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法所规制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

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

(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

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

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

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

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审查时的考虑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审查结果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

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

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含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类型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

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四、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经济学基础期末试卷

2016--2017第二学期期末考试(A卷) 《经济学基础》 一、填空题(本题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 1.经济学根据其研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和 ()。 2.资源是指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需的生要要素,包括()、土地、()、企业家才能。 3.经济学根据竞争激烈程度与厂商数量的程度,把现实中的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 4.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 5、一个经济周期一般要经历()、()、()和复苏四个阶段。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经济学可定义为()。 A.研究政府对市场制度的调节问题 B.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 C.研究企业如何赚取利润的问题 D.研究如何使人变得更无私,以缓解资源稀缺性问题 2.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 A.实际支付的金额 B.愿意支付的金额 C.愿意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差 D.获得额外的满意程度 3.以下那种情况指的是边际效用()。

A、张某吃了第二个面包,满足程度从10个效用单位增加到了15个效用单位,增加了5个效用单位

B、张某吃了两个面包,共获得满足15个效用单位 C、张某吃了四个面包后再不想吃了 D、张某吃了两个面包,平均每个面包带给张某满足程度为7.5个效用单位 4.咖啡价格上升一般会导致()。 A .咖啡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B .咖啡伴侣等咖啡互补品需求增加 C .茶等咖啡的替代品需求减少 D .茶等咖啡的替代品需求增加 5.经济学中,短期是指()。 A.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时期 B.在这时期内所有投入量都是可变 C.在这时期内所有投入量都是不可变的 D.在这时期内,至少有一种投入量是固定的,也至少有一种投入量是可变的6.某商品价格下降导致其互补品的()。 A.需求曲线向左移动。 B.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C.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D.价格上升。 7.以下属于纯公共物品的有()。 A.私人汽车 B.无线广播 C.河流里的鱼 D.草坪 8.经常项目帐户的顺差意味着()。 A.出口大于进口 B.出口小于进口 C.出口等于进口 D.出口的增加大于进口增加 9.如果某人刚刚进入劳动力队伍尚未找到工作,这属于()。 A.摩擦性失业 B.结构性失业 C.周期性失业 D.永久性失业 10.下列哪一种方法是提高增长率的最好方法()。 A、发现新的自然资源供给 B、提高人口增长率 C、发展新技术 D、降低人口增长率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

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其基本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6]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总则之中。[7] 反垄断法对满足经营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秩序、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都将在“人本论”和“统筹论”的背景下展开。已经酝酿十多年的《反垄断法》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这更应成为《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规制对象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 纵观历史,反垄断法的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12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而残酷,传统民法所捍卫的契约自由蜕化为市场优势主体盘剥公众的利器,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抑制,消费者的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是“经济效益和平民主义者的要求”①。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二战后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国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在以调整市场和政府“双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可以说主要是落实在对市场中的自然人或者少数自然人组建的团体的关怀之上的,具言之,就是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部分的社会公众。他们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础性力量。从保护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的竞争权,到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反垄断法》可谓早已浸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统筹”同样是反垄断法中早有的基本之意。因为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实施规制,一般都是在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力量对比进行了全盘考虑后,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目的而做出的。也就是说,如何使经济和社会得到科学的发展,正是制定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而对各种因素的统筹结果,则决定了反垄断法发挥效力的方向和力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的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轻,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求的不断演化,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国内外、经济社会、人与自然趋向一体化又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定我国最终出台的这部1!世纪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从科学发展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 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1221年的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写道:“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 这三类行为的弊害在传统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论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新学说,如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使得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规制的必要性又有了一些调整。各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原则”逐渐得到了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多的运用。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趋向于不确定,因为在判断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某些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时候,有一条标准是恒定的,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提要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答案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1. 一般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欲望而言,生产人类所需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指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即稀缺性是就相对意义而言的。 欲望的基本特点在于无限性,即人们的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品或劳务来满足,而物品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就形成了经济学所说的稀缺性。 2. 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三个基本的经济问题。他们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 (1)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一个社会必须决定,在诸多可能的物品和劳务中,每一种应该生产多少以及何时生产,生产多少消费品和投资品。 (2)如何生产物品。一个社会必须决定谁来生产,使用何种资源,以及采用何种生产技术。 (3)为谁生产。谁来享用经济活动的成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吗?社会产品如何在不同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差距? 3.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即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 相对而言,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可见,与微观经济学的几个方面相对应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经济,而不是经济中的各个单位;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它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现有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因,达到充分利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增长等问题;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在研究对象、解决问题、中心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点。但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割裂开的。实际上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可以说,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对总体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的分析,但宏观经济学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4. 在经济学中,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是模型。在经济学中的模型是一种组织框架,它可以搭建我们思考问题的途径。模型可以忽略现实世界的某些细节而集中研究本质问题,以达到简化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模型很多,比如地图。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经济学基础2012年试卷

《经济学基础》 试题 班级 姓 学 第 页 学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正(√)、误(×)题(2’×) ( ). 当经济学家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时,他们指的是所有经济决策都涉及权衡取舍。 ( ).生产技术进步引起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移动。 ( ).如果苹果和橘子是替代品,苹果价格的上升将使橘子的需求减少。 ( ).像钻石这样的奢侈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往往很大(大于)。 ( ).预算约束线是向消费者提供了同样满足程度的一组商品组合。 ( ).如果一个企业在同等规模的工厂内雇佣更多的的工人,最终会边际产量递减。 ( ).短期中企业的产品价格低于其生产的平均成本,该企业应该停业。 ( ).对于垄断者来说边际收益总是低于产品的价格。 ( ).折旧是经济中设备和建筑物磨损的价值。 ( ).如果(边际消费倾向)是,那么乘数的值是。 二、单项选择题(2’×) .经济学是研究( )。 .如何完全满足我们无限的欲望 .社会如何管理其稀缺资源 .如何把我们的欲望减少到我们得到满足为止 .如何避免进行权衡取舍 .下列那一项不是去度假的机会成本的一部分( )。 .如果你留下来工作可以赚到的钱 .你用于买食物的钱 .你用于买飞机票的钱 .你看百老汇表演所花的钱 .以下各项都使手表供给曲线向右移动,除了( )。 .手表价格上升 .用于制造手表的技术进步 .用于制造手表的工人工资下降 .制造者预期未来手表价格下降

.低档物品是收入增加引起的哪一种变动的物品?().供给增加.供给减少 .需求增加.需求减少。 .需求价格弹性的定义为()。 .一种物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除以该物品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收入变动的百分比除以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 . 一种物品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该物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收入变动的百分比 .一般来说供给曲线越陡峭,越可能的情况是()。 .富有价格弹性.缺乏价格弹性 .单位价格弹性.以上各项都不对 .无差异曲线上任何一点的斜率称为()。 .权衡取舍率 .边际替代率 .边际权衡取舍率 .边际无差异率 .消费者任何两种物品的最优购买量是()。 .在预算约束线不变时消费者达到最高无差异曲线的一点 . 消费者达到最高无差异曲线的一点 .两条最高无差异曲线的交点 .预算约束线与无差异曲线相交的一点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

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3] 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 [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张瑞桐 学号:1307714011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本文从规则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一博弈理论简介(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

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

经济学基础期末考试试题

《经济学基础》期末考试试题A 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正确的,将其标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经济学上所说的稀缺性是指() A.欲望的无限性 B.资源的绝对稀缺性 C.资源的相对有限性 D.欲望的相对有限性 2.下列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最小的是() A.小汽车 B.时装 C.食盐 D.化妆品 3.基数效用论采用的方法是() A.边际效用分析法 B.无差异曲线分析法 C.等产量线分析法 D.成本收益分析法 4.一般来说,菲利普斯曲线是一条() A.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B.水平线 C.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D.垂线 5.经济学分析中所说的短期是指() A.1年内 B.全部生产要素都可随产量而调整的时期 C.只能根据产量调整可变生产要素的时期 D..只能调整一种生产要素的时期

6.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如果某行业的产品价格等于平均成本,那么() A.原有企业退出该行业 B.新的企业进入该行业 C.既无企业进入该行业也无企业退出该行业 D.既有企业进入该行业也有企业退出该行业 7.劳动的供给曲线() A.向右下方倾斜 B.向右上方倾斜 C.向后弯曲 D.是一条水平线 8.当某项经济活动为别人带来好处,又不用获得好处的人付出任何代价,这叫做() A.正外部性 B.负外部性 C.公共物品 D.搭便车 9.-年内本国常住居民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的总和被称为() .A.国民生产总值B.实际国内生产总值 C.国内生产总值 D.国内生产净值 10.在影响总需求的财产效应、利率效应和汇率效应中,最重要的是() A.财产效应 B.利率效应 C.汇率效应 D.财产效应和汇率效应 11.根据乘数理论,在边际消费倾向为0.80时,1亿元的自发总支出增量将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 A.2亿元 B.3亿元 C.4亿元 D.5亿元 12.供给推动的通货膨胀可以用总需求一总供给模型来说明()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经济学基础(专科) 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经济学基础》(专科)复习题一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研究货币本质的出发点是( )。 A.货币的起源 B.货币的职能 C.货币的形态 D.货币的作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马克思是从货币的起源出发来揭示货币的本质。 2.银行券和辅币等代表金属实物货币流通并可随时兑换成金属实物货币的货币形态是( )。 A.金属货币 B.代用货币 C.纸币 D.第三代货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代用货币是指代表金属实物货币流通并可随时兑换成金属实物货币的货币形态,包括银行券和辅币。 3.信用货币是以信用作为保证,通过一定的信用程序发行,充当( )的货币形态,是货币发展的现代形态。 A.流通手段和价值尺度 B.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C.价值尺度和贮藏手段 D.世界货币和贮藏手段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信用货币是以信用作为保证,通过一定的信用程序发行,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形态,是货币发展的现代形态。 4.被称为第三代货币的货币形态是( )。 A.可兑现信用货币 B.金属铸币 C.电子货币 D.代用货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电子货币被称为第三代货币。 5.在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中,( )是货币制度最基本的内容。 A.货币名称 B.货币材料 C.货币单位 D.价格标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货币材料是货币制度最基本的内容。 6.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单位货币的法定含金量被作为( )。 A.货币的价格标准 B.货币单位 C.货币名称 D.货币材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单位货币的法定含金量被作为货币的价格标准。 7.在不兑现的货币制度下,纸币被广泛接受,是因为( )。 A.纸币代表金属货币 B.纸币依靠国家法律强制流通 C.纸币代表商品 D.纸币由国家财政发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当代纸币流通条件下,纸币是由国家垄断发行、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所以会被广泛接受。 8.16~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典型的货币制度是( )。 A.银本位制 B.金本位制 C.金银复本位制 D.不兑现的纸币本位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6~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典型的货币制度是金银复本位制。 9.金本位制有多种类型,其中( )具有不铸造金币,没有金币流通,实际流通的是纸币——银行券,银行券规定含金量,但不能直接兑换黄金,只能兑换外汇等特点。 A.金币本位制 B.金块本位制 C.生金本位制 D.金汇兑本位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金汇兑本位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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