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土地复垦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1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促进复垦资金渠道多元化

《条例》和《实施办法》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明确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应当由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因此,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应当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激励措施。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在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建议根据湖南地区特点,进一步研究并补充完善激励措施,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复垦,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技术扶持,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做法可以是:(1)在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投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为吸引社会单位或个人资本的进入,可由政府补足复垦资金的差额,使社会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2)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投资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政府对投资企业或个人在有关费用收取、用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做好科学规划与设计,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与复垦后土地使用权捆绑打包或配套建设用地方式,形成政府引入、企业出资、社会融资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弥补复垦资金的不足。

2加强土地复垦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方案编制单位及人员管理

土地复垦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当前,从事土地复垦管理工

作的基本上都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土地复垦专门机构从业人员,因此,对这些专门从事土地复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格外重视,他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对国家有关政策的熟知程度、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特点的熟悉程度直接关系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并将对土地复垦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以上各种因素,应针对土地复垦管理人员的现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人员培训制度,对下面各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复垦专门机构从事土地复垦管理的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以期提高土地复垦管理人员对最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增强土地复垦责任感。同时,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的上下联动机制,上一级部门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下一级部门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本区域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情况。

土地复垦方案是土地复垦管理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提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质量需要从源头抓起。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实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格审查或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从业人员构成、数量、专业结构等情况。杜绝个人或无资格单位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清理整顿存在从业人员和资质“挂靠”现象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和人员,并要求予以重新登记审查。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格和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管理机制、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3加快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系统研发

《条例》第七条已明确指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并且我国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已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土地资源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土地资源管理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我国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通过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在土地复垦管理方面的应用,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内部管理,不仅是缓解土地复垦管理人员不足的有效办法,更是对土地复垦制度建设的有益补充。但湖南地区土地复垦监管信息化尚未步入正轨。因此,加快湖南地区土地复垦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研发是贯彻《条例》的重要抓手之一。在建设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注意要与现有“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采矿权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结合。同时还应研究制定土地复垦监管指标体系及土地复垦信息报备细则,为土地复垦动态监测系统研发和土地复垦方案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4加快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调查评价工作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并分别以单独一章的内容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复垦实施管理、验收、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目前,湖南这方面工作开展较为缓慢,对部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依靠国家投资或社会资金进行了复垦,尚未对全湖南地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开展过摸底调查,土地损毁面积、程度、权属和分布情况不详。因此,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应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责成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开展全省地区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全区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

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或有关调查技术规范,摸清家底,建立损毁土地现状数据库,为后期土地复垦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在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调查评价工作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的损毁土地现状、经济实力等因素,分清轻重缓急,划分重点与非重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先易后难,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和完成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工作。

5理顺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关系

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联系也有区别,若两方案选择合并编制方式,容易出现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两方案的法律法规依据、编制技术规范依据、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编制人员专业要求等均有不同,两方案关系实质是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两项工作的关系,两项工作在国土资源的业务主管部门也不一样,两方案合并编制容易出现土地复垦方面的内容深度水平不够问题。二是土地复垦费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区别,两者的征收依据、缴纳主体、用途、征收标准、使用方式、返还标准、约束手段等均有差异,两方案合并编制容易造成国土资源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土地复垦费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区别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不一。如一些企业或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缴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就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不用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从而土地复垦资金不能安排落实。

因此,建议湖南省级以下审批采矿权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管理参照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模式,将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分开编制、分开审查,执行各自的标准规范,土地复垦由土地复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质环境由地质环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方案编制单位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时,要求做好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相关内容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土地整治工程内容的重复。两方案分开编报与审查管理模式有利于明确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各自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有利于提高两方案编报与审查质量及后期跟踪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卷 第4期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2 No14 2002年11月Journal of H ebei Institute of T 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Nov.2002 文章编号:167121068(2002)0420052205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晓冰,李富平 (河北理工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系,河北唐山063009) 关键词:土地复垦;对策;矿山 摘 要:介绍了我国土地复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 题,提出了几项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1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土地面积人均占有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人地矛盾始终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不仅为其他经济部门提供了能源和原材料,而且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由于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造成了大面积土地的破坏。据估计,全国每年仅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生产就使30万亩土地遭到破坏。但是,对其进行复垦利用的数量十分有限。据估算,我国现有需要复垦的工矿废弃地约6000万亩,对这些破坏土地的恢复利用,是合理利用土地和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及增加土地后备资源的重要方面,也是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的有效手段。 一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现状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一些矿山陆续开展了土地复垦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士地复垦开始受到各级政府和矿山公司的重视,特别是1989年颁布执行《土地复垦规定》以后,我国的土地复垦开始走上法制轨道。许多科研单位和矿山相结合开展了复垦技术的研究和现场实践,从而开创了土地复垦的新局面。但是,由于我国复垦法规不健全,复垦工作起步晚,起点低,矿山经济基础薄弱,又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土地复垦在不少部门还是无计划的短期行为,还没有成为矿山公司的自觉行动。复垦技术也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复土工程和简单的生态设计上,高科技含量不高,远远落后于矿山生态重建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复垦科研、复垦技术、复垦规模还是复垦水平,都有明显的差距。而且复垦法规也不健全,极大的影响了矿山土地复垦。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土地复垦尚处于初始阶段,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收稿日期:2001209203 作者简介:李晓冰(19762),男,河北万全人,河北理工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系硕士研究生。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参考大纲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大纲 项目特性表 1 前言 1.1 编制背景及过程 简要说明方案的编制背景及过程。 1.2 复垦方案摘要 内容应包括:(1)生产建设项目服务年限及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2)方案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含项目区面积、复垦区面积、永久性建设用地面积、复垦责任范围面积、征(租)地面积等;(3)土地损毁情况,含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的面积、地类、损毁类型和程度等;(4)说明土地复垦目标,含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等;(5)复垦的投资情况,含静态总投资、动态总投资和单位面积投资等。 2 编制总则 2.1 编制目的 从加强土地复垦资金管理、保障土地复垦实施、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防止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说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目的。 2.2 编制原则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以及当地自然地理、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说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体现的原则。 2.3 编制依据 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地方规划及当地自然与社会经济资料等。 3 项目概况 3.1 项目简介 说明项目的名称、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项目类型、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生产服务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项目范围等。列表说明项目用地构成、规模。 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项目范围拐点坐标及相应的投影参数、项目总工程平面布置图。 3.2 项目区自然概况 3.2.1 地理位置 项目区的地理坐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位置及交通状况,附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3.2.2 地形地貌 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类型和海拔高度等,附项目区地形地貌图片。 3.2.3 气侯 说明项目所在地的降水、蒸发、日照、温度、积温、无霜期、风向与风速等气象特征。3.2.4 土壤 说明项目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地带性分布特征。 3.2.5 生物 说明项目区所在地的天然植被和人工植被,附不同植被类型图片。 天然植被包括地带性植物群落类型、组成、结构、分布、覆盖度(郁闭度)和高度等。

土地复垦文献综述word版本

土地复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突出,如何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土地复垦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有效增加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研究土地复垦、搭建土地复垦相关理论、探讨土地复垦的有效模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 “土地复垦”一词来源于国外,欧美常用Restoration、Reelamation、Rehabilitation三个词进行描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习惯用“Rehabilitation”,英国则常常用“Restoration”。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认为这三个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国外常常用这三个词中的一个代表其他词以表示所有的“恢复”工作(胡振琪等,2004)。 国外政府十分重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美国、英国、加拿大、匈牙利、德国等政府对复垦资源给予补贴,或者建立复垦基金,并疏通各种渠道筹集复垦资金,支持土地复垦工作。另外各国内都有专门的土地复垦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如美国为推动土地复垦研究、技术革新专门成立“国家矿山地复垦研究中心”,并由国会每年拨款140万美元作为土地复垦研究专项资金,组织多学科攻关,美国的露天采矿与土地复垦学会还每季度出版一期会讯,每年组织一次全国学术会议。 美国和德国是最早开始土地复垦的国家,在美国,主要研究露天矿的复垦(特别是煤矿),对复垦土壤的重构与改良(包括培肥)、重建植被、侵蚀控制和农业、林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较深入,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复垦、湿地复垦、复垦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一、概念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现状分类》等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 二、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和作用 1.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2.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主体 依据行业特征分类: 1.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地面扰动大,水土流失严重,但地下矿的水资源破坏和地面塌陷危害较大。 2.交通运输业、包括现有的和正在修建的铁路、公路、码头、海港、大型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以山区丘陵区公路、铁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 3.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火力发电站、变电站等,以粉煤灰及其堆积场造成的污染流失为主。 4.冶金系统,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炼铁厂、其它金属工业企业,也可包括炼焦厂,主要是尾矿、炉渣及其它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化工系统包括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橡胶厂、造纸厂等、以环境污染为主,其次是水土流失。 6.建材系统包括水泥厂、陶瓷厂、石料厂、挖砂场、石灰场、砖瓦窑等以扰动地面、挖石取土取石取砂、破坏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 7.水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输水工程等。大型水库、水电站和引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河道、沟岸、水资源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为突出。

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新疆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邵旭升1,李正1,李飞2,冯军江2 (1.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北京10008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乌鲁木齐 830002) 摘要:目前新疆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及项目单位重视不够、职能部门管理能力不强、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滞后、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部门之间不够协调、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序推进。建议从六个方面推进土地复垦工作:(1)加快健全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加强土地复垦配套政策制度研究;(2)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促进复垦资金渠道多元化;(3)加强土地复垦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方案编制单位及人员管理;(4)加快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系统研发;(5)加快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调查评价工作;(6)理顺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关系。 关键词:土地复垦;现状;问题;对策建议;新疆 中图分类号: F301.2;F062.1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2-6995(2014)05-00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我国西北边陲,亚欧大陆中部,总面积166.49万km2,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央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和全国19省市对口援疆工作的深入推进,新疆工业化、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大批援疆和新疆本地的交通水利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油气管道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展开,这些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地损毁了大量土地资源,出现了地方政府和生产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已逐步引起新疆政府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尤其自2011年3月以来,我国相继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土地复垦工作开展开启了新的历程。因此,新疆如何切实贯彻落实这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与探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新疆土地复垦现状的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土地复垦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新疆土地复垦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新疆土地复垦发展历程与现状 自1988年国家制定出台《土地复垦规定》和1994年新疆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后,新疆开始了小规模的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当时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主要依靠政府出资组织开展。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人地矛盾的日益突出,土地复垦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新疆各地也开展了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但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并未对土地复垦足够重视,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滞后。在此背景下,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方式、费用等内容。尤其是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1]。土地复垦工作也逐渐成为新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点,并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面组织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在矿山土地复垦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新疆共有3320座矿山,矿山开发利用累计损毁土地面积约47480.25hm2,其中,已有7675.22hm2因采矿活动损毁的土地得到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为16.16%,累计投入矿 *收稿日期:2014-03-10;修回日期:2014-04-21 基金项目:新疆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研究(新国土资函[2013]469号) 作者简介:邵旭升(1973-),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工学学士,主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土地整治研究。

土地复垦项目施工方案版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 一、施工测量 1)测量准备工作(测量队伍的组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仪器校核→业主提供资料的检测→技术设计→加密控制网的建立(2)施工测量设计图(施工详图)读审→测量放样资料准备→测量放样的实施→施工过程中的监测(3)竣工测量平面竣工测量→竣工高程测量→测量技术总结→测量资料归档。、工程定位放线2 (1)成立施工测量组组建测量小组,配置专业测量技术人员,复核设计测量成果资料和找准坐标点或导线点、高程点的具体分面位置,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出测量方案,做好测量内82业准备和仪器校验工作。人员组成为测量工程师名,测量助理工程师名、测量工4 名。.

根据监理工程所交坐标点或导线点、中线及边线点,做好记录,保存测量成果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对全线坐标点或导线点进行加密布设,并由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才进行加固及保护。 (4)测量放线 1)用极坐标法按对道路及各种沟直线段间距20m测设中线标桩,并对平面交叉位置、平曲线、回头曲线进行定位放样,并与基线作不少于2测回数的闭合观测,最双闭合差不得大于9''。 2)用极坐标法作边桩的定位放样。 3)采用坐标方法角法按设计平曲线和回头曲线长度,以2m间距等分对折2次测回进行定位放样,明确标注出按1类加宽的渐变线与直线段交点位置,最大闭合并不得大于9''。 4)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法,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控制标高,在道路及各种沟边线段5m外,每50m测设标高控制桩,进行全线道路及各种沟高程控制,特别在平曲线,回头以保证接槎平顺和竖曲线与直线交接及其两圆曲线与夹直线交接处的标高和轴线控制, 曲线而起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施测中,采用全站仪测出的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都符合精度要求时,往返测量平差,树立永久性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 (5)施工测量复核 1)根据检验后的中线桩或坐标点,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放样后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主要桩点按其精度要求复核。 2)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复核无误后,提供现场施工区测量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校对,并由监理工程师书面下达调整或实施通知书后,该段工程才能动工。 3)若监理工程师要求以现场某段(项)的主要桩位或标高进行复查,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二、废弃建设用地处理 (一)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首先拆除与拆除物相连的管道、设备、电气、照明设施。(2)拆除建筑物内所有的门窗及其它附属结构,拆除建筑物全部腾空,拆除物及时外运,堆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区域。 (3)在建筑物的南北两侧各放置一台除尘机,采用湿法作业,控制施工扬尘,砂石飞溅。 (4)拆除时采用先上后下、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先板、梁后墙、柱的原则,本次拆除采用破坏法施工。使用挖掘机及其配套的空压机合电锤等,对建筑物解体、推倒。 (5)建筑物完全解体后,用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外运到厂外的垃圾堆放处,运距约5km。 (6)地上部分建筑物完全拆除后,拆除地下部分,破除砼地坪。 (7)遇到地下管线时,先与业主联系管线是否是废弃的,能否拆除,确定后方可用冷法切割,明确管内无易燃、易爆物后,才可动火使用氧气乙炔焰切割。(8)地下设施拆除后,回填土采用普通粘性土,分层夯实,每层厚度不超过250mm,压实系数达到0.9。 (二)工程施工方法. 1、人工拆除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JHTJ-6标段四工区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1) 二、复垦目标 (1) 三、工程概况 (1) 四、临时工程用地的复垦措施 (2) (一)土地复垦的原则和复垦范围 (2) (二)土地利用的现状 (2) (三)复垦的可行性分析 (3) 1. 已破坏土地现状和预测 (3)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 3. 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4) 4.复垦标准 (4) (四)预防控制和复垦措施 (5) 1.预防控制措施 (5) 2.土地复垦的经济措施 (5) 3.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5) 五、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 六、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6)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合同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本工程完工之后,要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绿化,为达到节约用地,规范复垦行为,特编制本方案。 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要求。 二、复垦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破坏土地面积,同时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实施复垦方案,达到重新耕植利用和环保要求。 三、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六标四工区管段(DK1222+017.8~DK1233+442)共11.424公里,地属长三角地带的苏州市相城区,经过太平、元和、黄埭、开发区四个镇,均是经济发达、土地肥沃的地区,人口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工业为主。区段内荒地较少,耕地、林地较多,其中经济林、生态园地、绿化园地、鱼塘和河流等众多,对生态环境和土地保护要求较高,施工用地和临建设施用地均须严格控制在业主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好复垦计划和方案,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各种临时用地进行恢复和绿化,以达到保护土地和环保要求。本工程工期四年,土建部分工期为两年,我工区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计划使用期限为两年。临建设施(包括搅拌站、生活区、钢筋加工场、临时施工便道和其它临时用地)计划用地168亩。

土地复垦报告表--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1、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依法已报或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2、指标解释: (l)企业性质(或工程类型):生产项目填写企业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类型。 (2)用地规模(面积):指为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破坏土地面积。 (3)永久性建设用地:指修建办公楼、厂房、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占用的土地。 (4)破坏土地:指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分为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包括已办理征收手续的破坏土地面积)。 (5)生产能力(或投资规模):生产项目填写年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填写投资规模, 即项目投资估(概)算总额。 (6)生产年限(或建设期限):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项目填写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建设项目填写建设期限。 (7)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指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破坏土地等。 (8)土地复垦率:复垦土地面积(包括复垦的建设用地、农用地面积)占破坏土地总面积的比率。

附件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和格式)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日 填表说明 1、编制报告表的要随表附送:项目区标准分隔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0)、土地复垦所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及其他必要附件。 2、有关指标解释、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计量单位等同报告书要求。 (1)其他农用地三级地类: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炊、晒谷地等用地。 (2)建设用地三级地类: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3)未利用地三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其它土地。 3、表内关系: (1)用地面积=永久性用地面积+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合计。 (2)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破坏类型合计≥预期复垦面积合计。

土地复垦报告

矿区土地复垦报告

矿区土地复垦报告 摘要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现状进行了总结,煤炭开采会破坏和压占大量的土地资源,导致土地利用类型、功能发生较大变化,污染周围环境,对矿区土地资源破坏进行了地表沉陷对土地质量的影响分析,提出了开采引起土地破坏的评价方法。复垦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探讨了山地煤矿开采时地表的影响与平原地区存在的差异。关键词土地复垦;现状;破坏;评价;适宜性评价 引言煤炭开采对土地的破坏相当严重,据国家环保总局调研,煤炭每新增100万t/a 产能,将形成地表塌陷或挖损面积2 100公顷。目前全国采煤沉陷区面积已达40万公顷,造成大量土地破坏和移民搬迁。由于开采,地表塌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和盐碱化,不仅使区内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而且加剧了人口与土地、煤炭与农业的矛盾;西部矿区的地面塌陷加速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同时采煤引起的地表塌陷还引发大量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矿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耕地资源人均数量少,质量低,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实现耕地的复垦利用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探讨开采沉陷对土地造成的破坏以及预测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藏资源被过度开采,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矿区生产形成塌陷、挖损,压占土地,人地矛盾日益加剧,严重威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复垦利用已成为解决我国人地矛盾,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要实现复垦土地的合理利用,必须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新河矿区待复垦土地主要是以塌陷地为主,塌陷地是指地下开采煤炭资源后,由于地表塌陷而废弃的土地_1]。塌陷所毁损的土地原本多是耕地,且大多数是生产力较高的良田。矿区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在对破坏土地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选取影响因素,确定各因素因子指标值及权重,评定被破坏土地最适宜的复垦利用方向和构建土地最佳复垦模式[2]。通过对矿区待复垦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有效合理节约集约利用;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生态系统重建为最终目标,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土地复垦工程计划及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三是为复垦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同时为其他复垦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提供方法和思路。目前,有关复垦土地适宜性的综合评价方法的文献不多,可借鉴于此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专家评价法、经验判断指数法、极限条件法、多因素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层次分析法(AHP)通过逐层比较各种评价因素的重要性,分析和判断待评价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 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 (封面) ****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书 项目单位: 编制单位: 年月日 1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个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送审时间: 2

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3

目录 1 总则 (5) 1.l 编制目的 (5) l.2 编制原则 (5) 1.3 编制依据 (5) l.4 目标 (6) 1.5 服务年限 (6) 1.6 主要计量单位 (6) 2 项目概况 (6) 2.1 项目简介 (6) 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7) 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7)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7)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7)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7)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8)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8) 3.5 复垦标准 (8) 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8) 4.1 预防控制措施 (8) 4.2 工程技术措施 (8) 4.3 生物化学措施 (8) 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9) 5.1 工程设计 (9) 5.2 工程量测算 (9) 6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9) 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9) 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 9 保障措施 (9) 10 成果要求 (10) 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l.2 编制原则 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 (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5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整理土地复垦项目施工方案最新版

土地复垦项目施工方案最新版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T 1031.6—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6部分:建设项目 Regulation on compiling land reclamation plan— Part 6:Construction projects 2011-05-04发布2011-05-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总则1 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程序1 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内容1 6.1 前言1 6.2 编制总则1 6.3 项目概况1 6.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2 6.5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3 6.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4 6.7 土地复垦投资估算4 6.8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4 6.9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5 6.10 保障措施5 7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5 7.1 报告5 7.2 附图5 7.3 附件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与步骤5 前言 为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土地复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TD/T 103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TD/T1031.1-2011) ——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1031.2-2011) ——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1031.3-2011) ——第4部分:金属矿(TD/T1031.4-2011) ——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TD/T1031.5-2011) ——第6部分:建设项目(TD/T1031.6-2011) ——第7部分:铀矿(TD/T1031.7-2011) 本部分为TD/T1031-2011的第6部分。 本部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沈阳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矿冶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仁芙、罗明、卢丽华、刘喜韬、白中科、李树志、周连碧、黄元仿、梁成华、潘英杰、张清春、王金满、王亚东、王敬、代宏文、周妍、周际、周伟。 本部分主要参加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军、王果、王琼、方军、刘飞、刘立忠、任君杰、李娥、李超、李丽平、张继栋、陈昊、金家明、洪磊、赵中秋、贺振伟、祝怡斌、高晴、高均海、崔艳、

某矿区土地复垦现状综述

徐州矿区土地复垦现状综述 徐州矿区位于江苏省西北部徐州市,已有100多年的煤炭开采历史,形成了以徐州矿务集团为龙头的煤炭工业格局。矿区总面积2094km2,含煤面积 361.3km2,徐州矿务集团现有15个矿20对井,以徐州市为中心,分东区、西区和丰沛区三个子矿区。近年来,徐州矿务集团煤炭产量基本稳定在1200×104t 左右,该集团尚有总可采煤层储量为8.1×108t,其中东区、西区和丰沛区各占总可采储量的比例分别是19.2%、43.7%、37.1%,西矿区所占比例最大。东部矿区包括贾汪、大黄山、潘家庵、九里山、闸河、利国等6个生产区;西矿区有夹河、庞庄、张集、垞城、义安、新河、卧牛山等7个矿10对井。 1地表塌陷现状及其危害 徐州矿区是江苏省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在100多年的生产过程中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在矿山建设和煤炭资源的发过程中,矿山基本建设和煤矸石堆放都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更为严重的是因采煤引起采空区上方地表的沉陷(俗称塌陷)形成大面积的采煤塌陷地,截至2003年底矿区塌陷土地25万余亩,塌陷深度0-3.7m,积水深度0-4M,积水水面与陆地之比为1:10,万吨塌陷率平均约为4000m2。 煤炭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给矿区周围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主要表现在: (1)对耕地破坏严重,耕地面积锐减。目前因采煤塌陷而遭破坏的土地达25万亩,塌陷盆地因常年积水或季节性积水,造成大量优质农田被淹、盐渍化变成荒滩洼地,绝产绝收。在积水沉陷盆地外边缘区原来平整的耕地变成坡地,并分布大量的裂缝,农业灌溉困难水分和养分流失严重,士壤肥力下降,产量下降。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最新.pdf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 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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