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劳动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劳动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劳动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劳资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核心重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说明】张某于2001年6月18日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双方又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2011年6月17日合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0日,张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6月24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淀粉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淀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处理思路】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要认为这一义务是法律强加于自已身上的额外的责任,是“铁饭碗”制度的重演,而应该多想想,对一个在自己单位工作了近十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工,是不是更应该本着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而不能只是因为害怕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责任,而想方设法将他们推之门外。

案例二、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无效

【核心重点】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费的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案例说明】2006年9月8日,某客运公司与不二精机公司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由不二精机公司向某客运公司租用客车,租赁期为两年。2006年9月15日,李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协议》,合同期为三年,某客运公司安排李某为不二精机公司开车。关于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聘用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工资待遇3100元(含五金)包括加班费,工作时间按本公司规定”。某客运公司按照约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人民币3100元。李某在与某客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无效,并基于该条款无效要求某客运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培训费等。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含五金”部分内容无效,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有效,并支持了李某部分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纳及缴纳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某客运公司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工资待遇条款中含“五金”的部分无效,但该部分无效不影响该条款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如工资待遇3100元中包括加班工资的约定仍然有效。法院遂判决确认双方聘用协议第十四条关于工资待遇“含五金”部分无效,支持了李某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处理思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权监督单位为其缴纳情况。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纵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否则会在患病、工伤、老迈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对于用人单位,我们更要告诫你们,不要以为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劳动者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既使是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约定,否则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法定责任并不能因为已将社保费发放给劳动者而免除。

案例三、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摘要】劳动者私下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同类产品,违反员工基本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说明】赵某于2009年11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2011年2月23日,赵某在外购买了华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1年3月8日,该公司以赵某私自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其他产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1年3月14日,赵某成立了华泰公司,该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产品与南通公司相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南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思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良好的运行和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才有保障的基础,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则有忠实履职的义务。虽然法律对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普通劳动者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基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所应当遵守的忠诚义务,劳动者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劳动者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一方面说明其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另一方面劳动者这样的做法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

【核心重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说明】丁某自2004年4月起到南通某钢铁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2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0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处理思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

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案例五、清算组不履行对劳动者的通知义务仍要承担责任

【核心重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明知需向职工支付赔偿,仍故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且在清算过程中不履行对劳动者的个别通知义务,致使劳动者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即便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清算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说明】顾某系原通州某门窗公司员工。2008年10月2日,顾某上班时右手被氢氟酸烧伤,后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顾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公司未依法为顾某办理社会保险。某门窗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2010年7月,该门窗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顾某于2010年申请仲裁,仲裁委查明某门窗公司已核准注销,裁定撤销案件。顾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顾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顾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某(唯一股东)应对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处理思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债权人,包括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职工债权人。清算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通知职工,造成职工损失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将企业注销了,就可以不用再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在清算和注销的过程中,清算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或者故意不通知职工申报债权,即使企业被注销,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核心重点】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说明】郭某系江苏某大学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郭某在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天。合同还约定,郭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2008年7月21日,某医药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郭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郭某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后郭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郭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郭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郭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某医药公司亦向郭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遂判决郭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处理思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郭某不同,郭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郭某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郭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案例七、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

【核心重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请假休息符合常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者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的期限,事后却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说明】卓某于2009年6月9日应聘于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年12月10日卓某向单位请假,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望领导批准”。同日,单位副总同意卓某休假,卓某于是回家休息。2009年12月22日,卓某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卓某休息治疗。2010年2月24日,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营销中心才把批注“同意休假半月”的请假单交给卓某。卓某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营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法院认为,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卓某2009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了卓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思路】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企业唯有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理合法

【核心重点】当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公共安全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行为高标准、严要求,当劳动者不服从该管理规定时,法院首先衡量的是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其次是劳动者的人格权和就业权,在平衡两者权益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判。

【案例说明】张某与某巴士公司签订了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2011年1月5日,张某接手苏A62957公交车,1月7日,张某以两前轮刹车时异响等事由将该车报修。1月10日,该车又因同一事由报修。1月13日16时55分,张某驾驶该车行至李府街与后标营路口时与前行的苏A91D69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失共计1525元。事故现场痕迹照片显示该车两前轮车胎地面无拖痕,后轮有较长拖痕。当晚,该车以“两前轮不拖”事由再次进厂修理。事故发生后,巴士公司对张某进行停班、停驾处理,并根据“四不放过”精神及单位管理规定数次与张某谈话,要求其在事故中分析和查找原因。张某认为在该事故中自身没有过错。2月25日,巴士公司以张某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及不写书面检查为由,做出了给予张某辞退警告(三个月)的处理决定。2月28日,巴士公司联系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驻公司处的交警再次对张某进行安全教育,张某仍坚持自己没有错误。4月12日,巴士公司以张某经多次教育仍推卸责任拒不认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事前经过了公司工会批准。张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原因不明,事故损失不大,张某的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不构成对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巴士公司可以对张某提出批评、警告,但不能将其辞退。前者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法院不宜过多干涉;后者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法院有必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撤销巴士公司辞退警告处理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判决撤销巴士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处理思路】张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其工作性质特殊,涉及公共安全,南京市已经出现过公交车驾驶员泄私愤故意撞人的恶劣案例,如果不对驾驶员加强管理,有可能还会存在事故隐患。在交通事故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驾驶员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其有必要进行反省。并非每一起事故都能查明原因,如果驾驶员都将责任推给他人,是不利于安全管理的。所以,我们想劝诫各位驾驶员,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是方向盘掌握在你们手中,责任重于泰山,对于公司高标准、严要求的管理方式应当要服从,切不可因一时的粗心或自负而酿成不应有的灾祸。作为巴士公司而言,排除隐患的方式可

以是要求驾驶员认真地的对待每一起交通事故,将过于自信、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员工调离驾驶岗位,但不要随意地将员工辞退。张某拒不认错应受到处罚,但所受处罚应当是有限度的,张某不认错主要是因为事故原因不明,其过错主要在事后的态度上,不构成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巴士公司可以对其提出批评、警告,但还不足以到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所以,公司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的合理性,防止因处罚过当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就业。

案例九、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

【核心重点】劳动者因管理人员指定的工作内容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并未涉及而拒绝劳动,用人单位据此对其作出处罚。对于用人单位处罚决定的正当性,法院应当审查指定的工作内容与劳动者平时所从事的工作有无关联,是否超出劳动者的能力范围,发出工作指令的管理人员是否对劳动者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分析,而不是机械地只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条文进行判断。

【案例说明】侯某于2007年4月7日进入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过钳工。2009年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侯某的岗位为技术课工程师。2011年春节,侯某请假近一个月,请假期间公司安排他人代替其工作。侯某返回时因工作交接耽搁时间过长,公司让其停止交接。侯某后虽正常上班,但只是坐在办公室看书。2011年4月27日8时30分,侯某的上司罗某向其发出书面的《工作任务指令单》,要求其将六套报废模具分解,并要求在4月28日13时之前完成。侯某以不属于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自己的职责范围、限定完工时间过短为由予以拒绝。罗某5月5日再次指示要其完成,但侯某仍拒绝。罗某后将该工作任务指派给邓某完成,邓某用一天即完成。该“分解报废模具”的工作属于钳工的工作内容。2011年5月6日,公司公示了《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侯某于2011年4月27日、5月5日两次不服从部门主管工作指示,拒绝部门课长合理安排的工作,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减薪降职处分。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仲裁裁决认为某塑胶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撤销。侯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员工在与自身主要工作任务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上司交办的其他与公司事务相关的工作任务,应当服从、配合,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不应机械地解读岗位职责说明书的相关文字;罗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虽不属于侯某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但也与其平时的工作任务存在关联,且未超出侯某从业经历中所具备的能力范围,公司对侯某工作任务的安排具有合理性,侯某拒绝该工作指令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思路】岗位职责说明书是确定劳动者职责范围,进而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拒绝工作指令是否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但在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现代企业生产模式中,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往往难以用文字作出精确界定,尤其对一些具有综合统领、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岗位进行职责描述则更为困难、复杂。即使是在此方面经验非常丰富的老牌大型企业,对岗位职责的描述亦难免挂一漏万,更遑论开办时间不长,管理水平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因此,我们判断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不是机械地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文字内容,而是结合工作指令的内容是否与劳动者平时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其要求是否明显超出劳动者的能力水平,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当然,作为企业,也不能因此随意扩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范围,以能够胜任为由任意发出指令,如果企业有该行为,我们是要对其发出指令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的,并会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来说,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作出的合理的工作安排。

案例十、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核心重点】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说明】朱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员工,由于企业改制,朱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的协议。之后,朱某被某投资公司聘用。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于2011年4月7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次日,投资公司作为甲方、朱某的丈夫陈某作为乙方签订了1份赔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即向陈某支付了赔偿款8万元。2011年6月30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朱某在上述时间、

地点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视同为工伤。2011年10月14日,陈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急救费410元、医药费1609元、丧葬补助金213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12月16日,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朱某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其在内退期间与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也应当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投资公司没有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朱某遭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公司、陈某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在事发后次日,此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陈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可能对朱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而且协议约定的8万元赔偿款明显低于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陈某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投资公司应当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亦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思路】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越来越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带来的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或离岗退养后,再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情况比较多见。本案就属于这类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后产生的纠纷。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未依法缴纳,一旦发生工伤,则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人民法院则会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劳资纠纷处理范本

***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存在 严重违约且与民工存在劳资纠纷的处理情况 甲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劳务有限公司(法人:***) 因***严重违约管理不当,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合同转包给**村当地人:展**),且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经总包方多次提出整改,无效的情况下,现公司作出决定,将本合同(YNXQ2015004号)中止,现民工与***存在劳资纠纷。 民工代表现场带班人员蓝**(身份证号51*************095)四川省广安市***村4组9号电话:18*****352;共计带来施工民工23人名单如下: 1、伍泽汉5799, 2、严文均4392, 3、曾联全4396, 4、蓝先贵6095, 5、谈亨寿5692, 6、兰先国6118, 7、熊昌琼6104, 8、蔡学利7530, 9、罗业全7533,10、熊朝国6297,11、罗运俊6291,12、刘先国6290,13、兰本合6299,14、朱建伟7536,15、蓝光开6092,16、蓝光政6093, 17、秦启俊6113,18、蒋开明5899,19、兰宗辉5790,20、蓝光素6139,21、蓝先伦6095,,22、曾联贵4410,23、蓝光春6095,24、蓝树坤。 其中有10个工人上班20天,有14个工人上班17天。 民工代表蓝**表述:1、展**提供生活所买的菜不适应,吃不饱,无法正常进行劳作;2、施工材料及工具不满足施工要求,无法再进行正常施工;3、工资不明确。现工人提出不给展**干活了,退场回

家。 工人2015年10月26日已提出结算工资回家,但展**一直不予处理;于2015年10月29日10人提出要薪要求,下午展**答应当日下午5点前处理清楚,但也没有露面处理;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9点12人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提出要薪要求,截止11点展**也没有露面处理。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

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及其处理办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过程中,往往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衡。保持这种优势,以对应这种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压低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注意劳动环境和劳动者安全的情况将会增多,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彻底保证,它将会如何持续有效地解决企业工伤问题。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可能反而成为爆发劳资纠纷的导火索。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所以一定要培养劳资合作的氛围,政府和企业都有很重要的社会责任,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必须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必须重新重视这个问题、认识这个问题。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劳动争议申诉书范本

劳动争议申诉书范本 劳动争议申诉书不会写?下面请看给大家收集的劳动争议申诉 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xx法民申字第 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xx)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xx)xx法 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 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xx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

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x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 1.欧洲模式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机构包括: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基层劳动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优先启动庭内调解程序。在此调解程序中,由职业法官对调解过程进行控制,担任主持角色。经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失败,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日本的《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欧洲国家设立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决定的。这一模式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性质的关注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 2.美国模式 尽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囊括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等三个层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以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制度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下,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是首要的解决机制。如果自主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申请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指定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入仲裁程序。若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法院具有对仲裁程序的审查权,而不能直接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未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可以向联邦法院巡回法庭起诉。 3.日本模式 日本、韩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模式。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中,劳动争议大多通过普通迷失诉讼方式解决,而各国司法系统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对民事诉讼方式的投入也相对较大。以日本为例,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在日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或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内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相关的民间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矛盾与冲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实运作中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使得劳资冲突日益加大,其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纠纷处理的管理制度

项目部劳动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 障劳动者和项目部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正常 生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结合本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务公司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作业班组应设一名考勤员,如实对员工出勤情况考勤。建立花名册,及时登记或注销进退务工人员情况。并报项目部备案。 2、项目部必须与进场的作业班组及另星少数作业人员签订作业经济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负责务工人员的工资结算,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3、防止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应按《务工人员工资领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要求协商处理。工资标准应在招工上岗前由用工双方书面约定,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除外)。 4、项目部对每位进场员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实现保险。对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后,赔偿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情协商。 5、项目部与作业班组必须对员工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产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到位发生纠纷时,

项目部应及时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的要求处理解决。 6、对考勤发生的纠纷,应按《务工人员劳动考勤制度》的有关条款协调。 7、员工与用工班组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8、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双方其中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在施工现场设立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 10、以上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并实施。 东莞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调解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本

调解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 乙方:XXX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 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 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资额 为_____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 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 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 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 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问题_0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今天的中国,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问题是,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因此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通过劳资纠纷的特点,分析造成我国劳资纠纷的种种原因及总结出解决我国劳资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劳资纠纷;特点;原因;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XX。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XX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度至2016年2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并不拖欠被告的工资,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被告20%的工资将按公司的业绩情况及对被告的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比例。2014年被告20%工资为72000元,年终考核结果系数为,即实际应发72000元×=56600元,已实际发放;2015年公司总体业绩不好,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不予发放。 因此,原告并没有拖欠被告的工资。而且,如果被告对上述发放工资的情况有异议,早就应该向公司提出或申请劳动仲裁,而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也客观证明了双方对20%工资须根据公司业绩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比例的约定是真实的,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被告已经休了年休假,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差额元。 1、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条规定,带薪年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入职起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其中3天的年假统一安排与春节假期连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根据以上规定,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应休年休假为10天。 2、《员工手册》、年假通知、关于2014/2015/2016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请假单、考勤表,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在每年的春节假期予每位员工连休3天的年休假,被告也已实际休假。即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公司统一年休假9天,另被告请假、年假调休6天,被告2014年至离职期间已经休了年休假共15天,已经超过法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律师代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无需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a12785243.html,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单是福建省2002年度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即达3784件,比上年上升69.07%,并且已持续多年大幅度上升。①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 所形成的有机整体。”②但反观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笔者认为存在种种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做一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

服劳动争议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仔细考虑,结合实践,发现此种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一)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 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③更不用说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或亲戚担任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少,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发生企业的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一方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对簿公堂的现象。④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二)劳动争议仲裁也弊端多多。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文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文 内容包括:1.申请人信息 2.申请事项 3.事实与理由(说明详细案件经过,申请事项)5.结尾:此致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XX。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时候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一帮情况下都是有着固定的格式的,这个是为了调解员可以更快的理清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下面就是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文。 一、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文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xxx 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 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 计xxx00元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 元(xxx6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6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处理好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建议对策作一粗浅分析探讨。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市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市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4、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5、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6、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本文来自.gongwen123.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

劳动争议处理文书范本

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调解方:名称()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 2.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__年__月__日

调解意见书 申请人:名称()__性别:__职务(岗位)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对方:名称()__性别:__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得调解)。现对此案提出如下意见。 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年月日 ┌──────┬──┬───┬──┬───┬──┬───┬──┬───┐ │申诉方│单位││││性别││年龄││ │(当事人│││││││││ │或法定├──┼───┼──┼───┼──┼───┴──┴───┤

│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申诉方│单位││││性别││年龄││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委托│││性别││ 职业││ │代理人│││││││├──────┼──┴───┴──┴──┴───┴──────────┤│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劳资纠纷解决实施实施方案.doc

. 劳资纠纷解决方案 一、当事人自行救济解决方案 发生劳资纠纷以后,在诉诸劳动仲裁、诉讼之前,最经济的解决办法是由劳资双方 当事人直接自行解决。在自行救济解决方案中,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自行协商(劳资谈判) ● 步骤 由于劳资谈判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因此,谈判的过程也并无统一的程序模式。 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劳资谈判可以采用以下步骤进行: | 博锐 |29 1、提出谈判意向,明确要谈判的主要议题; 2、确定并相互告知双方参加谈判的主要成员; 3、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 4、举行谈判,提出和交换劳资纠纷中的处理意见; 5、就焦点问题进行磋商、让步或变通,提出综合解决方案; 6、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谈判成果; 7、谈判破裂,邀请第三方介入,继续谈 判或者寻求谈判外其他解决途径。 ● 策略 如同商务谈判一样,劳资谈判也需要讲究必要的策略。以下为劳资谈判中可以参 考的部分策略要点: 1、给自己留一定的余地。提出比自己的预期目标更高一些的要求,这样就等于 给自己妥协时留下了一些余地。目标定得高,收获便可能更多。 2、装一点小气。让步要缓,而且还要显得很勉强,争取用最小的让步去换取对 自己最有利的协议。

3、不要以“大在握”的口吻去判,而要常“如果我能做主的??”。要告方,自己 不能做最后的决定,或自己的最后决定有限。,就更有回旋的余地,使自己有推 后思考的和摸清方底牌的。 4、不要易亮出底牌。要使手自己的机、限以及最后期限知道越少越好,而自己在 方面方的情况知道得越多越好。 5、不要急于达成。除非自己的准工作十分充分,而方却毫无准,或者自己握有 百分之百的主,否,不必也不能不加思考就亮出自己的底牌。要有足的去考判 的各种。 6、改方法,出其不意。有要突然改方法、点或步,使方措手不及、陷入混乱而做 出步。如改的声、气、表情等,都可能使方改立和度。 7、要有耐性、性。不要期望方立即接受自己的新构思。持、忍耐,方或最会接 意。 8、不要逼得方走投无路,要人留点余地,及方的面子和利益。成功的判是使双 方都有好、双方都愉快地离开判桌的判。判的原是:没有哪一方是失者,而且每 一方都是利者。就是所的“双”。 9、判有完整的,要正确无。完后,双方同字。 ● 此外,关于双方的判,需要注意“十大”: 1、方尽量方人价高的工做代表参加;方尽量工意最弱的代表参加; 2、不要低估第一次准性的、无意的双方代表的会面,利用次机会将来的会制 定好基本; 3、在法律和礼允的范内,仔了解参加判的每位成的情况,收集、整理和熟悉与判有关的料,要努力做到能运用自如; 4、与那些受合同影响最大的群体和所的了解最深的人保持密切系; 5、判前,要和确定最方案、次方案和方案,并行内部分工,派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美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法治意识十分浓厚的国家,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工人、工会和雇主的活动深受法律的制约与规范。在美国,作为劳动关系(又称劳工关系、劳资关系)调整依据的劳动法体系完备,立法成熟,不同的经济部门有不同的程序和标准。同时,大部分的美国劳动法律只规定了处理劳工关系的程序,而把工作的实质性规则(如工资数量,员工福利,裁员保护等)留给了资方或劳方,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以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由于劳动法覆盖面广,内容庞杂,使之成为许多专家研究的领域,并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劳工关系研究框架:研究公司、雇员、政府三个实体及其相互关系,例如协商、谈判、罢工、调解与仲裁。这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已深深扎根于美国基本的社会、经济和法制制度中,劳工关系还成为哈佛大学商学院MBA的指定课程,美国社会对劳动关系的重视程度可略见一斑。 一、美国的劳资纠纷(即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美国的劳资双方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但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仍可能因为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纠纷。对此,1935年的《劳工关系法》和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以及1959年的《劳资报告和信息披露法》详细规定了劳资的处理方式。概括的说,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仲裁、行政裁决、诉讼四种方式,且各种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协商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集体谈判协议(集体合同)中都包含有不满程序。所谓不满,是指雇员以书面形式定称自己在工作中的权利受到侵犯。一般而言,不满是因为雇主违反了集体合同,但不仅仅限于此。不满可以由员工个人向工会提出,也可是工会自己提出。在美国的产业界,一个完整的不满程序,包括3~5个步骤。以通用汽车公司为例,不满程序包括四个步骤,第一个步骤由雇员和他的主管人员谈话,在谈话过程中,雇员任何时候都可以让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如果不能解决不满,则要采取第二个步骤,即由工会的工厂委员会与公司的劳工关系部召开会议,这种会议通常每周召开一次,讨论不满的情况。如果不满仍无法解决,要采取第三个步骤,即由工会的地区负责人,工会的工厂委员会的主席与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和劳工关系的负责人进行会谈,如果仍不能解决不满,争议就有可能由工会提交仲裁——不满的最后一个步骤解决。不满程序的实质就是由劳资双方自己来协商解决减少了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的可能。这一程序是美国劳工关系的基石,它限制了罢工,促进了美国劳工关系的稳定,这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 (二)仲裁 如果资方和工会不能解决提出的不满,工会就有可能走向不满程序的最后一步——仲裁。美国的劳动仲裁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仲裁是一个准司法程序,仲裁者也因此被看成是私人法官。仲裁人员由劳资双方通过下列方式共同挑选;他们可能会找一个双方都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1.目的 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指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使劳动关系保持良好、健康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厂、办事处的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主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维护良性、健康的 劳动关系。 3.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报告与协助处理。 3.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调解小组由人力 资源部部长、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综合管理部律师、综合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主管副总、生产副总及三名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组成,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任组长。综合管理部律师、人力资源部长、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负责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的调查、处理。 4.定义 4.1劳动关系:本处所指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它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进行劳动, 并提供给劳动者相应薪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的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可以因事实雇用行为确立。 4.2劳动争议: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对所约定相关事项 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与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无关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重大劳动争议是指罢工、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或劳动部门认为极其严重的劳动纠纷。 4.3罢工:同一部门内8人或50%以上人员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在同一时间(相 隔半日亦算)内,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开岗位8小时(不包括8小时)以上者为罢工。 5.内容 5.1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 5.1.1建立劳动关系三级预警(即车间、部门、公司三级)机制。

5.1.1.1车间主管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并要求下属组长每 周汇报员工思想动态。对于违章、错误行为的处罚以及解除公司与其下属人员劳动关系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制度办事。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情,处理前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车间组长应多关心员工,在管理其下属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员工情绪异常,应主动了解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5.1.1.2部门部长/厂长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对于批量解雇 下属人员(3人以上)、罢工事件的处理,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及人资源部汇报,经上级领导同意,并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且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1.1.3人力资源部需建立员工内部沟通与申诉渠道,随时掌握员工情况,及时 发现问题并协助部门妥善处理。员工如对公司管理行为持有异议,可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人力资源部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讨论、处理。 5.1.2各部凡有主动解除部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之行为,尤其是大批量辞退、解雇员工,或决定放长假时,必须先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提前知会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好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未商定方案之前,应注意消息保密,只能由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副总知悉,不得扩散。 5.1.3各部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员工,必须遵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或其它已颁布实施的公司制度。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5.1.4对于员工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各部应主动、积极配合。 5.1.5各部部长或厂长应开设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本部员工投诉或申诉,力求部门问题部门内解决。 5.2劳动争议处理 5.2.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公司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同时依据本公司企业文化、惯例,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力求能保护劳动者及公司双方利益,使双方满意。 5.2.2发生劳动争议后,各部/分厂管理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先稳定员工情绪,再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处理方案后,再向员工宣布。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受控状态 编号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3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 第4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 1.劳动争议的类别 (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 (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

对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和对策—调研报告

对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和对策—调研报告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由于我镇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镇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 3、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医疗、理赔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也是目前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设施,直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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