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

(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保障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重庆

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2015年-20120年)》。经2015年第19次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

(2015-2020年)

一、总则

为保障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 *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一、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 (一) 1.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6) (7)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 (10)实施体外受精— 2.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 (1)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 (2)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母亲,伦理问题,伦理原则,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生殖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生物繁殖后代,延续种系的重要生命活动。人类的生殖由男女两性共同构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1]不孕不育是人类繁衍发展中久远的世界性问题,各国科学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随着科学文明发展,18世纪英国医生首次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世纪末正式进入医学科学单位进行规范性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历经100多年发展,已从人工授精发展到试管婴儿,特别是试管婴儿及其衍生技术的发展,使助孕技术进入一个新时代,由体内授精妊娠转为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移植的新时代,是人类生殖工程的重大里程碑。它的成功不仅给治疗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同时奠定了医学基础、临床医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重大发展方向,对促进基因、遗传工程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方法,分为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3]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3]实际上是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性交这一步骤,他是治疗男性不孕症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人工授精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两种:用授精者丈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称“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简称AIH,也叫做同源人工授精。AIH适用于丈夫精液中精子数量少、反向射精、由于心理或生理的困难导致性功能异常不能进行正常性交者;用他人提供的精液进

卫生法律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中公卫生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8041764.html,/卫生法律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中国卫生人才网为大家总结卫生法律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供大家复习备考。希望考生能够在医疗卫生招聘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公卫生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8041764.html,/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更多卫生法律法规,请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政策法规栏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 作要点的通知 (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市结核病防治所: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任务,结合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探索服务模式转型,强化医防合作,全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强化依法管理,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出台《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研究制定《重庆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办法》、《重庆市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 加强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努力提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998041764.html,/ivfbutton/first.php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包括: 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 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 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 。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 3、医疗机构必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供精人工授精的对象应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2号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1. 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是指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并受孕的一种生殖方法。主要用于丈夫不育问题,取代自然生殖的性交阶段。 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ssemen,AID) 宫腔内人工授精,它包括丈夫精子人工授精(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2种 1. 2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我国民间俗称“试管婴儿”。 从人体取出配子(卵子和精子)使之在体外受精后形成胚胎,然后将其移植至子宫腔内,使母体获得妊娠的技术。 1. 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单个精子直接注入卵母细胞浆内使之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至子宫腔内,以达到妊娠的技术。 1. 4冷冻技术在生殖领域中,冷冻技术应用厂泛,包括:精子冻存、睾丸组织冻存、胚胎和囊胚冻存、成熟卵子冻存、未成熟卵及卵巢组织冻存等。 1.5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在我国又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工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 1.6 卵子赠送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 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附件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一)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 2.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 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

(三)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 5. 6.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 9. (四)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 2. 3. 4.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 (五)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 * 常务委员会 xx年4月1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xx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xx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智慧医院-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 重庆市“智慧医院”示范建设 (试行) 实 施 方 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录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4) (一)评审原则 (4) (二)参考依据 (4) 二、项目组织管理 (6) (一)管理单位 (6) (二)具体执行单位 (6) (三)评审专家组 (6) (四)第三方测评机构 (6) 三、评审范围、内容 (7) (一)评审范围 (7) (二)评审内容 (7) 四、等级划定 (9) 五、评审工作流程 (10) (一)申报阶段 (11) (二)建设阶段 (11) (三)评审阶段 (11) (四)评级阶段 (12) 六、评审工作安排 (12) (一)2018年度工作 (12) (二)2019年度工作 (13) (三)2020年度工作 (13) 七、保障措施 (14) (一)落实目标责任 (14) (二)专家定点指导制 (14) (三)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14) (四)建立监督机制 (14)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一)评审原则 按照国家“以医院信息标准化推动区域信息一体化”建设方针,坚持“评建结合,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医务人员负担、提升智慧管理能力等方面建设整改,促进医院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便民利民智能应用,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全面支撑业务协同应用、信息互通共享、标准统一规范的智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二)参考依据 智慧医院评审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后期发布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指导意见,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5年; 4.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2015年; 5.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臵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臵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临床医师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③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 (2)实验室技术人员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 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 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文档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条例全文,供大家阅读! 20xx年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015年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题

考笔试试题 2015年山东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13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1 对于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致使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可以处以()。 A.警告 B.五日以下拘留 C.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D.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标准答案:C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报告。() A.疫情报告属地管理B.时限上报的原则C.逐级上报的原则D.网络报告的原则标准答案:A 3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多长时间必须作出复议决定。() A.半个月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 标准答案:C 4 下列哪项属于既往史。() A.病因与诱因 B.预防注射 C.诊疗经过 D.工业毒物接触史 标准答案:B

5 抗(抑)菌制剂禁止标注用于人体破损皮肤黏膜以及特定部位,特定部位有()。 A.足部、手部、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B.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C.足部、头部、头发、眼睛、鼻黏膜、指甲 D.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阴部、头皮、头发 标准答案:B 6 不属于现病史内容的是()。 A.手术史 B.起病时的情况 C.病情的发展与演变 D.主要症状及伴随症状 标准答案:A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五条内容,下列行为最能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的是()。 A.医生为患者选用疗效相当但价格低廉的药物 B.医生为患者提供完全、真实的治疗方案,供其选择表态 C.医生使用艾滋病患者病情资料时,应作隐去姓名等处理 D.医生诊断时应考虑病人的各方面因素和困难 标准答案:C 8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停业整顿

重庆人口和医疗资源及服务情况

2016年重庆市人口和医疗资源及服务情况 分析报告1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市卫生计生统计紧扣改革发展主题,持续为改善民生和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服务,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面两孩顺利实施提供决策支撑。2016年我市全面两孩政策效应凸现,医疗卫生资源总量进一步增加,医疗卫生服务总体运行平稳。现将全市人口和医疗资源及服务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人口情况2 (一)总人口持续上涨,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人口吸引力增强 2016年,全市常住总人口3055.34万人,较上年增加16.7万人,同期增长0.5%。全市户籍总人口3402.94万人,较上年增加17.8万人,同期增长0.5%。 常住人口3中,都市功能核心区379.5万人,都市功能拓展区474.2万人,城市发展新区1110.9万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845.2万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75.6万人,分别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2.4%、15.5%、36.4%、26.7%和9.0%。 1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人口数据均来来源于市人口家庭信息系统监测数据;卫生数据均来源于卫生直报系统数据。 22016年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的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出生人口仅关注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人口(即市外流入人口)的生育行为,已婚育龄妇女仅注重常住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状况。 3讨论人口分布情况,只有常住人口的分布有意义。

表1 近几年全市五大功能区常住人口分布 单位:万人、% 2016年市人口家庭信息系统(FIS )监测数据与市统计局2016年常住人口1%人口抽样调查公报数据、市公安局2016年户籍人口年报表数据非常接近(见表2)。 表2 近五年市统计局、市公安局主要人口数据 单位:万人,% 说明:1%人口抽样调查常住人口数据来源于市统计局公报、户籍人口数来源于市公 年度 人口 总数 核心区 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 区 渝东北 渝东南 人口数 比重 人口数 比重 人口数 比 重 人口数 比 重 人口数 比重 2012 2952.21 430.45 14.6 278.73 9.4 1030.08 34.9 901.64 30.5 311.31 10.6 2013 2995.21 493.10 16.5 322.17 10.8 1071.37 35.7 827.76 27.6 280.75 9.4 2014 3021.79 371.41 12.3 455.78 15.1 1090.43 36.1 824.55 27.3 279.62 9.2 2015 3038.64 376.84 12.4 463.89 15.3 1103.81 36.3 816.95 26.9 277.15 9.1 2016 3055.34 379.47 12.4 474.19 15.5 1110.92 36.4 815.17 26.7 275.59 9.0 年度 1%人口抽样调查常住人口 户籍 人口数 总 数 核心区 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渝东北 渝东南 人口 数 比重 人口数 比重 人口数 比重 人口 数 比重 人口 数 比重 2012 2945.00 482.90 16.4 312.46 10.6 1041.78 35.4 827.43 28.1 280.43 9.5 3343.44 2013 2970.00 490.07 16.5 318.46 10.7 1062.04 35.8 821.20 27.6 278.23 9.4 3358.42 2014 2991.40 367.76 12.3 451.22 15.1 1079.19 36.1 816.65 27.3 276.58 9.2 3375.20 2015 3016.55 374.30 12.4 460.52 15.3 1095.60 36.3 811.19 26.9 274.94 9.1 3371.84 2016 3048.43 379.59 12.5 472.21 15.5 1110.86 36.4 812.66 26.7 273.11 8.9 33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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