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9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

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文件 一工管[2012]1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一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室2012年6月11日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一分公司各项目部施工文件的归集整理,统一工程 施工档案的管理,建立完善准确的工程档案,提高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交工和保存,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天津市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本市内的 工业建设项目和外地建筑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1.3一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2.管理与职责 2.1各项目部质量验收资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过程中 的管理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1 项目部自行文确定之日起,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项目建设, 明确资料管理部门,指派专职资料员,明确划分资料员的 工作内容要求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2.1.2 各项目部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并保证资 料的可追溯性,对工程资料进行伪造、随意抽撤、损毁、 丢失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2.1.3 项目经理考虑现场办公时,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考虑 确定资料室并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资料 软件等资料管理的必备办公用品,确保资料保存的安全性,做到防火、防水浸泡、虫蛀、鼠咬等。 2.1.4 项目经理组织或指派专人制定项目内部的资料传递程序及 借阅管理办法。 2.2项目经理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资料管理的具体实施 人,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与要求下,做好资料管理的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 2.2.1 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 规定、天津公司及一分公司相关资料管理方面的文件,并 按文件要求具体落实实施。 2.2.2 负责资料任务划分及岗位职责的制定,指导监督检查资料 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资料员向项目经理提出更换或调配 意见。 2.2.3 负责做好资料员在调离、调配、更换的资料交接工作,确 保资料的连续和完成。 2.2.4 按照天津公司和一分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 交有关资料,并做好资料提交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最新版)

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7

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最新版) 现代高层施工技术中,安全施工是建设中的主要部分。如何保证施工安全,是施工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 1.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的安全意识 对施工安全认识不完整、不科学,认为抓安全工作主要是企业

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然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认识。许多施工企业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和承诺均符合招投标程序与甲方要求就行了,而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易忽视。 1.2施工安全与进度 施工生产的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快,缺乏真实与可靠,一旦酿成不幸,非但无速度可言,反而会延误时间。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应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减速度。安全与速度成正比例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 1.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不可取。 2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 管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一、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①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②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③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 基于各种原因,为了提高施工安全性,以下从几个方面谈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分包的情形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规范工程项目的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场内各专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检修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从项目立项后到完成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中涉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五条项目立项后,工程技术部根据上级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立项备案文件的投资估算额即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与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时,以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额为准)。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称为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上报备案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工程项目备案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决策文件(指项目最终批准文件,如国资委、发改委、公司内部决策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初步设计必须组织审查,并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容、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 第八条设计概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保设计概算真实有效。 第九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围绕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造价控制原则,抓住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等重点,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 第十条设计概算初稿完成后,按规定流程进行评审,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编概算,修编后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第十一条当核定的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投资额,或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计方案有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建立涵盖项目实施各类费用的预算管理体系。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项目预(结)算工作。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和竣工决算应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上报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详见《XXXXXXX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配置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光伏发电等施工工艺简单、建设工期短的特殊项目除外),当项目建筑安装投资实际完成数额达到对应设计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摘要】随着国际形式的发展,国内经济水平的增长,我国的建筑业有了空前的发展,可是同时伴随着相当严峻的安全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安全事故频繁增高,给施工企业及其业主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许多的企业实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不适应当代建筑工程了。所以。建筑企业要建立现代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来提高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安全问题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员工家庭幸福和企业内部和谐稳定,是施工企业能否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建筑施工当中安全问题一旦被忽视,就会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让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设备的运行安全,产品使用的安全,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需要。本文针对当前的建筑行业的现状提出了几个问题和对策。 1.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1)职工意识浅薄,安全教育不够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谈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而造成的。因为当前的施工人员多数都是来自农村,受到的教育水平较低,造成了安全意识单薄,使建筑安全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企业领导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充分重视,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加上大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相应的也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因此加强对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的职工安全教育,这是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2)安全管理机制不够全 a.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b.建筑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有些政府部门,为了“捞油水”,对建筑的法律检测采用多多放行的原则,造成一系列的安全事故。 (3)施工人员技术不够专业 建筑施工人员,在按照图纸的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的专业文化水平各不相同,会存在忽略、漏掉了一些步骤,对此就会敷衍了事。同时企业为了高额的利润,聘请技术不纯熟的人员,造成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对策 (1)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提高人员的素质不仅是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安全教育是有效提高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同时企业要保证每一个员工都要参加安全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奉法制定。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 (二)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 (三)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四)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五)由公司盖章生效。 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 (二)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四)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随着建筑市场十几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陈出新。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8-05-05 09: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探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探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探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的多年工作经验,对当前建筑工 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 的措施,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原因;措施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筑规模不断扩张, 但在建筑施工阶段经常出现安全问题。应高度重视安全生 产,应求实效,持之以恒。因此对待施工安全不可掉以轻 心,侥幸对待,但解决问题不能只治标,应抓源头、抓重 点、抓重大隐患、抓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苗头,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是动态的过程,应常抓不懈,切实做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要树立安全生产也出效益的思想观念。 1 建筑业的施工特点 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露天作业多。建筑物的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受到春、夏、秋、冬不同气候以及阳光、风、雨、冰雪、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危害。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建筑业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劳、分散注意力、误操作多,易导致事故的发生。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产品结构复杂,工期较紧,必须多单位、多工种相互配合,立体交叉施工,如果管理不好、衔接不当、防护不严,就有可能造成相互伤害。临时员工多。目前在工地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中,农民工约占50~70%,有的工地高达95%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大、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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