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 日

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 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 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 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 米。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

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它钩挂物。

第十四条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单位、民居建筑物以及原有排水管道和管线等地下障碍物,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地下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如遇有障碍物,及时上报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施工前加强与有关管线部门联系,掌握各种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开挖施工过程派专人监控。本工程施工沿线原布置种植的树木长成一定规模的,施工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为主,迁移恢复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花木。 1、在施工准备阶段,根据管线会议了解的管线特征和情况,应走访当地群众和有关机构,核对管线分布图,了解是否还有其他管线,并组织人员将各种管线的功能、平面位置、埋深、管线走向等管线特征绘制于施工平面图上,形成管线分布图,详细记录各管线的产权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意外处理措施,并知会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 2、工程开工前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范围内原有地下管线及其它障碍物作全面探查,了解地下原有市政排水管道、供水供电、电力电信等管线的走向和位置,以及附近建筑物基础的位置和埋深,对应设计图纸,如地下管线或其它障碍物与设计污水管道相碰,则及时知会现场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决定合理的方案后才进行开挖施工。 3、动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会,将各种管线的详细情况对施工班组人员、机械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并针对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交底。施工工人、机械作业人员应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有责任向有关人员详细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 4、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期间,还应根据了解到的各种管线的特征结合本部分的施工范围进行。 (1)首先测出地下原有管线的位置和高程,在现场用木桩或灰线标识清楚,并绘制管线分布图,为日后管线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2)在沟槽开挖至地下管线附近时,则停止机械开挖,采用人工开挖探坑,详细、彻底的印证和明确各种管线的特性特征,在管线分布图上进行标注,同时采取可行措施在施工现场予以标注明示。特别是在机械挖土前,必须将可能预见的在动工范围内的各种管线用人工挖坑探明,否则不得使用机械作业。沟槽开挖前必须

管道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管道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维修保养作业,提高维护保养质量,保证站场、管道安全运行,特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所有长输管道、采集气管道维护保养作业活动的管理。 3 术语 本办法采用Q/SHSOO01.1-2001标准和本厂QHSE管理手册中的术语。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科是采集气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采气队及时进行站场管道维护,负责划分巡管任务;气源调度科是长输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输气队及时进行站场管道维护。 4.2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审核采输气队提交的管道维护保养方案的QHSE措施。 4.3 采输气队按照归口部门划分的巡管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采输配气站,并监督执行情况;负责本队管道的具体维护保养工作。 5 工作内容 5.1 管道维护保养 5.1.1 采输气队要加强站场日常维修管理,明确责任和范围。 5.1.2 采输气队根据各自管辖站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除锈刷漆作业,确保站场设施的整洁、美观。 5.1.3 站场人员要经常性地检查站场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使生产设施无跑、冒、滴、漏现象,确保生产设施完好。 5.1.4 对检查中有问题的生产设施,要尽快进行维修或整改,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安全。 5.2 输气管网的巡查 5.2.1 基本任务 5.2.1.1 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利用率及管道输送效率,延长管道使用寿命,实

现安全、经济运行。 5.2.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1年8月2日颁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5.2.1.3 确保管道沿线无新违章情况,管道附属设施完好。 5.2.2 管道的巡查 5.2.2.1 工作内容 a)检查沿线的护坡、堡坎、排水沟是否跨蹋,如跨蹋应及时上报和修复。 b)检查并及时清除管道上方的深根植物,防止深根植物破坏管道防腐层。 c)检查管道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派人处理。 d)检查穿越、跨越管道的稳定情况。 e)检查裸露管段的防腐层情况。 f)检查和保养线路阀室内的设备和仪表,使之能正常工作。 g)检查管道上是否存在违章建筑。 h)检查和做好阴极保护站的维护工作,测量管道对地电位,维护好测试桩、里程桩及转角桩。 i)线路分水器放水,排除管内积液、污物。 j)积极向沿线群众宣传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安全知识,动员群众协助管理好天然气输送管道。 5.2.2.2 工作要求及方法 a)每月沿天然气采集气管道、长输管道全面巡视4次,遇特殊情况(如洪水、泥石流等)必须增加巡管次数。对特殊地段(如河道穿跨越,铁路、公路穿越,护坡、护坎及开发区)应进行重点巡查。每次巡线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填写《巡管报告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b)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天然气管道的有关法规、及省、市、县、单位关于保护天然气管道的规定。积极取得沿线各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宣传、发动沿线广大群众共同做好天然气输送管道的保卫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正常运行。 c)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做到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走向清楚,埋地深度清楚,管道的规格清楚,周围的地貌、建筑清楚;保证管道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

建筑施工成品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工程施工成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分项分部工程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尚在施工,或者某些部位已经完成,其它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对于成品不采取妥善措施加以保护,会造成损毁或伤害,影响结构和观感质量。因此,加强成品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确保工程整体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按期竣工的重要环节。 1、成品保护责任及管理措施 项目经理部责任 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编制成品保护方案;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各分包对成品的交接和保护责任,确定主要分包单位为主要的成品保护责任单位,项目部在各分包单位保护成品工作方面起协调监督作用。 现场材料保护责任 由项目统一供应的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经理部材料部门负责保管,项目部现场经理和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协助管理;由项目部发送到分包单位的材料、半成品、设备,由各分包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结构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责任 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主要成品保护责任人,水电配合施工等专业队伍要有保护土建项目的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水电等专业施工项目完成并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后,向土建分包单位进行交接。对于一些关键工序(钢筋、模板、砼浇筑),土建、水电安装均要设专人看护及维修。 装修、安装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责任及管理措施 (1)装修、安装阶段特别是收尾、竣工阶段的成品保护工作尤为重要,这一阶段主要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是装修分包单位;设备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是水电安装的分包单位。土建和水电施工必须按照成品保护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在工程收尾阶段,装饰分包单位分层、分区设置专职成品保护员,其它专业分包队伍要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入户作业申请单”并在填报手续齐全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准进入作业,否则成品保护员有权拒绝进入作业。施工完成后要经成品保护员检查确认没有损坏成品,签字后方准离开作业区域,若由于成品保护员的工作失误,没有找出成品损坏的人员或单位,这部分损失将由成品保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赔偿。 (2)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主要指土建与水电,不同分包单位间的工序交接)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在各分包之间进行,项目部起协调监督作用,项目部各责任工程师要把交接情况记录在施工日记中。

海底电缆发展现状

海底电缆项目可研报告 一、行业目前发展现状 海底电缆研发、生产、敷设已有近170年历史,1850年英国和法国之间铺设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条海底电缆;中国的第一条海底电缆是在1888年完成,共有两条,一是福州川石岛与台湾沪尾之间,另一条由台南安平通往澎湖,均由当时台湾巡抚刘铭传组织敷设。海底电缆的按绝缘种类分有:浸渍纸包绝缘电缆、充油式电缆、挤压式电缆(XLPE--交联聚乙烯绝缘与EPR--乙丙橡胶绝缘),浸渍纸包绝缘和充油式电缆受水深与敷设落差限制,现已基本淘汰。目前使用最广泛、最多的是XLPE绝缘电缆。海底电缆按电流传输方式可分为:交流(AC)传输与直流(DC)传输。 海底电缆输电工程是跨海域联网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电网国际化、区域电网互联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外输变电技术的发展,在经济一体化、能源优化配置、减少环境影响等因素的推动下,跨海域输电技术、海底电缆制造技术、海底电缆工程技术不断向前发展。 海底电缆工程的建设,受地域建设、海洋工程、施工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工程建设涉及技术领域广泛,投资规模较大,施工技术复杂。工程建设期间分为两个阶段,施工前期工作主要涉及工程设计、海缆路由选择、海缆制造及运输,工程施工期间则主要包含海缆路由定位、海缆敷设、海缆保护、陆地设备安装、检测与调试、工程验收。 海底电缆输电工程的应用领域主要有区域电网跨海域互联、向海洋孤岛及石油钻探平台供电、输送海上再生能源的发电并网。随着国内外能源资源优化利用、提高供电可靠性、区域电量交换等趋势的影响,海底电缆工程建设将进一步得到发展。 一、国内外海底电缆输电工程现状 1.欧洲地区 欧洲电网主要由欧洲大陆电网及欧洲输电联盟(UCTE)、北欧电网及北欧输电协会(NORDEL)组成。欧洲电网所覆盖的国家国土面积普遍较小,工业高度发达,用电负荷密度大,电网结构密集[1]。因而,欧洲各国电网迫切需要实施电能结构的优化配置,以实现电源结构的互补和电量交换。目前欧洲地区是世界上海底电缆工程建设项目最多、建设规模最大的区域,海缆总长度约为10173km,设计交换容量约为22430MW。 (1)北欧地区。北欧电网由于发电量构成不均衡,如挪威的总装机容量中,水电占 95.73%[2],而丹麦则是以火电为主。为此,各国电网通过海底电缆工程联网,实现了能源优化配置、降低发电成本、减少备用容量的目的,同时获得了联网运行的经济效益。 北欧电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家电网互联的海底电缆工程项目主要有挪威至丹麦、丹麦至瑞典、丹麦至德国、芬兰至瑞典1.2期,瑞典至波兰、挪威至荷兰等。工程均采用直流电压±400kV-±500kV联网,海缆总长度约2140km,设计容量5670MW。海缆跨越的海域有:波罗的海、斯卡克拉克海峡、卡特加特海峡、波的尼亚湾和北海。2008年9月,费达(挪威)至伊姆斯劳(荷兰),直流±450kV海底电缆工程投入商业运行,该工程海缆跨越北海长度580km,海缆路由最大水深410m。

装饰工程施工工程半成品和成品保护措施

装饰工程施工工程半成品和成品保护措施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我公司项目专业人员小组深入研讨,特制订措施完善、针对性强、全面完整、合理可行、适用于本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有利确保本工程顺利完成。 (一)、成品、半成品保护 我公司进场后,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将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实施细则和成品保护方案,并报业主、监理审批认可后严格实施。 1、施工前对原有装饰成品保护贯穿整个施工全过程; 2、施工过程中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的,防止损坏造成误工、浪费情况发生。 3、施工收尾阶段,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尤其在清理过程中,撤消防护层后,更要突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及时清理彻查保护小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保护工作不到位的事项。 (二)、建立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1、项目经理为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的总负责人。 2、以现场生产经理、各装装饰队组组长牵头,组织并对成品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3、工程管理部、各装装饰队组和各责任专管人员负责实施。 4、商务经理负责制定成品保护资金计划的落实。 5、各专业各装装饰队组负责自身施工范围内的作业面上的成品保护。 (三)、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成品保护责任划分,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2、制定成品保护的重点内容和成品保护的实施计划。 3、分阶段制定成品保护措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4、制定成品保护的检查制度、交叉施工管理制度、交接制度、考核制度、奖罚责任制度等。(四)、原有装饰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 1、对电梯轿箱内部进行全封闭保护,用美观牢固的细木工板材质的双帖面板及不锈钢五金件安装,棚、墙、地面均应满做板材防护。 2、对施工地内的物品进行安全转移,不能转移的要用架体及细木工板做好隔离保护,涂饰前要用五彩布做严密覆盖。 3、对原有装饰地面,使用具有一定抗冲击力的1.8cm厚密度板满铺,防止工具及硬物坠落造成的地面损坏,防止地面涧水及涂料施工对地面的污染。 4、墙面、柱面转角处,使用木质板材做2.4m高的护角,楼梯扶手用具有一定弹性的优质复合地板用薄膜缠绕覆盖,用透明胶带粘接牢固。防止硬物碰撞。 5、原有塑钢窗,使用A4纸张打印初号黑体字迹“小心玻璃”,在必要的施工情况下用细木工板做严密遮挡,施工作业人员细心施工,避免野蛮作业碰撞、损坏。 6、电梯前室、走廊及空间主入口处等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语及成品、半成品保护事项的提示。 7、设专人流动巡视,监督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予以处罚,并监督做好修复或赔偿工作。 8、成品、半成品保护细则: 1)制定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等级:

海底电缆的物理连接

海底电缆的物理连接 海底电缆(undersea cable)是用绝缘材料包裹的电缆,铺设在海底,用于电信传输。海底电缆分海底通信电缆和海底电力电缆。现代的海底电缆都是使用光纤作为材料,传输电话和互联网信号。全世界第一条海底电缆是1850年在英国和法国之间铺设。中国的第一条海底电缆是在1888年完成。 底电缆(submarine cable)是用绝缘材料包裹的导线,敷设在海底及河流水下,用于电信传输。现代的海底电缆都是使用光纤作为材料,传输电话和互联网信号。全世界第一条海底电缆是1850年在英国和法国之间铺设的。中国的第一条海底电缆是在1888年完成,共有两条,一是福州川石岛与台湾沪尾(淡水)之间,长177海里另一条由台南安平通往澎湖,长53海里。 海底电缆分海底通信电缆和海底电力电缆: 海底通信电缆主要用于通讯业务,费用昂贵,但保密程度高。海底电力电缆主要用于水下传输大功率电能,与地下电力电缆的作用等同,只不过应用的场合和敷设的方式不同。由于海底电缆工程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复杂困难的大型工程,从环境探测、海洋物理调查,以及电缆的设计、制造和安装,都应用复杂技术,因而海底电缆的制造厂家在世界上为数不多,主要有挪威、丹麦、日本、加拿大、美、英、法、意等国,这些国家除制造外还提供敷设技术。目前220kv光电复合海缆打破国外垄断格局,开始不需要完全依靠进口。2015年8月份,宁波某家电缆公司,国内首条220kv(目前全球海底电缆电压的最高等级)

电缆开始装船,意味着中国也能够自行研发制造高压电缆,不再依赖国外进口!在海底光缆的制作中,光纤首先会被嵌入在类似果冻的化合物中,保护即使在与海水接触的情况下电缆也不会损坏。然后将光缆装入钢管中,防止水的压力将其破坏。接下来将其包裹在整体强度极高的钢丝之中,并套在铜管之中,最后套上聚乙烯材料的保护层。靠近大陆架的海岸,海底电缆的铺设通常采用轻质电缆搭配强度更大的钢丝,并覆盖沥青涂层以防止海水腐蚀。海底通信电缆主要用于长距离通讯网、通常用于远距离岛屿之间、跨海军事设施等较重要的场合。 海底电力电缆敷设距离较通信电缆相比要短得多,主要用于陆岛之间、横越江河或港湾、从陆上连接钻井平台或钻井平台间的互相连接等。在一般情况下,应用海底电缆传输电能无疑要比同样长度的架空电缆昂贵,但用它往往比用小而孤立的发电站作地区性发电更 经济,在近海地区应用好处更多。在岛屿和河流较多的国家,此种电缆应用较广泛。1850年,人们在北美和欧洲之间铺设了世界上第一条海底电缆,1866年,英国在大西洋铺设海底电缆的铺设了一条连接英美两国的海底电缆。同陆地电缆相比,海底电缆有很多优越性:一是铺设不需要挖坑道或用支架支撑,因而投资少,建设速度快;二是除了登陆地段以外,电缆大多在一定测试的海底,不受风浪等自然环境的破坏和人类生产活动的干扰,所以,电缆安全稳定,抗干扰能力强,保密性能好。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后,海底电缆加入了新的内容,各国大规模铺设海底电缆的步伐加快了。1902年环球海底通信电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订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 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一)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二)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51002-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五)《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 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 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部海区局负责审批。(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4.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所经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 5.路由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可行,内容全面。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工程成品保护方案

为了更好加强项目现场成品保护管理,提高整个工程品质,保证项目施工优良率及工程评优的顺利进行,根据结构施工特点及施工管理过程,制定以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一.成品保护工作的组织 (一).成品保护小组 项目成立专门的成品保护小组,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主要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现场工程师、项目材料员、项目质量员、项目安全员。成品保护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闫登飞 副组长:马晓龙、王建中、郭松柏、魏宾 组员:张合斌、杨超、汤超、黄伟、高幸、沈稳中、陈俭太、高伟 李永超、梅振飞、上官元猛、张小平、王健、鄢云、卢丽丽 曾更祥、杨攀、黄陈辉、张常保、王文才、何健 (二).成品保护成员职责 组长:组织对完工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副组长:制定成品保护措施或方案,对保护不当的方法制定纠正措施,督促有关人员落实保护措施。 组员: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制成品进行保护。对上道工序产品进行保护,本道工序产品交付前进行保护。 二.成品保护措施 (一).制成品车间生产的成品 木门窗、铝合金窗、按放样单加工的断料弯曲成型,钢筋、预埋件、金结制品及其它进场的装饰品、混凝土构件等。 1.堆放要求 木、铝制品、装饰用成品应堆放在室内场地;钢筋制品及金结制品,预埋件等可堆放在室外。 2.场地要求 地基平整、干净、牢固、干燥、排水通风良好、无污染。 所有成品应按方案指定位置进行堆放,运输方便。 3.成品堆放控制

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平直,叠层堆放,上、下垫木,水平位置上下应一致,防止变形损坏,侧向堆放除垫木外应加撑脚,防止倾覆。 成品堆放地应做好防霉、防污染、防锈蚀措施。 成品上不得堆放其它物件。 成品运输要做到车厢清洁,干燥,装车高度、宽度、长度符合规定,堆放科学合理,超长构件成品,应配置超长架进行运输、装卸车,做到轻装轻卸,捆扎牢固,防止运输及装卸散落、损坏。 (二).基础工程 1、项目在平整清理现场时不得碰撞损坏定位标准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引桩、水准点要用钢管维护。要有明显标识,测量组要定期复测检查。 2、土方开挖及喷锚护坡施工时,要对临近市政管线、天然气管道具体位置深度做出明显标识,防止施工时造成破坏。挖土至基槽底时为防止超挖,测量组要随时监测,工程部监督检查。 3、桩施工时要注意控制保护好桩头,处理桩头要注意防止对桩身剧烈震动和破坏。 (三).结构工程 (1)钢筋工程 1、基础底板及反梁的钢筋施工时,上下层钢筋绑扎时支撑马凳要牢固,必须搭设临时架子,反梁及底板上禁止集中堆放大量材料,防止钢筋变形位移。绑扎成型后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下道工序班组进行保护。由工程部及质量部监督检查。 2、顶板钢筋施工时,必须搭设人行道,防止人员穿行破坏绑扎成型钢筋,顶板上禁止集中堆放材料,造成对钢筋及模板损坏。钢筋及模板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交接给砼班组进行保护施工,钢筋班组并派专人看筋检查。由工程部、质量部监督检查执行。 3、班组绑扎钢筋时,要防止油污、隔离剂的污染,禁止任意切断移动钢筋,保证其位置准确。由工程部、质量部监督检查。 4、班组在钢筋工程施工中,禁止碰动预埋件、洞口模板、水电预埋管线,水电及土建班组要派专业人员看护巡视检查,防止发生破坏。底板钢筋施工时要保护好四周外露防水层。由各现场工程师监督检查。 5、钢筋直螺纹连接或焊接由专业分包质量员控制,直螺纹连接时防止螺纹不到位、钢筋插入不到位现象发生,焊接时不得过早拆卡具,防止接头弯曲变形,不得

全面解读全球海底光缆发展及我国海缆分布概况要点

全面解读全球海底光缆发展及我国海缆分布概况 讯石光通讯网发布时间:2015/6/30 11:48:08 编者:iccsz点击277次 摘要:其实所谓的全球互联网,就是世界各国的网络相互联接而组成的超大型局域网,其中实现洲际间的联接靠的是卫星通信和海底光缆。 ICCSZ讯让我们将时间回拨到上世纪50年代,那时候,不同计算机用户和通信网络之间进行常规通信的需求开始萌发,这也促使了分散网络、排队论和数据包交换等研究相继出现;随后,ARPAnet(阿帕网)于60年代问世,并于1973年扩展成为互联网;之后一年,ARPA的罗伯特·卡恩和斯坦福的温登·泽夫提出了TCP/IP协议,终于定义了在电脑网络之间传送报文的方法...,互联网大发展的序幕由此拉开! 全球互联网的发展史可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那么我国又是何时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呢?对此,业界较为认可的时间点是1994年4月,中国与国际的64K Internet 信道开通(借助国际卫星信道接入),这也被认为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个转折点。然而不得不说的是,这次我们与世界的沟通,还仅仅是“窄带”沟通,能做的也仅仅是让国内的几百名科学家“体验”收发电子邮件...。

那么今天我们所享受到的互联网“宽带”沟通又是如何实现的呢?答案就是海底光缆。其实所谓的全球互联网,就是世界各国的网络相互联接而组成的超大型局域网,其中实现洲际间的联接靠的是卫星通信和海底光缆。不过考虑到卫星通信带宽有限且价格不菲,因此全球90%以上的国际数据都是通过海底光缆进行传输的,也就是说,基本上是海底光缆构建了今天的全球“宽带”互联网! 比互联网早100年的海底通信两大发明引领两次变革 说起海底通信,其历史比互联网还要早100年,只不过当时的海底通信还是借助电缆来实现的——1850年盎格鲁-法国电报公司开始在英法之间铺设了世界第一条海底电缆,当时只能发送莫尔斯电报密码;而到了1866年,英国在美英两国之间铺设全成了跨大西洋海底电缆(The Atlantic Cable)的成功铺设,首次实现了欧美大陆之间跨大西洋的电报通讯。随后,贝尔于1876年发明了电话,人们对于实现全球沟通的梦想越发强烈,这也加速了全球海底电缆的建设——1902年环球海底通信电缆建成。 而说起我国的第一条海底电缆,则可追溯到清朝时期,当时的台湾首任巡抚刘铭传为实现两岸的电报通信,于1886年开始铺设通联台湾全岛以及大陆的水路电线,并于1888年建成,其中一条是福州川石岛与台湾沪尾(淡水)之间的水路电线(全场177海里),另外一条为台南安平通往澎湖的水路电线(全长53海里)。 当然,人类的梦想是永无止境的!进入20世纪50年代,随着互联网开始崭露头角,人们对于海底通信的通话质量、以及数据传输速度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就在这时,世界上第一台激光器问世了(1960年),人们开始尝试借助激光实现在光导纤维中传输数据信息。随后进入20世纪70、80年代,互联网已经开始在全球的发达国家中兴起,而海底电缆的不足(带宽有线、传输稳定性差等等)也开始逐步凸显,因此,具备传输距离长、容量大等特性的光纤(即海底光缆)被寄予了厚望! 1988年,美英法之间的首个越洋海底光缆(TAT-8)系统建成,该海底光缆全长6700公里,含有3对光纤,每对的传输速率高达280Mb/s,速度远超海底电缆,这也标志着海底光缆时代正式到来。随后一年,跨越太平洋的海底光缆(全长13200公里)也建设成功,从此,洲际间的海底通信全部由光缆取代了同轴电缆;同年,我国也开始步入海底光缆时代。 全球海底光缆及我国海底光缆分布 全球海底光缆概况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全球海淀光缆的建设也在不断提速,目前全球已投入使用的海底光缆超过230条,实现了除南极洲之外的六个大洲的联接;此外还有十余条正在

管道制度

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管道巡线管理,规范管道保护工作,确保管道安全、平稳、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管道保护实行公司、场站、属地巡线工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管道保护部是公司管道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场站管道保护工作。 第五条场站是公司管道保护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站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属地巡线工为公司聘用的当地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负责每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进行徒步巡查,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保护部、场站统称公司管道保护部门。 第八条管道保护部人员、场站站长、场站分管管道保护副站长(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巡线管理员统称为巡线管理人员。 第九条场站专职巡线管理员和兼职巡线管理员统称巡线管理员。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管道保护部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涉及管道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三)负责与管道保护相关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四)负责管道保护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场站的管道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道技术的管理; (七)负责管道完整性管理,组织实施管道腐蚀监测、内检测、外检测和管道安全评价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的验收; (九)负责公司管道应急抢险的组织与实施; (十)制定公司管道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负责定期组织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场站管道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处理、上报管道各类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第三方施工管理; (五)负责所辖管道沿线阴极保护系统的管理、维护; (六)负责所辖管道沿线“三桩一牌”的管理、维护; (七)负责所辖管道沿线水工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 (八)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九)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管道保护对外宣传工作; (十)定期开展对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管道保护知识培训; 第四章管线移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竣工投产。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验收应有管道保护部及相关场站的参与。

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13 号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八月二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工程施工成品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工程施工成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其他工程尚在施工,或者某些部位已经完成,其他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对已完成的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就会造成损伤,影响质量。这样,不仅会增加修补工作量,浪费工料,拖延工期;更严重的是有的损伤难以恢复到原料,成为永久性的缺陷。因此,搞好成品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按期竣工的重要环节。1成品保护管理机构 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是确保成品、半成品保护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为确保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由项目经理、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施工班组长、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共同组成成品保护小组。 成品保护小组在业主或监理单位监督下,建立成品、半成品保护相关的奖罚制度,共同维护已完工程及成品、半成品的质量。 2成品保护措施 一般规定 1.工程开工前,成品保护小组应对需要进行成品保护的部位列出清单,并制订出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 2.成品保护小组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应对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按顺序施工,先上后下,先湿后干,严格防止流水。地面装修完工后,各工种的

高凳架子、台钳等工具原则上不许再进入房间。最后油漆及安装灯具时,梯子要包胶皮,操作人员及其它人员进楼必须穿软底鞋,完一间,锁一间。 3.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证明上道工序完成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各楼层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结构施工阶段,安排2人巡检;装修安装阶段,每个楼层安排2人检查。各专业队伍必须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 5.成品保护小组每周举行一次协调会,集中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成品保护工作,并协调好相互工作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 6.加强成品保护教育,质量技术交底必须有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 预制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 1.预制成品或半成品如木门、铝合金窗、经加工成型的钢筋、预埋件、金属配件、装饰材料等,在运入工地现场后,均需妥善予以保护。各种卫生器具要用聚苯板及木板加以覆盖。 2.堆放场地要求 (1)堆放场地地基须平整、洁净、干燥、牢固、排水及通风条件良好、无污染、交通运输方便。 (2)堆放场地分室内场地和露天场地两种。小型而比较贵重的预制成品或半成品,如木制品、铝制品、金属配件、装饰用成品等宜在室内堆放,金属结构制品、钢筋制品等宜在室外堆放,必要时用帆布或塑料布遮盖。 3.预制成品或半成品的堆放方法和堆放要求 (1) 须根据预制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先后次序等条件,有计划分开堆放,堆放须平直、整齐、下垫枕木或木枋,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海底光缆

海底光缆 目录[隐藏] 三芯海底光缆 Submarine Optical Fiber Cable。 [编辑本段] 什么是海底光缆 世界各国的网络可以看成是一个大型局域网,海底和陆上光缆将它们连接成为互联网,光缆是Internet 的“中枢神经”,而美国几乎是Internet 的“大脑”。美国作为Internet 的发源地,存放着很多的Web和IM(如MSN)等服务器,全球解析域名的13个根服务器就有9个在美国,登录多数.com 、.net 网站或发电子邮件,数据几乎都要到美国绕一圈才能到达目的地。连接“中枢神经”和“大脑”的是海底光缆系统,它分为岸上设备和水下设备两大部分。岸上设备将语音、图象、数据等通信业务打包传输。水下设备负责通信信号的处理、发送和

接收。水下设备分为海底光缆、中继器和“分支单元”三部分:海底光缆是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脆弱的部分。 海底光缆系统作为一种高质量、低成本、大容量的传输手段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特别是使用EDFA(掺饵光纤放大器)作为中继器的光直接放大多中继技术,使传输容量从560Mb /s一举提高7倍,已开发了每纤可传输5Gb/s信号的海底光缆系统。 海底光缆是通信用的,一般铺设于深海或者浅海,或者河道,不易于受损 敷设在海底的通信光缆,称海底光缆。 [编辑本段] 海底光缆的典型结构 海底光缆的结构解析,见右图。 典型海底光缆的结构解析 1 聚乙烯层 2 聚酯树酯或沥青层 3 钢绞线层 4 铝制防水层 5 聚碳酸酯层 6 铜管或铝管 7 石蜡,烷烃层 8 [编辑本段] 海底光缆的设计要求 海

底光缆设计必须保证光纤不受外力和环境影响,其基本要求是:能适应海底压力、磨损、腐蚀、生物等环境;有合适的铠装层防止渔轮拖网、船锚及鲨鱼的伤害;光缆断裂时,尽可能减少海水渗入光缆内的长度;能防止从外部渗透到光缆内的氢气与防止内部产生的氢气;具有一个低电阻的远供电回路;能承受敷设与回收时的张力;使用寿命一般要求在25年以上。 深海(深度在1000米以上)海底光缆采用无钢丝铠装结构,但光缆缆心的结构和加强构件(一般为中心钢丝)必须能保护光纤,以防止海水的高压力与敷设、回收时的高张力。为了防止鲨鱼伤害,还应在鲨鱼出没海域的深海光缆护套上螺旋绕包二层钢带,并挤一层聚乙烯外护套。 浅海(水深在1000米以内)海底光缆的缆心结构与深海光缆相同,但浅海光缆要有单层或双层钢丝铠装。铠装层数和钢丝外径要根据海缆路由的海底环境、水深、能否埋设、渔捞等情况而定。 海底光缆历史 商业电缆 全世界第一条海底电缆是1850年在英国和法国之间铺设,由John Watkins Brett 's 盎格鲁-法国电报公司(Anglo-French Telegraph Company)开设一条穿越英吉利海峡的电缆,品质粗劣,没有其他任何保障。1851年11月13日,受保护的核心,即真正的电缆,被架设起来,1852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被连接在一起。1852年海底电报公司第一次将缆线联系伦敦到巴黎。1853年,英格兰由一个电缆横跨北海,被加入到荷兰。 跨大西洋的电报电缆 1858年赛勒斯由西场(Cyrus West Field),他们说服英国工业家基金第一次尝试在打下一个跨大西洋的电报电缆。从一开始,并在运作中,只有1个月。这项技术一直存在不少问题。科学家们试图在1865年和1866年不断尝试更新的技术,大东电报局则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并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跨大西洋电缆。1870年在印度又完成这项技术。 海底电缆,以印度,新加坡,远东和澳大利亚 1863年电缆从孟买连结到阿拉伯半岛。 海底电缆横跨太平洋 1902年至1903年,海底电缆从美国大陆连接夏威夷,1902年连接关岛,1903年连接菲律宾。1902年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也完成连线。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的第一条海底电缆是在1888年完成: 福建至台湾 福州川石岛与台湾(淡水)之间,长177海浬。(已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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