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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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工﹝2013﹞23号

【发文日期】2013-06-24

【实施时间】2013-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直工会、各基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收范围及时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二、缴费比例

建立公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三、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3月份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

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1日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

青岛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附件: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

字[201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 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第四章 帐户和预算科目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中心支库") 在"国库待结算款"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子科目,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和划转业

务,月初该会计帐户清零。

各市总工会应向中心支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七条 各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

帐户,用于本级及所属县级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帐户开设、变更、撤销需书面报省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帐户,用于上级工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及时返还拨付,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帐户需报各市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 涉及上述银行结算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现行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条 国库部门应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使用规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支。

收入科目: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 缴纳和代收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月按规定计提,自2013年4月1日起向地税部门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市确定。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由工会核定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由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完税证》,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地税部门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缴款单位"一栏,"全称"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缴国库"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级次"为"市级预算外"。

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六条 缴费期终了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将缴费单位的名称、缴费金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工会部门。对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工会部门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 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当纳入地方税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统一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由中心支行转入市总工会帐户。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第六章对账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月(年)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式三份,与辖内省管县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同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地税部门、工会部门。地税部门在收到对帐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月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汇缴户"月度对帐单一式两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日常金库对帐与其它税种一致。

第二十条 月度终了,市总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中心支库对帐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下简称电汇凭证,格式见附件)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电子凭证汇款人"全称"栏和"账号"栏填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市总工会开立的子科目的帐户户名、账号;"汇出行名称"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收款人"全称"和"账号"填写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户名、账号,"汇入行名称"栏填写商业银行行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中心支库根据市总工会填制的电汇凭证将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税务与工会部门应暂停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市总工会在与中心支库对帐后,应及时填制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中心支库"工会经费集中户"余额清零。

第七章 上解下拨和退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收到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仍按原规定渠道和比例上解和下拨。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地税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因失误、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退付业务。

第八章 代收工作经费和核算工作费

第二十三条 各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3-5%拨付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2‰拨付人民银行核算工作费,用于人民银行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第九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政策宣传解释。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

(三)各级工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的征管主体,应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帐,对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催缴工作,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负责与地税部门、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账目。

第二十六条 地税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代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划转、信息传递工作。

(三)建立建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协调。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工作。

(二)负责与工会部门办理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对账工作。

(三)根据工会部门的指令及时将收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二十九条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方工会制定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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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 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

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思考

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思考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协调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工会和地税部门建立了代收经费联系会议工作平台,但联系会议还只是停留在签订代收经费协议层面,地税部门工作也只是停留在履行收缴合同上。工会经费委托收缴比例、代收手续费、审计补解入库、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经费收缴的扩面增量。 2.工会经费地税代收的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虽然工会收取工会经费方式进行了改革,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进一步开展。如,代收过程中收缴不严格、随意性大、经费收缴率过低,对困难企业的减、免缴政策掌握不准,审计补解缺乏力度以及基层工会经费留成不能到位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没有刚性规定予以解决。 3.工会组织责任意识弱化。一些工会组织认为工会经费收缴方式改革后,失去了自主权,经费收缴的多与少全交给了地税部门,因而思想上产生了依赖性。同时,由于工会上下级之间、工会和地税部门之间在信息传递方面未能实现联网,相关情况无法及时交流,影响了经费收缴率。 二、改进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的重大意义,宣传地税代收对促进工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工会、地税部门、缴费单位三方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逐步形成依法申报、依法收缴、依法推进的良好氛围。工会组织应积极地把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放在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去把握、去落实,要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为目标,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地税代收工作的实施和深入开展。 2.坚持依法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要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对已建工会组织的单位,要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建工会的,要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企业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再按规定返还留成工会经费。在代收过程中要力求经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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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5-05-05 【实施时间】2015-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一)土地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成本,即《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的成本。凡受益对象单一、会计核算准确且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应直接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中;否则,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园林、绿化等共同成本应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 第七条账户 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第八条预算科目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会经费预算科目,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科目名称分别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经费滞纳金”;科目代码分别为“103999996”、“103999997”、“103999998”;科目属性为地方固定,级次为“省、市(州、地)、县100%”。 第九条凭证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会委员会、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10]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1、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2、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 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织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4、工会经费的特征有哪些? 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首先它具有强制性,由《工会法》明确规定。其次是无偿性。企业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第三是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如何使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 务和工会活动”。 6、工会经费、筹备金收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收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

市总工会主席在全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总结表彰会上的讲话【可编辑版】

市总工会主席在全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总结表彰会上的 讲话 市总工会主席在全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总结表彰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继201X年4月全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总结表彰之后,又在这里召开全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对代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临颍县总工会做了很好的经验发言,市地税局卢局长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近几年的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实践中,全市广大地税干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工会经费收缴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充分体现了你们对广大职工的深切关心,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市的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对此深有感触,铭记在心。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总工会向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为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各级税务干部和工会干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精诚合作,扎实推进,全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成效明显自201X年1月以来,我市全面推行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工作,实现了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的重大转变。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代收工会经费有较大幅度增长,201X年比201X年增长6 7.58%,全市平均收缴率达到4

9.3%,比201X年提高16个百分点;201X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14%。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广大地税干部和工会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通力合作密不可分。一是建立了工会经费收缴的长效机制。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代为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漯政文(201X)43号,明确要求由地税局按月代为收缴本辖区内企业、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201X年1月,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在6个县和市直全面推开,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依法收缴、刚性收缴的工会经费长效机制,在努力破解工会经费“收缴难”问题上迈出了改革步伐,形成了新的工会经费收缴格局。工会经费收缴新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全市工会经费的持续快速增长。二是维护了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权威。《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以前,工会经费的收缴主要依赖于企事业单位的自觉和工会组织的催要,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方式,拖欠费款、抗缴经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应收的经费收不上来,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以后,由于地税部门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措施得力、信息网络健全,在代收过程中,坚持做到不减收、不免收;坚持一个政策、一套程序、一视同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代收秩序,改变了工会经费收缴的被动局面,解决了工会经费收缴的难点、盲点问题,做到了依法收缴、强制收缴、刚性收缴,维护了工会经费的法律权威。三是促进了工会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工会经费地税代收,特别是建会筹备金的征收,改变了过去企业之间经费上缴苦乐不均的状况,优化了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改变了工会组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 社会职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 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 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 ※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 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 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 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 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 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 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 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 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定期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当月的工会经费,本单位工会应当将其中按规定上解的部分按时上缴给地方总工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 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计算。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 项的通知》规定:“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拔缴工会筹备金”。 (4)2008年10月修订的新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 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 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 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缴费比例? 凡在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已建立或应建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为缴费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流程指南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流程指南 第一步 1、基层单位向上级工会提交建会申请(样式见附件1),建会申请一式三份,上级工会留一份,基层单位两份; 同时填写《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样式见附件4),填报时须带单位公章、基层单位行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地税计算机代码。登记表一式两份,全部留在上级工会, 2、上级工会的建会批复基层单位留两份; 3、基层单位向上级工会提交刻制工会公章申请(见附件3),刻章申请一式两份,上级工会留一份,基层单位一份,基层单位将申请交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刻章手续,同时还须携带单位公章、经办人复印件、建会批复一份; 4、基层单位回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主席不得是企业法人); 5、基层单位回去填写《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6),此表一式两份,加盖行政财务专用章,基层单位办理工会法人书时携带此表。 第二步 1、基层单位向上级工会报送选举结果报告(见附件7),报告一式三份,留基层单位(因基层工会暂无公章); 2、上级工会批复选举结果基层单位留存两份; 3、基层工会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领取公章后,在选举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交区总工会工作人员1份; 4、基层工会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工会法人书,办理时需携带主席一寸免冠照片3、上级工会批复选举结果一份、《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6)两份; 5、基层工会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时需携带工会法人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会公章、工会法人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单位行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办人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地点为注册地区县技术监督局);

6、基层工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办理时需携带(1)工会法人书(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3)工会法人;(4)工会公章、财务章、工会法人人名章;(5)租赁合同或办公地证明、工会法人代表证(小红本)、经办人、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需财政局批复(门头沟中行所需材料)(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 1、基层工会到开户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2、基层工会到区总工会填全《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中剩余信息,需携带工会法人登记证副本、工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会公章。 备注: 1、上级工会是指街道、镇总工会和石龙经济开发区工会; 3、集中办理地点:大峪办事处805室及一站式服务大厅; 4、基层单位所需样式及表格到公共收件夹中自行下载; :dyzghswds126.密码:69823631 5、本流程指南可到公共收件夹中自行下载; 咨询:69823631 附件1: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谈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过程中的对账问题

谈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过程中的对账问题 沈阳市总工会财务部刘智 从2007年1月1日沈阳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实行地税代收以来,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得到了全总、省总等各级领导部门的充分肯定,相关的工作经验得以在全总财务工作会议上向全国各省市总工会推广。两年多来,我们在不断摸索、改进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流程,也陆续理顺了和相关机构、部门之间职责与权限的关系;但是,关于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过程中的对账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完善,成为目前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沈阳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过程中对账工作目前的基 本情况 我市目前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采取以下两种征缴方式:纸质申报方式和网上申报方式。 纸质申报(简称“正划”)方式是指缴费企业在地税机关申报工会经费后,持地税机关打印的纸质税收票证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工会经费,通过银行交换系统将款项划入我们设在

建行的经费集中户,并由建行在地税系统中完成销号再上传销号信息至地税相关部门的征缴方式。 网上申报(简称“倒扣”)方式是指缴费企业在地税机关的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和缴费,通过TIPS系统(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从缴费企业银行账户中扣款划至我们设在国库的专户,国库每日将入库流水上传TIPS系统,同时完成销号工作的征缴方式。 对账工作就是指核对两种征缴方式下划入建行经费集中户和国库专户款项的金额(可理解为“钱”)是否与地税系统中销号数据的金额(可理解为“账”)相符,如果不符,需要查找出相差的部分,以保证“钱账”相符。 (一)2007年1月1日工会经费实行地税代收——2008年4月增加网上申报之前沈阳对账工作的情况 1、只有纸质申报一种征缴方式。 2、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包括:省地税社保处、省地税收入规划核算处、省地税数据管理中心、神州数码辽宁地税项目组、省建行机构业务部、省建行科技部、市地税社保处、市地税收入规划核算处、市18个地税分局、建行北站开发区支行。 3、具体负责对账工作的是建行北站开发区支行。 4、相差金额小,相差金额占入账金额的0.071‰,并且

青地税发[2008]10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00号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22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管理,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清算工作制度,明确清算岗责分工,清算审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将市局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清算条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征收局、各分局和各县级市地税局。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本办法所称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也可采取自行计算并申报的方式。 税务师事务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认真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按规定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八条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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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贵州省总工会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含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系机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分析代收工作情况,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实行省、地(产业)、县分级管理。 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收到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和渠道,按现行工会财务体制执行。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省级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

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5%。 2.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3.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3%。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为5%。 纳税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销(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界限,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房地产销售价格,增值额和增值率较高,主管地税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匡算预计增值额,确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若分房地产类型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征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照匡算的税负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所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不再执行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于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计算补缴该项目前期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额与按照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税负率计算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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