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oc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oc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oc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试行)

目录

1围 (5)

2规性引用文件 (5)

3术语和定义 (5)

4服务容 (8)

5质量控制 (16)

6基本要求 (23)

7服务合同评审 (26)

8评价与改进 (28)

1围

本规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适用于省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

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

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试行);消毒技术规;医院感染管

理办法;护士条例。

3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生活自理老人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3.3 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

分护理的老人。

3.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3.5 老年公寓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人体能心态特征

的公寓式养老服务机构。

3.6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为老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7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人托管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8 社区老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组织主办,主要在日间为本社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和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9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养老

服务机构。

3.10 相关第三方为老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人或组织。

3.1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向老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过程。

3.12 护理服务通过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3.13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人的认

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的

过程。

3.14 安全保护服务根据老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

3.15 环境卫生服务对老人提供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

生照顾的过程。

3.16 休闲娱乐服务向老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的活动。

3.1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围的医

疗护理的活动。

3.18 医疗保健服务对老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等方面综合性卫生照料的过程。

3.19 功能训练服务对截肢残疾老人装肢前进行的残肢训练以

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围的过程。

3.20 步态训练服务对装肢后的肢残老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

过程。

3.21 听力语言训练服务对聋哑残疾老人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

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的过程。

3.22 肢体训练服务对智残老人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进行肢体训练的过程。

3.23 智力训练服务对智力残疾老人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进行智力训练的过程。

3.24 技能训练服务对精神残疾老人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

为其生活自理创造条件的过程。

3.25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对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过

程。

3.26 膳食服务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人提供均衡饮食的过程。

3.27 洗衣服务对老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的过程。

3.28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

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的服务。

3.29 陪同就医服务陪同老人到医院就医的活动。

3.30 咨询服务由专业人员向老人提供顾问服务,帮助其确定和分析相关的问题,推荐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必要时为这些解决方案的实施提供帮助。

3.31 通讯服务提供通讯设备,协助老人与家人和社会联系的过程。

3.32 送餐服务将餐饮送到老人房间的活动。

3.33 教育服务有计划地对老人开展各类形式的有教育作用的

活动。

3.34 购物服务根据老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3.35 委托服务接受老人委托,帮助解决生活不便,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的过程。

3.36 交通服务对老人提供交通便利的过程。

3.37 安宁服务帮助临终的老人减少死亡前的痛苦以及死亡后对

家属精神上支持的过程。

4服务容

4.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4.1.1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

以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

4.1.2服务围包括老人个人清洁卫生、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

4.1.3个人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

洗脚、按摩、拍背、协助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

单位。

4.1.4穿衣包括:协助穿衣、帮助扣扣子、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4.1.5修饰包括:理发、梳头、化妆、协助化妆、剪指甲、修面。4.1.6饮食起居包括: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鼻管喂食。

4.1.7如厕包括:定时提醒如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

便、排尿。

4.1.8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协助清洁口腔、假牙的处理。

4.1.9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

(包括人工和使用工具协助洗澡)。

4.1.10压疮预防包括:保持床单位的干燥,定时更换卧位、翻

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会阴部,清洁平整床铺,更

换床单位。

4.1.11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

的老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4.2 护理服务

4.2.1提供护理服务满足入住机构的老人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

4.2.2护理服务管理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入住老人整体

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老人健康问题,开展护理服务,采取护理措施,实现护理目标。

4.2.3服务围包括:老年社区护理、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

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机构感染控制等工作。

4.2.4老年社区护理包括:老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指

导、老人自我防护、老人慢性病的防治。

4.2.5基础护理包括:老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

4.2.6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4.2.7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人心理卫生教育、老人心理问题评

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2.8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

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4.2.9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

康行为。

4.2.10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

心理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4.2.11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

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4.2.12机构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

病的暴发流行。

4.3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4.3.1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

4.3.2服务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

和社会交往。

4.3.3根据老人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为老人提

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机会。

4.3.4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3.5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

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4.3.6经常与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4.4 安全保护服务

4.4.1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4.4.2服务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采取安全预

防措施。

4.4.3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挡、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

扶手、紧急呼救系统。

4.4.4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4.4.5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人不安全因素,制定意外

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4.5 环境卫生服务

4.5.1提供环境卫生服务,为老人营造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

环境。

4.5.2服务围包括老人居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4.6 休闲娱乐服务

4.6.1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应满足老人休闲娱乐需求。

4.6.2服务围包括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器械、书

法、绘画、唱歌、戏曲、趣味活动、参观游览等。

4.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4.7.1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师、护士完成简单的医疗

护理照顾服务。

4.7.2服务围包括:观察老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肢体活动;搬运;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物

品的清洁、消毒,协助做好院感染的预防工作。

4.7.3观察老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包括:观察老人生命体征、

常见老年疾病症状变化,一般心理反应和社会家庭变化情况。

4.7.4协助老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在医护人员的指

导下,正确服用药品。

4.7.5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肢体活动包括:协助老人采

取适当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4.7.6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协助老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4.7.7标本的收集送检包括:协助采集、留取标本和送检标本。

4.7.8搬运包括:协助老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

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

4.7.9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包括:协助预防各系统的并发症。

4.7.10协助做好院感染的预防工作包括:老人个人物品和环境

的清洁、消毒及污物的处理。

4.8 医疗保健服务

4.8.1医疗保健服务应满足入住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4.8.2服务围包括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

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4.8.3健康管理包括: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

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

和转院工作,为临终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4.9 功能训练服务利用助行架、拐杖等辅助器具,对截肢的残

疾人,在装肢前进行增大肌力和活动围的功能训练。

4.10 步态训练服务利用助行器、视频训练等对装肢后的残疾

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

4.11 听力语言训练服务

4.11.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

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4.11.2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4.12 肢体训练服务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4.13 智力训练服务对智力残疾人员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进行智力训练的过程。

4.14 技能训练服务

4.14. 1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

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

4.14.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

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4.15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

4.1

5.1居家生活照料服务应使老人能在居住的环境中得到健康

照料,帮助老人和家庭提高自我照顾的能力。

4.1

5.2服务围包括:指导家务管理、协助维持家庭生活、帮助

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4.16 膳食服务

4.16.1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人生活、

地域特点、民族、习惯制定菜谱,为老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

理的均衡饮食。

4.16.2服务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

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

控管理。

4.16.3建立老人膳食管委会,定期召开管委会会议,征求管委

会对食品的意见和建议。

4.17 洗衣服务

4.17.1洗衣服务应满足老人清洁衣物的需求。

4.17.2服务围包括:提供送洗及送回服务的过程。

4.18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4.18.1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应满足入住的老人日常生活基本需

求、为其提供适合老人生活特点、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

4.18.2服务围包括: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消防、

通讯等项目的维修、保养。

4.19 陪同就医服务

4.19.1陪同就医服务应协助相关第三方满足老人基本医疗需

求。

4.19.2服务围是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老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

医。

4.20 咨询服务

4.20.1提供咨询服务应帮助老人解答问题,获取各种信息。

4.20.2服务围包括开展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

服务等信息方面咨询。

4.21 通讯服务

4.21.1通讯服务应满足老人与家人和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

4.21.2服务围包括为老人提供通讯便利的手段协助联系相关人员。

4.22 送餐服务

4.22.1送餐服务应满足老人将饮食送到居室的服务需求。

4.22.2服务围包括使用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人居室。

4.23 教育服务

4.23.1教育服务应满足老人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社会交往的需求。

4.23.2服务围包括开展各类知识讲座,如健康知识、时事教育、绘画技巧、音乐常识、照相技术、运动知识、电脑知识等,举办各种老年学校。

4.24 购物服务

4.24.1购物服务应满足老人购物需求。

4.24.2服务围包括为老人代购物品或陪同购物。

4.25 委托服务

4.2

5.1委托服务应接受委托,满足老人书写文书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等需求。

4.2

5.2服务围包括接受老人委托,代读、代写书信,帮助处理老人的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4.26 交通服务

4.26.1交通服务应满足老人出行的交通需求。

4.26.2服务围包括使用交通工具接送老人。

4.27 安宁服务

4.27.1安宁服务应满足临终老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减少痛苦。

4.27.2服务围包括为临终的老人提供相应服务,减少老人痛苦,

为家属提供精神支持。

5质量控制

应根据本机构的人员情况、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不同,选择提供服务项目。

5.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5.1.1机构提出个人生活照料建议,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服务

需求,按需服务。

5.1.2对老人做到:

a)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

b)五关心:关心老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睡眠、排泄。

c)六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

d)七知道:知道每位老人的、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个人爱好、

所患疾病情况、家庭情况、使用药品治疗情况、精神心理情况。

e)老人居室做到室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服务

完成率 100% ,II °压疮发生率 0,老人和家属满意率≥ 90% 。

5.1.3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

5.2 护理服务

5.2.1应根据需求配置必要的护理设备。

5.2.2机构提出老年护理服务建议,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服

务需求,按需服务。

5.2.3护士对老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

要的社会家庭变化、服务围调整的记录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客观如实记录。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2.4应正确执行医嘱,对各种治疗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无菌技

术要求。

5.2.5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和慢性病管理应有计划、有措施、有记

录。

5.2.6应达到8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100% 、基础护理合格率≥90% 、II °压疮发生率 0(入院前发生严重低

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机

构感染发生率≤15% 、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记录合格率

≥90% 、护士技术操作合格率≥90%、严重护理缺陷0。

5.2.7护士应检查指导养老护理员工作,每周检查并记录。

5.3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5.3.1有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场地和设备。

5.3.2相关第三方对老人的知情率达到90% 以上。

5.3.3应注意保护老人的隐私权。

5.3.4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

5.4 安全保护服务

5.4.1应依据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的规定,提供安全

保护服务设施、设备。

5.4.2应在防止老人自伤、伤害他人、跌倒、坠床、自行除去尿

袋或鼻饲管、尿布、衣服等以及其他危险因素时使用约束物品。

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医师、护士和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5.4.3应确保服务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

5.5 环境卫生服务

5.5.1有提供环境卫生服务的设备。

5.5.2应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物

品摆放整齐。

5.5.3环境安静、安全、清洁,室外活动场所绿化面积达到60% 。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6 休闲娱乐服务

5.6.1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并确保安全使用。

5.6.2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符合老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5.6.3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老人满意率≥90% 。

5.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5.7.1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如助行器、轮椅、平车、大小便器、

标本收集器皿、其它辅助器具。

5.7.2协助老人服药应注意药品正确、剂量准确、给药时间准确、给药途径正确,不应擅自给老人服用任何药品。

5.7.3机构感染的预防工作应符合《消毒技术规》、《医院消毒

卫生标准》的规定。

5.7.4应做到及时、准确、技术操作合格。

5.8 医疗保健服务

5.8.1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

开展。

5.8.2配置医疗设备应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围。

5.8.3为老人服务前应得到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确认,并定期与老

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

5.8.4及时完成本机构老人慢性病、常见病的管理和院前抢救。

5.8.5每年至少为入住老人体检 1 次,体检项目可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确定,并有记录。

5.8.6应在老人入住后48 小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合格率≥80% 。

5.8.7根据老人情况定时巡视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人的健康问

题,落实率≥ 90% 。

5.8.8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由药剂师或医师

负责,并符合《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四、五、六章的规定。

5.8.9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

≥90% 。

5.8.10健康档案保留30 年,处方保留15 年。

5.8.11老人满意率≥90%。

5.9 功能训练服务

5.9.1有供肢残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

5.9.2做到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服务,并做好训练记录。

5.9.3残疾人满意率≥90%。

5.10 步态训练服务

5.10.1有供肢残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

5.10.2做到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服务,并做好训练记录。

5.10.3康复有效率达到85 %以上,残疾人满意率≥90%。

5.11 听力语言训练服务

5.11.1有供聋哑人康复和训练的设施、设备。

5.11.2残疾人满意率≥90%。

5.12 肢体训练服务

5.12.1有智残人员康复肢体训练的辅助器具。

5.12.2肢体训练参训率达到90 %以上。

5.13 智力训练服务

5.13.1有手工作业训练设施设备。

5.13.2参训率达到90%以上。

5.14 技能训练服务

5.14.1有精神病人康复和技能训练的辅助器具。

5.14.2 康复参训率达到90 %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 %以上。

5.14.3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

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5.15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

5.15.1根据老人居家服务需求,制订服务计划,按计划提供服

务。

5.15.2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老人满意率≥90% 。

5.16 膳食服务

5.1

6.1从业人员应每年体检 1 次,有记录,按 GB 14934 — 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 7.6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的规定 , 注意个人卫生。

5.1

6.2传染病人不应从事膳食工作。

5.1

6.3设备数量应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如冰箱、冰柜、保

温设备、消毒设备、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5.1

6.4服务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

5.1

6.5 应搞好食品储存、运输、加工、制作的环节管理,做到“三不”、“四隔离”、“四过关”、“五无”。a) 三“不”: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库房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成品。 b) 四“隔离”:成品(食物)存放实行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

隔离。c) 四“过关”: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d) 五“无”:提供的食品应做到无毒、无致病菌、无寄生虫、无腐败变质、无杂质。

5.1

6.6保持食堂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

他害虫及孳生条件。

5.1

6.7食物中毒率0,老人满意率≥80%。

5.17.1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洗衣机等)和场地。

5.17.2衣物的分类、清洗、消毒、洗涤、运输过程应符合《消

毒技术规》第三部分规定。

5.17.3老人衣物应标识清楚,做到清洁、折叠整齐,准确无误

送还老人。

5.17.4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老人满意率≥90% 。

5.18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5.18.1配备必要水、电、供暖、降温、消防及安全设施设备。

5.18.2特种设备有检验合格证并按时年检。

5.18.3设备完好率≥90%。

5.19 陪同就医服务

5.19.1应根据老人疾病情况,制订应急措施。

5.19.2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老人满意率≥90% 。

5.20 咨询服务

5.20.1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5.20.2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老年人满意率≥90% 。

5.21 通讯服务

5.21.1应有必要的通信设备(至少有 1 部供老人使用的)。5.21.2老人通讯交往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协助。

5.21.3定期检查通讯设备,通讯设施当日修复率≥ 95%,老人满意率≥ 90% 。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 内容摘要: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申办养老院的手续和流程 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 请。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 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 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 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 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 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

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ICS 03.080.30 A10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111-2008 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2008-12-04发布 2009-02-01实施 DB37 前言 本标准由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祎荣、刘勤、卓长立、沈其民、高玉芝、陈平、王继之、田丰 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管理、客户沟通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星级服务员的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居家养老服务过程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总则 GB/T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0647.8-2006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 术语和定义 GB/T20647.8-2006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家养老服务e 依据法律及合同要求,由家政服务机构(3.3)派出人员,按照客户要求,提供老年人 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3.2 居家养老服务的客户e 接受居家养老服务(3.1)的家庭或个人。(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养老院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条款序 号 检查内容 是否 具备 整改 建议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1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配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4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5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 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 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6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7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8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9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

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10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规范服务管理11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12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 13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14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15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16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 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 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 要求 17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18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19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20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21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2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23 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24 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25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设施设备及物品26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申请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上海市地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时间:2010-08-31 11:49 上海市地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前言 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 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 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一、大检查前的准备 (一)讲清大检查的目的。要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院解释和宣传大检查目的,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大检查目的是在全面摸清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基础上,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养老院的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明显提升。 (二)明确大检查范围。大检查对象包括经过许可的养老机构和未经许可的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和收住10名以上老年人的光荣院,不包括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检查内容以民发〔2017〕51号文件所列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为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指南基础上增加检查内容。 (三)培训检查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大检查内容。 (四)养老院组织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学习大检查内容,对照操作手册开展自查自评,并向检查部门提交《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及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过程、自查结果、不符合指标的整改提升计划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五)养老院应在自查自评中同步开展整改工作。 二、大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养老院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 (二)实地查看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就检查结果与养老院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双

方签字确认。 (四)养老院根据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提升计划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汇总。 (五)检查人员将《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带回部门汇总,分级形成区县、市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并由省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 (六)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汇报大检查结果,汇报内容包括本省份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结果分析、整改提升计划、需要全国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注意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民政部门前期不掌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机构,首先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养老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的,纳入大检查范围;不属于养老机构的,不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对外开放、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建议参照指南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指标检查;不对外开放、不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或既是光荣院又是敬老院的,可以参照指南中敬老院的指标检查。 (三)实地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检查内容分小组同时检查。 (四)检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双方应签字确认。 (五)《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民办养老院申请书3篇

民办养老院申请书3篇 民办养老院申请书一:北京爱心阳光乐园(敬老院)筹建申请书 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漷县镇政府及民政科王科长、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社救处领导同志: 遵循北京市政府“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精神,促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足发展,以便利占全国总人口十分之一的老龄化社会安定和谐,我们作为中国人要为国家分忧。 我们的办院宗旨是:为社会家庭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 办院承诺是:以人为本,亲情服务。 拟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我们申请筹建的敬老院是远离市区喧闹和城市污染,是老年朋友颐养天年的好场所。 我们地处北京东南面,在京津、京津唐、京哈高速公路干线网络中,交通便利。从北京站到“天下第一城”公交938路途经此处,中巴车、小公汽车直达本院附近。

中国农贸城、多家银行、邮局、电信(联通﹒移动)、超市、二级甲医院、公安派出所、大小规模饭店、宾馆、公交汽车站等等,都在附近。 这里原是觅子店乡政府所在地,门口有双石狮把守,院内绿树环绕、鸟语花香,有园林处登记注册的古梧桐树18棵,仿古平房十六栋,全部坐北朝南的正房。每排房均有封闭庭园,栽有花木,或葡萄架、或樱桃树、或种植蔬菜,可自行采摘。每排独立庭院各有域名,如蘭园、玫瑰园、芳草园、驿馆院、御膳房农家院、等等。设标准间、夫妻间、三人间等,每栋房设有卫生间。太阳能热水器供热水,房间内有空调或电扇、彩电(有线电视)、冰箱、沙发椅、个人衣柜,每排房都设有坐便器和洗浴间,卧室是地板地,备有综合医院的床头呼叫系统。还设有老年康复训练室、阅览室、休闲棋牌室、文化补习教室、卡拉ok厅、演出排练室、书法绘画声乐教室、手工艺作品陈列室、茶道联谊会,等等。我们拥有乐器种类多、高档,拟组建老年艺术团,活跃大家文化生活。 大食堂及厨房设置可以为百余人就餐服务,同时还备有数个小包间对特殊休养人员配餐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3 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 一、整治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治。法律法规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整治;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法规精神,符合行业做法。 (二)责任明确。养老机构是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存在的问题负有整治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进行工作指导。逐级建立问题清单,挂账销号。 (三)精准施策。针对问题清单,逐项提出整治意见,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需要一定整治时间的要立即启动整治工作,明确时间表和措施。 二、整治范围 (一)《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存在基础指标不符合的养老机构。 (二)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显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指标的养老机构。 (三)鼓励符合各项要求的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已有的各项指标。

三、整治要求 (一)对照前期形成的《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及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制定问题清单及整治计划。 (二)10月底前完成整治目标。 (三)11月10日前,养老机构梳理整治成效,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第二轮填报工作。 (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6、7、9、11、12、15、17、20、25、26、30、34、39、40、42、43、46、47、50、51、54、55、58、59、62、64、65、66、70、71、74、75、76、82、90、94、96、98、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5项指标(共54项,表格中标黑字体部分)。如果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要求具备的,在本地区也应纳入基础指标。第二类是提升指标,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努力符合。 (五)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整治。 (六)对整治效果明显的养老院给予表扬;对整治不力、隐患突出的养老院,属地相关部门要联合报告同级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坚决依法依规关停。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流程

申请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

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一、基本原则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 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三、主要内容 (一)生活护理 1.服务内容 (1)个人卫生护理 个人卫生包括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护理项目。 (2)生活起居护理 生活起居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等护理项目。 2.服务要求 (1)个人卫生护理 ①洗发 ——控制水温至40℃~45℃,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避免抓伤头皮; ——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 ②梳头

——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 ——宜选择圆钝的梳子; ——鼓励老年人每天多梳头,起到改善头部血液循环等作用。 ③口腔清洁 ——老年人戴有活动性义齿的,先取下义齿后再进行口腔清洁;——操作时擦拭手法正确,擦拭用具切忌伤及口腔黏膜及牙龈;——擦拭时棉球(或纱布)不应过湿,防止引起呛咳。 ④洗脸 ——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颜面部干净,口角、耳后、颈部无污垢,眼部无分泌物;——眼角、耳道及耳廓等褶皱较多部位重点擦拭; ——洗脸后适当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⑤剃胡须 ——保持颜面部无长须; ——剃须用具保持清洁; ——涂剃须膏或用温热毛巾敷脸,软化胡须; ——动作轻柔,防止刮伤皮肤; ——剃完后用温水擦拭干净,适当涂抹润肤霜;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民办养老院项目立项申请书

某养老院建设项目项目申请报告 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高层论坛”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60岁以上老人将从2005年的1.47亿增加到2010年的1.74亿,老龄化逐渐显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随着近几年中国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按照社会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中国老龄事业仍存在问题:城市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农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贫困人口中老年人的比例仍在增加;老年福利服务基础设施短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条块分割、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不够规范,总体上来说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的逐渐衰退,心理状态的日益颓变,退休后的失落感,孤独感、消沉感等等,严重影响到老人们的身心健康。服侍、照顾发好老人,让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成立专门为老年人康复、疗养、活动、娱乐为一体的服务机构,让老年人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是现代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完善xxx县社会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好场所,不仅使老年人晚年生活丰富多彩、快乐幸福,也为孤儿等困难弱势群体提供一个温暖幸福的大家庭,xxx县城内xxx养老院拟建xxx养老院项目。本项目的投资系社会福利性公益事业投资,对外界、对社会、对政府暂不讲其经济效益。以监护、助护和生活护理为主,为老人提供生活、休 息、保健、娱乐、医疗为一体的服务中心。(1)替天下儿女尽孝心,为社会家庭解忧悉。(2)老人至上、服务至上、诚信至上(3)让入住老人满意、让家属子女放心(4)让老人宾至如归,感受家庭温暖,尽享天伦之乐切实解决全县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更好地履行“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宗旨。(1)社会背景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之一,据统计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为4214万,1996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增加到9725万人。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到200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49亿,占总人口的11%以上。养老服务问题日益突出。(2)文化背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广大老年人都具有落叶归根的想法,家庭观念比较浓厚。因此,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给予老年人更多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让所有孤儿等困难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家庭的温暖,是当前社会倍受关注的焦点。 xxx养老院建设项目 2、xxx县城内xxx养老院,是由xxx县个体经营者xxx筹建,注册于2008年12月9日,主要求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等。(1)《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2)《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4)《老年公寓和养老院设计指南》(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 (6)《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河北省消防条例》(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通过精致典雅的建筑风格,为来此居住的老人们营造出一个浪漫而温馨的老年家园。 (2)通过高起点、高标准、优质服务、争创一流的专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达到环境园林化,服务宾馆化,生活家庭化,护待亲情化,管理规范化的老年服务机构。 xxx县西关村裕华街北侧,此处阳光充足、环境清静、空气清新、交通便利。项目拟占地1548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建筑面积可达6192平方米可安置接纳332名老人。项目总建筑面积6192平方米,主要包括:老年寝室、健身房、活动室、接待室、食堂及餐厅、洗衣房、浴室、办公室库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另外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等。经估算,本项目建设共需投入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机构职责、服务对象与工作内容、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它的主要服务工作内容是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并利用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用餐、洗衣、日托服务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 2.2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机构包括民政局、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服务实体。 2.3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是指依托掛靠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3 管理机构职责 3.1民政局职责 3.1.1负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确定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安排分配资金,建立老年人信息库,汇总服务对象数据,负责对街道、社区、服务实体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1.2 在每年年初初步框定该年服务对象人数、类型和补贴标准。 3.2 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职责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同卫生、司法、团区委建立相应卫生医疗、司法维权、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将卫生医疗服务、司法维权、志愿者服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3.3 街道办事处职责 3.3.1 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民政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社区申报的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进行审核,负责服务补贴经费的结算和发放,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和服务实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规划辖区为老服务设施,开展为老服务相关工作。 3.3.3 街道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制定本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选择服务机构,与之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委托合同。 3.4 社区居委会职责 3.4.1 社区设立“养老工作服务点”,做好入户调查,受理服务申请,初步确定服务对象及所需服务时间、补贴额度或补贴比例。 3.4.2 负责服务时间、服务经费的初审,协助街道对服务实体、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 3.4.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采集服务对象信息,并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3.4.4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应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用餐、洗衣、日托服务。3.5 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职责 注册成立服务机构,设立办公场地,招聘为老服务人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4 服务对象与工作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