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规范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规范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规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术语和定义

5 建设必要性分析

6 站址普查及规划站址选择

7 水文泥沙

8 工程地质

9 水利与动能

10 水库淹没处理及环境影响评价

11 工程布置、机电和施工

12 投资估算

13近期工程选择

14选点规划报告编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

编写目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

附表、附图目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规划站址工程特性表

附录D(规范性附录) 规划站址工程地质条件简表

条文说明

前言

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技综[1996]40号文)安排编制。目的是为了统一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深度及报告书编写的要求。

1996年10月下达编制任务,编写小组于1998年10月提出初稿,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讨论后,于同年11月修改成征求意见稿并寄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再一次进行修改,于2000年6月形成送审稿与条文说明一并送审。2002年5月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审查,经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2002年8月完成。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克诚、计金华、刘忠国、刘光保、陈祥荣、龚和平、张祖生、吕国轩、冯真秋、钱钢粮。

1 范围

本标准对编制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应达到的工作深度及报告编写作出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的选点规划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DL/T5015--1996 水利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

DL/T5064--1996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3 总则

3.0.1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的原则,同电力发展规划保持一致,正确处理蓄能发电与其他用水部门的关系,并与河流水电规划或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3.0.2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的任务是:

1 分析论证电力系统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和经济性;

2 选择电力系统抽水蓄能电站站址;

3推荐近期工程。

3.0.3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应在站址普查的基础上进行,未开展普查的应进行补查。

3.0.4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补充修改,以满足电力系统不同发展水平的需要。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0.1 抽水蓄能电站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利用电力系统负荷低谷时的剩余电能从下水库向上水库抽水,将电能转换为水的势能储存起来;当电力系统需要时,从上水库向下水库放水发电,再将水的势能转换为电能的一种电站。既有抽水蓄能机组,又有常规水电机组的水电站称为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

4.0.2 日调节抽水蓄能电站 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with daily regulation

承担调节一昼夜电力负荷不均匀任务,其上下水库水位变化的循环周期为一日的抽水蓄能电站。

4.0.3 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 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with weekly regulation

承担调节一周内电力负荷不均匀任务,其上下水库水位变化的循环周期为一周的抽水蓄能电站。

4.0.4 季调节抽水蓄能电站pumped storage power station with seasonally regulation

承担调节年内丰、枯季节之间电力负荷不均匀任务,其上水库水位变化的循环周期为一年,但主要抽蓄汛期水量的抽水蓄能电站。

4.0.5 水泵水轮机 pump turbine

既可作水轮机工况运行又可作水泵工况运行的水力机械。

4.0.6 距高比ratio between length and height

上、下水库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的比值。该比值可大致说明该抽水蓄能电站引水建筑物的相对长度,一般水平距离可采用上水库进(出)水口与下水库进(出)水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可采用电站平均水头。

5 建设必要性分析

5.0.1 收集电力系统电力负荷现状及远景预测成果,分析规划设计水平年系统负荷水平、负荷特性及系统调峰需求。

5.0.2 收集电力系统电源组成现状及远景规划资料,根据地区能源资源条件和电力发展规划,分析规划设计水平年电源结构。

5.0.3 对于接受区外送电或有核电的电力系统,应根据外来电源的特性及调节能力、核电的规模及运行特性,分析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

5.0.4 根据电力系统用电结构、负荷特性及水电调节能力,分析电力系统对抽水蓄能电站调节性能的要求。

5.0.5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和电源组成,从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等方面分析电网对抽水蓄能电站的需求。

5.0.6 根据规划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的调峰需求及各类电源的调峰能力,按照DL/T5015--1996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峰容量平衡,分析电力系统调峰容量盈亏。各类电源的调峰能力应通过调查研究拟定。

5.0.7 根据地区条件,分析电力系统可能采用的其他调峰措施,通过初步的技术经济比较,论述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及经济性,并提出规划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对抽水蓄能电站的需求规模。

5.0.8 对于大电网中的局部地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还应分析从大电网获得调峰电力的可能性,并进行地区电网与大电网之间受送电条件的分析。

5.0.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常规水电站中,加装抽水蓄能机组建设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还应与增装常规水电机组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建设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 站址普查及规划站址选择

6.0.1 在进行抽水蓄能电站普查时,应首先确定普查范围,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0000的地形图,按照抽水蓄能电站的基本要求,初步拟定可能兴建抽水蓄能电站的地址;经初步分析筛选后,再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地形图及1:200000区域地质图进行复核,从中选出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质条件合适的站址进行现场查勘,考察其地理位置、地形、地质、水源、水库淹没、环境影响、工程布置及施工等条件,进行第二次筛选,将筛选出的站址作为可开发站址编入普查成果。

6.0.2 根据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综合分析普查成果中各站址的建设条件,选择若干站址作为规划站址,按照规划阶段的深度要求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6.0.3 在规划站址选择过程中,应选择规模适应电力系统发展需要,靠近负荷中心,距高比较小,水源水质可满足要求,地形地质、工程布置、施工、环境影响及水库淹没等综合条件较好的站址。

7 水文泥沙

7.0.1 应收集规划站址附近有关测站的气象、水文、泥沙等资料,分析其可靠性。当利用已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时,应收集其水文泥沙分析成果及运行资料。

7.0.2 进行规划站址径流计算,提出设计控制断面的径流系列成果,初步分析规划站址的水源保证程度。

7.0.3 分析规划站址设计控制断面的暴雨洪水特性,提出设计洪水成果。

7.0.4 分析提出规划站址设计控制断面多年平均含沙量和多年平均输沙量。对寒冷地区还应提出冰情成果。

7.0.5 分析提出规划站址设计控制断面天然情况下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7.0.6 当规划站址水源不足而采用引水措施时,还应进行引水工程的水文泥沙分析。

8 工程地质

8.0.1 工程地质勘察应收集、分析勘察区已有地质成果和最新地质资料。结合航、卫片解译进行现场查勘,了解各规划站址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比较各站址工程地质条件。

勘察手段应以地质测绘为主,并配合必要的物探和轻型勘探工作。对规划站址尤其是推荐的近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布置必要的钻孔和平洞。工程地质测绘所用地形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5000。

8.0.2 应了解区域地质和地震背景,初步评价区域构造稳定性,并根据GBl8306--2001提出各规划站址地震动参数值。

8.0.3 应了解上、下水库库坝区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体力学特性、风化带深度、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库周边垭口、单薄分水岭等地形地质条件,分析水库渗漏特性、库岸边坡稳定性。在可溶岩地区尚需了解喀斯特的发育状况、透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特点,并分析对水库和建筑物布置的影响。初步评价库坝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提出各站址比选意见。

当利用已建水利水电工程时,应了解其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地质勘察资料。8.0.4 发电输水系统应了解其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体力学特性、水文地质条件、进(出)水口地段岩体风化、卸荷和边坡稳定性,初步评价引水隧洞、地下厂房和尾水隧洞等地下工程的成洞条件和围岩稳定性。

8.0.5 应进行天然建筑材料普查。若从库内取料,其料场的勘察深度也应满足普查要求。

9水利与动能

9.0.1 应收集分析下列资料:

1 选点地区社会、经济和能源资源情况;

2 选点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河流水电规划或流域综合规划成果;

3 规划站址上、下游有关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

4地形地质资料;

5 水文泥沙分析成果及寒冷地区冰情分析成果;

6水库淹没调查成果:

7 当利用已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时,应收集其设计和运行资料。

9.0.2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各规划站址能量指标计算:

1 上、下水库的库容曲线宜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000地形图量求,并考虑库内开挖、岸坡处理及挡水和取水建筑物对库容的影响,应初步分析水库泥沙淤积对库容的影响;

2 对于利用已建水库和天然水域作为上(或下)水库时,应研究该水库或天然水域是否具有保证抽水蓄能电站专用库容和水量的条件,一般应设置发电保证水位,并考虑该抽水蓄能电站与原综合利用的相互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并按所采取补偿措施计算电站能量指标;

3 寒冷地区应考虑冬季结冰的影响;

4 在进行上、下水库水量能量平衡计算时,宜采用分层计算等方法;

5 在进行电站年发电量和抽水电量计算时,应分析抽水蓄能电站在电力系统中承担多种功能和可能的运行方式的影响;

6 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还应考虑上水库河川径流增发电力及与常规水电机组运行配合协调的问题;

7 考虑发电工况和抽水工况水头损失。

9.0.3 在进行洪水调节计算时,应考虑机组过流量的影响,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避免人为加大洪峰流量,造成对工程及下游防洪对象的不利影响。

9.0.4 对涉及有重要淹没对象的水库,应进行回水计算。

9.0.5 上、下水库的特征水位应按下列条件综合分析拟定:

1 电力系统运行对抽水蓄能电站的要求;

2 水库地形、地质条件允许达到的高程;

3 水库淹没和环境影响控制高程;

4 上、下水库的水源条件;

5 机组对水头变幅的技术要求;

6水库综合利用要求;

7 水库蓄水排沙要求;

8 进(出)水口布置要求:

9 寒冷地区应考虑冬季结冰的影响;

10 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需考虑上水库径流调节及常规水电机组运行要求:

11 对拟定的设计库容应适当留有余地。

9.0.6 规划站址的装机容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拟定:

l 电站蓄能量指标:

2 电站调节性能及其相应的装机利用小时数;

3 电力系统运行对抽水蓄能电站的要求。

9.0.7 规划站址装机规模超过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需要时,应根据电力系统需要提出其分期开发方案。

9.0.8 规划站址的机组机型应按水头范围和装机容量,参考已设计、运行抽水蓄能电站的机组资料拟定。

9.0.9 对于泥沙问题突出的站址,应初估水库泥沙淤积对库容的影响,必要时提出防沙、排沙措施。

9.0.10 应初步分析规划站址的初期蓄水及正常运行蒸发、渗漏损失水量的补给条件,当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补水措施。

当初期蓄水时间较长时,应分析其对电站效益的影响。

10 水库淹没处理及环境影响评价

10.1 水库淹没处理

10.1.1 规划站址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对已计算水库回水的,应按DL/T5064--1996拟定:未计算水库回水的,也可参照上述规范按高于水库正常蓄水位0.5m~2.0m拟定。水库淹没范围,还应包括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浸没、塌岸、滑坡和受其他影响的地区。本阶段上述处理范围,可通过分析资料、现场持图查勘等手段初步判断界定。

10.1.2 规划站址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可在收集县、乡、村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统计年鉴(年报)、普(详)查成果基础上,持水库地形图进行分析、量算和统计。

对有重大淹没损失或具有淹没敏感区域的水库,应提出淹没控制高程意见。

10.1.3 应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以水库淹没实物指标为基础,估算规划站址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

10.2环境影响评价

10.2.1 应收集规划站址环境现状资料,进行初步现场调查,分析、识别、筛选出主要环境要素,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

10.2.2 应对规划站址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评价,对主要不利影响应提出初步对策措施。

10.2.3 应进行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提出各规划站址对环境影响的差异和站址选择意见。对近期工程从环境角度初步分析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10.2.4 规划站址位于环境特别敏感区域,并对环境敏感目标有较大影响时,应征求其主管部门对建设电站的意见。

11 工程布置、机电和施工

11.0.1 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初步拟定规划站址的工程等级、主要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和地震设计烈度。

11.0.2 通过现场查勘,了解工程建设条件。根据工程规模,结合水文、泥沙、地形、地质及施工等条件,初步拟定各规划站址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规模、基本型式、尺寸及库盆防渗、边坡稳定等工程处理方案,初步估算主体工程量,提出站址评价意见。

11.0.3 根据装机规模和特征水头,初步提出机型、台数、外形控制尺寸及主要机电设备清单,估算机组重量,进行厂房布置和开关站布置。

11.0.4 初步分析水文气象、对外交通、施工场地及天然建筑材料等条件,对各规划站址施工条件提出评价意见。

11.0.5 初步拟定各规划站址对外交通运输方案、主要建材料源点、施工导流规划和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初步估算主要临建工程量,初步安排施工控制进度,提出总工期。

11.0.6 当利用已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时,应复核原工程设计标准,考虑对原有建筑物扩、改建的初步方案、施工条件和由此产生的有关工程问题,并提出评价意见。

12 投资估算

12.0.1 应按现行概(估)算编制办法估算各规划站址的工程静态投资及分年投资。

12.0.2 各规划站址的投资(包括水库淹没处理及施工占地的补偿投资)估算应采用统一价格水平年。价格水平年宜采用选点规划报告提交的年份。

13近期工程选择

13.0,1 应在分析电力系统合理电源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各规划站址的建设条件,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推荐近期开发工程。

13.0.2 一般只推荐一个站址作为近期工程,当地区经济和电力发展或前期工作安排需要时,也可推荐2—3个站址作为近期工程,并初步提出其开发顺序。

13.0.3 对推荐的近期工程,应进行初步经济评价。

14 选点规划报告编写

14.0.1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书、附图及附表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

C、附录D所列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制。不同地区可视具体情况有所侧重或增减,章节也可适当调整。

14.0.2 下列文件宜列为选点规划报告书的附件:

1 选点规划任务书;

2 有关单位的委托书;

3 有关单位签署的协议书;

4 有关专业的专题报告。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编写目录

1 综合说明

1.1 选点规划依据及工作概况

1.2 地区社会经济及电力系统概况

1.3 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

1.4 规划站址工程简介

1.5近期工程选择

1.6 结论及下一步工作意见

2 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分析

2.1 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2.2 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必要性

3 规划站址选择

3.1 站址普查

3.2规划站址选择

4 规划站址的建设条件(分别介绍每个规划站址)

4.*1) (站址名称)

4.*.1 概述

4.*.2 水文泥沙

4.*.3 工程地质

1)*代表不同的站址编号.

4.*.4水利与动能

4.*.5 水库淹没处理和环境保护

4.*.6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4.*.7机电及金属结构

4.*.8施工及投资估算

5 近期工程选择

5.1 各规划站址技术经济指标

5.2 各规划站址比较及近期工程选择

5.3 初步经济评价

5.4 综合分析及结论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附表、附图目录

1 附表

(1)抽水蓄能电站普查成果表。

(2)各规划站址工程特性表。

(3)各规划站址工程地质条件简表。

(4)各规划站址水工建筑物工程量表。

(5)近期工程施工控制总进度表。

(6)各规划站址投资估算表。

2 附图

(1)抽水蓄能电站地理位置图(规划站址)。

(2)区域综合地质图及区域构造纲要图(1:200000~1:50000)。

(3)各规划站址工程区地质平面图,上下水库坝址、输水道、厂房工程地质剖面图及天然建筑材料产地分布图。

(4)各规划站址上下水库水位面积、水位容积曲线。

(5)各规划站址水库淹没范围示意图。

(6)各规划站址工程平面总布置图及上下水库大坝、厂房、

输水道等纵横剖面图。

(7)电力系统现状地理接线图。

(8)电力系统设计水平年地理接线图。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规划站址工程特性表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规划站址工程地质条件简表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尊重历史、把握当前形势、明确发展目标,加强公司战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产业集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新联合发展历史,尊重各自发展现实,定期修订各自战略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战略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章编制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战略规划是经营计划的指导。 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管理过程。各产业集团需尊重新联合的发展轨迹和本集团的历史位置。从历史延续性中寻找战略规划编制的落脚点,每年年底,结合经营计划的调整思路,滚动编制。 第五条战略规划的编制应以五年为一周期。每年年底,各产业集团需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战略规划执行结果的反馈信息对规划进行调整。新联合的五年规划间隔为:第一个五年:1995—1999年;第二个五年:2000—2004年;第三个五年:2005—2009年,以此类推。各产业集团需将本集团的战略规划放至以上统一的时间节点中。 第六条集团在每年年底组织制定《战略规划动态编制指导意见》和《战略规划编制内容模板》,指导各产业集团战略规划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战略规划组织体系 第七条战略规划由董事局战略及执行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八条集团总裁班子作为新联合经营工作的决策层,在战略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过程中应提供思想及策略支持。集团战略发展部作为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战略规划修订的组织工作。集团产业发展研究院为战略规划修订提供智力及系统支持:提供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对战略规划进行评估、提供修订意见等。 第九条各产业集团应当成立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产业集团第一经营责任人担任。 第十条产业集团的战略规划需经决策层会议审议,报董事局战略及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董事局下发后实施。 第四章战略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各产业集团在管理、业务等层面存在很大差异,战略规划内容会有所不同,本办法只对内容框架进行规定,具体内容结构请参考《战略规划动态编制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总体框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项) 1.前言 介绍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说明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经济及政策环境分析 从国家和当地政府两个层面,了解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找出同行业相关的政策,重点研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分析国家经济环境及政策、当地政府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对整个行业、集团公司的影响。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学习辅导 目录 1.概述(之一) 2.概述(之二) 3.标准正文 4.附录B、附录C(之一) 5.附录C(之二) 6.附录C(之三) 7.附录C(之四) 8.附录C(之五)、附录D、A、E 1.概述(之一)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1.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贯彻科学发展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 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 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 《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 《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 《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 功能有区别 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 要求的基础资料(地质资料)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 全区详查,并有一、二个井田的精查。 《矿区总体规划》: 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不要求有精查。 内容深度有区别 (因为满足要求有区别,地质资料不同,时代不同) 与《矿区总体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地质部分、矿区建设外部条件、井田划分与开拓方式; 比《矿区总体设计》浅的内容:矿区配套设施、经济部分; 比《矿区总体设计》加深的内容:矿区范围论证、煤炭加工、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比《矿区总体设计》增加的内容:市场预测、矿区勘查区块划分及补充勘查意见、煤炭转化、节能减排、土地复垦。 其中,加深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提出的。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的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发布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891号文随之作废。 14号令和891号文与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主要区别 勘查程度 891号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 14号令:“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并强调“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 891号文: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 14号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矿区范围论证 891号文:未要求 14号令:“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矿区安全 891号文:未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战略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体系名称:战略计划 编码:SP-01-01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批准人: 批准依据: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版本:2013-01 发布范围:普发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贯彻落实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战略,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SP-02,2011,总公司。 3.2 国家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与本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工作管理办法》,SP-02-01,2011,总公司。 3.4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SP-01,2012,公司。 4释义 4.1 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简称为“总公司”。 4.2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3各部门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 4.4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

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殳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4.5中长期发展规划 指在总体发展战略指导下,为了更好地指引公司可持续发展而编制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相结合的发展规划,一般规划期为5年以上。 4.6 五年发展规划 指依据国家五年规划的总体安排,规划期为五年,用于指导公司发展的综合性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如“十二五”规划。 4.7 五年滚动发展规划 指以五年发展规划为基础,分年度实施并逐年修订,指导重大投资项目研究和年度计划安排实施,规划期为编制年的下一年开始,向后延续五年,每年编制一次。 4.8 央企三年滚动战略和发展规划 指依据五年滚动规划和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突出企业三年发展规划,重点 强调主业发展结构,落实规划的调整和执行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规划期为编制年的下一年开始,向后延续三年,每年编制一次。 4.9 职能专项规划 指为实施和支持公司战略与业务战略而在特定的职能领域内所制定的实施 保障战略,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等。 4.10 专项规划 指在总体战略规划目标指导下某一特定业务所制定的战略规划,是对总体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总体战略规划的子战略。 4.11 专题规划 指在总体战略规划目标指导下,以专项规划为依据,就某一专题编制的专业性规划。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上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和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者,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建筑工程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条例》及《城市 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 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 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 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 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 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并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 求。 1.0.3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是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方 案和下达规划设计要点的重要设计依据,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4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 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 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5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6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7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

如何制定公司战略管理办法

*******公司战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下称“公司”)的战略管理,提高战略管理的科学性和战略执行力,防范战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公司的战略管理组织机构、战略研究工作、战略规划的内容、规划编制流程和周期、战略规划的执行和战略绩效管理、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与规划调整等重要事项做出规定,是公司开展战略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以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2008年5月颁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4月颁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号—发展战略》为依据,制定本管理办法,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发展和管控要求。 第二章战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战略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责包括: 1、决定公司战略规划;

2、审议公司战略规划方案和战略规划年度修订方案; 3、审议有关战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4、决定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战略管理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战略委员会主要战略管理职责如下: 1、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的战略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 2、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方案,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 3、对公司战略管理的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4、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及战略决策。 第八条公司战略管理的牵头工作机构为投资发展部。 第三章战略研究 第九条战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环境和政策研究,行业研究,公司自身资源能力研究,标杆企业研究,专题研究等等。 3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2010年3月

目录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1) 附件公路网规划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 (4) 附录公路网规划研究主要技术方法 (12)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网规划编制,加强公路网规划工作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公路网规划是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编制公路建设五年规划的依据,是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基础。公路网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四条编制公路网规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生产力布局、国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适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公路网现状,研究未来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明确公路发展目标,确定路网规模、布局和技术标准,提出公路网建设总体安排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公路网规划按公路行政等级划分,可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以及专用公路规划;按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各级行政区域的公路网规划和特定区域的公路网规划。 第七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与其他公路规划相协调。 按行政区域编制的公路网规划,由该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编就后,报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公路网规划可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按行政区域编制的公路网规划应服从上一级公路网规划。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及规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规划调整。当出现重大调整时,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编制公路网规划要广泛征询公众、相关部门和相邻行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1.总则 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提高集团公司战略推动、协调、控制的能力,确保集团公司总体战略方针与目标的贯彻和落实,结合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现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实体,又称“各成员公司”, 第二章集团战略规划体系综述 2.1战略规划管理是保证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方向和目标顺利实现所采取的管理方式。集团的战略规划管理在组织上由集团公司领导层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两个层面构成。在内容上由三年滚动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季度经营回顾与分析三部分所组成,如下图所示: 2.1.1三年滚动战略规划是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现有资源,从整体的业务发展 要出发而制定的总体发展战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内外部环境、现有 核心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状况、核心竞争力的系统分析与综合评价,分析并确定

公司发展目标、现有业务与规划业务的战略定位, 公司核心业务的发展策略、盈利模式和保障体系, 对公司整体和核心业务未来的关键业绩指标进行系统分析和设 1年度经营计划是实现企业长期战略规划的重要保证。各成员公司每年应按照战略规划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目标要求,编制下年度的具体经营计划及定量的关键业绩指标,KPI, 和定性的行动计划,并签订业绩合同,以确保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业绩合同采用平衡记分卡的形式,通过跟踪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发展等四个维度的关键业绩指标,KPI, 来实现对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监控与管理。关键业绩指 标,KPI, 应设定年度指标和分季度的指标。业绩合同由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与集团管理层签署。 2季度经营回顾与分析: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中所确定的各关键业绩指标,KPI, 按季度对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控。若企业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值有较大差距,应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并制定详细的改进计划。企业实际的业绩完成情况将对下年度的三年滚动战略规划的制订产生影响。每年年底应对该年度的总体业绩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回顾与总结并制订下年度的经营计划 3 集团公司下属各成员公司是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实施的业务单位,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编制本企业的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指导企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保证各项指标和行动计划的顺利完成。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公司的战略进行审批并监控其战略的实施。 4 各成员公司必须明确指定战略规划报告编制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建议由公司CEO或由CEO指定公司副总牵头,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由各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每年的战略规划工作。 2.4 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畅通的战略信息收集渠道,确保能及时获得来自政府、重要客户、主要竞争对手等的重要外部环境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信息收集与汇总机制,为企业战略的制定、实施和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撑。 第三章战略规划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 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

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A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集团战略规划组织机构 (3) 第三章集团战略规划内容要求 (5) 第四章集团战略规划编制和调整 (7) 第五章集团战略实施监控与反思 (10) 第六章集团战略规划文档归档、保管和查阅 (12) 第七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科学指导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成员单位的战略规划、战略实施与监控以及战略反思活动等,确保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的战略规划,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集团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构建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重点为集团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及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的滚动调整。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构建思路、规划内容、规划流程、规划周期、滚动调整、落实推动等做出了规定,是开展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工作的依据。集团公司和各二级成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集团战略规划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组织机构包括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战略投资部、各二级成员单位总经理及战略管理相关部门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战略规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审批集团战略规划,并上报国资委批准;

(二)审批集团战略规划调整提案; (三)审批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及调整提案; (四)对相关战略规划管理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裁决; 第六条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集团战略规划的审议机构,协助董事会进行战略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研究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审议建议; (二)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三)审议集团公司战略反思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战略规划的审核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审核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形成意见; (二)审核集团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提案,形成意见; (三)审议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形成意见; (四)审议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调整提案,形成意见; (五)对相关集团公司和各二级成员单位战略规划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审议集团战略规划议题时,各二级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并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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