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政府公信力——浙江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调研

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政府公信力——浙江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调研
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政府公信力——浙江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调研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多选题) 正确答案为: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A.3 B.2 C.4 D.5 正确答案为:3 3、从2017年开始,财政部将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自查,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判选题) 正确答案为:错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正确答案为:招标 5、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单选题) A.未完成评审工作的(对) B.未在评审报告签字的 C.与其他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 D.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6、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 B.大型 C.涉及民生 D.影响较大 7、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主管预算单位(对) B.部门领导 C.上级部门 D.监管部门 8、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专家。(单选题) A A.法律(对) B.财务 C.审计 D.经济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1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X〕21号),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着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着力加强政务诚信监督管理,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2.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3.坚持守信践诺。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和承诺,为社会作出表率。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4.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构建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到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管,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管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X年年底,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运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实现全覆盖,政务失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归集共享,政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到X年年底,政务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政务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广泛应用,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运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全市良好政务诚信环境基本形成。 二、全面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探索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

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采监〔2017〕29号【颁布日期】2017-12-20 【条法类别】政府采购综合管理 【实施日期】2018-03-01 【法规层次】一般文件 【打印】立即打印【扫二维码】扫码查看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17〕2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的,或者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加强诚信建设助推企业发展

加强诚信建设助推企业发展 诚信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理念,现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决条件。当前,我区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越是在这个时候,越需要有良好的发展软环境作保障,搞好软环境,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一、我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 我区信息系统建设未能实现各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未能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法院、新闻媒体、质检、公安、人社、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监督和约束,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联防机制,导致信用信息不对称,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的收集和有效传播。 (二)信用管理和企业发展不相平衡 企业发展了,但其信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尽管我区已经有54家企业被认定为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但由于对信用管理贯标的认知度不高和对利益的片面追求,形成“贯标”了,完成任务了,也就结

束了的思想。 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的想法和建议 (一)突出主体抓诚信 1、提升企业信用。诚信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关键。要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规范。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完善信用评估、信用消费体系,建立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在生产、流通、税务、信贷、财务、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状况,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2、提升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归根结底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个人信用,要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以及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信用素质。 (二)强化建设立诚信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结合我区信用建设的实践,同时借鉴外地在信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合高港实际的信用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书

XX省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书 ZZCG2000—011 一、项目概述 1、工程名称:XXXX技术建设综合系统工程 2、建设单位: 3、设计单位: 4、工程地点: 二、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为技术建设综合系统工程招标,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家企业中标,中标方不得转包、分包各子系统。各子系统包括:电子监控系统、特审指挥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呼叫对讲系统等各子系统的器材购置、安装及调试(器材清单附件后)。 三、施工工期: 本工程要求年月日开工,全部工程确保在年月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总工期为天,投标方应根据自身实力竞争,确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 四、工程质量: 中标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审定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质量标准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各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招标方委托省公安厅,监督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本工程要求达到优良等级标准。 五、设计规范: 1、GA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2、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3、《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六、投标费用: 投标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投标费用。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向招标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并领取资料,非中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将本次招标的各种文件和资料送还给建设单位后,领取未中标通知书,并在日内凭未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位中标单位不作任何解释。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整个工程安装调试初验合格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采用转帐支票或汇票的形式,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不被接受,投标方的银行帐号如下: 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方将没收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1、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的投标方未能按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地点签定合同。 3、投标方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与其它参加投标的投标方商议、串通或取得他方 理解而达成并递交投标文件。同时,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七、招标答疑: 招标方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有疑问,须在年月日前以传真(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招标方,如投标方对招

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2007-3-12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字〔2007〕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

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申请,应当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方式审批申请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但应当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事先约定。 第六条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核审批工作,经授权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其中各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类型审批权限应当经省政府授权;县级财政部门的采购方式审批权限应当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授权。 第七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承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自愿参与贵中心组织的项目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公平竞争,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如果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或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不投标导致废标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一)擅自或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更换品牌、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却仍按原合同进行虚假验收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十三)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四)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 (十五)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财政、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公司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 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 网站 ( 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对大型电商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 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

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 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 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备案。 12.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3.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14. 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5.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

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化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诚信的表率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把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政府诚信建设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管+失信问责”机制,实施政务诚信监督评价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意识,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带头讲诚信守契约,以政府的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诚信履约引领全社会诚信水平不断提升。到X年年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诚信档案全面建立,各级政府做出的承诺全面兑现,政府机构拖欠账款存量清偿一半以上并杜绝增加新的欠款。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公开承诺机制。 1.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主要服务事项和利民便企措施为重点,以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和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结合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各部门网站和省、市信用门户网站多渠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设区市政府、X市政府,X示范区、X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X年7月底前,以后每年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管理机制。 2.建立政务诚信档案。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务诚信档案,多渠道归集整合政务诚信信息,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政务诚信信息上传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省信用办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务诚信信息目录,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做好政务诚信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全流程管理,保障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安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X市政府,X示范区、X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X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实施 3.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X)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监督评价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地区、各行业和重点领域政务诚信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多维度评价和可视化展现,对各类政务失信行为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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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

档案编号: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注册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全称):(盖章)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财政厅监制

填表说明 1.供应商在申请注册前,请认真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2.本表应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填写、提交,待审查机构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直接(或挂号邮寄)提交审查机构终审,不得涂改。 3.申请注册供应商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供应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不良行为。 4.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金额、百分比均保留两位小数。 5.表1中“经济性质”企业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填写,事业单位填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经济行业”所列栏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填写,企业规模仅限于已划型的企业填写,其余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填“不划型”。供应商开户银行及账号为今后政府采购资金的指定支付账户,务必仔细核对,填写正确。 6.表2-1中所有信息应根据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等的有关信息填写,其中“对应政府采购目录”为与经营范围相对应匹配的采购目录,请认真核对,以利于准确获取采购信息。表2-1所指的特定资质证书,包括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安全卫生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证、ISO质量或环保认证等能证明供应商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各类证书。

浙江省招标网站汇总

浙江省招标网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市政污水招标信息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注册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zhaobiao/注册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DesktopDefault.aspx?tabid=1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桐庐县招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萧山招投标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宁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北仑招标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余姚市招标投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Html/xzfwzx_ggzyjy/鄞(yin)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乐清市招投标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洞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99749335.html,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3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 .4第四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5第五章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6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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