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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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往往要等待两三年乃至更长时间而无法取得产权登记。这是因为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开发商要为购房者办理土

地房屋权证,需要首先办理开发楼盘的初始登记。开发商需要完成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虽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及相应整改,完成验收合格,之后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才能办理初始登记。完成初始登记,并将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属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由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而即便上述两个法定期限已经约定为3个月(90天),实际上开发商为了留取足够的办证时间和避免相应的违约责任,往往在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中将办证期限约定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可见

办证条件要求的严格和需要期限之长。

在这种情况下,常常出现购房者在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因种种原因需要出售房产的情况(为便于区分,以下称这种购房

者为转卖者,称二手购房者为购房者),这时如何出售呢?其实

就是办理一个更名的手续,分为两种情况:已经支付全款的转卖者转卖房屋需要到开发商处办理合同的更名;而按揭的转卖者转

卖房屋在开发商处办理更名的同时需要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和解除担保。这时候,开发商、转卖者、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转卖者和购房者之间并非二手房买卖关系,而是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在转卖的更名手续中,一般由开发商、转卖者、购房者三方将转卖者持有的收款收据、认购书上的

买方变更为购房者的姓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财务章,此后,转卖者从商品房买卖交易中退出,开发商直接向购房者交房

或直接将产权登记在购房者名下,购房者向开发商履行剩余房款

的付款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转变到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进行。

实际上,转卖者和购房者之间买卖的是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要

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最终获得房产的权利义务,转卖者和购房者之间构成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

其次,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构成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据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等,如果购房者对于房屋的交付、产权登记等情况发生纠纷,应当直接以开发商为被告。

其三,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和转卖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卖者和购房者之间转

让协议,三者之间的效力相互独立。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新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重新考H购房者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开发

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等。而如果开发商和转卖者之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还没有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合同无效。但转卖者和购房者之间的转让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仍是有效的,而购房

者据此与开发者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签订时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

高校生就业协议解除法律问题探讨精编

高校生就业协议解除法律 问题探讨精编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须与学校共同签订3方就业协议,在就业协议中常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毕业生就业后如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提前辞职,这笔违约金究竟应不应当支付程某与比亚迪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就为这笔已付的2万元违约金走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支持程某讨回2万元违约金。 程某是华中科技大学的研究生。2004年4月,程某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比亚迪公司及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比亚迪公司同意录用程某;程某愿意到比亚迪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某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程某被比亚迪公司派遣至其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程某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的要求下,程某在离职时支付了违约金2万元。 此后,程某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公司签订的,因此,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为讨回这笔2万元违约金,程某将比亚迪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比亚迪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违约金理由充分,拒绝退还。一审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比亚迪公司上诉称,程某提前离职违反了就业协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上海比亚迪公司是代自己收取这笔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故要求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所以,高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概述 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毕业生之间双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问题,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 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 秀的毕业生。 具体作用 第一、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 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 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 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 真实的档案、资料。次乃令用人单位能够方便,清楚了解毕业生 真实情况。 违约后果 定义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 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 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 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 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 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 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 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2、就学校而言,用 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 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 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 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 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 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 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 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 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从一例银行卡案的分析银行卡合同中密码交易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从一例银行卡案的分析银行卡合同中密码交易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银行卡被盗刷的赵先生认为工商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致使其7万余元存款却被人转走了,因此起诉要求银行支付7万多元. 一个简单的案件,双方说法看似都合理。原告赵先生认为银行负有维护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就要承担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银行认为根据银行灵通卡合同规定只要密码正确就视为开 户人本人所为,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交易,如果是犯罪分子所为,那就要等公安局破案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偿。总之不管密码交易是不是本人所为,银行都不负责任。笔者不禁要问的是,这种订立在合同中的条款究竟是什么样的条款?作出如此规定究竟是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密码交易条款的性质是格式条款 在与银行办理银行卡过程中,银行方会出具一份印刷好的银行卡合同,要求开户人在上面签字。合同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只要用户名与密码正确,将视为开户人本人所为。并再三要求当事人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否则银行将不负责任。条

规定:“格式条款是当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首先银行卡合同是银行预先拟定并经过银监会备案认可的格式合同,客户在办理银行卡开户时用的都是银行方面提供的银行卡格式合同,而密码交易条款银行方面在订立合同时也不会与客户协商变更,因此,密码交易条款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合同对方协商”格式条款这三个特征,因此属于格式条款,是没有争议的。这是点。 二、密码交易条款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密码交易条款规定交易中只要用户名和密码正确,将视为是开户人本人所为,银行方面就不负责任。这样一条规定是格式条款。这样一条格式条款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就必须结合事实加以分析。 1.银行卡体现的法律关系及运作机制 银行卡中体现的法律关系有二种。种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卡开户人首先在该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货币,从而取得利息收入,而银行也将储户存入的货币归入到银行现金池,中,对外进行放贷,取得贷款利息收入。这也是一般的储蓄存折所具备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种关系是银行支付与转帐服务合同关系,本来存折也具有这一功能,但是存折因为是人工操作,费时长且程序复杂,成本较高,所以银行卡被发明并广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11-02-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网络财富》2010年第8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将来事项安排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在合同法理论上,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预约与本约是合同的两个基本分类。我国《合同法》分则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移转财产的协议与提供服务的协议两种主要形态。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在不损害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协议。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法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实属常态。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在有名合同之外,另创设新类型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又为各种无名合同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的社会基础。无名合同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备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当适时地加以调整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的历史是无名合同不断地变成有名合同的过程。 当前,各式各样的战略合作协议充斥于社会之中。当事人动辄以战略合作协议之名订立内容各异的协议,大有使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协议形式一般化的趋势。果真如此吗?唯有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 战略合作协议为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其为有名合同。因此,也就没有战略合作协议法定概念之规定。但区分协议之不同性质,并非仅依据其名称,主要应根据其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从实务角度看,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有政府与政府间订立的;有政府与企业间订立的;有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间订立的;有企业与高校间订立的;也有企业与企业间订立的等等。但鲜有个人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的实例。与主体的广泛性相对应,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亦具有相当的差异性。如有的只是原则性的约定,无具体内容;有的则在原则性约定的基础上,又以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对具体的内容;有的在原则性约定的前提下,又约定将来订立具体的协议以落实原则性约定的内容等等。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比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有抽象性,或者说欠缺具体性是其共同特征。由此看来,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与战略合作协议之名倒是名实相符。 协议根据调整规范的不同,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分。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作者 张东伟 楼市中购房定金纠纷一直高居众多投诉之榜首,而该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出售人有权没收定金。笔者就该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义在此作一番探讨。 第一,笔者以为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认购书的成立与生效只是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其“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只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在十天内其有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发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因此,笔者认为,认购书其实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简单地说,某人签约了认购书,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预售人洽谈购买的具体事宜,即可认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合同则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观点认为,预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从表面上看,“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这似乎约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时间。但实际上并不以然。因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在一定时期,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认购书签约之时,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关系,故也就无所谓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是经常化的,如签订广告合同时需要预约广告版面、想投资证券业务的则需要预约开户、读者预约借阅热门图书、预约专家看病、商人在洽谈投资之前的预约面谈等等,其法律性质其实与认购书是一样的,都是为后一个正式合同的预先约定。只不过一般的预约由于涉及标的数额小,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问题!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的毕业找工作时期。在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 实际案件我是07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08年毕业,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现在由于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的签字手续之后,最终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他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而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道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的劳动局盖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的档案和户口一定会扣留不给我吧?我又没有什么办法处理这件事?谢谢!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思考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思考 王某是上海市一所全国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2001年3月,中外合资企业A单位通过面试和审查,录用王某为该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此后,A单位安排王某到其合作医院进行了体检。同年4月,A单位找王某谈话,告知体检报告表明他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以此原因拒收王某。王某随即对A单位的决定表示异议,而A单位一直未予答复。王某同时向其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反映此事,学校负责毕业分配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无力解决这一纠纷。此后,王某也曾多次到A单位所在的人事局申诉此事,也未得到解决。王某的工作单位一直未落实,他认为学校既然在协议书上盖章,就应该保证他的工作权利,所以他遂以违约为由将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生毕业分配政策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国家计划分配转变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机制,这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充分尊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笔者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简称《协议》)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中,毕业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到工作条件好,待遇好,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从而为单位谋求更大的利益和发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单位、组织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加以干涉。 (二)《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协议》,否则《协议》就不能成立。在签订《协议》

银行存款合同模板

附3 **银行 同业存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年字第号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地址:电话: 乙方:公司(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人民币/外币)同业存款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账户户名及账号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外币)同业存款账户,账户的户名为:,账号为:(以下简称“乙方账户”),双方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款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的账户结算服务。 2 账户类型 乙方账户性质为(自有资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托管专户/备付金账户/清算账户/其他需注明具体账户性质)。 3 利率(本条款中相关名词解释统一见协议第9条) 3.1 活期存款 对于乙方账户内的活期存款,利率约定为以下情形(以下两者择一,选择项打勾,非选项打叉):

□固定利率:(三者择一) (1)无论存款金额多少,均按以下存款利率统一计息,利率为: %; (2)按分档方式计息,具体地: 1)视存款金额大小,按下列分档方式计息: 存款当季日均余额低于亿(元/美元/ )时,利率为 %; 存款当季日均余额大于等于亿(元/美元/ ),且小于亿(元/美元/ )时,利率为 %; 存款当季日均余额大于等于亿(元/美元/ ),且小于亿(元/美元/ )时,利率为 %; 存款当季日均余额大于等于亿(元/美元/ ),且小于亿(元/美元/ )时,利率为 %; 存款当季日均余额大于等于亿(元/美元/ )时,利率为 %; 2)对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为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账户(以下简称“存管账户”)的,视存管资金的摆放比列情况,按下列分档方式计息: 乙方当季在甲方的第三方存管资金的摆放比例小于 %时,乙方存管账户资金当季利率为 %; 乙方当季在甲方的第三方存管资金的摆放比例大于等于 %时,乙方存管账户资金当季利率为 %; (3)按分段计息方式,具体地: 1)视存款金额在不同的金额区间,按下列分段方式计息: 对于当季日均余额低于亿(元/美元/ )的存款部分,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最高院公报案例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效力 最高院公报案例 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原告:张励。 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励因与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创展公司)发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励诉称,2004年2月16日,原告张励与被告同力创展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开发的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8号楼1单元102室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价格为 2568元/平方米,并约定原告向被告缴房款定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定金的义务,但被告迟迟于2009年开工建设,并公然违约,将房屋面积缩小为90平方米,并单方面提高售房价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按原合同价格赔偿原告房屋(不低于90平方米)一套并赔偿其他损失100000元。 原告张励提交了如下证据: 1.《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商品房预订单》一份。该预订单甲方为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为张励,签订日期为2004年2月16日。其主要内容为: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商品房是由甲方开发建设,甲方已就开发建设情况向乙方做了必要的说明,并愿意预订给乙方;乙方已对该商品房做了必要的了解,自愿预定该商品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预订甲方商品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预订甲方开发的商品房为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8号楼1单元102室商品房;二、该房屋建筑面积预计为123平方米,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三、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 2568元/平方米,总房款预计为308 484元,签订合同时单价不变,总价款根据房产部门核准面积作相应调整。此价款为房屋本身价款,不含配套及其他费用等;本单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缴购房款50 000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再向甲方缴付258 484元;

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大学毕业生常将毕业前的实习视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前站,而毕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以及所在院校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 用人单位降低成本的做法,也常伤及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如何看待毕业实习、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确属相关当事方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abstractcollegegraduatesusuallyregardgraduationpracticeastheprevio usstopofthefutureemployment.however,thelegalnatureoftheemploymentagreementsignedbygraduates,practiceunitandthecollegeisoftenignoredbypeople.theemployersmeas urestoreducecostoftendamagegraduateslaborrights.howtotreatthelega lstatusofgraduationpractice,employmentagreementandlaborcontractistheissuethatmustbeclearwit hrelatedparties.关键词毕业实习;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keywordsgraduationpractice;employmentagreementlaborcontract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252-030引言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高校扩招政策的出台,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 根据教育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多达699万,是建国64年以来高校毕业生最多的一年。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高杉LEGAL 2014-04-30 高杉LEGAL 配图:Primal Fear 剧照 订阅本号:点击配图上方「高杉LEGAL」→点击「关注」,即可持续接收实务资讯。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 作者:曹会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微信:caohuijie003,邮箱:caohuijie@https://www.360docs.net/doc/9a2201484.html,) 近日笔者作为存单质权人的代理人,承办了一起较为典型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由于质权人办理了核押手续,最终人民法院判令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依法向存单质权人兑付存单记载的款项,取得了胜诉判决。现笔者将本案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与各位共同探讨应如何认定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关系的效力。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4日,案外人王荣(化名,下同)以B银行为其开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当日存入,金额300万元,存期一年),为案外人王锋(B银行负责人,王荣之子)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A银行遂向B银行发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A银行通知书之日起至收到A银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之日止,不予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款项的支取、挂失等手续。B银行核押后,当日即在A银行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中盖章确认,同意A银行通知书要求。同日,A银行与案外人王锋、案外人王荣订立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王锋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期限为1年,质押凭证为该6张存单,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A银行可以直接处置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本息。合同订立后,王荣依约将该6张存单交付A银行,A银行亦依约将借款270万元给付王锋。借款到期后,王锋未按约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质押凭证到期后,A银行要求兑付遭拒,于是成诉。另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该6张存单系王锋在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以王荣的名义,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张静开出的虚假存单。王锋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另查明,A银行工作人员张英(该笔贷款经办人员)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判令B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银行兑付户名为王荣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给付A银行存款300万元及利息(定期内按各存单上约定的利率计息,定期到期之后按实际存款天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B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各方观点 B银行上诉认为:1、A银行贷款被骗是由于犯罪分子王锋的故意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原因行为违法,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5条第1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

就业协议书填写要求

***学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要求 一、甲方类: 1、用人单位名称:真实完整(必填); 2、单位隶属:可不填写;单位性质(必填); 3、联系人:真实有效(需要强调:不同单位联系人不能相同,必填); 4、联系电话: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座机电话,需要保证一年内拨打该电话能查询到该生就业状态(必填); 5、单位E-mail:不要求必填; 6、通讯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必填); 7、邮政编码:必填项。 8、档案接收:有人才中心或主管部门盖章(必填),无可不填; 注:(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的上级有户口或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乙方类: 1、姓名:学生姓名一定要写清楚(必填); 2、性别:必填; 3、学号:必填; 4、院系:必填; 5、专业:必填; (以上5项以印,补办的必填) 6、毕业时间:统一填写20xx年6月; 7、联系电话:确保一年内能联系到毕业生,不可与单位联系电话相同;

8、家庭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必填); 9、邮政编码:真实有效(必填); 三、完整有效的协议书 1、合同内条款空格中第三(工作期限至9月底不少于半年), 四项为必填项; 2、必须要盖章才能生效(不可多盖,不可盖至用人主管部门位置); 3、不可为“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专用章”类,应该为“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或“行政公章”等; 4、公章必须与“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相一致”。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的上级有户口或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无此权限不盖(可找人才中心办理户档托管关系后盖章)。 6、乙方(毕业生):签名: 必填项,如不填写视为毕业生不认可。为无效就业协议; 7、院(系)公章: 经办人必须签字认可;各院系必须严格审核加盖公章; 8、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后盖章生效。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论储蓄合同

论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储蓄合同是无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公民个人经常要与银行打交道,或存款或取款,存款、取款的行为过程,就是储蓄合同产生与消灭的过程,储蓄合同的性质如何、它的内容如何确定、特征如何,中外学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储蓄合同性质有争议,我国学者也有争议,如储蓄合同是属民法调整还是属于经济法调整其性质到底如何确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储蓄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经营活动如此密切,如果公民与储蓄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审判机关如何确定其性质并作出判决,这都需要我们法律人对储蓄合同性质及相关内容作出细致的研究,因此,研究储蓄合同的性质及有关理论意义重大。 一、储蓄合同实质上是存款合同。 1.什么是储蓄合同。储蓄合同又叫储蓄存款合同。在定义储蓄合同之前先搞清楚什么是储蓄。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

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北京大学吴*攀教授认为:“存款合同(笔者注: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入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⑴吴*攀教授定义的存款合同实际上是储蓄合同。 2.什么是存款合同。 笔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入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3.存款合同与储蓄合同的关系。 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从逻辑上讲,存款合同外延包含储蓄合同外延。存款合同分为单位存款合同和储蓄合同。存款合同与储蓄合同的区别为:首先,从存款主体上看,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城乡居民个

商品房认购书(律师强烈推荐)

编号: 商品房认购书 王荣洲律师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1.1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 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认购款 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 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 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

礼仪存单与个人定期存单有何区别

礼仪存单与个人定期存单有何区别 篇一: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意向书 甲方(需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调资方): 为了圆满顺利的履行双方确认的《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有关个人定期存单担保操作意向书事项达成如下意向: (1)、存款金额:本次操作,成功 后,循环完成总额操作万元人民币。 (2)、存款银行:中国银行 (3)、存款贴息服务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意向书编号(4)、存单期限:年 一、操作程序: 1、甲方盖章确认完所有合作协议及意向书等各项文件后,即支 付元的财务定金。 2、乙方当即安排有关人员到甲方所在地贷款银行,由乙方安排 有关人员自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将首笔存款万在当日存入 上述个人存款帐户(以进帐单为准),甲方确认该资金进帐后3小 时内,按《企业承诺书》上约定的首付贴息服务费无条件转入乙方

指定的账户上,同时办理确认书。 3、在甲方质押合同、项目贷款合同经乙方人员验证真实合法有 效后,乙方资金持有人将资金转定为三年定期存单并在质押贷款合 同上签字,甲方保证贷出款用于固定资产及生产经营项目上,银行 贷款期限不得早于存单到期日,不分割存单,存单不做其他用途。 款项贷后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具体参照股权质押合同)。 4、乙方收到银行《确认书》后,并按本《意向书》中的约定执行。 5、上述甲方所交付给乙方财务定金可在《意向书》中向甲方所 交总贴息服务费中扣除。 6、甲方选定的贷款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银行 为____________________。确定后不得更改。 二、违约责任: 1、在甲方完成了甲方项目贷款的银行工作后支付完约定的财务定金,乙方不能在2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资金划到存款银行乙方指定个人帐户内,属乙方违约,所收的财务定金退回给甲方,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若由于乙方及乙方存款人以外的任何原因(包括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贷款银行延误操作、甲方贷款手续尚有欠缺、银行关于质押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等)导致甲方贷款银行未能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止付手续,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获得约定取得的财务定金、贴息服务费作为支付给乙方做为赔偿的一部分,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一、账户法律关系 1.关于账户的主要立法 1)《商业银行法》(人大常1995/2003)第48条: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行2003)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失效 3)《储蓄管理条例》(人行1992;取代80《储蓄存款章程》)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人行)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人行、解总后勤部1992) 6)特别账户的法律规范 7)外汇账户立法 2.我国(人民币)账户种类: 1)账户分类: 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 a) 储蓄账户:《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 b) 个人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c)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关系:《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3条、第15条第2款 d) 银行卡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 e) 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4条 比较:《储蓄管理条例》第16条 f) 其他账户 3)我国单位(人民币)账户 a)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3条: b)单位存款账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人行)第3条 c) 其他单位账户? 4)总结和有效归类 存款账户:个人存款(储蓄)账户+单位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特殊账户、临时账户 其他(特殊)账户: 4. 德国实务和学理界关于账户种类的总结 1)结算账户、储蓄账户

2)所有人账户<-->他人帐户(比如:以孩子的名字设立的账户) 案例:遗产案 3)共同账户:And-Account, Or-Account 4) 信托账户:比如,房管公司房租账户 显名信托账户: 隐名信托账户:比如《物权法评注》账户 5)限制性账户(Sperrkonto):比如:18岁前不能支取 6)数字账户(Nummerkonto):瑞士、奥地利、丹麦 7)...... 5.何谓账户法律关系? 没有账户可以成为客户吗? 二、存款账户/存款法律关系 存款=单位/机构存款+个人(储蓄)存款 1.存款(账户资金)的定义 施天涛P551:"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者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因而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P55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货币所有者储蓄存款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P557:"单位存款,又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是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2.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合同 1)消费借贷?保管合同? 2)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3)实践合同?诺城合同? 三、结算账户/法律关系 1.定义和法律性质: 1) 施S. 576 ff.:"结算,是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往来活动都体现为货币的收付。在法律意义上,这种货币收付行为是即使打根各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了解,因此,结算又称清算。......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联系、办理结算、信贷和现金收付的工具。......(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的方式)......" 法律关系呢? 2)google: "结算法律关系就是因货币结算而发生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房屋认购协议书正式版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房屋认购协议书正式版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房屋认购协议书正式版 甲方(出卖人):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预定房屋情况: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购买甲方开发销售的_____号楼名义第_____层_____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认购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套内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房价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 实际总房款中不含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交纳相关税费,以办理《房地房权证》时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乙方付款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具体房屋后向自愿支付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定金。_____ 2、付款时间: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綦城雅筑售房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房款、大修基金、契税及其它代收费用,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1)本认购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3)定金收据。若为按揭,则同时还要带上以下证件和资料:(1)结婚证(或未婚证明);(2)收入证明原件;(3)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4)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5)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证明原件。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须持本协议并按照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到甲方指定地点交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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