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学习心得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学习体会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

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商务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2.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个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理发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

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上市关系的规范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通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

(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有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支,应调整平等主题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或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它以商人的行业管理为其规范标准。

2.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

3.程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

4.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5.开放性。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6.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

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要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切实的保障。

3.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当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政策法规的出台也是国内各行各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法》有望让电子商务朝更秩序化,更有条理化的方向发展,对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尤其对防不胜防的网上交易风险能起到非常直接的遏制效果,它不仅有利于网络购物的良性循环,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是在美国,也是现在发展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区。处在第二的是欧盟,成为全球电子商务领先地区。而亚洲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秀,也在蓬勃发展,并且亚洲地域广阔,有着潜在的市场。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平台的交易,给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不用出门就有送货上门的服务,比如KFC网上订餐,几十分钟送餐上门,省去了出门带来的麻烦,节约了时间,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质量。 虽说电子商务平台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国外发展成熟,占据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适应中国的发展现状,并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顺应潮流不得不发展的趋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消费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模式。网上购物,电子支付,足不出货就能货比三家的便利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不同的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评价,为我们的消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我们网购提供了保证。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 1995年,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成立。此后,这种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新兴经济活动,迅速普及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汇孕育的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2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经济的亮点和新增长点。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际知名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2011年到2016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从0.86万亿美元增长至1.9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7.4%。未来五年,随着全球智能手机保有量不断提升、互联网使用率持续提高、新兴市场快速崛起,全球网络零售仍将保持两位数增长。预计2020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将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例从2016年的7.4%增长至14.6%。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B2C(企业对个人)日益活跃。根据埃森哲的研究报告,2015-2020年全球跨境B2C年均增速约27%,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940亿美元。 二是地区差距逐渐缩小。欧美地区电子商务起步早、应用广。2016年美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71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8.5%,占美国零售总额的比例约8%。目前,80%的美国制造商拥有自己的网站,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和90%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015年欧盟28国电子商务B2C交易额为4074亿欧元,增幅为13.4%。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五国的市场份额最大,占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总量的77.5%;英国、丹麦、卢森堡、德国和荷兰五国的网购用户渗透率最高,均超过了70%。 亚洲地区电子商务体量大、发展快。电子商务起源于欧美,但兴盛于亚洲。亚洲地区网络零售交易额已占全球市场的46%。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的网络零售年均增速都超过20%。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自2013年起已稳居世界第一。全球十大电商企业,中国占4席、日本占1席。其中,阿里巴巴以26.6%的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京东商城名列亚马逊、易贝之后,位居第四,小米和苏宁也入围前十。印度电子商务市场过去几年保持约35%的高速增

心得体会-《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我与公司两位同事一同参加了由CCA公司法务联盟、环球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AceLaw法培学院承办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讲座。培训从《电子商务法》的学理、对未来仲裁发展的影响、电商平台的现实操作方向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讨论了有关新法出台的种种思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应数《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和对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保护。 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开先河的立法规定。作为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整体进行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较为有趣的一点是吸收了先前大量的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及问题,从方方面面对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规定。不但涵括了滴滴案件而引发的商家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相关责任、百度案件产生的竞价排名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等,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费用、附加条件等经营行为、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的监督和督促纳税的义务等。本次立法所涉范围很广,相关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同时在立法上有许多创新和不同之处。 就具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约束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运营,为了平衡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电商法作为电商规范的先行者,一些规范内容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商法规定了诸如搭售、捆绑交易应当明示、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及时退还、不得删除差评等等约束电商经营者且保护消费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以往电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规范条文,例如第十八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时,除了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进行推荐,也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条直接来看是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何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不针对个人特征”是否是基于对消费者大数据的解读后所得出的相反结论?仍是需要电商经营者考虑

2016年10月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996)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是 A.新加坡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 C.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法》 D.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2.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对非对称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 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该规定符合 A.媒介中立 B.实施中立 C.同等保护 D.技术中立 3.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经销下列产品,其中属于需要 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是 A.二手书籍 B. 数码相机 C.OTC药品 D.中国移动充值卡 4.电子商务主体独立运营权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 A.可以随意选择域名注册 B.依法取得资格,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各种干扰和阻碍 C.自己决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D.决定是否对客户赔偿 5.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是 A.公平性 B. 科学性 C.非协商性 D.非强制性 6.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每帮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7.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A.对称性密钥加密 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 C.公钥加密 D.私钥加密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袁登科博士国家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11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外,国家9部委联合编制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将电子商务列入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中央到地方,从沿海到内地,都在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作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踏步地向前迈进。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待腻子签名法》,该法对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首次阐明了发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号文《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国家发改委国信办发布《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从此我国电子商务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世界第一。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人民币,已占全国GDP11.4,B2C 交易额为同比增长105.8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中国B2B 研究中心《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5万亿人民币。B2C 交易额超过5000亿元,同比增长109.2。我国电子商务正向市场化、国际化和纵深领域发展。电子商务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最佳举措。绿色经济、低碳生活、普惠民生等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将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进一步加深,提升传统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运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创新能力。电子商务也将与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网络游戏、移动通信等应用进一步融合。电子商务还将转向以用户为中心,融合相关互联网应用,满足用户日益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逐步成为新的“商务基础设施”。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将继续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将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大规模、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和持续升级的消费结构将推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3G应用不断扩展、手机上网进一步普及,移动电子商务将加速渗透到生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中国电子商务法进程与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法进程与现状 来源:作者:日期:09-12-21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一。 (一)中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情况和特点 1.总体发展情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90年代初,1997年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从1997年苏州第一届电子商务学术研讨会,到1998年北京、1999年北京、2000年北京以及今年4月即将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引起了国内甚至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政府敏锐地意识到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0年6月在京正式成立,架起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桥梁。这些机构一经成立,就着力推广电子商务及其应用,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 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是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的,以国家金关工程为代表的,以外经贸管理服务为重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工程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政府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了良好的铺垫。 有了以上的基础,近两年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从以下数据即可看出。 1996年中国互联网用户为10万,1999年互联网用户为400万,增长了40倍,2000年 达到2225万,增长了200多倍。 截止到2001年1月,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1500余家,其中网上零售商600余家,拍卖类网站100家左右,远程教育网站180家,远程医疗网站20家。网上中文站点1.5万个。ISP620家,ICP1000余家。Bt oC网站有667家,持续运营的有205家,Bt oB网站370家。2000年互联网服务市场总体规模为53亿元人民币,其中接入市场48.9亿元人民币;拨号接入市场为28.4亿元人民币,专线接入市场为9.8亿元人民币;虚拟主机市场3.2亿元人民币;主机托管市场为6.56亿元人民币;域名注册市场为0.97亿元人民币。拨号及专线接入占接入市场总规模的近80%,主机托管收入随着上网企业的增加,销售额在迅速提升。 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771.6亿元人民币,其中Bt oC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9亿元人民币,Bt oB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67.7亿元人民币。 从行业应用看,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了大量的、可靠的交易,这些已构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同时 也为进一步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重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备考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①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③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①间接电子商务,②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EDI商务,②互联网商务,③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

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①形式规范,②技术规范,③开放规范,④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①中立原则,②自治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 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10.简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

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级课程标准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研室:电子商务教研室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课程代码: 04215101 执笔人:李跃峰 审核人: 2017年9月 20日

《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课程编号:04215101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模式:讲授 先修课程:无后继课程:无 计划学时:26 一、课程性质 该课程是必修课程,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在前续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辨日常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为后续课程在应用方面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二、课程设置与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电子商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工作项目设置的。其总体设计思路是,电子商务课程属于商务行业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商业运营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是在商业运营中必须要尊重基本的法律规则,了解法律中的各种规定,这不仅包括直接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还包括最基本的合同法等内容,了解电子商务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各种纠纷的处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案件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并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不断的联系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日常法律问题的解决等多种途径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联系实际运用法律的机会。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概述、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的形式与确立; 2、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信息交易制度; 3、学会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基本常见问题; (二)能力(技能)目标 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分析问题; 2、掌握电子信息交易的制度; 3、处理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完整版)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doc

电子商务法概论复习资料规范 4 、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 、电子商务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坚持公平原则EDI 商务、互联网服务、税收法律规范7 、网络商务的知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intranet 商务识产权保护法8 、个人隐私保护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限制责任条款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问题 9 、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一、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的法律规范义务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法律地位问题《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 4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二、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义务: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 题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电子合同问题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单据 1 、有自己的名称 四、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2 、有必要的财产 五、网上电子支付问题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保护问题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5 、依法成立 七、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 6 、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 八、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实的陈述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九、网上税收问题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7 、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 十、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范违约责任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 突问题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8 、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1、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记录 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经营许可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 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A、依法成立的公司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 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专业人员息付诸商业性使用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 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分而作出响应。 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和能力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 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 行法律的调整范围。2、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1、独立运营的权利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 、形式规可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范 2 、技术规范 3 、开放规范 4 、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3、违约求偿权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多重手段规范法人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 、中立原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 、合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则 2 、自治原则 3 、功能等同原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法经营 2 、身份明示义务 3 、信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 则 4 、安全原则员息内容记录 4 、交易中的合同义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务 5 、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的 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技术保护措施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总称。条件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因素。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电子合同的特点: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 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许可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方法的可靠性; 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案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4、其他相关因素。 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社会之间。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同的特点。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件: 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商务活动。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供随时调取查用;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 、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 、电子义务: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合同法律规范 3 、电子签名法律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一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德范围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问题 (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3、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1)、程式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 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5、我国最早确立数据电文被确认为合同的法规,不是《电子签名法》。我国最早确定数据电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法》。 6、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一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7、参与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 知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其分别是:(1)、网络服务提供商 (2)、电子认证服务商 (3)、在线金融服务商 8、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4)、跨地域性 9、隐私权 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

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 (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不被窥探、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 10、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1)、软件嵌入 (2)、搜索引擎 (3)、木马、黑客程序 (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 (5)、博客、播客 11、虚拟财产权的形式 (1)、存储形式 (2)、效用形式 (3)、感知形式 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2)、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指尖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企业登记 (3)、网站名称的注册 14、电子公告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15、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主体公示原则 16、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17、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D 4.A 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她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她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2、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包括:(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二)多项选择题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 交通运输——赵宽

目录 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和现状……………………………………….. 二:中国电子商务问题分析……………………………………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对策……………………………………

摘要: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与计算机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作为21世纪崭新的商务模式,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我国的电子商务,无论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建设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应用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发展电子商务也对我国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机构,多层次、多领域的电子商务人才,强大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正确的示范和引导。本文仅对我国电子商务开展现状作初步粗略分析并辅以研究相应对策。E-commerce is to do commercial activities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advanced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computer technology. As a new commercial model in the 21 ~ century, it has unlimited and broad prospects.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developing e-commerce actively. In China e-commerce has got development in a certain degree in base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 e-commerce regulations, general economic laws but also in theoretical researches and operation. Simultaneously e-commerce also gives a challenge to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E-commerce development needs good environment in laws, standardized managerial mechanism, e-commerce intellects from all levels and fields, powerful Internet infrastructure and proper example-settings and guidance. In this paper,we only do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commerce and carry out a preliminary rough analysis as well as supplemen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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