部负责原辅包装材料的采购。 (二)技术研发部负责材料的检验。 第四条要求 (一)采购的原、辅材料到厂后,采购部应第一时间 通知技术研发部,由技术研发部检验员对其进行质量检 验。

(二)检验员首先应检查该批原辅材料是否有随行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是否是合格供方。 (三)查证供方质量合格证明后,应按照公司原料检验标准的要求,对照感官指标、理化指标,逐条检验,必需的时候可以做微生物检验 (四)经检验和验证的采购物资,由技术研发部填写“入库检验单”进行质量判定,合格入库,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五)合格入库的重要采购物质,技术研发部应以“原辅材料质量跟踪表”的形式跟踪使用情况。 (六)若需外出检验原辅包材,必须采购部、技术研发部的人同时在场,并在检验报告上签署名字确认。 第五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中建六局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2)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 CORP LTD

目 录 1、 总 则 (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3、 项目预结算策划管理 (5) 4、 工程总包预结算管理 (11) 5、 工程分包结算管理 (16) 6、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 (21) 7、 奖惩 (24) 8、 附 则 (27)

1 总 则 1.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是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标价分离”的原则,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和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的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5)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6)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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