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导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导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导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导则

(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功能,固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升交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各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三条交易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交易场所和文明规范的现场服务;建设满足交易监管和服务需要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提供交易业务咨询与受理服务,维护交易秩序,见证交易过程,归集交易档案,记录交易结果;进行交易数据统计整理、汇总及分析,为交易各方主体和建筑市场发展提供服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诚信数据库和评标专家库建设、运行与维护;接受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积极配合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交易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优质、便捷、文明、

规范原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有健全的交易服务规程;

(三)有完善的交易服务标准;

(四)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完备的电子招标投标软硬件保障能力;

(六)有完整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章交易场所

第六条交易中心应当合理划分交易场所功能区,主要包括交易服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视音频监控室、档案室、机房等。各功能区应当相对独立,减少相互干扰,配备一定数量的视音频采集设备,实现各个区域视音频采集全覆盖。

第七条交易服务大厅是集中办理招标投标业务的场所,提供信息发布、业务咨询、投标保证金办理、开评标室预约、电子信息采集、CA数字认证、招标代理业务办理、评标专家抽取和语音通知、中标通知书打印、交易服务费收取等服务。

交易服务大厅应当配置大型LED彩色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机等信息发布、查询设备。各服务窗口配置显示设施公开服务事项和窗口编号,配备服务评价器及排队叫号机等。

第八条交易服务大厅应当为电子招标投标软件服务商提供驻场办公场所。除工作日驻场服务外,服务商还应当提供24小时热线

电话服务。

第九条交易服务大厅应当提供文印、工具、查询、自助上网、银行、生活等便民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便民服务确需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

自助上网服务应当配置不少于2台计算机,且网络通畅。

第十条交易服务大厅应当设置等候区。可设置总服务台,提供引导、咨询服务,维护服务大厅秩序。

第十一条开标室按照大、中、小设置,并有明显标识。门外配置显示设施用于开标项目信息发布。

大、中、小开标室内应当配置会议桌椅,分别不少于100个、60个、30个座位,并配置投影仪、投影幕布、音箱、标准时间授时系统、会议系统、身份证识别设备、手推车等。

主席台摆放主持人、招标人、监管人等席卡,配置麦克风。主席台一侧单独设置辅助开标席位,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和UBS接口。

开标室视频采集设备应当在厅顶对角线上安装。

第十二条评标区域应当封闭管理,设置评标区门禁系统。根据需要,封闭评标区内可设置评标专家等候室、评标专家餐厅、24小时连续评标休息场所等。

封闭评标区外应当设置语音答辩室、评标现场见证室。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将通讯设备存入电子储物柜,经门禁系统确认身份后进入评标区域。

第十四条评标室数量应当充分满足日常评标需要,并按照大、中、小设置,分别提供不少于9人、7人、5人评标席位。每个评标室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布、会议桌椅、评标区内

传呼电话、时钟、音频答辩系统、远程视音频协调系统等。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计算机位应当独立设置,一人一位,数量符合规定要求。视频采集设备参照开标室配置。

第十五条语音答辩室数量应当满足日常答辩需要,每个答辩室配置变声电话、桌椅、计算机等设备,提供项目答辩人变声答辩、网上答辩、计算机同步演示PPT等服务。

第十六条评标现场见证室通过视音频系统为招标人、纪检监察人员、监管服务人员、社会监督员提供评标现场监督、见证服务。见证室应当配置投影设备、音箱等,并设置多个见证机位,每个机位的视音频应当在大屏幕上整合、交互。每个机位配置计算机、麦克风、耳机等,满足对讲需要。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评标区可为评标专家评标期间提供休息、就餐、必要的对外通讯等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满足24小时以上连续标评的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远程异地评标,就餐时间已到评标工作尚未结束的,副场交易中心应当为副场评标专家提供就餐服务。

第十八条电子监控室对交易场所内所有视音频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分类输出,提供视音频监控、查询、刻录等服务,监控视音频数据保存应当不少于90天。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应当设置带有门禁系统的独立机房,配置服务器、数据存储、硬件防火墙、IPS防入侵设备、双机热备份软件、UPS电源等设备,满足设备存放和运行要求,并配备监控、报警、温湿度检测、消防灭火等系统,以防火、防盗、防雷、防爆炸、防静电。

第二十条档案室面积应当符合交易规模标准,配置密集架、电子档案存放柜、防磁柜、除湿机、用于检索档案的专用计算机等设施,提供档案收集、整理、存贮、查阅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主体建筑物周边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指示牌,场所内电梯厅口、楼梯口、人流通道口应当设置详细的功能布局指引标志,标识标牌统一,并可分别设置开标区、评标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专用通道。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室内环境应当布局合理、整洁有序、设施完好、空气清新。场所内可张贴体现公正廉洁交易的主题文化用语和宣传画。

第三章交易服务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交易流程(详见附件2)提供信息、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开评标、电子交易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信息服务。建立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按规定及时发布交易过程中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信用信息、政务信息等(详见附件3)。

门户网站应当设置交易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政策法规、信用平台、政务公开、机构设置、保证金管理、曝光台、网上下载等栏目,为信息公开、信息整合、信息查询、信息交互提供服务。也可设置场景式网上服务大厅,依据服务标准对各类服务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门户网站应当在首页设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标代理管理、评标专家管理、诚信管理等登录入口。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服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协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急使用等关键环节,应当实行两级密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使用系统。

远程异地评标预约及评标专家抽取、通知按《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招办[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开标服务。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的半小时前,服务人员应当将项目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公布至主要通道口和相应开标室门口。校准开标室授时系统,保证时间精确;整理开标室设施、设备,保证现场整齐有序、视音频清晰。

开标前服务人员可使用规范性语言提醒交易各方主体准备开标,如:“各位代表,我是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本次开标由我为您提供服务。下面,请主持人主持开标会议。谢谢!”。服务人员应当为开标会议提供全程见证和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服务:

(一)评标准备。评标前做好评标室及评标区门禁、见证室等功能区设备调试。见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送入指定评标室,见证评标专家身份及到达时间,统一保管评标专家通讯工具。

(二)现场服务。评标前服务人员应当使用规范性语言提醒评标专家准备评标,如:“各位评标专家,我是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本次评标由我为您提供服务。下面,请开始评标。谢谢!”。服务人员应当为评标工作提供全程见证和服务,按规定严格限制进入评标室和评标现场见证室人员,发现不规范行为应当及时劝阻、记录并向监管人员报告。

(三)远程评标服务。全程协助异地交易中心开展远程评标工作,做好本地评标现场见证和服务,及时传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电子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要求,依法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技术服务,具备满足该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硬件和软件,并为各类、各级平台互联互通预留数据接口。

门户网站应当公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操作手册的文档或视频资料,供交易各方主体下载学习。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应当做好招投标电子文件制作工具、电子开评标系统、CA数字证书、数字签名、专业工具等软件服务商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交易各方主体择优选择电子交易工具。

交易中心应当与电子交易工具服务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引导服务商有序竞争。

第三十条统计、档案服务:

(一)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需要可实时发布交易月报、年报、交易动态指导手册等统计分析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交易中心应当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交易过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297405_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苏建价[2014]299号]

. . . .. .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4〕29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 . . .. . 目录 一、二、三、总则 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八)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二)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三)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四)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 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交易中心与招投标 摘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是隶属于省或市的事业单位,主要工作是依法组织并管理该省、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的总承包、专业分包,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谈判)交易活动。中央的工程招标投标由各部委直接管。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由地方建委的市场站管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开标评标的平台,为招标开评标提供政府认可的专业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除符合要求外,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关键词:南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南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位于金鱼岭324号。服务范围:依法组织南充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市政和专业工程(含省属及中央托管工程)的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为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设备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和发布招标信息。包括综合部、信息开发 管理部、总承包及分包交易服务部、专业工程交易服务部、评标专家服务部、设备材料交易服务部、设计监理交易服务部、党委办公室。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8‰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5‰收取。上述标准中,招标方交纳30%,中标方交纳70%合同约定的金额。 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管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 本通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 年12月31日止。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按附表要求将交易情况每季度报我局(南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依据。 南充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97405_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苏建价【2014】299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4〕29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目录 一、二、三、总则 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八)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二)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三)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四)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 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工程建设交易工作流程

工程建设交易工作流程 一、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从“中介超市”采取公开竞争或公开摇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通过集体研究从“中介超市”采取择优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选中介机构持《公开选取中选通知书》或《择优选取结果公示》与业主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中介服务费由业主单位直接支付。 三、招标项目进场登记。中介机构进入中心网上办公系统自行办理进场登记,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资料。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申请交易日程。中介机构在中心网上办公系统申请交易日程。 六、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介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报监督部门审核。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介机构负责发布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宁都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交易公告时中介机构还应将中介服务合同原件随同招标文件(简易版)一并提交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部,同时中介机构通过中心网站后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至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八、招标文件的修改、答疑、补充。中介机构提供监督机构备案盖章的书面修改答疑补充通知,同时在宁都、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九、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化招标项目:①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至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户; ②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提供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要有编号、查询电话和详细地址),并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非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 十、抽取评标专家。中介机构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中心综合部核实项目情况。招标控制价≥500万元的项目,开标前半天由招标人在中心网络终端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控制价<500万元的项目,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在中心网络终端从县本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十一、开标。中介机构提前半天与中心联系相关事宜;中心财务在投标截止后网上提交投标保证金到帐名单;本项目中介机构人员签到登记后组织接受投标文件;招标人、监督人、中介机构和中心人员全部挂牌上岗;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主持开标会并维护好开标会场秩序。十二、评标。中介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签到并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监督人员宣布评标纪律并组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规定及流程详解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规定及流程详解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受理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理;其他专业工程由各自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向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方式进行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承办单位: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工作内容: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将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公告在市交易中心

的“中国武汉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3429654.html,)上统一发布,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它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申请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网”上投标报名。由市交易中心接收并核实网员单位报送或传递的数据资料,建立网员单位(企业)数据库,保障网员单位参与投标、评标所需的数据资料。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指定的方式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一)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文件格式; 5、合同主要条款;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投标辅助材料。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 监 理 现 场 用 表 (第六版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1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2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lightweight foam concrete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6]31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材料;4.设计;5.施工;6.验收;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常州市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许平王先华周盘方高建明徐卫列 汪永权黄海鲲陈迪安狄殿忠沙学政

韩俊杰顾长江马震宇曹俊曹旦戴小俊陈新吴南伟金波吴德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2) 2.2 主要符号 (3) 3 材料 (4) 3.1 原材料 (4) 3.2 配合比 (5) 3.3 性能要求 (6) 4 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设计 (7) 4.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设计 (8) 5 施工 (11) 5.1一般规定 (11) 5.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施工 (12) 5.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施工 (13) 5.4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下车库保温层施工 (13) 5.5 养护 (14) 5.6 季节性施工 (14) 6 验收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主控项目 (16) 6.3 一般项目 (17) 附录A 发泡剂性能检验方法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条文说明 (2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21号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建设工程中标价分段计费,建设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1.2‰;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8‰。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 五、场地、设施租赁费:大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上的)为200元/日;小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元/日,向租用者收取。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暂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劳保,设备购置及维护、办公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支出,组织招投标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及用于网络建设维护等支出。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严禁“以费养人”,控制人员经费支出。 八、未经省物价、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对违规减免的,省物价、建设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新设立的按国办发[2002]21号执行)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另行核定。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结合工程实际,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省境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围和工作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2-06-2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

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级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外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七、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格(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企业未领取安全资格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7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信息化技术应用类项目)

项目八:基于BIM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与应用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信息化技术应用类项目) 摘要:BIM技术作为建筑行业的新兴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建筑行业精细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基于BIM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是将BIM技术引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在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基础上,基于三维模型与成本、进度相结合,以全新的五维视角,集成大数据研究成果,并与深圳市空间地理信息平台(GIS)对接,打造基于BIM+大数据+GIS的专业招标投标模式,实现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向智能化、可视化跨越式变革。项目完成全国首个应用BIM技术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同时,采用BIM招投标,提高行业监管的精细化和便捷性,促进建筑行业BIM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推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运维各阶段之间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建设工程;BIM招投标;GIS 一、项目立项背景及必要性 (一)立项背景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和设备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项目成本、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BIM是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建筑信息模型的简称。BIM技术是在目前已经广泛应用的CAD等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及基础设施物理特性和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能够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在全生命期各阶段、多参与方和多专业之间信息的自动交换和共享。虽然国内在施工、设计阶段已有部分单位应用BIM,但在招投标阶段的BIM应用仍是空白。 深圳市是全国首个电子招投标试点城市,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1392号)中对深圳明确提出了“深化BIM等技术应用,推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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