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药品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药品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药品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

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查处的重大案件,均应依照本制度向分局法制科进行备案,必要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为:(一)对生产、经营企业作出停产停业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理案件; (二)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资格处罚的; (三)涉案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涉外案件(即管辖权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案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日内向分局法制科报送经审批后的《立案申请表》。

第五条向分局报送的重大涉嫌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核实案情有较大变化,不再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可提出书面撤销报告。

第六条各执法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备案报送格式”向分局法制科报送备案报告及本案有关材料(如系复印件须加盖实施行政处罚单位的印章)各1份[左上角以黑体仿宋4号字注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备案专用”]。

第七条分局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案件情况的调查及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决定的幅度是否恰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各执法科室(所)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分局的检查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调阅相关的案卷或其他材料。调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实时限。

第九条本局上报材料经法制机构审查认为各项审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及审查结论在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案审会可根据情况提出质询或发回重审。

第十条上报材料经法制机构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报经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后,按规定作出书面审查决定:(一)主体不合法的,决定或者责令报送撤销原处罚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或者责令报送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或显示公正的,决定或者责令报变更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五)收缴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手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者责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执法单位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各执法单位必须执行分局的审查处理决定,对审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审查的处理决定的执行。

各执法单位对分局的审查处理决定,应当在收到审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执行,并于执行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分局。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将本局半年和全年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分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单位:年月日案件名称当事人 ___ 处罚决定书编号地址

(或住址)处罚时间送达时间案件事实及证据处罚决定书内容备注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1、分局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举报投诉专管员负责举报投诉登记、分办、督办、统计等工作。

2、责任人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详细记录举报投诉人的姓名、___、何时何地发生什么事情以及举报投诉人留下的物品(含药品、发票、资料等)数量、包装情况、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内容,并由举报投诉人签字认可。受理电话举报投诉时,对不愿透露姓名及 ___的,也应详细记录有关内容,尽可能要求举报投诉人有实物举报投诉。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举报投诉,责任人要耐心说明,尽可能告诉举报投诉人应该去举报投诉的单位。

3、受理信件、网络举报投诉的,由专管员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填写《举报登记表》。

4、责任人作好记录并签字后,及时将《举报登记表》及实物递交分局分管负责人签批,负责人签批后交专管人员登记编号,专管员交业务科室、有关食药监所调查处理,并在举报投诉一览表注明(《举报登记表》应复印一份留存)。

5、凡是举报投诉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及无证经营药品窝点的,应立即到达发生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其他举报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6、相关科室(所)在调查核实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负责人口头汇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按案件程序办理。

7、对 ___投诉者,承办科室(所)必须回复,并在《举报登记表》上记录处理意见、回复时间。进入立案程序的,一般回复两次,第一次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初步调查结果,第二次在结案后及时回复;不需立案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

8、科室(所)对举报投诉件办结后,原件交专管员存档,立案的复印一份进入卷宗。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9、交乡镇食药监所办理的举报投诉件,如果1个月内没有回复,由专管员进行督办。

10、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

11、年终时,由专管员对《举报登记表》及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并写出专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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