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箱单、海运提单

装箱单、海运提单
装箱单、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

TOTAL PREPAID 18)NUMBER OF ORIGINAL B(S)L

LOADING ON BOARD THE VESSEL

19)DATE

摘要: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

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

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 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

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

(“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

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

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

用立方米表示。

11、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 CIF 和 CFR 条件下,则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 条件下则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12.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发货人造成迟延,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一Dated B/L);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为及早获得全套革据进行议付,要求船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Advanccd B/L)。这两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13.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UCP500》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第23条a(1)款中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14.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1s B/L)。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例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1 c1ean on board ocean Bil1 of 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若在提单条款上未规定份数,而是在其它地方指明:“…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 drawn on us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in duplicate”,表明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当然包括提单,全都是一式两份。又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1 of Lading issued…”,此种规定没有具体表明份数,而是指“全套”,根据《UCP500》第23条a(4)款规定:“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立的全套正本。因此,对此类规定,就要看实际船方签发正本的份数而定。

15.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1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装箱单样本

装箱单样本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装箱单样本 装箱单 PACKING LIST 1)收件人: 2)

运单号: Consignee:………………………………… Airbill No.…………………………... 公司名称:承运人: Company Name:………………………….. Carrier:…………………………….. 地址:重量: Address:…………………………………... Weight:…………………………….. 城市/地区号:体积: Town/Area Code:…………………………. Dimensions:……………………….. 州名/国家:电话/传真: State/Country:…………………………….. Phone/Fax No.………………………. 3)详细的商品名称 4)生产厂商5)数量 Full Description of Manufacturer No.of Items Goods 6)本人认为以上提供的资料属实和正确,货物原产地是……………………………….. I declare that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that the goo ds are of………………origin. 7)出口理由 Reason for Export 签名: Signature:公章: Stamp: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类似的单据还有:重量单、规格单、尺码单等。其中重量单是用来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规格单是用来列明包装的规格;尺码单用于列明货物每件尺码和总尺码,或用来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装箱单名称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或

最新装箱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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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PACKING LIST 1) 收件人:2) 运单号:Consignee:………………………………… Airbill No.…………………………... 公司名称:承运人:Company Name:………………………….. Carrier:…………………………….. 地址:重量:Address:…………………………………... Weight:…………………………….. 城市/地区号:体积:Town/Area Code:…………………………. Dimensions:……………………….. 州名/国家:电话/传真:State/Country:…………………………….. Phone/Fax No.………………………. 3)详细的商品名称4)生产厂商5)数量Full Description of Manufacturer No.of Items Goods 6)本人认为以上提供的资料属实和正确,货物原产地是……………………………….. I declare that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that the goods are of………………origin. 7)出口理由Reason for Export 签名:Signature:公章:Stamp: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类似的单据还有:重量单、规格单、尺码单等。其中重量单是用来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规格单是用来列明包装的规格;尺码单用于列明货物每件尺码和总尺码,或用来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装箱单名称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或“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出单方(Issuer) 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应与发票的出单方相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受单方(To) 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与发票的受单方相同。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发票号(Invoice No.) 与发票号码一致。日期(Date) 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唛头及件数编号(Marks and Numbers)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要求与发票一致。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等内容。外包装件数(PACKAGE) 填写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最后在合计栏处注外包装总件数。毛重(G.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毛重。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2588.36 KGS。净重(N.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净重。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760 KGS。箱外尺寸(Meas.)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体积,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体积。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1623.548 CBM。SAY TOTAL 以大写文字写明总包装数量,必须与数字表示的包装数量一致。如:FOUR THOUSAND FOUR HUNDRED CARTONS ONLY. 签名(Signature) 由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经办制单人员代表公司在装箱单右下方签名,上方空白栏填写公司英文名称,下方则填写公司法人英文名称。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doc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导读】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 【导读】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 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 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 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倒签提单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 W AY BILL)与空运单(AIR W AY BILL)一样,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凭证”这一重要特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不利情况。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必须在银行赎单或承兑以后才能拿到提单,这样在货款上就有了保证。如果提单不清洁而买方不赎单,卖方仍旧握有提单,仍旧保有货物的所有权,起码不会出现钱、货两空。 故建议,除非发货前收妥货款,或对收货人的信用有十足把握,最好还是使用海运提单。 再回答: 海运提单具有三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具有两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运输合同证明 两相比较,你会发现海运单少了“物权凭证”这一特性。正是这一少,海运单的身份大大降低。我们先看看海运提单与货物、货款的关系: 出口人出口后开具汇票,随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信用证下),或委托银行托收(D/P、D/A)。进口地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人赎单或承兑,始放提单,货物的所有权自此才转给进口方。除非银行倒闭,或除非是先发货后汇款方式,货或款总有一样是出口方掌握的。 前面说到,海运单与空运单完全一样。我还没有使用过海运单,就以空运单来说吧。出口人在运单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收货人的名字和地址,而不能象提单那那样做空白抬头,当然也不背书。收货人只需要证明身份,承运人就可以把货交给他,就像邮包一样交递。可以想见,出口人收钱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人诚信与否。我掌握的原则是,先收钱的、金额小的、对其有债务的、本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这么做,否则最好还是做提单。

海运提单的功能与作用的简单论述

海运提单的功能与作用 一、提单简介 1、提单的概念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件杂货班轮运输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证。根据《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2、提单的内容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提单的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 (1)正面内容 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2)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 S);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自由转船条款(TRANS HIPMENT CLAUSE);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共同海损(GENERAL AV ERAGE-G.A.);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 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 3、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可以分类: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

BILL OF LADING

SHANGHAI KNITWEAR IMP/EXP CORP Address 488 WUNI SOUTH ROAD SHANGHAI COMMERCIAL INVOICE TO:LOSANGELAS RETAILING CO.LTD INVOICE NO. : SKIC123-456 L/C NO.:202-612-1068 th

公司单证章(盖章)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an, Ltd.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SKIC123-456 Policy No.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 G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被保险人 Insured: LOSANGELAS RETAILING CO.LTD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其所缴付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担的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列特别条款承保下列货物运输保险,特签发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Ltd. (here in afere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and consideration of the premium paid by the Insures, undertake to insure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承保险别 Condition:ALL RISKS 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DCEAN MARINE CARGO CLO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 1981. 货物标记 Msrks of Goods:LOSANGELAS RETAILING CO.LTD LOS ANGELES CARTON/NO.1-600 2-A15261 MADE IN CHINA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SAY UNITED STATE DOLLARS NINE HUNDRED SIXTY TWO THOUSAND AND FIVE HUNDRED ONLY 保费: 运输工具: 开航日期: Premium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 s.s Vessels EAST WIND V19 Slg. On or abt NOV.20th 2012 起运港目的地 Form SHANGHAI To LOS ANGELAS 所保货物,如发生本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2份正本)及有关文件。如一份正本已用于索赔,其余正本则自动失效。

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区别

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区别简介 提单(Bill of Lading B/L):一般提单都是在海运上应用的。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运单(Way bill):在海运、空运、陆运和铁路运输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提单本身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提单代表货物),可以转让,可以背书。而海运单不是,海运单仅仅代表了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承运人需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运输服务,当然,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也不能转让。同时,由于物权凭证这一属性,提单可以不记名,持有提单的人就被视为货物的合法拥有者。而运单是必须是记名的,持有运单的人也不能被视为货物的所有者,货物的合法拥有者必须是运单上记名的人。 航空运单的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四)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装箱单样本(20200219003739)

装箱单样本 CHINA xxxx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SHIPPINGMARK:NHIT BANGKOK NO.1-9 INVOICE NO. : TS0895 CONTRACT NO.: PACKING LIST B/L NO.: DATE: NAME OF VESSEL: East Wind V.19 B/L No.SC119 FROM: TO: SOLD TO MESSRS: MARKS & NOS COMMODITY QUANTITY NW GW MEASUREMENT

装箱单PACKING LIST 1) 收件人:2) 运单号:Consignee:………………………………… Airbill No.…………………………... 公司名称:承运人:Company Name:………………………….. Carrier:…………………………….. 地址:重量:Address:…………………………………... Weight:…………………………….. 城市/地区号:体积:Town/Area Code:…………………………. Dimensions:……………………….. 州名/国家:电话/传真:State/Country:…………………………….. Phone/Fax No.………………………. 3)详细的商品名 称4)生产厂商5)数量Full Description of Manufacturer No.of Items Goods 6)本人认为以上提供的资料属实和正确,货物原产地是……………………………….. I declare that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that the goods are of………………origin. 7)出口理由Reason for Export 签名:Signature:公章:Stamp: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 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 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类似的单据还有:重量单、 规格单、尺码单等。其中重量单是用来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规格单是用来列明包装的规格; 尺码单用于列明货物每件尺码和总尺码,或用来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装箱单名称 ”或“DET A ILED 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 PACKING LIST”。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出单方(Issuer) 出单人的名称与 地址,应与发票的出单方相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受单方(To) 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与发票的受单方相同。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 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发票号(Invoice No.) 与发票号码一致。日期(Date) 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唛头及件数编号(Marks 。包and Numbers)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要求与发票一致。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等内容。 外包装件数(PACKAGE) 填写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最后在合计栏处注外包装总件数。毛重(G.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 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毛重。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2588.36 KGS。净重(N.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最后在合计栏处 注总净重。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760 KGS。箱外尺寸(Meas.)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体积,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体积。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1623.548 CBM。SAY TOTAL 以大写文字写明总包装数量,必须与数字表示的包装数量一致。 如:FOUR THOUSAND FOUR HUNDRED CARTONS ONLY. 签名(Signature) 由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经办制单人员代表公司在装箱单右下方签名,上方空白栏填写公司英文名称, 下方则填写公司法人英文名称。

关于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及其贸易作用

浅析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及其在贸易中的应用 摘要:海洋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国际贸易中2/3以上的货物要通过海上运输(Ocean transport)。因此,海运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海运单作为一种新的运输机制,具有提货简便快捷的特点,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它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近洋贸易中提单晚于货物到港的问题,但由于海运单出现的时间与提单相比十分短暂,在实际业务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贸易实物界人士要充分了解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优点和问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有选择地运用。 关键词:海运单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运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提单的使用潜在较大的风险,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谨慎处理,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由于海运单不可流通的特点,因此它不能等同于提单的职能,与提单相比,海运单有如下不同的特点。 1.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的三项功能,而海运单只具有提单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作成指示性抬头,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具有流通性,而且只有持有人才能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作指示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因此,海运单上的收货人栏(Consignee)内必须详细标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事项。提货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但需出示提货单上标明的收货人身份证明。 3.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即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或“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4.在提单的分类中,有“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同样不能背书转让,这与海运单相同。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不具备这一性质。在提货时,收货人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海运提单、海运单、货代提单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 W AY BILL)与空运单(AIR W AY BILL)一样,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凭证”这一重要特征。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不利情况。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必须在银行赎单或承兑以后才能拿到提单,这样在货款上就有了保证。如果提单不清洁而买方不赎单,卖方仍旧握有提单,仍旧保有货物的所有权,起码不会出现钱、货两空。 故建议,除非发货前收妥货款,或对收货人的信用有十足把握,最好还是使用海运提单。 再回答: 海运提单具有三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具有两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运输合同证明 两相比较,你会发现海运单少了“物权凭证”这一特性。正是这一少,海运单的身份大大降低。我们先看看海运提单与货物、货款的关系: 出口人出口后开具汇票,随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信用证下),或委托银行托收(D/P、D/A)。进口地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人赎单或承兑,始放提单,货物的所有权自此才转给进口方。除非银行倒闭,或除非是先发货后汇款方式,货或款总有一样是出口方掌握的。 前面说到,海运单与空运单完全一样。我还没有使用过海运单,就以空运单来说吧。出口人在运单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收货人的名字和地址,而不能象提单那那样做空白抬头,当然也不背书。收货人只需要证明身份,承运人就可以把货交给他,就像邮包一样交递。可以想见,出口人收钱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人诚信与否。我掌握的原则是,先收钱的、金额小的、对其有债务的、本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这么做,否则最好还是做提单。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提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从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分析看海运单的适用.

从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分析看海运单的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春梅张秀美 时间:2010-06-27 [摘要] 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海运单与提单比较具有安全快捷的优势,可以弥补提单在使用中的缺陷,然而海运单的适用也会使各方当事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海运单不能代替提单,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条件下适用。 [关键词] 海运单风险适用 海运单(SEA WAY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运单最初在陆运和空运中使用,因运输过程相对短暂,收货人再转让货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同时,承运人无需凭运单放货,只需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海运单在海上运输中的使用,正是希望利用这一点,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实现快速交货,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优势 1.使用海运单可以弥补提单的缺陷 (1)解决了近洋运输中的货物压港问题 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然而,随着船舶技术及集装箱运输的,在近洋运输中常常出现货等单的情况。如在上海到新加坡的海运中,货物只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就会到达,但是提单却在银行之间流转,尚未到达收货人的手中,从而影响了收货人及时提货。而海运单在使用中不需要凭单提货,只需要到货通知或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取货物,避免了货等单,从而解决了凭提单提货的货物压港问题。 (2)减少了海运提单的流转风险 提单的收货人可做成记名式、指示式、来人抬头三种情况,其中后面两种都是可以转让的,指示式提单凭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从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分析看海运单的适用(精)

从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分析看海运单的适用 [摘要] 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海运单与提单比较具有安全快捷的优势,可以弥补提单在使用中的缺陷,然而海运单的适用也会使各方当事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海运单不能代替提单,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关键词] 海运单风险适用海运单(SEA WAY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运单最初在陆运和空运中使用,因运输过程相对短暂,收货人再转让货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同时,承运人无需凭运单放货,只需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海运单在海上运输中的使用,正是希望利用这一点,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实现快速交货,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一、海运单的优势 1.使用海运单可以弥补提单的缺陷(1)解决了近洋运输中的货物压港问题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然而,随着船舶技术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近洋运输中常常出现货等单的情况。如在上海到新加坡的海运中,货物只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就会到达,但是提单却在银行之间流转,尚未到达收货人的手中,从而影响了收货人及时提货。而海运单在使用中不需要凭单提货,只需要到货通知或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取货物,避免了货等单,从而解决了凭提单提货的货物压港问题。(2)减少了海运提单的流转风险提单的收货人可做成记名式、指示式、来人抬头三种情况,其中后面两种都是可以转让的,指示式提单凭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这两种提单在流转中遗失,货物则有被冒领的风险。而海运单的收货人只能做成记名式的,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可以提货,即使海运单遗失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3)有利于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在国际贸易的无纸化进程中,始终无法解决电子提单的传递问题。提单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同时还包含了持有人的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以占有提单本身为条件的,电子数据交换可以传递书面文件上的信息,但却无法传递提单本身。同时,提单是可以转让的,电子提单的转让如何实现也是迄待解决的问题。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具有不可转让性,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传输中可以顺利实现海运单信息的传递,从而有利于EDI的发展。二、使用海运单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的风险在国际贸易的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T/T、D/P、L/C,在D/P方式中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取得运输单据,通过代收行托收货款,出口商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代表物权的提单,进口商只有在支付货款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在 L/C方式中出口商控制风险的关键表面看在于单证是否一致,但实质上仍然是对物权的控制,即进口商只有付款才能提货。而使用海运单则不同,无论是 D/P还是L/C都会使出口商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因其无需正本单据只要证明收货人的身份即可提货,单据无论哪种支付方式中都无法约束买方的付款行为,即使在L/C方式下进口商亦可提货后与银行勾结,恶意挑剔单据从而拒绝付款。 2.收货人的风险提单是物权凭证,托运人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将提单转让给收货人。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收货人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享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而海运单则不同,海运单不能转让,收货人不是海运单的合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另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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