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内部劳务合同

工程项目内部劳务合同

立合同单位: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性质:

二、工程项目部名称:花溪·银杏景苑工程

三、工程地点:长兴县小浦镇长牛线东侧

1、承包方式:乙方责任劳务包清工、包安全、包机械

设备及工具。

2、施工队伍落实:乙方自组施工队伍,设立本工程施

工管理班子,并委托专职施工员(带班负责人)和安全员,报甲方技术考核。

3、责任承担:乙方工程质量及进度任务责制;安全生

产责任负责制;治安管理责任负责制;文明施工责任负责制;

经济承付责任负责制。

四、乙方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

1、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

联系中的基坑围护、基础、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设备基础、沟槽工程、防护设施、现场文明、标化范围内所有涉及的土方、破碎、砼工程、砌筑工程。

2、承包内容〔包括修挖土方、浇砼工程、墙体砌筑工程,主体结构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

a〕地下室外墙防水层表面抹灰、垫层上防水层楼层面原浆抹平压光。

b〕机械挖土的人工配合清土、平土、放线、基底、桩间、排水沟挖土、基坑排水场内抽水。

c〕砼的浇筑、养护、配合测温,零星砼的搅拌,砼的水平、垂直运输、砼构件(过梁、砼块)的预制、安装等;

砼送输管的装、拆、冲洗、砼管配件的清洗堆放;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硬化。

d〕砌体工程:配合放线、砂浆调制、木砖制作、刷防腐油。

e〕材料卸车、分类堆码。

f〕甲方提供一、二级电箱和砼砂浆搅拌机械,其余均由乙方自备(如铁板、铁锹、木蟹、直尺、刮尺、泥桶、元钉、样线、电动磨光工具、手推车、三级配电箱及手套、雨衣、口罩、小太阳灯、振动棒)

g〕成品保护,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至指定位置。

h〕上述未尽内容均按施工图和规范要求施工。

以上内容均包括在承包结构价格内。

五、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1本工程项目定于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

日全面完工,共计日历天。具体工期安排以甲方月编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甲方每周星期五晚例会要求的周计划为准。

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施工工期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包括业主、甲方、第三方、设计变更、不可抗拒力量等)造成的工程延误,经甲方驻现场负责人核实认可,并作书面通知,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以上甲方每天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扣除作为罚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六、结算依据

1、本工程劳务人公费按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以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法则为依据。承包任务完成后,以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2、承包单位:本工程小高层每平方米单价为元。

七、付款方式

1)领款方式:由协议签定人或签定人的委托代理人()向项目部领取施工期间的每月生活费。总工程款由乙方协议签定人结算领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取一切款项。领款人必须凭乙方实际出具施工的劳务人员身份名单,造好工资名册,提交项目部审核指标额度发放生活费,每人每月元。

2)发放生活费时间:班组自带2个月生活费,每月日支付一次生活费,中途一律不得结算任何款项。工程跨年度时,按

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发放民工过春节工资。过春节回家时民工的尚欠工资由乙方承包人垫付发清。若劳务民工要求付清尚欠部分工资款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

2、工程全部完工付至总工程量的 %,工程竣工验收(即交房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

3、乙方承包人承诺:如乙方在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任务前,无能力再继续的,中途退场而结算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只能按已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一次性支付乙方既退场。余款40%作为乙方违约金由甲方扣除。如乙方民工要求支付余款部分的,由乙方承包人承诺承担付清,与甲方无涉。

八、工程质量和验收:

1、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和湖州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市、区及甲方、监理机构的督促、检查。

2经双方商定,上述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必须达到市优质结构标准。

3、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经整改后复检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有关罚款措施,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分部分项的质量等级以专业质检机构对该分项工程

的最终核定等级为结论。

九、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的奖罚制度:

1、主体装修、装饰工程的所有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考核评定;如综合评分达95分以上,奖该施工段总定额工时的10%;评定为90—95分,不奖不罚;评定为88-90分扣该施工段总定额工时的5%;评定为88-90分扣该施工段总定额工时的15%;评定为80分以下扣该施工段总定额工时的30%。

2)主体工程

十、安全生产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全、文明施工。

2、甲乙双方必须在开工之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3、施工期间,甲方指派负责联系,协助督促执行安全生产。

4、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乙方使用前,甲乙双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和交付使用持续,严禁乙方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持上岗证,特殊工作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乙方不得录用无有效证件的盲流人员,乙方不得录用55岁以上以及未满18周岁以下人员;工人的进出调动都要及时上报项目部,均应在项目部受控制状态进行。

7、新上岗的工人,必须执行先教育、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者不准上岗。乙方擅自使用未到项目部登记的工人,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8、甲乙双方必须对上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9、工作事故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由班组承担;包括保险赔偿费在内,超出部分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工伤期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所引起的工伤事故,以及场外的一切事故,所有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有纠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处理。

10、施工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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