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典型例题

合同法典型例题

( 一 ) 合同成立应经过的程序

[ 案情 ] 某省某机械加工厂接到某钢厂的电话 , 委托其代为加工一批零部件。 之所以直接打电话 , 是因为双

方以前有过良好的合作。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了合同的有关内容 , 约定由机械加工厂自备原材料 , 钢厂一次性给付加工费 4万元。但因机械加工厂订购的特种机床尚未到货 , 而加工这批零部件正 需要此种机床 ,双方约定半个月后再联系。 过了半个多月后 , 某钢厂打来电报 , 称其急需这批零部 件,限机械加工厂三天内予以答复是否可以接这批加工活。

此时, 特种机床业已到厂。 机械加工厂 第二天就拍了回电表示同意按原定的条件接受这批加工活 , 并立即派了广长去钢厂签订正式的合 同。哪知第三天加工厂收到钢厂的第二封电报 ,称其不做这批零部件了 , 请加工厂原谅云云。 但加 工厂因接到手的加工活并不多 ,厂里职工工资都快开不出了 , 坚决要求钢厂履行双方的约定 , 而钢 厂坚决不同意 , 称其已打电报取消原先的约定了。实际上钢厂已将这批零部件交给了另外一家加 工厂定做 ,加工费低了 10%。某机械加工厂见协商无果 ,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某钢厂履行合同 , 赔偿原材料损失费 1850 元。

[ 问题 ]

1. 合同成立需经过哪些程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吗

2. 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受到哪些约束 ?

[ 判决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机械加工厂在某钢厂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同意双方在此之前的约定的承诺 应视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虽然某钢厂撤销合同的电报也在此规定期限内到达 , 但为时已晚 双方并未实际履行 , 且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 遂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 工厂原材料损失费 1850 元, 诉讼费由某钢厂负担。 某钢厂不服提出上诉, 上

诉被驳回 , 维持原判

[ 法理分析 ]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协议的订立大致要经过两个程序 :

1. 要约 ,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既可 以用口头方式 ,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发出。 由于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的内容必须 明确、具体 , 至少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与那些通过广告等媒介招揽不特定的客户的要约引 诱是有区别的。本案某钢厂的第一封电报是否构成要约 ?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这封电报是建立

在双方半个月之前的电话约定的合同内容基础上而拍发的

, 应视为一个有效的要约。 要约发出后 要约人就要受到自身要约的约束 , 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否则,不发生撤销要约之效力。当然 , 受要约人拒绝承诺或逾期 且钢厂仅因加工费的低廉而违背自己原先的要约 , 拒绝机械加工厂的承诺 , 显然责任在钢厂。 鉴于 , 某钢厂赔偿某机械加 称其并无任何责任。 但

承诺等情况下要约自然失效。本案某钢厂虽然发出了撤销要约的电报, 且也在要约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机械加工厂, 但此时机械加工厂的承诺已经作出。因此, 该电报不能发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向要约人发出, 且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而不构成承诺。承诺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时,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的承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约束力。对双方来说, 承诺作出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要约人不得拒绝接受承诺, 受要约人不得于承诺到达后撤回承诺。本案中机械加工厂在接到某钢厂的要约后, 同样以双方半个月前的电话约定的内容为基础, 未做

一点变更且在钢厂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承诺, 该承诺应视为一个有效的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后

合同就成立。当然, 绝大多数合同不是经过一次要约和承诺就成立的, 而是经过要约——反要约

(新要约)——承诺的多次反复才成立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显然, 某钢厂拒不履行合同是有责任的。由于某钢厂已将这批零部件交付给别的厂加工, 再要钢厂履行合同就没有必要了。因此,法院在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是合理的。自然, 机械加工厂预先准备原材料的损失也应当由某钢厂承担。

(二)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 案情] 上海某公司从外地因抵债拉回一车共1000 条丝棉被,一直放在仓库中无人问津。第二年10 月,

江苏某镇供销社经理王某到上海拜访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在刘家闲谈中, 刘经理提起公司仓库中尚存1000条丝棉被,请王经理帮忙找找销路, 并愿意低价出售,以便回收资金。王经理一听,觉得有利可图。现在江苏农民很富, 百把块钱的被子应该有很好的销路的。于是拍着胸脯说,他们供销社要这批货, 就算是帮老乡刘经理一个忙。刘经理很高兴, 说这批丝棉被是因为外地某厂欠他们公司十万元的债还不起, 将这1000 条被子折价10 万元抵给了公司。这种被子出厂价每条102 元, 既然是老乡,就再优惠点,每条99 元。王经理认为99元还是太高,需再降低点。刘经理说,反正现在也没法签合同,价格好商量, 请王经理回去后填上合同寄过来由公司盖章后再寄回去,只要每条

不低于96 元就行。王经理表示同意, 说先预付一半的货款, 余下的货款两个月内付清。双方遂谈成这笔交易。王经理回去后, 将价格定为96 元一条,填好合同盖上章寄给了刘经理, 并汇去了一半的货款计 4.75 万元。刘经理收到合同后,见价格是96元一条,心想当时说不低于96元,并没说包括96元, 觉得有点吃亏, 就将价格改成98元一条, 盖上章寄回一份并将1000条被子发了出去。王经理见价格涂改成98 元一条, 就打电话给刘经理, 这回双方怎么也谈不拢。王经理一气之下, 余下的一半货款也不付了, 称被子销不掉了。刘经理见货款收不回来,当下也不示弱, 到法院告了

供销社, 要求供销社偿付货款及赔偿损失。而王经理则说刘经理私自涂改合同上的价格, 想多骗取供销社的货款, 应追究其欺诈的责任。受诉法院认为刘经理涂改价格并不构成欺诈, 仅对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

[ 问题]

1.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2. 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包括哪些?必要条款如果因双方理解的不一致是否可导致合同不成立?

[ 调解]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供销社王经理与公司刘经理二人对于价格的理解是不一致的。王经理认为刘经理说不低于96 元一条自然包括96 元在内, 而刘经理则认为不包括96 元在内。由于价格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但双方实际上已部分履行了合同的有关内容。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丝棉被的价格定为97元一条,协

议生效后两个月供销社付清余下的货款 4.95 万元,公司愿意承担70%的诉讼费。最后双方握手言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A、对 B、错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A、对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A、对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6、故意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失不履行的,应当减免责任。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A、对 B、错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合同法案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 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 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 1 年,租金人民币 1 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 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 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 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 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浙江省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08707

浙江省2009年7月自考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卷和答案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甲乙签订了一份分期交货的设备买卖合同后,由于制作设备的主要原料市场价格暴涨,超过签约时价格近4倍,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卖方甲将承受近90万元的损失。因此甲提出修改合同,提高供货的价格,乙不答应,甲便停止供货。之后乙将甲起诉到法院。根据上述情况,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本案应将设备价格适当提高,或者是解除合同。这一分析所依据的合同法原理是( A )5-88 A.情势变更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2.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错误 ..的是( D )1-5 A.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 D.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 3.某宾馆筹备处以宾馆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客房的租赁合同,规定自开业时起出租15套客房给该公司。此合同( D )4-63 A.内容违法 B.行为人主体不合格 C.意思表示不真实 D.超出了经营范围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应从( D )2-40 A.电报或者信件为受要约人接受的日期开始计算 B.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D.电报达到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5.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则乙的行为( C )5-97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6.甲超市与乙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食品厂应在农历八月十五日前两周,向甲超市交付各色月饼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浙江省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08707

浙江省2009年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C )15-270 A.赠与合同 B.加工承揽合同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委托合同 2.对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正确的是( B )1-25 A.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自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 B.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的是极为概括抽象,并且是不确定的 C.诚实信用原则表明合同的缔结不受任何力量的干预和限制 D.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是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缔约人的意志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传真,内容为“我公司有一批优质东北大米,每吨3000元,若有意购买,请派 人前来洽谈,保证现货供应”。甲公司的传真属于( A )2-32 A.要约 B.不可撤销要约 C.要约邀请 D.一般的商业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4.甲公司于6月5日向乙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发出一要约,6月8日送到乙公司由乙公司门卫签收,6月10 日门卫将信函送交董事长办公室,6月12日办公室秘书将信函交董事长签阅。则甲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B )2-34 A.6月5日 B.6月8日 C.6月10日 D.6月12日 5.张某曾向李某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李某收藏的一幅古画,但李某要价过高没有达成协议,7月8日李某 向张某发电报称愿意以张某的出价出售古画,要张某5日内答复。7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并立即向李某发电报表示愿意购买,并表示7月20日现金支付价款。由于邮局投递失误,7月17日李某才收到电报,7月19日,李某将古画出卖与陈某。7月20日,张某携带现金至李某处要求购买古画,李某不能交付古画发生争议。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D )2-31 A.二人之间合同不成立 B.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8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C.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9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D.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17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6.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 D )12-244 A.交货条款 B.价金条款 C.质量条款 D.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群,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下面就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 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 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 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2011年7月浙江省自考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浙江省2010年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 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A.合同法以要式为原则,不要式为例外 B.要式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C.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D.在要式合同中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该合同无效 2.某汽贸公司因业务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但是该公司既 无可以抵押的财产,又无人愿意做保证人。后经市政府决定:鉴于该公司在我市经济中的重 大作用,及该项业务对于我市繁荣经济有良好的促进作用,特要求市电力公司为其保证人。 随即市电力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决定与银行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此合同违背了 ( C )4-64 A.平等原则 B.诚信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平原则 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 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所设,便在上面 签名。则乙的行为( B )4-72 A.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是需要经过 乙的确认 D.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4.下列关于附随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C )5-93 A.附随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B.附随义务虽然不属于对待给付,但可以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C.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当中都可发生,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D.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档资源由考试真题软件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a9638582.html,)搜集整理二次制作!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7月浙江自考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是( ) A.连带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B.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C.保证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D.保证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相对无效的合同,在被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前( ) A.是无效合同 B.是效力待定合同 C.和有效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D.具有部分法律效力 4.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要约可以撤销和撤回 B.承诺可以撤销和撤回 C.承诺的撤回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D.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5.以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为标准,合同的义务可以分为( ) A.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B.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 C.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D.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6.何某将家中闲置的电视机委托给二手货商店代售。何某与二手货商店之间的关系是 ( ) A.承揽合同关系 B.居间合同关系 C.行纪合同关系 D.代理合同关系 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1

A.2年 B.20年 C.8年 D.4年 8.以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对待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9.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 ) A.先合同义务 B.后合同义务 C.主合同义务 D.从合同义务 10.某商家在路旁设置自动售货机,只要投入与商品价格相符的硬币,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 A.要式形式 B.推定形式 C.非要式形式 D.沉默 11.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____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A.2年 B.1年 C.5年 D.3年 12.在无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合同法规定的(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13.某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用书面形式向某乙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某甲的行为是 ( ) A.实际违约 B.解除合同 C.合同变更 D.预期违约 14.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的一台电视机,价格可以商量”,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一千元价格购买电视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1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借用合同 B.运输合同 2

2011年7月浙江省自考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浙江省2011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______内,可以撤销赠与。() A.6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个月 2.李某5月1日向同学方某借款2万元,借期三年,没有约定利息。三年后李某归还借款时,方某要求其支付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是否应支付利息?() A.李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李某应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C.李某应在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五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D.李某可以不支付利息 3.以给付有无对价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A.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D.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下列合同条款无效() A.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B.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C.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身体伤害,不承担责任 D.当事人双方协议转让合同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 A.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 B.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 C.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 D.债权人知晓不表示反对生效 6.客运合同自______成立。() A.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 B.车站检票时 C.乘客上车时 D.到达目的地时 7.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 A.要约是发信主义 B.承诺为到达主义 第 1 页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30车黄沙计量标准

合同法经典案例范文

合同法经典案例范文 合同法经典案例一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二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合同法经典案例三 xx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 析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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